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探索是一个复杂而曲折的历程,宁波市在多年的探索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决定宁波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的成败。
一、行政决策者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行政决策的主体是政府的决策层或领导个人。作为决策者或决策群体,一般说来应该具备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文化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等。这些素质对决策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说决策者是否具备科学、民主的决策观念和较高的决策素质就成为了政府能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关键。目前宁波市还没有完全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决策者在决策素质上还有待提高。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将决策者决策素质方面的问题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决策者缺乏虚心学习的精神和民主的作风,决策过程不实行充分的民主讨论。二是决策者总体知识水平不高,高学历和高学位者较少,知识结构不合理,相当一部分决策者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现代决策者应具有的综合知识结构,没有掌握现代行政决策的理论、方法及技术,在决策时凭自己的经验、资历与感受来进行,或者缺乏开拓创新的勇气,依照习惯和传统,用老办法来处理新问题。三是许多决策者的法治意识淡薄,经验决策意识浓厚,不负责任,实行做出决策“拍脑袋”、遇到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三拍”决策。(16)由于决策者自身素质的原因导致的决策失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到了宁波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顺利实现。
二、行政决策过程的程序化有待加强
行政决策程序化是行政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环节。宁波市近几年来十分重视行政决策的程序化问题。但是其现状仍然不够理想。通常来讲,科学、完备的决策过程必须具备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结果预测、方案比较与择优追踪研究及评价等一系列功能环节。对于以上环节的划分,可能不同学者会有不同结论,但是基本过程都是相似的。但是,在宁波市的行政决策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乡镇政府中行政决策的必要环节(如问题界定、预测和追踪评价等)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还没有完全地建立起来。很多决策没有经过充分的理论论证,没有经过专家的科学探讨,仅凭借着领导个人的经验和有限知识做出,最常见的就是拍脑袋决策等。淡泊的决策程序化、法治化意识会给宁波市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前些年遍布各地的半途而废的开发区工程、豆腐渣工程等,很多都是没有经过严格的科学决策程序就匆匆上马的,结果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极大地影响了宁波市的战略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加强行政决策的程序化迫在眉睫。
三、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有待完善
宁波市在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宁波市的决策咨询系统,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领导决策咨询意识淡薄、决策咨询机构分散和职能交错、民情民意反馈机制功能不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阻碍了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实现。
(一)领导决策咨询意识淡薄
受传统决策观念的影响,政府决策咨询的组织、制度和程序建设相对滞后,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大都没有实质性地发挥其为决策出谋献策的功能。就整体而言,宁波政府决策者咨询意识还不是很强,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硬性约束尚未形成。从决策心理学角度来看,决策者利用决策咨询机构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心理:
第一种心理是领导决策思路确定且意图明确,领导旨在通过咨询的环节使决策合法化;第二种心理是领导决策意图明确但思路不明,领导利用咨询机构为其起草方案;第三种心理是领导决策思路不明或意见存在分歧,利用咨询机构为其展开调研和论证。领导者对咨询机构的上述不同态度,决定了决策咨询的实际功能。由于决策者对决策咨询机构的不同心理,导致了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很大差异。在前两种心理的影响下,决策者让决策咨询机构充当“御用文人”的角色,他们不是要为决策者的决策提供注释、寻找论据,就是起到一个随声附和的作用。只有在第三种情况下,咨询机构才能自由地充当“谋士”,真正地发挥为决策者提供智慧和进行谋划的实质功能。
(二)决策咨询机构分散和职能交错
宁波市一级党政系统的决策咨询机构包括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社科院,尽管它们的职能重点和服务对象各有不同,但它们实际上都在发挥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作用。尤其是三者下设的职能处室具有相似性,例如市委政策研究室有三个处室分别承担不同领域的调查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其具体分工为:一处负责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二处负责社会发展,包括文化、科教、农业和农村工作;三处负责党建、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也有三个处分头负责不同领域的决策咨询工作,具体分工为,研究二处主要承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调研工作和决策咨询,研究三处主要承担“三农”等方面的研究和提供政策建议,研究四处主要承担科技、教育、文化、政法及民主法制、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工作。而市社科院下设经济研究所、社会发展研究所和文化研究所,分别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不同领域的咨询服务。由此可见,这些决策咨询机构下设处室在职能上都具有很大交叉性和重复性。
同时,市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也都有自己的决策咨询机构,如综合处、办公室或调研处。可见,政府系统内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存在混乱、重置现象,这样就造成了决策咨询资源分散、决策咨询能力不强和决策研究“重复劳动”等局面。(17)
(三)决策机构类型过于单一(www.xing528.com)
目前宁波市的政府决策咨询在系统构成上与国外还存在很大差异的。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行政决策的咨询机构主要分为三类,即政府资助型、半政府资助型和民间咨询机构。其中,后两种类型的咨询机构存在较多,这些机构有着充分的研究自由,对问题的研究比政府机构更加灵活和全面。而在宁波市,机构的构成则存在着不合理倾斜,现有的决策咨询机构大多是隶属于各级党的部门的体制内智囊库,其次是隶属于高校、科研院所的咨询机构,而民间的咨询机构极少,政府决策咨询存在严重的“官方化”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决策效率低下,准确性低等问题的出现。
