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政府快速有序地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危机处置、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抗灾自救,是减少事件造成损失的关键。我国学者叶国文认为,政府危机救治机制可采用的对策主要包括:(1)积极性的强制干预。危机的解决固然需要克制,需要妥协,但也需要积极的干预。因为,在危机状态下,决策者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这使得任何决策都难以像常规情况下一样容易达成妥协和统一,有时还会出现巨大的分歧。因此,依靠政治权威、推行强制性的决议之外,别无选择。(2)探寻危机产生的根源。危机产生后,对社会和公众心理影响巨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危机产生根源的不确定或不明确,探寻危机根源一方面可以安抚公众心理情绪,保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是进一步采取措施的前提。(3)通过一系列政策稳定社会,进行心理救治。对社会来说,危机造成的最大危害在于社会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并由此带来公众心理的脆弱,所以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持原有的社会运行轨迹是首要的选择。(4)动员社会的参与。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危机管理如果没有社会力量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社会力量的参与,一方面可以缓解危机在社会中产生的副作用,使公众了解真相,祛除恐惧,消除危机伴生的流言、恐慌等副产品,起到稳定社会、恢复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救治危机的成本,由于社会力量的参与,信息通道畅通,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和可行度得到提高,这有助于降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成本。(9)
对于恐怖主义危机的救治也同样遵循危机救治的相关规律。从我国一些省市恐怖袭击事件预案的应急处置内容来看,也基本涉及定性、寻源、救治、动员等几个方面,只不过由于恐怖主义危机的特殊性质,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危机,在应急处置中,牵涉的部门、人员会更多,对技术性的要求会更强,若处置不当,危害后果会更严重。
本处所讨论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部分,参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海门市、赤壁市、江阴市等省、市、县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分析事件性质,就是分析现场上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恐怖犯罪。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首先判明恐怖袭击的方式,是爆炸、枪击、劫持人质、劫机、投毒、纵火袭击,散播生物病毒,化学、核武器攻击,还是网络攻击,从而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一般而言,应根据如下几个方面判明事件的性质:现场勘验所见情况;现场访问情况;检验鉴定结论。有时需要运用推理来判断事件的性质。对核辐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总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经贸、科技、公安、农林业、卫生、环保、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的专门检验、鉴定力量和相关专家介入。
在判明事件性质的同时,要深入分析研究事件的危害程度,尽快查清人员的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社会心理的变化情况,还要积极探寻危机产生的根源是什么。查清根源,才能在打击恐怖主义中标本兼治。若问题严重,情况突出,要立即报告上级,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误,以请求上级指挥部的支持。公安、军队、国家安全、宣传、外事、新闻等部门在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收集现场情况和国内外反应信息,将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发布透明信息,稳定社会秩序。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各级政府可根据总指挥部的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发布通知、通告,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要求公众提高警惕,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当地政府对封闭或管制地区,要采取妥善措施,提供医疗救护和生活保障,维护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
