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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责任政府建设:探索与实践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此而言,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各级政府,权力都已经受到了更多的制约和监督。再次,相对中央政府的宏观决策而言,地方政府的决策事务更加具体,并直接向民众行使权力,具有更高程度的可见性,基层政府直接跟民众打交道,可以说是直接在民众的眼皮底下工作,民众对权力运用的结果更加敏感。

宁波责任政府建设:探索与实践研究成果

第三节 责任政府建设的地方性道路

建设责任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政府发展的必然方向。监督和约束权力,让政府及其官员负起责任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建设责任政府更是任重而道远。从宏观的或国家整体的层面来讲,建设责任政府的顶层设计应该包括,牢固树立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深入推动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发展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等。其中,地方政府更多是作为执行者在行使权力,承担着繁重的公共管理职能,面向民众提供具体而微的公共服务,因此,让地方政府更加负责任,也就意味着一些更加独特而具体的要求。

一、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责任政府,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史上,对于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问题,已经形成了非常丰富的理论,也积累了非常成功的经验。概而言之,关于权力制约的理论可以分成四种主要方式,即政治学范式(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律学范式(以法律制约权力)、伦理学范式(以道德制约权力)、社会学范式(以社会制约权力)。(55)不同范式表明了制约权力的多种思路及其可能性,制约权力的各种实践也不外乎这些理论范式。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我国在权力监督方面出现了许多重要变化,取得了不少重大的进展,这包括分散权力以制约权力;专门监督以约束权力;倡导法治以制约权力;道德内约以约束权力;政务公开以制约权力;舆论监督以制约权力;以信息技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以制约权力;以民间力量制约权力。(56)就此而言,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各级政府,权力都已经受到了更多的制约和监督。

对权力的监督当然需要各个方面的力量,而且,只有各种监督力量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制约政府权力,让政府及其官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对公民委托人负起责任来。在中国当下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中,对于加强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言,当然离不开贯彻和落实宪法规划,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加强舆论监督,促进信息公开,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等方面。这些方面的主张可谓是汗牛充栋。考虑到地方政府权力及其职能的特点,应该更多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虽然地方政府也要做出大量的公共决策,但在我国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下,作为中央政府的下级政府,地方政府无疑具有鲜明的执行者角色,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基本确定的条件下,对执行者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良好的规章制度(包括程序)来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在当下的学术话语中,政府官员“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行动逻辑似乎已经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在上级官员与普通民众的要求错位的条件下,就会导致政府官员对民众的不负责任。不过,这也表明,“上级”是制约和监督政府的关键力量,提高地方政府的责任性,必须要充分发挥“上级”的作用,通过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来施加责任压力,快速纠正下级政府对责任的偏离。

再次,相对中央政府的宏观决策而言,地方政府的决策事务更加具体,并直接向民众行使权力,具有更高程度的可见性,基层政府直接跟民众打交道,可以说是直接在民众的眼皮底下工作,民众对权力运用的结果更加敏感。在这种权力与权利“零距离”的行政生态中,信息公开、舆论监督、保障权利角度等途径的权力制约方式就更加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最后,在我国,由于传统政治文化心理的限制,民众和社会组织质疑中央政府的权威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监督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过错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显现。即便是某些地方政府能够管制当地的新闻媒体,但仍然无法逃避外地媒体、中央媒体以及网络所进行的监督。这也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政府的责任约束。

二、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被赋予了更多的经济自主权,并日益演变成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自上而下的经济分权、地区之间的竞争以及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提供了地方政府干预和发展经济的强大激励。但与此同时,由各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献礼工程、面子工程或首长工程等而引发的决策失误也屡见不鲜,由此造成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后果触目惊心。

导致政府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以至于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导致决策者专断,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全都是领导者个人说了算;领导干部考核标准不科学,晋升制度不合理,政府官员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变相诱导地方政府简单追求数字GDP,积累政治资本;个别领导者素质不高,责任意识匮乏,更缺乏科学决策的正确意识,决策水平不高,决策能力不强,决策随意性很大;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行政决策的制度化和程序化水平比较低,对于决策失误缺乏强有力的问责机制。

政府决策失误及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制度,不断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这包括一些重大行政决策的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等。

决策者必须要对其做出的决策负责。决策科学化还必须要通过决策责任制度来予以保证。“西方国家的决策责任制度一般都对决策者的责任有十分苛刻的强制性要求,对重大的决策失误轻则决策者受到经济的处罚和官职的降级,重则受到刑事处分。”(57)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发布,其中明确指出,对于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地方政府也日渐将决策失误问题纳入到行政问责制的范围中来。比如,根据广西柳州市实施《贯彻落实枙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枛实施办法》,不仅对领导干部的决策失误实施问责,还将向社会公布。(58)四川眉山市出台《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规定政府部门决策失误要检讨,并公开道歉。(59)

