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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部门:生产规模与影响的统计研究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非正规部门”术语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同国家赋予“非正规部门”不同的含义。总体而言,尽管非正规部门受到了普遍关注,但在文献中的含义局限于“政治性”“法律性”“地理性”的特殊现象。为有效开展就业统计,ICLS不建议将非市场活动纳入非正规部门生产范围,即住户成员为自身最终使用而从事的货物与服务生产被排除于非正规部门生产范围之外。

“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经济人类学家Hart于1971年写的一篇讨论加纳城市就业的论文中。1972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在报告《就业、收入和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中引用了该术语,并将“那些未被政府承认、记录、保护和管理的经济现象”统称为非正规部门。ILO并未对非正规部门下一严格的定义,而仅仅归纳了其部分特征,如“进出市场相对容易、对当地资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一般为家庭所有、经营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低、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性、劳动者往往通过非正规教育系统获得相关技能等”[1]。然而,“非正规部门”术语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一些权威的国际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银行(WB)、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劳工组织(ILO)等,也纷纷开始研究非正规现象,衍生出对非正规部门的种种理解。

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同国家赋予“非正规部门”不同的含义。在欧洲国家及部分说法语的非洲国家中,非正规部门被认为是由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单位组成;在拉丁美洲、亚洲及部分说英语的非洲国家中,则视非正规部门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形式,需依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开展方式予以性质界定;美国经济学家Portes和Castells(1989)认为非正规部门是“在社会环境中所有与有系统管理的经济活动相区别的、无管理的、赚取收入的活动”[2];秘鲁经济学家Soto和Schmidheiny(1991)的观点则更为独到,他们认为非正规部门是“个体所从事的独立于国家机构和法律范围的经济活动”[3];世界银行(WB)在1990年出台的《世界发展报告》中认为:“非正规部门的收入结构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由一个人开设的公司和只有几个学徒(多为亲属)和雇佣工人的小公司构成。”此外,也有人将各种未付酬的服务活动视为非正规活动,如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抚养小孩、志愿者工作等。总体而言,尽管非正规部门受到了普遍关注,但在文献中的含义局限于“政治性”“法律性”“地理性”的特殊现象。

一、ICLS界定的非正规部门

为量化非正规部门对GDP的贡献,在1991年召开的第78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应基于生产单位性质的角度来界定非正规部门,而非劳动者工作性质的角度。大会报告《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强调了非正规部门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贡献,并再次界定了非正规部门是“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的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小规模生产或服务单位”[4]。1993年1月,第15届国际劳动统计学家大会(ICLS)发布了《关于非正规部门就业统计的方案》。在该方案中,国际劳工组织(ILO)正式核准了非正规部门的理论定义与操作定义,细分了其主体构成,提出了若干判断标准。[5]

(一)理论定义

ICLS指出,所谓非正规部门是“以为有关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收入为主要目的从事市场生产活动的单位”。通常这些单位组织水平低下、经营规模微小,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和资本区别甚小;其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并非基于具有保障的正规合同协议,而往往形成于个人的社会关系。

(二)操作定义

1.概念

从统计角度看,非正规部门可视为一系列住户非法人企业的合成,其单位性质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住户非法人企业(Household Enterprises)相当。

2.分类

非正规部门归为两类:一类为非正规自给性企业(Informal Ownaccount Enterprise)。该类企业是指劳动者单独或与住户成员(也可以是其他住户成员)合伙所有并经营的住户企业,它不需连续雇用家庭工人或雇员,但允许偶尔雇用工人。另一类为非正规雇主企业(Informal Employer Enterprise)。该类企业是指劳动者单独或与住户成员(也可以是其他住户成员)合伙所有并经营的住户企业,它常常连续雇用工人。

