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有的文献及各国实践,目前对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估算主要借助于两类途径———直接调查和间接估算。直接调查是指调查者对调查区域内的住户家庭或住户成员进行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直接获取有关非正规部门企业生产信息的方法。该类方法是目前欧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国家获取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根据各国不同的调查设计方式和调查组织类型,可将现有的直接调查法分为三类:非专项调查法、专项调查法和多目标综合调查法。间接估算是指根据观察不同来源的数据资料推算出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方法,具体分述如下。
一、非专项调查法
所谓非专项调查法是指对部分调查对象完成基础调查以外,再进行非正规部门调查来获得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调查方式。基础调查并非以非正规部门企业为调查对象,也并非为获得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而专门开展。由于非专项调查具有成本低廉、效率高等优势,被许多国家所青睐。在实践中,以下两种形式是较常用的非专项调查法。
(一)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调查法
1.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调查法实施过程
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调查法是指通过在常规的劳动力调查内容中附加涉及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调查的相关问题来得到诸如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总数、从事各类非正规部门经济活动的人员数、非正规部门劳动时间投入情况、非正规部门劳动者平均收入等信息,从而推算出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总量。就目前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形成了周期性的劳动力调查制度,用来掌握劳动力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变化、就业人员总量与结构的演变等重大信息。劳动力调查周期可长可短,一般一年一次,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鉴于劳动力调查的周期性,还可将前期的调查资料结合劳动力投入的增长情况,分析出非正规部门生产的变动情况。
劳动力调查可通过普查或抽样调查的形式来完成,其调查对象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一般居民。住户劳动力调查是以住户成员为观测单位和填报单位,考察住户成员的劳动力供给和就业情况;企业劳动力调查则是以企业员工为观测单位,以企业主为填报单位(此处的企业包括非正规部门企业),考察整个企业的劳动力需求及雇佣情况。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劳动力调查,若要较好地获得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的就业信息,关键是要将非正规部门的调查项目与常规的劳动力调查项目科学地结合起来,尽量做到协调和统一。另外,由于所借助的基础劳动力调查会有自身的侧重点,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如果借助的基础调查为住户劳动力调查,则意味着调查对象是调查区域在调查期限内满足劳动力定义的所有居民。首先,调查内容不仅要涉及居民的就业状态、从事的产业类别,而且要对就业者的身份进行区分,如雇主、雇员、家庭付薪工人等。同时,为了更好地对非正规部门企业进行识别,还需要向被调查者了解其所从事企业的类型,如政府事业单位、非政府企业、家庭企业、自营企业等和企业的法律地位及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账户等信息。其次,由于许多非正规部门生产活动由劳动者兼职从事,故还需要了解被调查者的第二职业情况。最后,为了保证非正规部门经济活动的全面性,要对容易被疏忽的经济活动进行重点调查,如妇女从事的经济活动、农民从事的非农活动等。
如果借助的基础调查为企业劳动力调查,则意味着调查对象是该调查区域在调查期限内存在的所有企业,组织者应事先掌握所有企业的名录。劳动者就业信息一般由企业主(或经营者)提供,调查者需向其重点了解企业的劳动力雇佣情况,包括雇员总人数、雇工类型、雇用时间、劳动关系是否确立、雇员保障情况、是否雇用临时雇员等等,同时还要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盈利能力、所有权性质、法律地位、会计账目是否建立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应该指出的是,组织者事先拥有一份完整的包含非正规部门企业的名录是该法成功的前提,如果组织者事先掌握的企业名单从企业登记处获得,则名录中一般不包括非正规部门企业[1],故通过该法会造成对非正规部门企业的生产规模的低估。
