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授田制”功能与性质探析 ——以耕地资源的稀缺性为线索 张 功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
随着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公布,以《二年律令·户律》313简“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为基本根据,“授田制”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发表了一批高水平的成果。尽管学者对这一制度的名称、授田对象、制度破坏的时间和授田性质等存在不同看法,但将授田制看做以“一夫百亩”为基础的土地分配制度却是一致的观点。[1]作为一种土地产权制度,“授田制”的存在与农户劳动力的数量及其耕作能力有关,即国家授予或允许农户占有的耕地数量不能超过农户耕作的极限值,否则,政府的授田行为就变得毫无意义;“授田制”也与当时的人地比例有关,若耕地总量小于农户耕地需求量,就会出现对耕地的争夺,也就存在设置产权制度加以规范耕地占有和使用的客观条件,若耕地总量超过农户耕地需求的极限值,则不存在设置产权制度加以规范耕地占有与使用的条件。以上两个方面构成“授田制”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存在的客观条件,也就是经济学最基本的理论前提——资源稀缺性。[2]本文通过对小农家庭劳动力及耕作能力和西汉初期人地比例的考察,对秦汉授田制(名田制、名田宅制)是不是土地分配制度的观点作出判断,以就教于师友。
一、“五口之家,耕田百亩”考
战国秦汉时期,人们多用“五口之家,耕田百亩”来概括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3](卷24P1125)指战国时期的小农,“一夫”即指户主、家长,常指一个小经济单位,即一家。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4](卷24P1132)指西汉初期的农户,通过对“五口之家,耕田百亩”的解读,可以对汉初农户的劳动力数量和耕作能力作出判断。
(一)“五口之家”劳动力估计
家庭是小农生产的基本单位。战国秦汉时期,家庭规模呈逐渐缩小之势。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内息”[5](卷68P2230),强制推行分户的结果,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6](卷48P2244),班固称河内“薄恩礼,好生分”。师古曰:“生分,谓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颍川“民以贪遴争讼生分为失。”[7](卷28P1654)生分之俗虽然被目为“败俗”,但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导致家庭规模之缩小。“西汉延续秦代习俗,一般都是小家庭,标准的家庭是五口,但实际上并未达到五口”[8](P45)。
《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全国12233062户,59594978口,户均4.87人。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郑里廪簿[9]记载了文帝时期25户农户情况,有确切人数记载的有24户,110人,户均人口4.58人,有劳动力69人,户均劳动力2.76人。笔者从《居延汉简》中检得戍卒户口资料66例[10],其中4口户23、2口户20、3口户19,合计约占总数的94%,5口户2户,6口户与10口户各1,约占总数的6%,平均每户3.25人。1个劳动力的家庭3户,占总数的4.6%;2个劳动力的家庭50户,占家庭总数的77%;4个劳动力的家庭7户,占总数的6.1%;3个劳动力的家庭5户,10.7%;可能是8个劳动力的家庭1户,占总数的1.5%,户均劳动力2.3人,略低于凤凰山郑里廪簿记载的农户劳动力平均数。50户2个劳动力的家庭中,32户为夫妇2人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14个为夫妇二人组成的家庭,这类家庭或者是新婚未曾生育的家庭,或者是子女成家分户出嫁后的家庭。
文献记载的家庭人口也多在2—4口之间。[11]其实,汉代个体家庭规模小还与汉代人口的平均寿命不长有关。宣帝时人说皇帝“春秋未满四十,发齿堕落”[12](卷80P3314),可见衰老之快。葛剑雄先生估计,西汉人口平均寿命为30岁,人口净出生率为2.5,“即每个有生育能力的妇女一生平均可生并生存至成年的儿女约为2.5人”[13](卷P43),则西汉个体家庭规模在4.5人左右,与统计数字吻合。自然和人为的原因限制了人口繁衍的速度,子女数的不多在很长时间会导致家庭人口数的小规模。此外,低寿命影响到家庭结构,即使大多数人都在15—16岁成婚,下一代的长子成婚后不久,父亲已经离世,“幼而失父”、仅“寡母”存世的记载不少,对于一般人来说,很难见到第四代人,就是见到三代人长成的也不多。这样的家庭规模,只能有2个左右的劳动力存在。《周礼·小司徒》:“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在牛耕不太普遍,主要靠人的体力耕作的生产条件下,小农家庭生产能力的高低、土地耕作量的大小,都受到家庭劳动力数量的限制。