3.判断标准

ICLS强调,对非正规部门的识别与生产地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生产持续时间、从事主要生产还是辅助生产等特征无关。识别非正规自给性企业和非正规雇主企业依据不同的判断依据。对于前者,主要根据“单位是否注册”标准来判断,即企业是否按照工厂法、商业法、税收法、保险法、职业组织管理法等法令法规向有关政府机构进行登记。鉴于非正规自给性企业一般不履行登记义务,因此,在部分国家,非正规部门可能覆盖所有的自给性企业;而对部分国家而言,非正规部门可能仅涉及其中的未注册部分。对非正规雇主企业的判断,ICLS认为至少需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一条:①企业未达到一定的规模。ICLS建议,可用连续雇用的工人数来衡量企业规模。对存在多个基层单位的企业而言,仅当各基层单位的雇员数量均未超过规定规模的上限时才可被视为非正规雇主企业。②单位未注册(按非正规自给性企业的方式予以确定)。③雇员未注册。如果雇员没有与雇主签订就业合同或学徒合同,可认为该企业的雇员未注册。

4.生产单位及范围的特殊规定

ICLS对非正规部门的生产范围及部分生产主体予以了特殊规定,分别是:①不包括非市场生产。为有效开展就业统计,ICLS不建议将非市场活动纳入非正规部门生产范围,即住户成员为自身最终使用而从事的货物与服务生产被排除于非正规部门生产范围之外。②不包括农业活动。ICLS指出,区分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主要动机是出于对广大发展中和落后国家经济情况的考虑,将农业活动纳入非正规部门的调查内容是不合适的。一方面,在广大发展中和落后国家中,农业仍然是支撑国民经济的支柱,大量住户家庭以从事农业活动为主。纳入农业生产活动将极大提升非正规部门的数据采集成本,对资金并不宽裕的组织者来说势必对调查质量的控制带来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多数发展中及落后国家,农业普查或相关的农业专业调查已相对完善,住户家庭从事的农业活动通常已包括在农业专项调查范围中,如若再将农业生产活动纳入非正规部门的调查范围,不免显得重复和累赘。[6]③外聘工人可视为非正规部门构成。ICLS认同SNA对外聘工人(Outerworker)的定义,建议一旦其所服务的企业满足判断标准,则将外聘工人纳入非正规部门。[7]④部分从事专业技术活动的自雇佣个人可视为非正规部门构成。ICLS建议,对于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雇佣个人而言,不应以较高的技术水平或其他原因将其从非正规部门中排除,对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自雇佣个人的判断标准应与其他企业一致。

ICLS的贡献无疑是巨大的,它将原先趋于分散、杂乱、片面,甚至错误的定义进行了规整、概括和提升。然而,将上述建议与标准应用于各国实践时,许多问题仍然无法找到充分依据,如究竟该如何确定企业的规模标准,无须注册的单位是否归属于非正规部门,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服务是否应纳入非正规部门的生产范围,是否应考虑住户的自给性货物生产等。更为重要的是,ICLS对市场生产(Market Production)的认定,对部门(Sector)、企业(Enterprise)、非法人企业(Unincorporated Enterprise)、住户(Household)等基本单位的理解与普遍接受的SNA呈现较多的分歧,无法进行对接。因此,ICLS终将非正规部门界定成一种“分析的、政治的”概念,而非“统计的”概念[8]。

二、SNA与ICLS的分歧

以“更新、澄清、简化与协调一致”为指导思想的1993版SNA引入了“非正规部门”,将其列于第四章“住户及其子部门(The Household Sector and Its Subsectors)”下属内容,并在附录中转载了ICLS的决议。然而,除沿袭ICLS的决议之外,SNA并未就协调ICLS与SNA的概念分歧、非正规部门的机构归属与细分、非正规部门生产的估算方法等问题提出任何建议。综合来看,1993版SNA与ICLS的主要分歧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分歧之一:市场生产范围的界定

1993版SNA具有独特的生产观,它将生产活动归为三类:市场生产、为自身最终使用的生产和其他非市场生产。其中,市场生产是指“以具有经济意义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大部分或全部产品的生产活动”。SNA在突出产品交易需具有“经济意义”的价格为前提的同时,强调了交易产品的“大部分或全部”的数量特征。

