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批评性报道的法津问题
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媒体侵权诉讼主要是批评性报道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无论最早的诽谤刑事自诉(杜某诉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牟春霖、沈崖夫刑事诽谤案,李某某诉支部生活记者石萃元、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编辑顾尔石刑事诽谤案),还是最早的民事诉讼(河北南辛庄制香厂诉北京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赵某某诉文汇报社、记者姚诗煌等侵害名誉权案),皆因刊登批评性报道引起。在本研究所整理统计的420例因批评性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中(被告报社322起,杂志社61起,电视广播台37起),媒体或作者最终承担了侵权责任的(包括判决与庭外调解)有288件,约占68.5%,其中报社、杂志社、电视广播台所占比例分别是72.9%、89.1%、43.4%。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92年至2002年10年中,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案件数量占我国“新闻官司”的80%以上,新闻媒体遭名誉侵权起诉后,败诉率为67%[1]。因为缺乏新闻侵权官司的总体统计数字,难以界定媒体在侵权纠纷中败诉的准确数字,但不同渠道的诸多研究统计数据显示,媒体机构的败诉率在65%~71%之间。
批评性报道极易出现侵权纠纷,根本原因在于媒体、被批评者各自坚守的“语境”不同:媒体批评监督更多地系情感因素驱动,强调道德语境中的媒体从业者的是非价值判断。被批评者诉讼则是法律语境中的自卫行为,隐含了两种合理性,一是法律没有禁止,被批评者就可以这样做,尽管不道德;二是被批评者行为价值被媒体否定时,必须有证明该行为不应该发生的依据。尽管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但毕竟法律规范赋予人们的强制性义务远少于道德规范。在法律语境中检讨媒体批评行为正当与否时,如果报道苛求被批评者在法律规范之外的道德规范那部分强制性义务,媒体批评往往缺乏合理性。(www.xing528.com)
新闻侵权纠纷既是转变媒体批评性报道观念的催化剂,也有助于媒体角色正当性的法律定位。批评性报道作为一种有舆论影响力及有效解决问题的手段,一方面,缺乏法律意识或注意义务的批评可能导致新闻相对人合法利益受损,使得报道成为超越法律的特权行为;另一方面,权利的相互性要求优先保护一种权利必然要弱化另一种权利,新闻批评的宪法精神在于凸显媒体作为公共权力制约者的批评自由理性与精神的建构。立法与司法应区别对待一般的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与媒体舆论批评监督造成的侵权行为,理性适用宪法归责原则与民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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