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调查是获得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估计的有效载体,许多国家的实际经验证明了通过该法来获得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是可行的。如亚美尼亚曾于1997年10月依托城市住户劳动力调查(500个城市住户)取得了非正规经济的估计;波兰曾于1995年、1998年两度依托住户劳动力调查,分别对2.53万个、14.31万个15岁以上的劳动者进行了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调查,成功获得了从事非正规部门活动劳动者数量的估计[2];亚洲的格鲁吉亚、印度、斯里兰卡、泰国,非洲的大部分国家都通过劳动力调查获得了各国非正规部门生产的相关信息;等等。
2.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调查法的优缺点
优点:
(1)调查资料的信息包含量较大。通过该法,尤其是以住户劳动力调查为依托的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调查法,不仅可获得包括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总人数,还可以掌握非正规部门的经济构成和从业人员的结构情况等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的详细信息。
(2)无回答率相对较低。由于是住户调查,其调查地点较稳定,只要调查时间选择较合理就可获得其他调查不易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信息,如可通过住户劳动力调查对小摊贩、个体营运司机、随街叫卖的游商等经营场所极不固定的自营经济活动从事者进行调查,获得相关信息。
(3)调查方法可行性较强。该类调查只要结合常规的劳动力调查即可开展,无须进行专项调查,且调查资料容易形成时间序列以揭示非正规部门生产的纵向变动趋势。
缺点:
(1)调查资料的时效性不强。由于非正规部门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故调查资料的代表性极大地受制于调查时间的选择。另外,调查期限的长短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调查资料的代表性。
(2)调查设计难度较大。将非正规部门就业情况纳入常规的劳动力调查,需要与调查项目有效结合起来,并且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信息属于敏感问题,易受到被调查者的排斥。如何合理安排调查项目,如何使被调查者消除对敏感性问题的疑虑,给出诚实的回答,均是对调查组织者专业技术水平的考验。
(3)就业者生产效率的衡量较难。估算非正规部门劳动者数量是为非正规部门产出的估算提供基础,而要从就业人员数转化为生产规模的关键是选择合理的就业者生产效率。然而不同的劳动者因从事的产业不同、劳动时间不同、劳动条件不同自然导致其生产效率的不同,故选择统一的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生产效率标准并非易事。
(二)非正规部门家庭收入与支出调查法
1.非正规部门家庭收入与支出调查法实施过程
Nilima和Shiu(2006)指出,家庭收支调查(HIES)往往可以提供有效的非正规部门产出信息。[3]所谓非正规部门家庭收入与支出调查法,便是运用HIES原理,即通过住户家庭对产自非正规部门最终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将住户家庭的消费支出按商品的种类和购买地点进行一一细分,筛选出源自非正规部门的部分商品,进而结合商品的价格从侧面估算出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一种方法。如果说劳动力调查法是从测度非正规部门要素投入的角度去估算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话,那么家庭收入与支出调查法则是从测度非正规部门产出的角度去估算非正规部门的生产规模。
周期性的住户调查已成为许多国家政府了解居民生活质量及变化情况的有效途径。一般地,住户调查以居民家庭为观测单位和填报单位,以调查期限内住户家庭的收入和日常消费支出为调查内容。从调查的组织形式来看,抽样调查是较常采用的形式,为了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可根据调查范围和抽样框的基本情况结合多种抽样方式进行样本的选择。样本家庭一旦被确定,在调查期限内就不允许更改。所有的调查项目可集中列于调查表中,并将调查表留置于样本家庭,要求居民家庭在调查期限内按照调查表填写要求逐一认真填写。样本家庭在完成一段时间的调查后将调查表交到组织者手中,最后由组织者完成调查资料的整理、统计、筛选,进而计算得到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估计值。