不同的是,出于对市场交换行为的强调,ICLS将生产活动分为“市场生产”和“为自身最终使用的生产”两类,更将SNA界定生产属性所依赖的“大部分或全部产品”原则替换为“一些或全部产品”原则。如此一来,市场生产的范围被放大,大多数农民的生产活动可能因偶然的非农劳动雇佣行为而被纳入市场生产范围,尽管其大部分农产品并未进行市场交换。

(二)分歧之二:基本单位的界定

1.企业(Enterprise)

根据活动性质及地点的异质性,1993版SNA将基本生产单位分为“机构单位(Institutional Unit)”和“基层单位(Establishment)”两类。其中,机构单位是指能以自己的权利拥有资产、承担负债、从事经济活动,能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并可编制出一整套会计账户的经济实体。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机构单位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类是个人或以住户形式存在的个人群体;另一类则是得到法律或社会承认的法律实体及社会实体,如企业(Enterprise)[9]、政府单位和非营利机构。基层单位是结合经济活动性质和地点对单位进行的分类,指位于一个地点、仅从事一种生产活动,或虽然从事几种活动,但其主要活动的增加值占绝大比重的单位。[10]机构单位和基层单位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法律和财务上的独立自主权,能编制一套完整的会计账户;而后者只在生产领域中具有相对的组织管理权,不能够独立地拥有货物或资产、得到收入和支出。

与SNA相比,ICLS提供了一个宽泛的企业概念。并非基于法律地位而以从事市场生产活动为必要前提,ICLS所谓的“Enterprise”与“市场生产单位(Market Production Unit)”相当。约束条件的放松使得企业的门槛大为降低,不仅居民群体可构成企业,居民个人也可被视为一个企业;同时,市场生产范围的拓展又进一步丰富了企业类型。ICLS理解的企业类型包括具有固定地点和雇佣工人的生产单位,包括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单独经营的生产单位,甚至还包括没有固定地点的自雇佣劳动个人,如街头流动商贩、出租车司机等。

2.住户(Household)

与Enterprise一样,1993版SNA将Household视为机构单位的一种形式,并将其定义为“共享同一生活设施、部分或全部收入和财产,共同消费住房、食品等商品和服务的常住个人或个人群体”[11]。为突显住户的“共同”特征,如共同拥有资产、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做出消费决策等,SNA重视住户成员与住户整体的差异,住户成员并不构成单独的机构单位。进一步地,SNA基于多个视角对住户进行了考察,如生产角度、收入角度、消费角度等,以此形成不同的归类。

ICLS对Household的理解体现出两方面差异:①重视个体行为,忽视“共同”特征。ICLS将住户成员视作独立的生产单位,将多成员住户家庭一一分化成独立的个体。②重视生产行为,忽视其他特征。ICLS并不考察住户家庭的消费结构及收入来源,唯一关注的是住户成员是否发生生产行为。

3.部门(Sector)

部门(Sector)是国民经济机构部门分类的结果,是机构部门的简称。1993版SNA在常住机构单位的基础上将整个国民经济分成五个相对独立的部门: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部门、一般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住户部门。SNA对各机构部门的界定侧重于对一系列账户的形成和描述,如生产与收入形成账户、收入分配与再分配账户、收入使用账户、积累账户等。

根据ICLS的理解,部门只是市场生产单位的分类结果。ICLS在市场生产单位的基础上将从事市场生产的单位划分为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ICLS对各部门的界定仅围绕生产行为,因此,非正规部门或正规部门并不能形成一系列账户,而仅能形成产值、中间消耗、收入形成等与生产活动相关的项目。

(三)分歧之三:住户部门分类(https://www.xing528.com)

1.SNA的“四分法”