汉代官私奴婢也从事农业生产,奴婢登记在户籍之中,计算在总人口之内。《居延汉简》户籍残简中多有“大奴”“大婢”、“小奴”“小婢”等的记载。我们根据西汉户口数可以推测拥有大批奴婢的家庭所占的比重,哀帝“限田令”规定:“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14](卷11P336)西汉户均人口在4.5人,诸侯王、列侯、公主家庭数量有限,此类家庭中的奴婢也不一定从事农业生产。若吏民家庭的10%拥有奴婢三十人,则百户450人之中,拥有奴婢的家庭人数为(30×10)+(10+4.5)=345人,其余九十户人口只有105人,户均1.2人,至少有75户是单人为户,这样的比例是难以想象的;若5%的家庭拥有奴婢三十人,则百户450人口之中,拥有奴婢的家庭(30×5)+(5×4.5)=172人,余95户278人,户均不足3人,这样的家庭规模只能勉强维持,是难以长久存在的;若以2%的家庭拥有三十个奴婢计算,百户450人之中,有奴婢的家庭人口为69,其余98户人口381,户均3.9人,与《居延汉简》中的戍卒家庭规模接近。大乱之后,高帝五年又曾下诏放免奴婢,则汉初拥有三十个奴婢的家庭比例要低于2%,总量实在是微乎其微的。
(二)五口之家耕作能力的判断
“一夫百亩”之说多见于战国秦汉时人的议论之中,除李悝、晁错的分析外,《管子·治国篇》:“常山之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管子·巨乘马》:“一农之量,壤百亩也。”“一农”即“一夫”,与一家相当,则一家垦田也是百亩。此外,《管子·山权数》、《管子·揆度》、《管子·轻重甲》都有“一夫百亩”的记载。战国秦汉时期的亩制十分复杂。在汉武帝以前,故秦国和楚国地区实行240方步的大亩制,关东地区则仍然使用100方步的小亩制,但在官方的统计数据和日常的亩制计算中,人们惯用的都是100方步为亩的小亩制。武帝以后则统一为240方步的大亩制,这是学术界的基本看法。“古者建步立亩,六尺为步”[15](卷24P1119)。秦汉一尺长0.23米,六尺为步、步长1.38米,一亩一百方步,亩积为190.44平方米,合市亩0.28亩。
武帝时赵过用耦犁,“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五顷”[16](卷24P1139)。这里的五顷是大亩,大亩五顷合小亩1200亩,正好是一井一屋即12夫之数,也是按一夫百亩来计算的。《汉书·赵充国传》记载屯田卒每人平均耕地20亩。为了多生产粮食,必须让屯田士兵耕种的面积达到最大值,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种20大亩=48小亩。
《管子·禁藏》:“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五口之家耕田150亩,似乎与“一夫百亩”差别较大。《礼记·王制》有“东田”,郑注“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东田”是保持商代遗俗的东方齐国的一种有别于他国的特殊亩制。“东田”150亩折合小亩将近100亩,亩产一石半,与李悝计算的产量一致。也可以作为我们理解上述材料的线索。另外,宁可先生认为:“从产量上看,亩产一石,当是小亩,一家五人,一人30亩,则共需垦田150小亩。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当比实际情况为高。如果照《管子》书中其他地方的估算法,妇女与儿童比成年男子消费为低的话,则一户垦田亩数也就接近100小亩了。”[17]
五口之家耕种一百小亩之田,1小亩=0.28市亩。在正常的生产力水平下,“100小亩可能更接近于秦汉时每户垦田的实际平均数字。即:每户两个劳动力垦田100小亩=41.66大亩=28.8市亩,每个农业劳动力垦田50小亩=20.83大亩=14.4市亩,每个农业人口垦田20小亩=8.332大亩=5.76市亩。”[18]这一推论是可靠的。就是说,五口之家所能耕作的极限值是100小亩=41.66大亩=28.8市亩。一切有关耕地的制度设计都要以此为基础。
二、“授田制”中的授田面积估算
秦国在商鞅变法时,采用23.1厘米长的中原铜尺,而且按照秦人计数尚六的要求,规定六尺为步,《说文》:“畮,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风俗通义》佚文:“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规定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与六国地区百步为亩的周制相对。这是一种特殊的亩制,人称“秦田”、“商鞅田”。《通典·州郡四·雍州》“风俗”:“州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即一倾也)。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又以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稠,诱三晋人发秦地利,优其田宅,复其子孙。”亩制的扩大是为了招诱三晋之民流入秦国从事农垦。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的亩制在出土简牍中也有反映。