当事态严重有进一步扩大的危险时,当地政府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报请上级审批实施部分地区的戒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1)武器、弹药;(2)管制刀具;(3)易燃易爆物品;(4)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采取措施,加强警卫:(1)首脑机关;(2)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3)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宾下榻处;(4)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重要设施;(5)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6)机场、火车站和港口;(7)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8)其他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主要体现在: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并不等同于戒严,“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更加有利于我国打击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各种犯罪活动。
1.指挥
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先行采取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救援情况。总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相关资源和力量予以支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负责完成现场的抢险救助、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卫生防疫、损失评估、新闻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面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2.职能部门的职责
公安、民政、发展改革、经贸、建设、铁道、交通、通信、电力、水利、农林、卫生、环保、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武警部队等成员单位和协作单位应依照职责分工,按照本部门的应急反应预案,迅速组织调集人力和物力,在各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开展警戒和封锁、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安置群众,防火救火,水电气维修,排查和排除爆炸物,控制生物病毒、化学毒气、核辐射、疫情扩散等工作。
对于不同类型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在反恐协调小组的指挥下,区别不同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生物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公安、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和军队、武警负责;化学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公安、经贸、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军队、武警负责;核和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爆炸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军队、武警负责;攻击国家和民用信息系统(包括金融网络系统)恐怖事件主要由通信、公安、卫生和武警负责;袭击外国驻地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的恐怖事件主要由公安、国家安全、外事、卫生等部门和武警负责;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恐怖事件由公安、外事、卫生和军队、武警负责;劫持火车、汽车恐怖事件由公安、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和军队、武警负责;对于发生的新型恐怖袭击视情由相关单位负责;对于复合型的恐怖袭击由多个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新闻发布和现场中外记者管理,由宣传部、外事办负责。
需要强调的是,各部门在危机处置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紧密配合、注意安全,避免各自为政和发生不必要的意外伤亡。应急处置分队现场沟通合作的效果受制于如下几个因素:一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高低;二是预案中对各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否详细;三是常态时期危机演练的情况。
3.分类处置
(1)投放剧毒、生化危险品事件的处置
发生在公共聚集场所、要害部位投放剧毒、生化危险品的案件,由于生化制剂可以通过抛撒、丢弃、置放等随意方式导致人们呼吸中毒、皮肤腐蚀或灼伤、中枢神经中毒甚至死亡,因此,危害巨大。生化制剂和放射源种类繁多。到目前为止,生化恐怖战剂至少有窒息类、糜烂类、血液中毒类、神经性毒气类、细菌类、病毒类、毒素类和基因武器八类。属于烈性的生化恐怖战剂就有几十种,如沙林、塔崩、索曼、炭疽菌、贝氏柯克斯体和肉毒毒素等,其性质、规模、侵害途径、发展变化和破坏程度也不尽相同,因而形成了危害的多样性和不可预见性。(10)在处置过程中,要迅速组织相关单位,配备必要的防化装备,封锁现场,疏散群众。现场封锁分为三层:第一层由身着防化服的防治技术小组和消防人员组成;第二层由防治小组领导现场指挥并由部分刑警和治安警组成;第三层由刑警、治安警、交警、巡警组成。第一层的范围划定由事件发生的现场情况决定,一般是一栋楼房为中心,实行“不准进,不准出”的策略(不包括卫生、预防部门的专门工作人员),对不听从指挥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第二层的范围划定与现场的环境有关,以能观察到第一层人员的工作情况为宜。这一层的人员也必须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如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进出消毒等,主要负责现场指挥和人员疏散工作。第三层的范围划定与细菌的种类、数量及当时的天气情况有关。设置警戒线禁止车辆、行人进入,对从第一层控制线外疏散出的人群进行必要的消毒、检查,负责进行现场的调查访问工作并且负责新闻单位的接待工作,如果有风必须根据风速、风向进行适当调节。(11)