总之,地方政府职责繁重,又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建立责任政府,必须要大力夯实行政决策的制度基础,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这些制度包括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决策咨询制度、行政决策公示制度和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具体来说,这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引导社会民众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健全公共决策信息系统和咨询参谋系统,为决策中枢系统提供服务;强化行政决策的监督系统,落实各种社会监督制度,保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扩大公共参与的范围,拓展公民参与的深度,特别是积极利用网络渠道来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60)

三、推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建设

责任政府的基本含义之一,就是政府必须要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因为违反法律制度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宏观的宪政层面还是在微观的治理层面,依法行政都是建构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任务。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深刻转型,政府也逐步实现了从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转型,法治理念也逐步得以确立。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的里程。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高度概括和清晰地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2008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市县两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提出了广泛的要求。

很显然,地方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地方政府的执法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和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就很容易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而且,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也都需要地方政府来处理。因此,地方政府是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责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近年来,各级政府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既包括行政执法的改善,比如规范行政执法,倡导文明执法,也有制度创新的成果,比如,湖南省2008年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但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有目共睹的,比如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淡薄,错误的政绩观导致大搞形象工程;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少数公职人员滥用权力,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许多行政执法队伍,如城管、卫生、工商中的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低,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执法、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缺少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的统一行政程序法,不能从制度和源头上扼制住违法行政、腐败及滥用权力的现象。此外,监督和问责制度的缺失也是上述问题产生和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61)

“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在地方政府,难点也在地方政府。”(62)推进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建设,重点应该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法治宣传,普及法治理念,强化政府官员的法治思维,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把依法行政的作为和表现纳入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去;(2)培育广大公民的权利意识,大力开辟公民维权的合法渠道,增强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公民监督、公民问责来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防止违法、越权或侵权等行为的发生;(3)要加强立法规划,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修正和完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防止法律“打架”,为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4)要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加强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队伍;(5)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构多元化的执法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四、发展和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建构责任政府,必须大力推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公共管理过程中,由于个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及其官员不可避免会犯下一些主观和客观上的错误。这些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是有没有出现过错或失误,而是能否对过错行为进行客观而公正的责任追究,从而做到惩前毖后,提高政府的责任性。

行政责任追究制是非常重要的。从客观上来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能够对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从主观上来讲,作为一种对行使公共权力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行政责任追究制体现责任行政理念和公共责任理念,将会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大大增强权力与责任不可分离的价值取向,形成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态。(63)

自2003年的“问责风暴”以来,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各地各级政府基本上实现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事件等问题的及时问责,一大批政府官员受到惩处,其中不乏省部级官员;其次,随着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发达,民意和舆论对政府及其官员的影响越来越大,地方政府的回应性也大为增加,许多民意诉求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再次,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了大量的行政问责制或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了行政问责制;最后,一些地方政府(如湖南岳阳、广东深圳、湖北武汉等)还进一步探索了“无为问责”、“庸官问责”等问责实践,促进了行政责任制的深入发展。

但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追究制也面临着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比如问责主体单一,主要是上级对下级问责,缺乏异体问责;问责制度化水平低,问责事由范围狭窄,问责程序不健全,问责标准不清晰;运动式问责、问责不实和问责不公的情况还比较普遍;问责官员复出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民意反响很强烈等。特别是,由于我国行政责任追究制发展的不平衡性,造成了责任追究制的异化,即在压力型体制之下,所有的责任最后都传导到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而造成了新的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称,也使得一些政府官员为了逃避责任,或是缩手缩脚,无所作为,或是怕担责任,花钱买平安,甚或采取极端行动,以防止被问责等。

加强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追究制,是建构责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社会善治的必由之路。发展和完善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当然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从问责事由、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结果、问责复出等各个方面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实现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常态化和公开化。但也应看到,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又非常庞杂,很难全面提升各地各级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制的水平,因此,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社会权力格局的变化,政府权力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社会主体的广泛监督,因此也就可以更为全面地深入推进行政责任追究制,落实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强化政府的责任,提升治理的效能。而且,通过不同政府的试错和实验,可以形成竞争择优的制度变迁机制,进而为今后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积累经验。