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木牍有秦武王《更修为田律》(《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2期):“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仟)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强(疆)畔,及癹千(仟)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即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阪)堤,利津梁,鲜草篱(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二年”是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丞相戊即丞相甘茂,内史掌管田税征收、积储、使用。“畛”指一亩田两端所开小道,所以说“亩二畛”。“陌道”指亩与亩之间的道路。所谓“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是说“畛”宽一步,长“八则”。“则”是“卅步”。1977年安徽阜阳双古堆西汉墓中出土竹简有“卅步为则”的记载,所说“田广一步,袤八则”之“八则”即二百四十步,这样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正合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制度(杨宽《释青川秦牍的田亩制度》文物1982年第7期)。
扩大亩制并不能实际扩大小农的耕作面积。单位农业劳动力所能耕作的土地面积大小受农业生产力水平和耕作习惯的制约。秦与关东各国在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耕作习惯方面没有太多的不同。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百步为亩扩大为二百四十步为亩是为了促使小农多耕土地,多产粮食。二百四十步为亩的亩积为:(0.23米×6)2×240=461.04平方米,合0.69市亩。原先土地按一百方步为亩计算,今按二百四十步为亩计算,即100亩只算41.66亩(100÷2.4)。若按亩征税,则这41.66亩可称为“负担亩”,在每亩租税出谷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地税就按41.66亩而不按百亩征收,则农民负担可减轻一半多;若以顷计征,则耕地面积扩大2.4倍而税额不变,也于耕作者有利。百步为亩与二百四十步为亩,是两种不同的计税基数。在税额固定的前提下,计税基数越大,税率越低,劳动者所得比例越大。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田律》:“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仟)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仟)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口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阪)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这段律文与青川木牍中的律文极其相似,律文中的亩制也是沿用商鞅变法后确立的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规定,对《二年律令》中与耕地面积有关的数据都应该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计算。这一亩制在文献中也有记载,《齐民要术》卷一引《氾胜之书》的区田法:“以亩为率,令一亩之地,长十八丈,广四丈八尺。”六尺为步,四丈八尺为八步,十八丈为三十步,也是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亩制。
汉初授田制中的亩制为:1大亩=2.4小亩=0.6915市亩;平民家庭授田1顷= 100大亩=240小亩=69.15市亩;每个农业劳动力耕作的土地面积=50大亩=120小亩=39.58市亩;每个农业人口耕作的土地面积=20大亩=48小亩=13.85市亩。授田制度设计的农民耕作量是实际最大耕作量的2.4倍。在生产力没有质的飞跃的情况下,五口之家没有能力耕作100大亩的土地。240步为亩的百亩之田接近70市亩左右。秦汉时期,北方已经出现禾、冬麦、大豆轮作复种的二年三熟制。南方,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双季稻。单以收获冬小麦算,一个劳力一天收割一市亩,五口之家2个劳力,收获百亩小麦要35天以上,其中还不包括运输、脱粒、晾晒、储藏。《孟子·告子上》说种麦“播种而櫌之,其地同,树之时又同,浡然而生,至于日至之时,皆熟矣”。农谚曰“龙口夺食”,小麦成熟后,若不及时收割,就会散落田间或腐朽变质,小麦成熟收割期不能超过旬日,以此推算,五口小农是不可能完成百亩大田的耕种任务的。另外,汉代每市亩平均产粟在140斤(麦150斤)[19],相当于小亩亩产1.5石,则百亩总产量150石×27=4050斤;口粮90石×27=2430斤占60%;种子、少量饲料10石270斤占6.6%,五口之家粮食消耗占总产量的66.6%,余粮率在33%左右。同样的亩产量,按大亩计算,则总产量扩大2.4倍=360石×27=9720斤;口粮90石=2430斤占25%;种子24石648斤占0.7%;五口之家粮食消耗占总产量的25.7%,余粮率近75%,这样高的粮食剩余率在古代社会是绝难出现的[20]。五口之家的耕作极限是100小亩,则给五口之家授予百亩(大亩)之田的制度设计就丧失了存在的客观基础。
