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化、信息化、网络虚拟化和全球化的时代给政府提供了更多社会治理的手段和方法,同时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社会、民众对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成为政府决策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理论
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现代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现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一个行为的基本要求,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同。
(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内涵
一般认为,行政决策是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1)美国人戴维·伊斯顿在其《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中提出,行政决策的本质是关于社会价值物的一切权威性分配活动。它是政府公共决策活动的起点和首要环节,是政府履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职能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凸现,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责任型政府的关键环节。
1.行政决策科学化
行政决策科学化就是在制定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及其参与者按照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严格地遵循科学的决策理论、决策程序、决策原则和决策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及方法做出决策。其中主要是确定明确而正确的决策目标,选择一个能有效实现目标的满意方法。(2)科学的行政决策要求决策者能够遵循科学决策思想的指导,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方法,最后做出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最优决策。科学决策的内涵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决策主体的科学化。行政决策的主体早已由过去的“领导一人”决策,转变为“群体共同”决策,即由决策层和智囊团构成的决策群体发挥整体功能进行决策。
(2)决策对象的多元化。决策对象早已不再是过去单一的计划经济背景下的行政决策封闭系统,而是转变为包括经济、社会、科技、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动态开放系统。
(3)决策手段的多样化。由单一依靠经验的定性分析转变为量化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有机结合。运用现代数学方法、计算机手段和通讯工具,对行政事业发展过程进行科学的描述、模拟和预测,大量的随机问题也因此得以妥善处理。
(4)决策过程的程序化。高度集权转变为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化决策形式,完善包括决策监督、内在修正等决策过程,是决策制定过程在实践中的延伸,同时更加强调对决策的评价考核和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
2.行政决策民主化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关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在决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并在决策系统及其运行中,形成民主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气氛。(3)具体来说,其基本内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取向的民主化。行政决策价值取向民主化就是指行政决策必须以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决策目的。决策者要想实现该目的,就必须在决策过程中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决策和将要解决问题的意向和期望。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最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抉择。
(2)公民参与决策的民主化。公众对政府机关行政决策的广泛参与是我国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权利的实现,确保行政决策符合他们的利益,政府应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人民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决策制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民主化。所谓的行政决策制定程序民主化是指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广开言路,集中广大群众的智慧,使行政决策成为人民群众的共识。要求行政决策制定的每一步程序、每一道环节、每一个方案都符合民主化的要求。行政决策执行程序民主化就是要把正确的决策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及时掌握决策执行中的反馈信息,不断用人民群众的实践检验、补充、修正和完善行政决策,真正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保证人民在参与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为人民参与决策提供制度保障和参与平台。
(二)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现决策为民、决策惠民的必要条件,也是建设责任型政府的重要目标。从宏观层面来看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而从微观层面来说,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有其各自鲜明的特点和要求。
从民主与科学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来看,二者存在明显差别。民主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参与的资格。而科学则侧重于方法和手段等技术层面的事物。决策的民主化注重强调决策主体的包容性及其决策观念的价值取向。民主不等于科学,也代替不了科学。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完全公平公正的民主还没有实现,因此单纯追求民主,以民主为目标和原则是远远不够的。与民主不同的是,科学则更加强调人类通过自我的探索和发现,经过数次检验和论证而得来的正确知识和规律,其本质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但是有些时候科学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绝大多数人对于某种事物的认识只停留于社会经验和常识的积累之上。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科学的决策有时候并非完全是民主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民主来取代科学。
决策民主化是科学化的途径和基础。决策的民主化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政府管理、行使主人翁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途径,也是实现科学化的基础。离开了决策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就无从谈起。(4)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策所要面临的问题来自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各个方面,其复杂性和多样性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活动日益表现出规模宏大、结构复杂、功能综合、因素众多、信息密集、节奏加快、影响深远的特征。这就对决策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任何做决策的个人或组织的知识和经验无不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不可能达到无所不通、无所不精的程度。决策的民主化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收集民情、反映民意,为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保障,以此来保证决策科学化的实现。
决策科学化是民主化的最终目的和归宿。决策科学化是决策民主化所要追求或达到的目标。在决策民主化的前提下,决策的科学化才能实现。离开民主化,决策科学化不可能达到较高水准。仅有决策民主化也不能保证实现决策科学化,它必须要遵循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决策科学化的意义在于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而决策的民主化则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最可靠和最有效的体制保证,使决策的科学化程度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5)充分的民主化为实现科学化提供有利条件,而决策科学化的最终实现也使民主化的实现和努力得到回报,最终实现决策为民、决策惠民的目标。
以上内容表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在决策的过程中,民主化既是实现科学化的基础和保障,同时更是科学决策题中应有之义。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都相互包含在各自的内容中,相互渗透和协作。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最终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双赢。
(三)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评价标准