五、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回应性

建构责任政府,必须要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并对社会民众保持高度的回应性。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在要求。政府及其官员不仅要负责任地行使权力,而且要让人民看得见。透明度不仅是一种民主政治应有的姿态,而且也是权力监督的前提条件。对于民众的诉求和行动,政府必须及时做出回应,这不仅是政府治理者的公共责任,而且也是对公民委托人的尊重。

随着我国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升,特别是2008年5月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发展。但可以看到的是,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开始了信息公开的探索和实践,比如,2003年以来,广州市、成都市、昆明市、宁波市、长春市、上海市等地就陆续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阔步前进,各级政府的透明度日益提升。比如,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作用越来越大,重点领域(如政府财政预算、“三公消费”和环境信息等)的信息公开有所突破,政府积极利用新媒体(如微博等)来发布信息,加强与民众的沟通,依公民申请信息公开也呈现提升态势,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保障也取得进展。

在某种意义上,相对于遥远而神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是普通公民“身边的政府”,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更加息息相关,因此公民也就对其有着更多的想要了解的需求和意愿。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公众知情权意识的发育,中央政府(上级政府)和公民“上下夹击”的双重压力,极大地促进了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就是公民关注的焦点,因此地方政府承担了信息公开的主要压力。仅以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来看,如行政收费、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财政预算、福利费用发放情况、环境信息等,是公民申请指向的重点领域,这些显然主要是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范围。

大力推进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首先,应该转变观念,树立对信息公开意义的正确认识,扭转“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把政府信息视为私产等错误观念,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加强制度建设,确定工作机构,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人才保障,明确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和范围等,防止避重就轻地“选择性公开”、“过滤性公开”、“缩水性公开”等;再次,积极发展电子政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深入推进财政预算、环境信息、人事信息等公众关心领域的信息公开,以点带面,推进信息公开向纵深拓展;最后,要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对于无理拒绝公开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随着政府信息的逐渐公开,公民的表达、参与和监督性活动也会越来越多,进而提出了政府回应性的要求。所谓政府的“回应性”,就是对于公众的社会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政府应当做出积极反应和回馈。回应性是责任政府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因为,“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64)质言之,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是具有回应性的政府。只有具有回应性的政府,才能积极回应民众的意愿和要求,对人民负起责任来。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利用网络等信息技术,开辟多元的政民沟通渠道,积极吸纳和回应民众的意见,认真解决公众的利益诉求。

六、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

“政府的根本责任是公共服务。政府是管理机构,但在终极目标上政府是公共服务组织,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根本责任在于满足公共需求。”(65)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委托,政府就必须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满足社会和公众的基本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丰富而优质的公共服务,并创造更多的公共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强烈的社会公共需求与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随着当前社会民众公共需求意愿的普遍提升,如何向公众公平、高效地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因此,努力提供丰富而优质的公共服务,不仅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政府提出的要求。

公共服务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来说,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依靠公共权力,利用社会公共资源,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面向公众提供的各种社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一旦提供,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就不论其身份、职业、民族、性别、信仰等均能有权享用。具体的公共服务范围包括国防、外交、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文化体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而且,公共服务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充实和丰富。

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这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初步明确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公共财政也日渐向公共服务方面倾斜,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保障住房等方面的责任。其中,地方政府的民生建设事业遍地开花,解决了某些紧迫而现实的社会公共需求;各级政府推动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缓解了公共服务中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等;通过广泛引进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

但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存在着制度阙如、发展滞后、水平不高、质量低下、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等严重问题。影响政府公共服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问题:第一,公共服务的投入低,甚至低于许多非洲国家,公共服务覆盖面太窄,很多社会群体难以享受到政府公共服务。第二,已经建立起来的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在实践中被扭曲,比如各种乱收费和乱涨价问题等。第三,公共服务体制成本太高,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有失公平,进而造成了新的不公平。(66)特别是,目前70%的公共服务支出发生在省级以下,55%的支出来自县、乡两级,而县、乡两级的财政收入只占国家财政的21%,导致公共服务事权和财权的不一致,影响了公共服务的发展。

建立责任政府,必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形成惠及全体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第一,要优化财政制度安排,明确各级政府对各项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保障地方公共服务供给的资金供给,使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与财力相匹配。第二,发展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服务多元主体的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引入委托—代理、合同外包等方式,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第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公开,促进公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搭建公共服务供需对接的平台,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比如宁波市创建的“81890”公共服务平台。第四,强化对政府公务员的技能培训,提升公务员公共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建立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第五,构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绩效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顾客”或“消费者”——公民、企业或社会组织等的监督和问责,防止公共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的行为。