三、汉初的人地比例考
土地分配制度存在的前提是耕地资源具有稀缺性,获得耕地必须付出相应代价。考察汉初可耕地面积与农业劳动力的比例,可以明确汉初社会是否存在耕地资源稀缺问题。
秦朝全国人口在三千万人左右[21],秦汉之际的战乱导致人口锐减。高祖二年兵败彭城后,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过度征发导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22](卷1P37)。刘敬建议汉高祖迁徙六国豪强入关中时说“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23](卷99P2720)。《汉书·惠帝纪》记载,惠帝三年春、五年春两次在农闲时节征发男女筑长安城,每次只能征发十余万人,葛剑雄先生估计当时关中只有五十万人。[24](卷P24)曲逆城“始秦时三万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户”[25](卷56P2058)。人口只及原来的六分之一,“亡匿”即壮者避山林,老弱填沟壑。秦汉之际的社会大动荡使人口损失达一半以上,西汉初期人口在1500万左右。劳动力不足导致社会财富的匮乏,“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26](卷30P1417)。直到文帝、景帝时期,还一再发布诏书劝农垦田。[27]
西汉元始二年,“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28](卷24P1640)。这是西汉唯一精确的垦田数和人口数。西汉疆域在武帝开边拓土之后,较秦及汉初有所扩大。西北地区,增加了河西走廊及其附近地区(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城五郡),西南地区扩展了蜀郡、益州郡,在东北部增加了今浑河和鸭绿江上游及朝鲜半岛北部(玄菟、乐浪二郡),南部增加了今越南北部和中部(交趾、九真、日南三郡),到西汉末年,这些郡的人口合计约200万,[29]约占全国人口的3.5%,除西北屯田区和交趾地区的粮食有少量输出外,[30]其余地方只能做到粮食自给。以人较地,这些地区耕地占全国耕地的3.5%应不为过,如此,可以得到秦及汉初的可耕地面积。最保守计算,以汉代最大的垦田面积数减去3.5%,是汉初的可垦地面积,即约7982062倾,汉初人口1500万人。以大亩计,人均可垦地约为54大亩=129.6小亩=37市亩,五口之家的可垦地面积约为270大亩=648小亩=185市亩,每个农业劳动力可垦地135大亩=324小亩=92.5市亩。汉初可垦地面积是当时人口最大开垦面积的6.6倍。以小亩计,人均可耕地54小亩=15.4市亩,五口之家可垦地为270小亩=77市亩,每个农业劳动力可垦地135小亩=33.5市亩。汉初可垦地面积是当时人口最大开垦面积的2.75倍。战国秦汉时期,铁制农具和牛耕技术在逐渐推广,一批重要水利工程的修建也扩大了可耕地范围,“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属于可以开垦的土地当属无疑,[31]若再减取20%左右的非农业人口,那么可供小农开垦的土地面积还要远远大于上述估计。《商君书·算地》说“地大而不耕者,与无地同”,社会财富更多是和劳动相关,土地再多,没有劳动力与之结合,价值也等于零。
与人地比例相关的还有人口密度问题,若在局部地区聚集了大量的人口,也会造成局部性的耕地资源稀缺,那么,汉初是否存在局部性的耕地资源稀缺呢?葛剑雄先生根据《汉书·地理志》推定各郡人口总数为57671402人,以此为基础研究了西汉元始二年各郡国的人口密度。西汉初年以1500万计,为元始二年的26%,同比例计算,可以测算出西汉初年的人口密度。元始二年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上的郡国有河南郡135.07人,汉初为35.63人;真定郡190.63人,汉初49.56人;颍川郡192.06人,汉初49.93人;陈留郡124.71人,汉初32.42人;济阴郡165.32人,汉初42.98人;东郡123.29人,汉初32.05人;东平221.57人,汉初57.60人;鲁国163.10人,汉初42.40人;千乘119.80人,汉初31.14人;北海148.29人,汉初38.55人;齐郡141.15人,汉初;菑川247.85人,64.44人;高密186.57人,48.50人[32]。这些郡国主要集中在关东地区,北自渤海北至燕山山脉,西以太行山、中条山为界,南至豫西山区循淮水东至海滨的黄河中下游平原,是中国北方耕地最集中的农业区。汉初,这些地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高的是64.44人。一平方公里土地约1500市亩,以最低限度的一半土地为可耕地计算,有可耕地750市亩,人均可耕地为11.63市亩,五口之家有可耕地58.19市亩=84.33大亩=202.41小亩,远远高于五口之家耕田百亩(小亩)的极限值。如果考虑到这一地区在秦汉之际属于战争多发区域,人口损失大于其他地区,再考虑到20%左右的非农业人口也计算在内,而黄河中下游平原可耕地比例要大于一半等因素,这些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在汉初人均可耕地面积还要大一些。