四、行政决策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就是对行政决策的监督。目前,宁波市已经建立起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将结合的机制。但是,由于建立时间较短,经验较少,个别领导、部门的实践操作存在瑕疵,使得行政决策的监督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总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决策监督的过程不连续
行政决策的作出通常要经历发现问题、确定目标、价值准则、拟订方案、分析评估、方案优选、实验论证和普遍实施等阶段。这几个阶段中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将导致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无法实现。因此,行政决策的监督应该贯穿于行政决策的整个过程而不是某个或某几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宁波市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而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按照时间顺序,可将监督机制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部分。目前,宁波市行政决策监督过程中有间断现象发生。一般说来,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两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方面,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而宁波市最常见的是事中监督,而对事前和事后的监督重视不够,这就使行政决策这一首要环节在监督上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的程序是一个复杂而持续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问题出现,对于这个过程的监督往往会由于知识和认识的有限而无法保证监督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行政决策监督效能不强
在有些政府部门中,由于各个行政决策主体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主体之间缺乏沟通等原因,致使宁波市行政决策监督出现了监督主体多、方式多、渠道多,各种行政决策监督主体之间相互分立的现象,尚未形成一个分工合理、协调互动、严密有序、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同时在各自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还存在着模糊不清、不够具体的问题。学者将其总结为“上级监督太远、人大监督太虚、同级监督太软、群众监督太险、司法监督不独立、新闻监督受限制”(18)。可见,决策监督力量的不统一,在客观上影响了宁波市行政决策监督职能部门职能的发挥,降低了监督效能。
(三)行政决策监督水平不高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大,行政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工业发展、环境保护、交通安全、耕地保护、房产开发等各种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行政决策的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加,这不仅给行政决策者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同样也给行政决策监督主体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社会分工精细化给行政决策监督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宁波市行政决策监督的专业化水平还比较低,适应不了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
五、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制度化有待加强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方针指导下,宁波市社会法治逐步建立,在许多领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如政务公开、服务性政府的建设,等等。但是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法律、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备。
首先,行政决策主体的权责分配缺乏法治化的规定和约束,行政决策的对象没有明确地界定,行政决策的程序也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出现许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其次,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由于公民与政府官员法律素养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民参与功能的发挥。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决策程序的缺失使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流于形式。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公示制度虽已初步建立起来,但是这些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民意调查、座谈会、群众意见会、民主评议等对于收集民意、民情十分有效。但是在实践中,民意调查、网上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这些措施的实施并未制度化,执行与否、程序如何,意见如何落实到决策中,并未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
社会听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民参与方式,应该有其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在全国各省市中宁波市是较早地建立起行政决策社会听证制度的城市,但是不可回避的是目前宁波市的行政决策社会听证制度的制度化水平还不是很高。目前,宁波市在社会听证这一工作上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大多都只是参照国家的规定。例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3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8条)这些规定虽然对行政机关应履行通知告知义务、听证会公开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那毕竟是从国家层面的角度提出的。在具体的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宁波市的实际情况来操作。同时,这些规定本身也存在许多不完善指出。例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没有这一内容规定、听证会应制作笔录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价格法》、《立法法》中只是规定了可以或应当举行听证会,没有具体规定组织听证会的程序。宁波市作为国家重点规划的副省级城市,应该利用其立法上的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市的决策法规或政府规定,以此进一步完善宁波市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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