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既是一个静态的制度,更是一个动态的实施过程。这一动静结合的问题,要求我们采取理论联系实践的方式进行评价。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曾指出判断一个决策是不是符合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就要看其是否符合我们国家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我们只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国家才能富强,人民才能富裕,社会才会向前发展。综合国力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全部实力(物质力和精神力)及国际影响力的合力,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我们的一切制度和政策都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满足人民的需要,为人民服务。综上所述,“三个有利于原则”完全适用于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评价。
(四)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意义
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是政府制定正确决策的重要基石,是政府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水平的关键所在,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迎接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当前宁波市正处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能否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对实现“十二五”规划和宁波的长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有利于宁波市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2001年我国加入WTO,预示着我国经济开始与世界接轨,面临着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这给我国政府的行政决策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宁波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港口城市和最早对外通商的口岸,在新形势下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新的跨越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宁波市委、市政府的行政决策。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的决策活动主要是依据本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因素相对较少,因素的构成也相对单一。决策者对影响决策的大多数因素能够控制和掌握,即使决策失误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力量加以纠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宁波市的市场是全面对外开放的。资本、信息、技术、商品、人才等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化,都将对政府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以往那种仅凭借个人智慧和经验进行决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只有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才能使面对复杂经济形势和社会环境的政府做出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确决策。
2.有利于宁波市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对行政决策改革的要求
党和国家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事业非常重视,在许多重要文件中都作了专门强调。如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指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这些重要论述对保证宁波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宁波市政府部门应该认真领悟党和国家关于行政决策的重要精神,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行政决策,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实现政府决策方式的转变。
3.有利于宁波市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显著特征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相比,政府的自主决策空间明显变大,决策对象明显复杂化,经济主体明显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明显复杂化。这些特点都要求政府在做出行政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经济主体和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充分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宁波市对外经济发达,外国资本投资量大,政府在具体的行政决策操作过程中时空跨度更大,面临的问题更加多元化,决策产生的影响也更大,社会对于政府决策的要求更高。在做出决策之后,对决策的调整也会更加困难,允许决策犯错误的机会和范围更小。因为一旦出错将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为了避免决策失误的发生,促进宁波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势在必行。
4.有利于宁波市政府职能的转变
宁波市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对建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弱化政府管理职能、增强政府服务职能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各种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通信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普通老百姓参与政府决策的途径增多,民众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来影响政府行政政策的制定。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深刻变革,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与大众之间的“回应性”要求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建设服务型、责任型的政府要求决策时更多地考虑民众的真正需要,满足民众的利益要求。
5.有利于宁波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6)“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7)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再一次重申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8)由此可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之一。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化,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政治权利,参政议政意识逐渐增强。他们时刻关注着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决策,希望参与到国家经济、社会等各项事务的管理中来。因此,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该广泛号召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只有这样,政府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愿望,符合人民的利益,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决策的顺利执行。宁波市作为拥有600多万人口的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中也要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加强宁波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6.有利于宁波市实现法治化建设的要求
通常来讲,决策失误的出现除了是由于决策者个人素质、决策机制、程序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社会的法治化因素。宁波市在进入21世纪之后,抓住了国家开发沿海城市的契机,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法治建设不仅是发展地方政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依法治国,加强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宁波市政府坚持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为政府的行政理念,以此来指导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管理机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此次宪法的修改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要依宪行政。宁波市政府应该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宁波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早日实现宁波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发展历程