SNA对住户部门采取四分法。首先,出于对没有充分自主行动能力或自主经济决定权的考虑,SNA将“在特殊机构中永久居住,或准备长时间居住的住户,如在修道院中生活的宗教团体成员、医院的长期病患、长期服刑的囚犯和长期居住在养老院的老人等”分离出来,命其名为“机构住户”。其次,根据是否从事SNA生产活动,将其余住户划分成“自然人住户(Natural Household)”和“非法人企业住户(Unincorporated Enterprises Household)”两类。其中,自然人住户不从事SNA生产活动,主要指永久居住,或准备长时间居住的自然人,其对经济事务不具备充分的决策权和自主权。非法人企业住户从事SNA生产活动,包括从事用于交换的非农生产活动,也包括从事供住户成员自身消费的农业生产活动。一般地,非法人企业住户的资产归住户成员所有,企业主需以个人身份承担生产过程中债务或欠款的无限责任。非法人企业主通常具有双重身份:作为资产的拥有者,企业主负责整个企业的创办和管理;作为生产者,企业主也提供部分的劳动供给。第三,根据生产目的,非法人企业住户可进一步细分成“非法人市场企业住户(Unincorporated Enterprises Household for Market Production)”和“非法人自用企业住户(Unincorporated Enterprises Household for Own Use)”。前者主要从事市场销售(或实物交换)的商品生产,以获取货币收入为主要生产目的;后者主要从事满足自身需求的商品生产,但并不排除当产品出现剩余时偶尔出售剩余产品的行为,如农户出售多余的农产品等。

需要指出的是,SNA将“从事自用住房服务的住户和雇用家庭工人的住户”视为非法人企业,并归入“非法人自用企业住户”类别。

2.ICLS的“三分法”

ICLS并未涉及所有的住户类型,而是以经济生产活动为筛选前提。基于对“住户”“企业”和“市场生产活动”的认识,ICLS将住户部门分为“住户”和“企业”两类。前者是对从事非市场生产活动住户的合称,后者则是对从事市场生产活动住户的合称。进一步地,根据企业规模、会计核算账户、单位或员工的注册情况将企业细分为“非正规部门企业”和“正规部门企业”,由此形成“住户”“非正规部门企业”和“正规部门企业”的划分。

与SNA不同的是,ICLS并没有将“从事自用住房服务的住户和雇用家庭工人的住户”归入企业类别,原因是两种活动均不属于市场生产(表1-1)。

表1-1 SNA和ICLS对住户部门的不同归类

图示

三、2008版SNA界定的非正规部门

如何解决ICLS与SNA的分歧进而将非正规部门彻底纳入SNA框架便成为对1993版SNA修订的重要议题之一。(Ivo Havinga et al.,2006)2009年12月,经过近10年修订形成的2008版SNA正式发布,其第25章以“经济的非正规方面(Informal Aspects of the Economy)”为题,对非正规部门及相关概念进行了专门探讨。(EC et al.,2009)

为将非正规部门有效纳入SNA框架,在第479页中,2008版SNA提出了基于住户部门机构单位识别非正规部门的步骤。第一步,将“非法人市场企业住户”直接纳入非正规部门;第二步,剔除“自然人住户”“机构住户”和非法人自用企业住户中的“生产自用住房服务的住户和雇用家庭工人的住户”;第三步,根据产品的自用程度来识别剩余的非法人自用企业住户。具体来看,当所有产品均由住户自身消费时,该住户不属于非正规部门;当住户成员消费大部分产品(并非全部)时,则其归入非正规部门。据此,原有的机构部门(特别是住户部门)重新按照登记行为、雇员规模、生产目的和市场行为的差异进行了细分(表1-2),细分后的子部门———“具有市场行为的企业(表1-2中阴影部分)”就与ICLS定义的非正规部门相当。至此,非正规部门实现了与SNA的对接,并作为住户部门的子部门与公司部门、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等其他机构部门一并构成国民经济系统的主体。

表1-2 ICLS定义的非正规部门与2008版SNA的对应关系

图示

四、我国对非正规部门的传承与发展

我国的“非正规”现象历史并不久远。改革开放之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国民经济运行方式相对单一,非正规现象尚不多见。如果说改革开放酝酿了非正规部门的产生,那么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则极大地催生了个体经济、家庭作坊等多元化的经济形式。人们开始从国外引入“非正规部门”“非正规就业”“非正规经济”等一系列术语,开始了对我国非正规现象的关注。遗憾的是,国内学术界对什么是“非正规部门”,什么是“非正规部门生产”等基本命题仍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选取了若干有代表性的观点,如表1-3所示。