调查项目的科学设置同样是该法成功运用的关键所在。调查项目不仅要涉及居民家庭在调查期限内所购商品的所有可能种类,更重要的是要设计商品的所有可能购买地点,并使购买地点能与非正规部门直接挂钩,以便组织者在最终统计时清晰地分离出源自非正规部门的商品。出于调查资料的统一性和可识别性考虑,组织者可通过设置购买地点的相关选项来完成对住户家庭商品购买地点的分类,如大型超市、正规商店(除大型超市外)、正规工厂、街头小摊、不正规的游商、其他住户企业等。当然,选项的设置与当地居民的消费习惯、当地商业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组织者需要事先对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尽量做到调查选项的全面性与互斥性。另外,组织者还需要附上各个选项的解释说明,以加强居民对各选项的正确理解,做出准确的选择。同时,在调查中还需要得到各种商品的消费金额信息。
2.非正规部门家庭收入与支出调查法的优缺点
优点:
(1)调查成本较低。由于住户调查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基础经济调查,住户家庭名录一般已经事先形成,组织者无须再为估算非正规部门的生产规模而重新搭建抽样框,这可以节约不少成本。
(2)调查的可行性较强。住户调查的基础性为非正规部门生产信息的搜集提供了便利的平台,更为开展周期性的非正规部门家庭收入与支出调查法提供了前提。
(3)调查资料的回收率较高。住户调查一般由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和实施,样本家庭和居民有义务配合政府进行统计调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表的回收率,为有效调查问卷的形成作了充足的准备。
(4)调查资料的可分析性较强。只要结合周期性的住户调查,非正规部门生产信息就能形成时间数列,这不仅能反映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时序动态变化趋势,更能为进一步分析非正规部门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变化、影响变化、与正规部门生产的关系变化提供数据准备。
缺点:
(1)调查项目设计难度较大。调查项目,特别对商品购买地点的设计具有相当的难度。设计者要保证调查项目一方面能体现非正规部门商品与正规部门商品在分销渠道上的差异;另一方面还要保证住户家庭对各选项能够充分理解,准确识别。从而,设计者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统计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需要对调查区域内的商品经济特征、居民的消费习惯等进行详细了解。
(2)调查资料代表性较难控制。住户家庭购买商品的种类和地点取决于自身的消费习惯,习惯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特征,这往往导致住户家庭的所购商品并不能覆盖非正规部门所有商品的产出类别,易对最终估计造成系统偏差。同时,非正规部门生产具有一定的地区集群性,为使调查资料能更好地反映非正规部门经济类型的全面性,要求样本容量尽可能大,而在实践中往往因为诸多因素的限制而无法大范围地选取样本。
(3)容易造成估算结果的低估。由于调查资料仅能反映非正规部门提供给住户家庭最终消费和使用的那部分产品,而作为中间产品提供给其他生产部门的那部分产品则无法从调查结果上得到体现,从而即便样本家庭的所购商品能较好地代表非正规部门生产的所有商品类别,也将造成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低估。
二、专项调查法
所谓专项调查法是指以非正规部门企业为调查对象,以获取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信息而专门组织开展的调查方法,与非专项调查的最大区别是专项调查法的调查设计可直接契合非正规生产部门的经济性质,一般可获得质量较高的调查资料。根据调查对象、调查设计的不同,笔者将专项调查分为以下几类。
(一)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法
1.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法实施过程
所谓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法是直接对调查区域内的非正规部门企业进行调查来获取非正规部门生产信息的一种调查方法。在该项调查中,调查对象是所有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地点一般选在非正规部门企业的经营场所,由企业主或企业负责人来完成调查资料的填报。
无论是采取全面调查还是抽样调查,都意味着组织者事先已具备了一份完整的非正规部门企业名单,这是该法得以成功实施的前提和关键。然而,在现实中要取得一个完美的抽样框并非易事,组织者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生成非正规部门企业名录:第一种途径是在调查之前预先对调查区域内的单位进行排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该途径保证了非正规部门企业名单的可得性,且所获抽样框的质量也较高,但需要较大的成本。第二种途径是从当地企业登记处或负责企业相关事务的行政单位处获得非正规部门企业名单。该途径成本低廉,但所获抽样框质量较低,原因是企业登记处的资料仅能代表已登记注册的非正规部门企业,而排除了大量没有登记注册的非正规部门单位,常常使得这种途径生成的抽样框存在严重的“涵盖不全”[4]现象。另外,在非正规部门比重相对较高的国家可能并不存在企业注册机构。第三种途径是根据普查资料生成非正规部门企业抽样框。就目前来看,大多数国家都设有普查制度,较常见的普查形式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在普查之后,特别是经济普查之后,可对普查资料进行筛选、识别,进而形成非正规部门企业名单。该途径成本较低,所获抽样框的质量一般也较高,是目前较可行的非正规部门抽样框的所获途径。