决策活动古而有之,中国最早关于决策活动的记述出现在2000多年前韩非子的《韩非子》一书中。其后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延续着统治者的经验决策,虽然也出现过一些研究决策的著作,但往往都是局限于对前人做法的总结和对后人的警示上,并未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从世界范围来看,真正把行政决策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并使之理论化、体系化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西方。
(一)决策理论在西方的发展
西方学者对行政决策理论的研究指导了西方乃至于世界的行政决策。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和人物主要有:20世纪40年代西蒙(H.A.Simon)的决策过程理论;50年代林德布洛姆(C.E.Lindblom)的渐进决策理论;60年代杜拉克(P.E.D rucker)的有效决策理论;70年代安德逊(J.E.Anderson)的公共决策理论;80年代海登海默(A.J.Heidnimer)和贺克罗(Heclo)等人的比较公共决策理论;90年代哈默(M.Hammer)和钱皮(J.Cham py)的团队决策理论。
西蒙在1944年发表的《决策与行政组织》一文和他在1947年出版的《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中决策过程的研究》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决策过程理论,从而创立了现代管理科学的决策理论学派,奠定了他在决策理论研究方面不可动摇的地位。他的理论也因此成为行政决策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行政决策理论的研究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吸引了诸多学者对行政决策理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做深入研究。
世纪之交,叶梅卡·德罗尔《逆境中的公共政策》(2001)、夏尔德巴什《行政科学》(200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9)、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1999)、福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2003)等著作都是关于对政府决策体系的优秀研究成果,它们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对于行政决策理论的研究要晚于西方国家,在学习西方先进决策理论方面,我国学者做了大量工作。他们将西方先进的决策理论引入我国,把我国传统的决策理论与西方决策理论相结合,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决策理论。这些理论成果除了体现在各种学术著作中以外,还集中地反映在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决议中。因此,党和政府会议的重要决议等文献是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探索的一个指向标,也是我们研究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资料。通过对1954年至2011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国共产党的会议报告和重大决定、国务院以及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则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孕育阶段(1954—1978年)
在这一阶段,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的《政府工作报告》有8份,它们都没有明确提出“行政决策”这个概念,“行政决策民主化”与“行政决策科学化”的概念和制度也未直接出现在各级机关的文件和会议之中,尽管如此,党和国家一直申明我国政治生活和宪法中的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原则、制度。可见,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已经成为行政事务中一种潜移默化的观念,宪法和政府的工作报告中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都是这一观念的具体体现。
2.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初步形成阶段(1979—1987年)(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我国正在集中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了“决策”概念,并且提出了专家参与决策的思想。在随后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还出现了“科学的计划决策”、“科学决策”、“对话”、“沟通”的概念和方针。这些词汇的出现初步表明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概念已开始逐渐形成,这也为日后国家及各级政府在思想上转变决策方式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3.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发展阶段(1988—1998年)
在这个阶段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际环境和国内政治改革都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是政府机构改革、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思想提出并付诸实践的关键时期。随着邓小平理论的提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观念逐渐系统化、制度化,并且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顺利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199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概念,并且指出“无论采取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要尽可能制定必要的法规和制度,避免主观随意性。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重大决策应事先多方论证,努力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20世纪末,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化、程序化有了长足的发展。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的决策方式和制度多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之中,这些都是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发展的重要表现。
4.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战略发展阶段(1999—2003年)(9)
从1999到2003年这5年间,5份《政府工作报告》中有两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它们都将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提高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
(1)行政决策民主问题的全民战略地位。这一时期的行政决策民主机制尤其凸现了社会公众对决策的参与力和影响力。例如,1999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充分发扬民主,不断完善迅速反映社情民意的机制,使人民的意愿在政府工作中真正得到体现。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制度,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要谨慎从事,采取适当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2001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共识”概念,指出“在计划制定方法上,力求提高社会参与度,使计划制定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成为各有关方面达成共识的过程”。2002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拓宽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使政府工作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2)行政决策民主问题在国家建设中的战略地位。这一历史时期,行政机关将“政府自身建设”作为履行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一部分,在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之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在国务院“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思想的指导下,将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视为考核和评价政府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5.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机制深化和完善阶段(2004年至今)
这一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重要阶段,为此国务院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战略目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各级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等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这一阶段,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理念日趋成熟,制度不断完善。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概念,并且列举了十余项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突出强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基本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总结为:“各级政府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近年来,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以适当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民主党派、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国内部分省、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实践