部队、卫生防疫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携带必要的装备器材赶赴现场,判明毒物种类、性能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由专家组提出化解处置方案,经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消毒防疫工作。组织查缉犯罪嫌疑人,尽快查明投毒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清查清理,尽快彻底清除毒源。加强车站、码头、生活水源等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的安全监测和防范控制工作,经申管辖权的单位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发出安全警示,提醒群众加强自我防护。
1995年3月20日早晨8时09分至15分,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在日本东京交通最繁忙的3条地铁的15个车站投放沙林毒气,导致10人死亡,75人重伤,4700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及时有效地作出了一系列的反应。内阁于3月20日上午10时40分就在警视厅成立了专门的紧急对策部,立即向全国公共运输机构发出强行检查危险物品的命令。与此同时,东京地铁系统成为防范的重点;宣布东京地铁服务暂时停止,告示迅速贴满了各个车站。紧接着,日本自卫队的特种部队头戴防毒面具出现在事发地铁车站,协助维持秩序及清理残留毒品。而主要受害地区——中央区的14所小学、6所中学,一律提前放假让师生回家,归途中学生们一人戴一个大口罩。这天上午,除了日本自卫队派出特种部队以外,日本警视厅和消防厅分别出动了1万名警察和192辆救护车。为了消除人们的心理恐慌,紧急对策部协调了各个机构来消除“沙林事件”造成的社会恐慌心理。首先,东京各家电视台中断了正常节目,对事件进行了全面报道,报道的时间是上午11时左右,离紧急对策部成立的时间只有20分钟。半个小时以后,广播系统播出了警视厅的初步判断,即此番事件是人为因素,并且播出了防化警察机动部队出动的消息。紧接着,各电视台还发表了村山首相的讲话,呼吁人们保持镇静,并提供线索揭发罪犯。中午12时,出现了日本自卫队的特种部队紧急出动并投入戒备行动的镜头。下午3时,日本警视厅宣布,断定毒气为瓦斯类物质沙林。宣布沙林瓦斯危害的当然不是一般的政府官员,而是日本权威的化学专家和罪犯防治专家。他们的出现反而使人们逐渐镇静下来,并确实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线索,直接帮助了警方破获此案。与此同时,东京都宣布,将对这次不幸事件中的死伤者进行适当的政府补偿。而在全社会的行动之下,警方侦查的目光迅速瞄准了奥姆真理教。事发后不到48小时,警视厅出动了1000多名警察和100多辆警车,突击搜查了奥姆真理教在富士山的总部。经过严密搜索,发现了大量的化学药品、实验用具和有关记录,显示出奥姆真理教有能力制造数以万吨计的沙林毒气,足以杀死400万人。奥姆真理教的头目被立即逮捕,并在以后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这一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各主要媒体跟随警方做了全方位的报道。大约一个星期之后,东京初步恢复了平静。(12)
(日本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发生现场 来源于历史风云网)
(2)爆炸恐怖事件的处置
制造爆炸事件因其成本低廉、技术简单、效果恐怖而成为恐怖分子比较偏爱的一种袭击方式,近些年,各种爆炸恐怖案件在世界各地频频发生,制造爆炸案件的恐怖分子,多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政府大楼、商场、餐厅、游戏厅、电影院、广场等公共场所作案,因上述场所人员密集、财富集中,所以爆炸案往往给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对于发生的爆炸恐怖案件,相关部门在接到公共聚集场所、要害部位放置爆炸物的警情后,要立即组织足够警力封锁现场,疏散群众,对现场一定范围内进行交通管制,迅速组织防、排爆和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搜爆排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分子作案后,会留在现场或等公安人员及周围群众围观时,再进行爆炸引爆,因此,要密切观察周围群众,疏散群众。一旦爆炸案件发生了,首先要全力扑救火灾,查找、营救遇险被困人员,还要注意是否有有毒气体及电线电源设备以免发生次生灾难。其次要在基本确定不再发生新的爆炸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还要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协调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综合各种技术手段对爆炸现场进行分析,确定爆炸点、爆炸物,提取相关的物证作为犯罪证据,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或追缉堵截,审讯犯罪人员,调查事件动因,查明事故的真相。
2004年3月11日上午,西班牙马德里发生了系列爆炸案。恐怖分子将13枚炸弹藏在背包里并留置在乘坐人数较多的几列市郊列车上,由于正值交通早高峰时间,当时列车上挤满了赶去上班和送孩子的人。在短短几分钟内总共有10枚炸弹相继爆炸,另外有3枚被西班牙警察进行了受控引爆。这次爆炸导致191人丧生,1500余人受伤的惨剧,西班牙国内旅游业遭受重创。令人深思的是马德里爆炸案发生的时间恰恰是在“9·11”事件的911天后。
(图片为马德里爆炸案现场 来源于搜狐网)