上述关于责任政府建设主张,简要概括了地方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方面。大略地说,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发展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等问题,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经之路,对于不同层级政府的责任政府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回应性以及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这三个方面,则对于提升地方政府的责任性显得更为关键,也是有别于中央政府建设路径的重要方面。作为地方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内容,上述几个方面的理论主张,确立了考察责任政府建设状况的框架,因此也是本书接下来各个章节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注释】

(1)[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0页。

(2)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3)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4)陈国权:《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5)古希腊民主政治的范围实际上是比较小的,只有希腊的成年男性公民有资格参与,大量的外邦人、奴隶和妇女等都被排除在外,不享有民主权利。

(6)[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2页。

(7)[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页。

(8)[美]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9)John Morrow,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A Thematic Introduction.Macmillan Press Ltd,1998,134.

(10)黄基泉:《西方宪政思想史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11)黄基泉:《西方宪政思想史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12)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www.xing528.com)

(1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14)陈国权:《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15)[美]约翰·麦克利兰:《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16)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17)[美]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18)Wilding N&Laundy P(eds).An Encyclopaedia of Parliament.Cassel Company Ltd,1972,645-646.

(19)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20)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73页。

(21)陈国权:《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165页。

(22)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23)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24)李军鹏:《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25)陈国权:《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26)阎照祥:《1832年至1868年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确立》,《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4期,第92—99页。

(27)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28)John Alder.General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Fourth Edition.Palgrave Macmilllan,2002,319.

(29)孙彩红:《中国责任政府建构与国际比较:实现责任政府的国际比较》,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

(30)[美]威尔逊:《国会政体》,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7页。

(31)蒋劲松:《美国国会史》,海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468页。

(32)张立:《美国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机制》,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20871。

(33)Robert G.Vaughn.Transparency—The Mechanisms:Open Government and Accountability.Issues of Democracy,2000(8).

(34)孙彩红:《美国追求责任政府的实践举措与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6期,第83—86页。

(35)韩志明:《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现状及其深层反思》,《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41—46页。

(36)孙彩红:《中国责任政府建构与国际比较:实现责任政府的国际比较》,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2页。

(37)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75—82页。

(38)蔡放波:《论政府责任体系的构建》,《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4期,第48—51页。

(39)孙彩红:《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行政责任问题的探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37—39页。

(40)陈国权:《论责任政府及其实现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浙江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24—30页。

(41)杨开锋、吴剑平:《中国责任政府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5期,第106—111页。

(42)陈国权:《论责任政府及其实现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浙江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24—30页。

(43)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责任与信念》,《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79—85页。

(44)杨开锋、吴剑平:《中国责任政府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5期,第106—111页。

(45)孙彩红:《中国责任政府建构与国际比较:实现责任政府的国际比较》,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46)孙彩红:《中国责任政府建构与国际比较:实现责任政府的国际比较》,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47)杨开锋、吴剑平:《中国责任政府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5期,第106—111页。

(48)杨开锋、吴剑平:《中国责任政府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5期,第106—111页。

(49)孙彩红:《中国责任政府的构建与历史比较:中国责任政府的历史进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50)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51)《宁波计划三年建成“阳光政府”》,http://news.sina.com.cn/c/2005-04-27/05345761705s.shtml。

(52)2009年宁波《政府工作报告》,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09/02/23/006000301.shtml。

(53)乔慧:《宁波将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法制》2010年第4期,第37页。

(54)《宁波民生建设指标“飘红”,全民社保迈上新台阶》,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2/02/01/007226171.shtml。

(55)喻中:《权力制约理论的主要范式评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51—55页。

(56)何增科:《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权力监督的重要变化和进展》,《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17—23页。

(57)俞可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基础》,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10820/node10827/userobject21ai23706.html。

(58)《柳州党政干部决策失误要问责,问责决定将向社会公布》,http://news.rbc.cn/gn/201107/t20110706_2187305.htm。

(59)《“红头文件”评点:四川眉山,决策失误要公开亮》,http://news.sohu.com/20091111/n268112974.shtml。

(60)李拓:《加快我国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进程的思考》,《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12期,第59—63页。

(61)姜明安:《推进依法行政须除五道“坎”》,《法制日报》2011年4月11日。

(62)丁宇、顾杰:《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61—66页。

(63)张贤明、文宏:《中国官员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的回顾、反思与展望》,《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36—42页。

(64)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75—82页。

(65)陈国权:《责任政府:从权利本位到责任本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66)汪玉凯:《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的突出矛盾与解决对策》,http://business.sohu.com/20061029/n246069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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