如果开展非正规部门企业全面调查,组织者需要对名单上的所有企业一一进行调查,这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需要经历较长的调查时间,不宜经常采用。而非正规部门企业抽样调查则是目前各国实践较常借助的方法,组织者按照随机原则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样本,再对样本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为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多种抽样组织形式可结合使用,如先通过区域抽样获取初级抽选单位,再根据初级单位的特点(产业分类、地理集群、规模大小等性质)结合分层抽样的原理来获取最终的样本单位。抽样比的选择可结合普查资料提供的具体情况,在非正规部门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可设置较大的抽样比,在非正规部门企业较分散的地区可取较小的抽样比。调查项目的设置依然重要,是能否从样本企业获得相关信息的关键所在。组织者需事先对调查区域的非正规部门进行大致了解,包括企业的经营方式、雇佣情况、销售习惯等等。
就目前来看,许多国家都开展了类似的调查。蒙古于199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开展了非正规部门抽样调查,根据政府提供的登记企业名单,其调查对象限于“所有登记为非正规部门的企业”。整个调查分三阶段展开———初级抽样单位为各个省份、二级抽样单位为6个地区和乌兰巴托省级中心城市(或二级城市)、三级抽样单位为各个非正规部门企业,最终的样本量为4042家企业。估算结果表明,1999年蒙古的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与GDP的比值高达13.3%[5]。波兰曾于1998年对住户部门小型企业(就业人数不超过5人)的生产情况进行调查,获得了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实际平均销量和实际平均报酬的信息。亚美尼亚曾于1997年10月对全国的非正规经济开展了调查,通过对2500家雇工人数不超过10人的小型企业和在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期间2046位注册的企业主和1800个雇主及自我雇佣者的调查,同样获得了非正规部门生产的重要信息。他们的实践证明了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法的可行性。
2.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法的优缺点
优点:
(1)调查效率较高。由于调查对象仅限于非正规部门企业,排除了非同质个体的干扰,组织者不需对调查对象进行一一识别,提高了调查效率。
(2)调查资料具有较高的精度。一方面,样本企业的选择有了很大空间,为有效样本的获得创造了条件。多种抽样组织形式的结合使用,如区域抽样结合分层抽样、多阶段抽样结合分层抽样等,大大增强了样本企业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因调查对象局限于非正规部门企业,这为调查设计围绕非正规部门经济特征展开奠定了基础,如调查时间的选择、调查方式的选择不再受制于基础调查的束缚,同时,调查项目的设置更具有针对性,避免了基础调查的干扰,使得调查资料的精度大幅提升。
(3)调查内容涉及面广,较易获得企业的广泛信息。基于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法,组织者不仅能获得反映非正规部门企业的经营和盈利状况、生产的季节性特征、资金运作情况,还能了解到非正规部门企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雇工类型、偏好、年龄结构、待遇保障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其他形式的调查不易获得的。
缺点:
(1)该法的适用性有一定的限制。在实践中,鉴于成本低廉和抽样框质量较高,组织者常常会选择第三种途径生成非正规部门企业名单。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法的适用条件,即该法的实施需要普查资料的辅助,同时也就意味着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不宜在缺乏普查资料的国家和地区开展。
(2)调查资料的质量高低与普查资料类型密切相关。由于普查资料将直接生成抽样框,故普查资料的不同类型将影响抽样框的代表性,从而影响调查资料的质量。如果非正规部门企业的名录是由经济普查资料生成,则最终的调查资料会较多地反映存在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非正规部门企业的信息,而对非正规雇主企业,尤其是独立的个人从事的经济活动或无固定经营地点的经济活动则较少涉及;如果抽样框是由人口普查资料或住户普查资料生成,则最终的调查资料能较好地体现独立经营的非正规部门企业的信息,而对以合伙形式或以第二职业形式从事的非正规部门生产活动则会较少涉及。
(3)抽样框需要经常更新轮换。由于非正规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较高的流动性,抽样框需要不断更新,对新生非正规部门企业和已消亡企业进行及时补充和消除,以提高抽样框的代表性。