2006年7月11日,印度金融中心孟买发生8起连环爆炸,炸死207人,炸伤625人。从时间上分析,本次袭击事件发生在“7·11”,和2001年的“9·11”有巧合之处。从袭击手法上分析,选择在交通晚高峰时段攻击乘坐头等车厢的印度精英人士。印度政府在处置这起爆炸案中暴露出反恐的诸多软肋,比如交通一度陷入混乱,通讯线路中断,警方没有及时赶赴现场,事先获得的情报没得到重视。这些都是我们在反恐工作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图片为印度孟买爆炸案现场 来源于中国经济网)
(3)劫持人质事件的处置。对于发生的劫持人质事件,如恐怖分子以劫持飞机、轮船、汽车,劫持政要、外交使节、明星或普通公民为筹码,企图要挟政府答应其要求。在事件处置中,要坚持以“人质安全”为第一原则,根据国外警方的研究,对于人质事件,一般采取武力威慑→讨价还价→降低期望→丧失信心→改变行为(或武力解决)的处置模式。(13)为了确保人质生命的安全,解决人质劫持事件的首要的办法是通过谈判、攻心解决问题。这就需要谈判人员掌握一定的谈判技巧。为使谈判顺利进行,谈判人员一定要向恐怖分子显示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取得恐怖分子的信任,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同时,也要强调我方的强硬态度,恐怖分子劫持人质大多是向政府提出释放在押恐怖分子及其他政治上的要求,因此,要向恐怖分子暗示除了缴械投降之外无路可走,把心理威慑和攻心手段结合使用;同时,公安、武警组织突击队要迅速包围恐怖分子,组织狙击手占据有利地形,配备激光枪、催泪弹、麻醉枪、眩晕枪等非杀伤性武器和其他武器,以随时出击、击毙恐怖分子。其实,从国内外发生的恐怖分子劫持人质事件来看,谈判成功,恐怖分子弃械投降的有之,但谈判失败的案例也不胜枚举。而且谈判失败使人质的生命安全处于危急时刻,此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伺机制伏或击毙恐怖分子,比如趁向恐怖分子提供食品、饮用水等物品来分散恐怖分子的注意力,或者女侦查员利用自身的性别优势同恐怖分子谈判来促使其放松警惕的时机采取果断措施。对有放弃人质乘车或趁乱逃跑的恐怖分子,应了解汽车车型、牌照、颜色,罪犯人数,逃跑方向,年龄、面貌、口音、身体及服装特征,迅速设卡,布控堵截。
不过,国内外发生过的恐怖人质劫持事件也表明,危机现场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危机的解决有赖于成功的谈判、及时准确的信息、武装部队正确的切入方式、人质的密切配合等等要素。2004年发生于俄罗斯北奥赛梯共和国的别斯兰人质危机事件是因死亡人数众多从而留给人们诸多伤痛的人质劫持事件。同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一伙头戴面罩的车臣恐怖分子突然闯入俄罗斯南部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第一中学,将刚参加完新学期开学典礼的1000多名学生、家长和教师赶进学校体育馆劫为人质,并在体育馆中及周围安放了爆炸物。恐怖分子通过扔出的纸条提出下列要求:俄罗斯从车臣撤军,释放2004年6月因袭击印古什而被逮捕的恐怖分子,要求北奥塞梯总统扎索霍夫和印古什总统贾济科夫以及儿科医生罗沙利抵达别斯兰。这次事件俄罗斯政府派出的谈判代表有北奥塞梯共和国总统扎索霍夫、著名小儿科医生罗沙利及普京总统车臣顾问阿斯哈诺夫等人,但谈判过程很艰难,最终谈判破裂,阿尔法特种部队采取了武力强攻,恐怖分子拼死顽抗,虽然最终消灭了恐怖分子,但该事件死亡300多人,受伤700多人,可谓代价巨大。事后批评者认为武装部队对学校的强攻中使用火箭推进榴弹和坦克炮是野蛮而不必要的,政府同恐怖分子的谈判是没有诚意的,情报部门是难辞其咎的,武装部队的战术是值得怀疑的,学校的安保是形同虚设的。无论如何,这场伤痛注定是永远的伤痛,如何避免悲剧重演,才是包括俄罗斯政府在内的世界所有国家政府都应该深入思考的关键问题。
(图片为俄特种部队士兵在别斯兰市第一中学营救人质 来源于腾讯网)
(4)纵火事件的处置
纵火是恐怖分子惯常采取的袭击手段,因为现代建筑、交通工具,居住和乘坐的人员多而密集,而纵火所需器材相当简单,一个烟蒂或一根火柴,加上一罐汽油即可将一座高楼大厦付之一炬,即可造成成百上千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恐怖分子为了达到目的,可能还会使用先进的纵火器材与点火方式。对于火灾现场处置要遵循早报警、早处置的原则。在灭火的同时做好人员的救治和财产及危险物品的转移工作,协调公安、交通、供水、供电、医疗等部门联合作战。
2009年6月5日上午8点02分,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北星公司的一辆牌号为川A49567的、载着约120人乘客的9路公交车,在行驶至成都动物园附近、市北三环川陕立交桥下桥处时,被泄愤的犯罪嫌疑人张云良纵火后发生燃烧并造成28人遇难、74人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
(公交车燃烧现场 来源于新浪网)(www.xing528.com)
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要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强大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
1.视情关闭水库、城市水源地、水利等重要大型工程、车站、机场、邮局、银行、学校、市场、商场、活动场馆、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封锁涵洞、桥梁、道路、飞机和轮船航线,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供油,切断通风、中央空调等系统。美国“9·11”事件发生后,由于担心可能有更多的飞机被劫持,美国联邦航空局实施了前所未有的“清空”行动,使美国领空的四千五百架飞机降落并停飞,国际航班也转至国外机场降落。英国“7·7”事件发生后,伦敦交通管理部门果断下令关闭全市的地铁和公交线路,进入伦敦的主要铁路线路全部停运,直到第二天早晨,在确认没有其他炸弹爆炸后,公共交通才开始恢复运营。(14)
2.加强对通信枢纽的管制;加强对重要政治、经济、文体人物及其他敏感人员的安全保卫;加强对公共场所、基础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控制。