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探索,在我国部分省、市都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例如四川、杭州、上海、深圳,等等。了解和学习他们的优秀做法,可以为宁波市的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四川省: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保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举措。2005年,四川省率先开始对该制度进行实践,其做法可以为宁波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提供宝贵经验。
众所周知,市、县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大量直接与广大百姓切身利益相关联的行政决策都是由市、县行政机关做出的。据统计,2007年四川全省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县、乡两级政府的,占95.2%,大量的失误决策为四川省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更影响了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可见,推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迫在眉睫。
在2005年9月四川省发布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对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检查;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行政过错责任的处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申诉控告等内容。2008年5月,四川省又发布了《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将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都纳入到责任追究制度中。四川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先后出台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等制度。
对于决策责任的追究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执行困难等情况,从而规范决策秩序,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四川省是我国最早开始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几个省份之一,责任追究制度相对完备,在各方面都具有宁波市学习的价值。
(二)杭州市:推行全程开放式决策,公民可监督每个环节
杭州市在行政决策体制改革方面成绩斐然,有许多科学的决策经验值得宁波市学习和借鉴,其中推行全程开放式决策,公民可参与每个环节监督的做法尤其值得学习。
2009年8月,杭州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施行。规定中明确提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等八类事项决策过程,公民可参与每个环节的监督。
目前,政务公开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策、法规、文件等政务信息的公开,多数属于决策之后的事情。而“开放式决策”是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政府决策全过程公开,在市民全过程参与下进行“阳光决策”,引入行政体系之外的公民制约,使得行政权力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都受到严密的监督。可见,杭州市通过“开放式决策”将政务公开的环节向前推进,将政府决策的全过程公开化。
杭州市政府规定,实行开放式决策的事项包括以下八类:拟提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市政府规章草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上述事项中,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开放式决策的参与人为两类,即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其他公民等个人代表。
杭州市政府指出,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开放式决策”应当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包括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的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和修改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事项时实行视频直播,并与市民开展互动。
从效果上来看,杭州积极探索与推行“开放式决策”,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模式赢得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据统计从该政策实施以来,已有多项决策事项经过几百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审议,已有上百位市民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与市长进行互动交流,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上海市: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机制
近年来,上海市着力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机制。自2009年起,上海市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要积极探索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对违法决策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责任。其基本做法如下:
第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上海市所规定的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是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区县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政策的确。二是区(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三是财政预算草案、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四是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五是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六是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项目的确定和调整。七是区(县)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八是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制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提出支持性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根据需要提出调整的建议;对法律、法规、规章未做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精神、改革发展方向的决策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第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要明确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则。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报告公众意见、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情况;集体决策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行政机关负责人未采纳与会多数成员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上海市要求制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应当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代表的名额分配和确定,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保障听证代表平等充分的发言和辩论的机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席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听证代表反馈。
第六,贯彻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以及专业人士等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对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评估。要探索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决策实施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制度设计合理性和制度实施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决策调整、继续实施、停止执行等建议。