表1-3 国内学术界对非正规部门的理解

图示

① 谭琳、李军峰、刘丁:《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的就业问题与对策》,《南方人口》2000年第15期。
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十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报告》,2001年9月。

续 表

图示

① 谢媛、王鹏:《对中国非正规部门就业的研究和思考》,《职业技术教育》2001年第22卷第19期。
② 张兴华、刘建进:《我国非正规部门的发展与政策取向》,《中国劳动》2003年第11期。
③ 黄乾、原新:《非正规部门就业:效应与对策》,《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4期。
④李晓春、马轶群:《我国户籍制度下的劳动力转移》,《管理世界》2004年第11期。
⑤ 尹晨:《对城市非正规部门的环境监管: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生产力研究》2005年第6期。
⑥姚裕群:《论我国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学刊》2005年第3期。

续 表

图示

① 薛昭均:《对我国发展非正规部门和鼓励非正规就业的几点认识和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正规部门就业研讨会论文,2000年。
② 贾宁:《市场经济条件下采取非正规就业的思考》,《中国集体经济》2006年第2期。
③ 万向东:《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④ 张彦:《社会转型期城市非正规就业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研究》,《科学发展》2010年第1期。
⑤ 尹晓颖、闫小培、薛德升:《国内外对非正规部门的政策》,《城市问题》2010年第8期。

表1-3中定义均符合经济学角度的定义方式,可构成阐述非正规部门经济机理、归纳经济特征、描述其与居民就业、居民收入等关系的依据。尽管笔者归纳出国内学者对“非正规部门”的主要阐释,如“非正规部门”为一集合名词概念,是对所有从事非正规经济活动主体的统称;其生产规模较小,主要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经营;一般独立于合法成立的企业而存在;家庭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是非正规部门的典型代表等。然而,当笔者进一步探究非正规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逻辑地位、估算非正规部门的生产总量时,上述各定义便显得亦此亦彼,模棱两可了,具体表现为“部门”和“非正规”判断标准两个层面的矛盾。

(一)“部门”层面的矛盾

何为“部门”?表1-3的解释分八种,分别是“企业”“单位”“经营单位”“生产或服务单位”“行业总和”“就业人员”“经济活动单位”“经济部门”。首先,“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机构部门划分的产物,归属于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不叫企业),家庭企业、独立的自我服务者不属于企业部门。因此,将“部门”理解成“非金融企业部门”的话,就明显与多种定义所列举的“微型企业、家庭企业和独立的自我服务者”等典型分类矛盾。其次,“行业总和”的必要前提是对我国国民经济活动的行业划分,而无论哪种标准的行业归类无外乎依赖于社会生产活动的历史发展顺序、生产活动的性质或是产品的属性等,与生产单位的性质并无直接关联。再次,将“部门”理解成“经营单位、生产或服务单位、经济活动单位”也是有歧义的,我们无法区分生产主体是机构单位还是基层单位,不仅难以归纳其生产性质,更无从寻找相关的统计数据来源。

(二)“非正规”层面的矛盾

国内学者对“非正规”性质的判断主要依赖两个标准:企业的法律地位标准,即是否合法成立;企业的规模标准,即规模是否小于“临界值”。部分学者主张同时考虑两个标准才能判定企业是否正规,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薛昭均、贾宁、谢媛、王鹏;而姚裕群、尹晨、张兴华、黄乾、谭琳、李军峰、刘丁、万向东、尹晓颖等则偏重企业的规模标准。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定义均未涉及企业规模的具体度量形式。衡量标准的差异必然导致属性判断结果的分歧,如当考察一个规模很小但从事合法生产的单位时,倘若只考虑其规模,则应判断其为非正规部门;如果同时参照两个标准,则被排除在非正规部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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