3.加大对社会面的检查、巡逻、控制力度;组织、协调公安、国家安全、军队、武警等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恐怖气氛、煽动骚乱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件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4.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储存国内外恐怖分子及其他在控人员信息于数据库,加强出入境人员信息比对,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手续,严密布控,以防国际恐怖分子入境和国内恐怖分子出境。特别是应及时更新检查技术和手段,对于人体携毒、携炸药等作案手段要充分考虑到。
5.全面收集社情动态,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测力度,预测可能引起的骚乱、暴乱、群体性事件等连锁反应,密切关注社情动态,及时发现不稳定的因素,确保妥善处置和社会大局稳定。
6.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并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积极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尽快消除恐怖袭击造成的心理恐慌,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
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协调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和军队、武警的力量立即对恐怖袭击事件开展全面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恐怖分子。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加大堵控、盘问、搜查力度,深入排查并严密控制仇视社会、扬言报复等危险分子和重点分子,及时发现可疑分子和线索。对中心现场周边、水陆交通干线实施堵控,严密盘查疑人疑车疑物,必要时可采取边控等特殊措施,严防各种恐怖分子“闯关”入境、“闯关”出境。对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立即拘留,就地审查,力争迅速查明其同伙和组织策划者,并进一步采取缉捕措施。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设立反恐热线,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可疑线索,动员民众提供证言,现场录像、照片等物证,发动依靠全社会力量同恐怖活动作斗争。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情报工作,重视网络反恐阵地,为侦查破案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提供情报支持。公安、外事部门要通过公安部、外交部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支持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对国际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予以打击。
宣传部、外事办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打击恐怖分子,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原则,在总指挥部的指导下,尽快拟定对外报道口径和报道内容,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事件真相,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并严格宣传纪律。为了避免媒体的负面导向作用,政府要“有目的地选择信息源和信息传播渠道,有效地控制新闻传播的导向性,防止媒体为抢独家头条新闻或提高刊物的知名度,发表刺激危机局势的新闻消息,激化危机事态。同时,还要防止媒体传导不正确、不全面的消息,误导社会民众,使其错误地理解危机管理者的行为意图,或加剧公众的社会恐惧心理,为危机的顺利解决设置障碍。”(15)同时,要通过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表明国家和政府的立场和决心,报道全国人民“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爱国热忱,稳定人心,迎接挑战;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消除社会因恐怖袭击造成的心理恐慌,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在恐怖犯罪案件侦破后,要及时予以报道,澄清事实真相。英国伦敦“7·7”爆炸事件发生后,时任英国首相的布莱尔立即发表声明安抚公众,表明反恐的决心和立场。“他们想胁迫我们,我们不为所动;他们想改变我们的国家、我们人民的生活,我们不会改变;他们想分裂我们的人民,打击我们的决心,我们也不会被分裂,我们的决心依旧坚定。”(16)伦敦警方也多次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布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英国媒体还通过转播世界其他国家领导人的态度来传达国际社会对英国的支持和对恐怖主义的态度,这些措施对安抚民心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因系列爆炸事件而一度中断的伦敦公共交通很快就基本恢复正常,人们的生活也逐渐迈入正轨。