从以上对上海市着力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方面,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少不了制度的基本保证。宁波市目前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已经初步建立起一系列基本制度,但是在某些方面,如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的评估等方面还有待加强。借鉴上海市的优秀做法,有利于宁波市早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在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化建设的同时,上海市还十分重视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化的建设。2010年11月24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所做的关于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编制相关情况的汇报中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问题。
同时,上海市还将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上海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对依法行政单独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是一个创新,对推进上海市率先实现法治型和责任型政府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宁波市的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探索也具有重要的参照作用。
(四)深圳市: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建设责任政府
深圳市作为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在近些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也在不断地实践。早在2007年深圳市就率先提出了责任型政府构建的目标,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深圳市行政责任体系的总体构想是:确定政府职责,明确内部责任分工,为全面履行政府责任奠定基础;实行目标管理,以目标管理统领政府工作全局;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预防和纠偏作用;加强考核评估,构建科学的评价机制,推动政府责任的层层落实;推行行政问责制,对失职失责行为给予惩戒,为政府责任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在此基础上,实现对行政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控制。2005年年底,深圳市出台了《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1+6”文件,从制度上构建了科学、刚性、可操作的行政责任体系。
按照上述思路,深圳市主要从五个方面构建行政责任体系:
(1)职责设定。从三个方面着手,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内部责任划分:一是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深圳市以精简、统一、效能以及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为目标,先后进行了七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优化政府机构设置,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内部权责关系。二是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积极解决职能交叉、权责分离、多头多重执法、运作不畅等问题,对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能不够明确的事项进行调整,努力实现政府内部责任的明晰化。三是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理顺政府纵向关系,弱化基层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2)目标管理。在政府系统全面推行“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制度保障、绩效考核”的目标管理,使每一项工作都有目标要求,有责任主体,有工作进度,有监督考核。一是实行层级责任目标管理。二是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三是建立公务员职位说明书制度。为实现岗位责任链接的无缝化,在全市机关实施职位说明书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制定职位说明书,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选拔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出台《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考核。
(3)行政监督。坚持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财政性资金支出到哪里、审计就到哪里,公共服务提供到哪里、绩效评估就到哪里的原则,不断探索,大胆创新,初步建立了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督机制。一是加强独立运作的行政监察机关建设。1987年,深圳市就成立了行政监察机关。在全国普遍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深圳行政监察机关继续保持独立运作的体制,在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深圳行政监督的一大亮点。二是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沟通协作机制。整合政府监督资源,建立由监察机关牵头,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以及财政、审计、法制部门、政府督查机构向监察机关的移送处理和联合检查制度,完善了行政监督的链条。三是完善纵向行政监督网络体系。四是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主动向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行政执行力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通过各种形式,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等向社会公布。五是积极创新行政监察方式。加快推进电子政府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监察,提高行政效能。开发建设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电子监管系统等,使行政监督由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增加了行政审批透明度,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4)绩效评估。积极推进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按照以人为本、提高效率的宗旨,将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工作、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投入、民生净福利等指标体系,以及各部门、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结合起来制定评估指标,按照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专项工作评估等方式,采用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现代管理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绩效、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5)行政问责。积极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推动工作责任的落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一是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2001年,深圳市制定颁布了全国第一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这三个办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问责体系。二是建立全市行政过错投诉处理网络。健全行政过错投诉处理机制,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形成了对行政责任追究工作齐抓共管的机制和覆盖全市的行政问责网络。三是建立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出台《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等完成检查工作,有失职行为的,应向公众公开道歉。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行政惩戒力度。
除此之外,2005年以来,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责任风暴”,大力实施“治庸计划”,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加强责任监督,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埋单制”。这些举措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深圳市的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化,为深圳市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利的智力支持和政策保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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