(4)对调查精度的控制和检验存在较大难度。
(二)非正规部门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www.xing528.com)
1.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实施过程
所谓非正规部门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是指对调查区域内的住户家庭进行调查以获取非正规部门企业名单,再对非正规部门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生产信息的一种调查方法。从调查的实施过程来看,非正规部门住户企业混合调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住户调查,以住户家庭为调查单位和填报单位;第二阶段为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以非正规部门企业为调查单位,以企业主为填报单位。根据住户调查目的的差异,该法往往又表现为两种模式:绑定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和独立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绑定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是指第一阶段的住户调查并非为识别非正规部门企业而开展的专项调查,而是在常规住户调查上附加“非正规部门企业识别模块”来达到识别非正规部门企业的目的。[6]任何涉及住户家庭和成员的调查均可作为非正规部门企业识别模块的绑定基础,如家庭收支调查、家庭生活消费调查、人口普查、居民劳动力调查等等。如果第一阶段的住户调查是为识别非正规部门企业而专门开展的调查,则这种模式被称为独立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
在实践中,无论是绑定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还是独立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均可被理解为一种两相抽样调查形式。第一阶段的住户样本可视为第一相样本,对第一相样本的调查是为获取辅助信息———对非正规部门企业进行识别,为获得第二相样本———非正规部门企业样本奠定基础。从第一相样本的调查结果来看,独立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模式一般能为第二相样本提供相对较大的抽样框,原因是第一相样本的生成可紧扣“识别非正规部门企业”这个单一调查目标,排除了其他调查目标的干扰,针对性较强;而绑定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模式则碍于第一相样本调查内容的多样性,往往容易造成与“非正规部门企业识别”的冲突,从而束缚组织者对非正规部门企业涉及面的拓展。第二相样本源自第一相样本,组织者可根据第一相样本所获得的信息,选择合理的抽样方式形成第二相样本,即最终样本,所有非正规部门企业生产规模的信息通过对最终样本的调查来获取。同时,最终的调查资料还可对第二相样本是否属于非正规部门进行事后识别。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非正规部门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需要注意若干细节问题,如第一阶段的调查资料可能由住户成员填报,而第二阶段的调查资料就必须由非正规部门企业主或负责人亲自填报;对调查地点的选择也应根据不同阶段的调查进行相应调整,如对住户调查可选择家庭居所,对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其调查地点则应选择企业的经营地点。另外,鉴于非正规企业生产持续性较弱,两个阶段调查实施的间隔应尽可能缩短,以尽量减少调查单位的流失。
21世纪初,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等国家就开展了非正规部门住户企业混合调查。在他们的调查实施过程中,第一阶段的调查主要针对住户部门开展,内容涉及住户家庭的收支情况和生产情况,而第二阶段的调查则针对非正规部门的企业开展,用于获取非正规部门的生产信息[7]。
2.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的优缺点
优点:
(1)抽样框较完备。如果第一阶段的住户调查采取普查,则形成的非正规部门企业名录将会比较完整,调查区域内的所有非正规部门企业均有可能被纳入抽样框;如果第一阶段的住户调查是为识别非正规部门企业而开展的独立专项调查,则由此形成的抽样框将非常完美。
(2)调查资料的信息含量较高。通过该法的实施,组织者往往能同时收获来自住户层面和来自企业层面的信息,尤其是通过绑定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模式所得的调查资料能同时满足基础调查的一般需求和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的特殊需求。同时,通过两个阶段的调查,组织者能对该双重信息进行对比、辨别、筛选和评价,并为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估算提供辅助信息。
缺点:
(1)对调查人员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该法对调查人员,尤其是第一阶段调查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第一阶段的调查资料直接构成第二相样本的形成基础,故对第一相样本的识别就相当关键。由于第一阶段调查的填报单位是住户成员,他们往往会因误解,甚至不理解调查问题而提供错误的信息,从而误导调查者对非正规部门企业的精确识别。同时又由于合伙经营方式的存在,极易导致第一相样本非正规部门企业间的交叉与重复。调查人员不仅要对被调查者进行详细的技术解说,还需及时发现涉及非正规部门企业识别的各种问题,这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调查成本较高。该法的实施需要较大的投入成本,尤其是独立的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组织者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实现两个阶段的调查任务。
(三)住户调查附加非正规部门企业模块调查法
1.住户调查附加非正规部门企业模块调查法实施过程
所谓住户调查附加非正规部门企业模块调查法是指在调查区域内实施住户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的一种方法。从本质上看,该法是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法的特殊形式,是将两个阶段的调查———第一阶段住户调查和第二阶段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合并成单一阶段的调查形式来实现。
两阶段调查的“合一化”实施,常常通过两套调查表的同时填写来开展,即在对住户部门实施“非正规部门企业识别”调查的基础上,同时开展非正规部门企业生产信息的调查。调查员需要对住户家庭和非正规部门企业的关系相当熟悉。一般而言,如果住户家庭不属于非正规部门,则只需完成基础调查部分的项目填写;如果住户家庭在完成基础调查部分的项目填写之后,被识别为“非正规部门企业”,则该住户需完成全部调查项目的填写。
2.住户调查附加非正规部门企业模块调查法的优缺点
优点:
(1)调查效率较高。该法对非正规部门企业的识别和调查与基础住户调查一并进行,而不需生成非正规部门企业独立的抽样框,不需开展非正规部门独立的调查,大大缩短了调查时间,提高了调查效率。
(2)调查资料容易形成时间序列。住户调查具有周期性开展的特征,从而使得附加在住户调查之上的非正规部门信息周期性地获得成为可能,而连贯的非正规部门信息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应用价值。
(3)调查成本较低。该法的调查成本相对较低。
缺点:
(1)调查方法的适用面较狭窄。该法仅适用于存在合适住户调查的国家和地区,而对不存在住户调查的国家和地区并不适用。
(2)调查设计难度较大。由于住户调查设计和非正规部门调查设计各具特点,两种调查的同步进行会给调查设计带来很大的难度。偏重住户调查的设计可能对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带来负面影响,如选择的调查区域可能对非正规部门调查并不合适,容易造成系统性的偏差。同样,偏重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设计可能对住户调查的样本代表性、调查结果的精度产生干扰。
(3)调查资料质量较低。附加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模块对被调查者来说无疑加重了调查负担。由于众多调查项目要填写,被调查者容易产生厌烦情绪,导致基础调查的数据质量下降。
(4)较难形成非正规部门企业的有效样本。由于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并非单独开展,使得非正规部门企业样本的生成方式完全依赖于住户调查的样本生成途径,从而排除了多种抽样组织形式的灵活选择生成非正规部门企业有效样本的可能性。
三、多目标综合调查法
(一)多目标综合调查法实施过程
所谓多目标综合调查法是指对调查区域内的住户家庭或居民进行调查来获得如居民就业情况、住户家庭日常收支情况、非正规部门企业生产情况等多方面信息的调查方法。由于调查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多个主题,故该法又称为多目标综合调查法。
多目标综合调查法的主旨是将基于多种目的的调查设计在一次调查中得到合理的安排。从目前的应用实践来看,多目标综合调查法一般被设计成多阶段调查的形式,不同调查阶段分别由不同调查对象提供不同主题的调查资料。借助多目标综合调查法来获取非正规部门生产信息是既没有设置住户调查、居民劳动力调查等基础调查,也没有设置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专项调查的国家和地区获取非正规部门企业信息的有效途径。组织者在没有基础调查可以依托也没有非正规部门企业名单可以利用的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多目标综合调查法来实现非正规部门生产信息的搜集。