虽然政府是危机救治的主导力量,但社会力量的参与,“一方面可以缓解危机在公众中产生的副作用,使公众了解真相,祛除恐惧,消除危机制造者希望危机伴生的流言、恐慌等副产品,起到稳定社会、恢复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救治危机的成本。由于社会力量的参与,信息通道不再堵塞,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和可行度得到提高,降低了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成本。”(17)但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官僚思想的影响,我国政府官员普遍存在着强烈的管制观念,忽视社会对危机处置的积极作用。在公共危机处置中,应该重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功能,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危机的处置中。美国“9·11”事件的成功处置,不仅有赖于政府成熟的危机管理模式和理念,也有赖于美国社会组织的积极有效参与和人民强大的危机自救和互救能力。
1.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恐怖主义危机现场处置必须借重非政府组织的力量,非政府组织可以有效协助政府进行紧急处置与救援。非政府组织一般拥有技术资源、资金、物资资源和强大动员能力,有效弥补政府的资源短缺。非政府组织既可广泛组织志愿者在危急时刻进行现场处置和救援,又可提供医疗、心理舒缓等专业的救援,还可以动员和呼吁其所联系的国际组织的参与,以及救灾物资的提供。我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危机处置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育还不成熟,其参与救灾的能力受到多方制约,比如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规范,非政府组织人力匮乏,资金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不高等。因此,建立一种完善协调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联合治理危机的格局是我们努力追求的方向。
2.建立并完善社区应急反应队伍
恐怖分子就潜伏在人们的身边,恐怖袭击随时可在你我的身边发生。因此,掌握危机现场处置技能,实现对危机现场第一时间的救助对于减少伤亡具有重要意义,而通过成立社区应急反应队伍的方式既能锻炼公民的危机处置技能又可有效帮助政府应对危机现场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国外,社区危机反应队伍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辅助性的社区救援组织。在美国,社区危机反应队伍是关于灾难准备、社区互助、救灾安全,并以为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为目的的机构,是一种对灾难环境的积极而现实的解决方式。它将自发的未经训练的自愿的市民组织起来,收集灾难情报以协助专业救援人员配置救灾资源,为其所在区域的遇难者提供第一时间的救助。在灾难中市民亲身投入到救灾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抗御灾害的整体能力。通过有系统的训练,市民能够扑灭小型火灾,通过打开呼吸道、控制流血和治疗休克,提供三种灾难所需要的医疗救助,能够安全地搜寻并营救遇难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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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济:《中央和大城市政府应急机制建设》,11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9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郭济:《中央和大城市政府应急机制建设》,7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赵成根:《国外大城市危机管理模式研究》,82~8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 薛澜、张强、钟开斌:《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212~213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6) 同上书,215~223页。
(7) 赵成根:《国外大城市危机管理模式研究》,292~29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 邹勇杰、陈奕平:《从“9·11”事件看美国的应急救援行动》,江西省减灾委员会网。
(9) 叶国文:《从“9·11”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载《管理科学文摘》,2002(10)。
(10) 邵建章:《大型公共场所核生化恐怖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载《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4(5)。
(11) 廖敬、黄思成:《关于处置生化恐怖事件的设想》,载《广东公安科技》,2002(1)。
(12) 王泠一:《东京:紧急应对沙林毒气》,人民网,2003-02-21。
(13) 王君亭:《“恐怖型”劫持人质事件的处置对策》,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3)。
(14) 孙先伟、孔繁燕:《国外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经验和启示》,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15) 学习时报编辑部:《国家与政府的危机管理》,44页,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
(16) 《布莱尔效仿丘吉尔安抚英国民众》,新浪网,2005-07-09。
(17) 叶国文:《预警和救治:从“9·11”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载《国际论坛》,2002(3)。
(18) 赵成根:《发达国家大城市危机管理中的社会参与机制》,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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