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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化于心,践之于行——浅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实践王婧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面对新形势,在几代共产党人长期探索的基础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全面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而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内化于心,践之于行

——浅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实践

王 婧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 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面对新形势,在几代共产党人长期探索的基础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全面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而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如何使这一科学理念真正成为社会公认的法治实践,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前进的强大推动力量,不仅是法学界应当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的紧迫任务,而且是全党全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

一、吃透历史,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伴随着新中国的法治实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不断深化的过程。可以说是在六十年的风风雨雨中,经过几代人血汗所浇灌,革命与建设所洗礼,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起点是废除国民党旧法统。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法制已正式建立并走上正轨。此后党的“八大”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并明确提出完备法制的任务。这一时期,是我国全面建立人民政权,把解放区法制经验、苏联法治模式和新中国法制实践相结合,初步奠定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础阶段。但是,1956年以后随着反右运动的开始,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政治路线盛行,法制建设陷入停滞。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则被彻底摧毁,取而代之的是“批判”“斗争”“专政”等人治手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确立了法制建设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强调了宪法的最高权威,并完整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鲜明地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三大进一步强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开放全过程。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法制重建和振兴时期。在此期间,邓小平同志作出了重大贡献,其民主法治思想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理论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法制的需求日益迫切。党顺应历史潮流,于1995年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依法治国”方针。这标志着法制建设进入追求法制和法律自身价值的新时期。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不仅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而且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制”和“治”一字之差,包含了更加深刻的理论内涵和更加丰富的工作实践。“法治国家”是一种更高层次意义上的目标价值。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为法治之路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化。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载入党的历史性文献。这充分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针对封建的人治、专制思想和“左”的东西,针对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念提出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与中国国情和社会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相联系、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并不具有普适性,照抄照搬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是行不通的,是有害的。

二、把握实质,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信念、观念与基本价值观的总和,其实质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具有高屋建瓴之势,以一御万之能,引领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必须全面理解并切实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精髓和基本内涵。

第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首先是完全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切实做到法高于人、法大于权、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它要求人民民主,法制完备,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各种权利受到广泛监督和严格制约,真正体现“宪法法律至上”。

第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要求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清正廉洁,使公民的尊严、价值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使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作用得到不断加强,使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更加和谐。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根本目标,是社会和公众对于法治建设的强烈期盼,是巩固强化党的执政地位、体现“一府两院”行政执法能力并不断增强公信力生命线。公平正义要求通过民主立法,公平的分配正义,使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所要求的公平正义;通过依法行政,高效地实现法律分配的各种正义,使每一个社会主体依法各得其所;通过公正司法法律监督,对偏离公平正义的行为进行规治,对受到侵害的利益给予救济,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

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党全国和各族人民应当服务的大局和中心。社会主义法治的使命必须与此相适应,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服从并服务这一大局;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相兼容,支撑并受制于这一根本制度;必须根据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任务与要求,不断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的顺利实现。服务大局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始终胸怀大局,着眼长远,立足本职,有效履责。

第五,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在中国的法治事业中至关重要,是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由党的先进性和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三者有机统一,关键在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很难开展,人民当家做主也很难实现,法制建设也难以保持正确的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

三、抓住关键,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践行中发展提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产生和形成非一日之功,其贯彻与落实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法制教育入手,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在于心,践之于行,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不断提升。总结这些年各地的经验与做法,在工作推进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既是法治建设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又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与坚强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作为政法机关要始终正确认识并切实把握加强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统一起来,把严格执法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起来,把依法行使职权与接受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统一起来。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决不能允许出现借口独立行使职权,抵制或摆脱党的领导的错误观念、错误做法和错误倾向。

二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实践中常常有这样一种现象:执法行为、执法过程和执法标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产生了负面的社会效果,甚至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危机和社会矛盾。我以为在执法工作中应当把社会效果作为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相促进。实际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并不矛盾。法律效果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社会效果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的价值要求,不能迁就某一方面的价值和要求。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单独就案办案,影响社会稳定,妨碍工作大局,导致群众不满等负面社会效果;又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不讲法律效果,违反法律规定,以牺牲法治为代价,损害法治的原则和权威。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法律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和实质,通过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执法的实际把握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

三是司法中立与司法能动的关系。坚持法律至上,保持司法中立是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原则,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行使一切权利必须限定在法律范围内,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尚的职业道德为前提。同时要防止机械司法、呆板办案,切实增强司法工作的统筹性和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司法工作的法律性、政治性和人民性所决定的。因为司法能动可以弥补成文法不完善的缺陷,可以及时有效地为党为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提供服务,可以真正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

四是法治实践与法治创新的关系。法治实践是具体的,现实的,是历史传统、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社会关系和经济现象等客观存在的综合反映。我们必须重视实践,在实践中注重总结,逐步积累,不断前进。否则就没有意义,就可能停滞,同时必须注重探索,注重创新,注重发展。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封闭、僵化的道德说教,而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提升、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子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必然也一定能够不断丰富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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