在北非讲法语的国家曾经开展过的1-2-3调查(1-2-3Survey)就是多目标综合调查法的典型代表[8]。1-2-3调查用于实现两个层面的调查动机:宏观经济层面的调查动机产生于将非正规部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生产核算的要求;社会经济层面的调查动机产生于为政府制订出有利于非正规部门企业发展的政策提供依据的愿望。1-2-3调查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为住户调查,调查对象为一般住户,由户主提供信息,调查内容主要涉及住户成员的劳动力供给、潜在劳动力供给、就业结构(就业率、失业率、报酬、职业流动性)及各自的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保障情况)等情况,同时调查者需从户主提供的信息中做出该住户是否属于非正规部门企业的判断,为第二阶段的调查做准备;第二阶段为非正规部门调查,调查对象由第一阶段识别出的非正规部门企业构成,由企业主提供调查资料,调查内容不仅要涉及非正规部门企业经济活动的类型、劳动力的雇佣行为、劳动者的工资、产品的价格、生产投资情况及竞争对手等信息,还要调查非正规部门企业的生产投入、产出结构和消费结构等信息,为非正规部门的生产规模估计提供必要的信息;第三阶段为住户家庭的日常消费调查,调查对象仍然是一般住户,由住户成员完成一段时间的调查资料记录,并于规定的期限上交给组织者。在第三阶段的调查中,住户家庭不仅要记录日常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数量、金额,还需指出所购商品的购买途径,以方便组织者对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的区分。这一独到的调查设计不仅使组织者在了解住户家庭商品偏好的同时,还能考察非正规部门商品在住户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二)多目标综合调查法的优缺点
1.优点
(1)方法适用面相当广泛。多目标综合调查法不需借助任何基础调查,这一特性使其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开展该类调查。
(2)调查资料涉及面相当广泛,信息含量高。一次多目标综合调查的开展可以满足调查者多方面的信息需求,组织者可获得诸如住户家庭和居民有关生产、生活等全方位的信息,可谓“一次投入,收获多多”。
2.缺点
(1)调查内容缺乏针对性,调查资料质量较低。由于多目标综合调查法包含若干主题,往往形成同一被调查者需要提供多方面信息的情形,这不仅需要被调查者花费较多时间来应付调查过程,还极易造成被调查者的思绪分散,对较多的调查内容无法准确识别,从而降低调查资料的质量。
(2)对组织者和调查人员的技术要求高。多重调查目标要在同一调查设计中予以妥善安排,这无疑对组织者的调查设计产生了较高的技术诉求。同时,在多阶段调查的实施过程中,各阶段调查如何衔接、各阶段样本如何形成、各阶段调查资料精度如何把握都需要组织者和调查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调查成本高。多目标综合调查法是上述所有调查类型中付出成本最高的调查方法,不宜经常采用。
综上所述,笔者将各类获取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调查方法就调查目标、主要优缺点、非正规部门企业调查地位、调查设计难易程度、调查资料质量高低等特点进行了比较和总结,见表2-1。
四、剩余平衡法
间接估算法是指根据观察不同来源的数据资料推算出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方法。从已有的文献来看,讨论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间接估算法的文献较少。Jacques Charms(2000)提出的剩余平衡法(Residual Balance Technique)是最典型的一种间接估算法。Charms认为可以根据劳动力调查数据分割出从事非正规部门生产的劳动力人数,再结合他们的工资水平就可得到非正规生产规模的估计数,同时,Charms指出,非正规部门的生产规模还可以通过官方公布的GDP数据中扣除正规部门申报的GDP值来得到估计[9]。当然,上述估算必须基于相关的假设条件。
表2-1 各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调查法的特点比较
来自波兰Kielce市统计局的专家提出的“Kielce法”也是间接估算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方法之一。Kielce法基于如下四个假设:
(1)既定经济活动的劳动生产率应能确保产生利润的可能;
(2)小型企业能迅速适应市场的需求;
(3)劳动者在相同地区相同产业的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就业,获得的报酬相同;
(4)企业主的收入高于平均报酬率。
据此,通过对小型企业(就业人数不超过5人)平均销量和企业员工平均报酬的调查,波兰统计局获得了全国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粗略估计[10]。
综上所述,国外关于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的估算方法也同样突出了直接调查法的地位,虽然直接调查法存在若干难以避免的缺点,如由于合伙关系的存在致使劳动力人数的估计存在一定困难,调查结果精度对调查期限和被调查者合作程度依赖性大,样本代表性问题难以把握等,但仍然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而间接估算法则因受到严格的假设条件制约,并未得到广泛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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