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6章批评性意见表达失当的防止意见表达是批评性报道必备的要素,再追求客观、冷静的批评报道在不动声色地叙述事实的同时,都会流露出非事实范畴的主观情绪与态度,以此表明媒体与作者为什么选择关注此事。对于某一现象、事件或当事者的批评,意见的表达方式有的是以事件叙述为主夹杂臧否意见,有的是以批评意见为重,有的则是意见与事件报道同时编发。
第6章 批评性意见表达失当的防止
意见表达是批评性报道必备的要素,再追求客观、冷静的批评报道在不动声色地叙述事实的同时,都会流露出非事实范畴的主观情绪与态度,以此表明媒体与作者为什么选择关注此事。如果说批评素材的选择本身就是一种意志的体现,那么批评意见表达就是该意志具象化的方式。对于某一现象、事件或当事者的批评,意见的表达方式有的是以事件叙述为主夹杂臧否意见,有的是以批评意见为重,有的则是意见与事件报道同时编发。法律对表达方式本身没有必要作出限制,而只是对表达的某些结果加以规范,即只要意见表达客观上对被批评者产生不应有的不利影响,这种行为即为法律所禁止。(www.xing528.com)
结合批评意见表达引起的侵权纠纷的诸多情形,报道实践中避免不适当的意见表达方式,首先应注意做到谴责意见的轻重与事件本身的性质大体一致,不能脱离事实属性而表达明显失去分寸的意见,强调“得其应得”,不搞“新闻宣判”。在这一方面,特别要注重寻求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相一致的批评意见,防止基于事实依据而得出的意见评价缺少法律依据,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其次,对于那些有知识壁垒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禁止随意地对事实性质作出主观评断,应该寻求权威意见,而对于那些没有法定权威度的意见,还必须注意不同意见的平衡处理。再次,适当的意见表达还要力求避免被批评的事实被误读,措辞、情绪、推理等非事实要素不能取代与压倒事实要素的地位,以一般人判断习惯来衡量谴责的意见是否明显产生了修改基本事实的效果,以及对被批评的现象与问题的强烈质疑客观上是否导致了连基本事实都被否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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