资源稀缺表现为频繁的资源交易和争夺。若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必会出现频繁的土地交易,这在汉初很难见到;[33]资源争夺则表现在围绕土地争夺的诉讼案件增多,在汉初也没有类似现象。汉初,可垦地面积大于农业人口开垦的极限值,耕地不是稀缺资源,不存在用制度规范耕地占有的需要。设若授田制是一项涉及全社会所有阶层的土地分配制度,其影响之大是空前的,文献中应该有较多的反映,但在文献中却鲜有证据。有学者认为秦汉授田制是国家分配耕地,限制社会成员占田过限的土地制度,[34]就更缺乏说服力了。
四、“授田制”与授田无关
西汉初期,耕地充裕而劳动力不足,存在广袤的未垦土地,无论谁要在事实上排他性地占有所有的耕地都得花费巨大的管理成本,需要一支庞大的监察队伍。如果国家不能在事实上严密控制所有的可耕地,那些农户就可以随意独自或者合伙开垦荒地,以省去接受国家授田带来的束缚。没有人愿意为使用一种唾手可得、并不稀缺的资源缴费。为并不稀缺的待垦荒地设置产权制度加以规范所获得的收益与没有制度,任人开垦相较,不会有多大区别,而要实施这一制度的成本却很大。[35]将汉初授田制看做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或者限制土地占有的制度都是缺乏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的。
汉初授田制与分配土地无关,其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建立户籍制度,尽快使流民着籍。户籍制度是秦汉政府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只有用户籍把小农编织起来,社会秩序才有望稳定,兵役、赋役的征发才有望进行。《二年律令·户律》324简:“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会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建立户籍才是最关键的,对于不立户占田宅、代替他人占田宅者,没收宅地,戍边二岁。《二年律令·户律》318简:“未授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授田宅”是要确立农户的居住地,是建立户籍的必备要件,而划分宅地需要时间,所以才有为户之后没有得到田宅的情况。在西汉初期,在大量待垦荒地无人开垦的情况下,“名田宅”的关键在于通过确定有园圃的宅地明确小农在里中的位置,建立户籍,让小农定居下来,从事农业生产。立户是核心,有户籍即意味着有百亩之田,根本不需要地方官去为农户划分耕地。
第二,一户百亩的授田制确定了每户小农的田税征收标准。秦律规定:
“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貇(垦)不貇(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36](P27)
“禾、刍稿徹(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37](P28)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入禾稼、刍稿,辄为廥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38](P37-38)
禾、刍、稿三者并举,刍稿均按顷征收,咸阳以二万石为一积,外地以万石为一积,其出仓、入仓、增积、核验手续规定都一样,三者共同构成秦的田税。刍、稿按顷征收,禾(粮食)也应该按倾征收。西汉在继承秦授田制的同时也延续了秦按顷计征刍稿的制度。《二年律令·田律》240—242简:“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刍稿节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刍稿皆以顷计征。
《二年律令·田律》255简:“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户刍也以倾计征。《汉书·贡禹传》注引师古曰:“租税之法皆依田亩。”[39](卷72P3076)《盐铁论·未通》:“田虽三十而以倾亩出税。”即以百亩之田为计税基础。西汉与秦一样,禾、刍、稿一起构成田税,且都按顷征收。土地一经授予,无论种与不种,产量高低,都要以顷为单位缴纳固定数量的田税。[40]授田制下“一夫百亩”之制确定了一个五口之家应该缴纳的田税数额。小农劳动被国家用百亩之田的产出加以物化,构成了田税(什五之一或三十税一)的物质基础。各地农官和基层官吏只要确定了每年农作物的收成情况,就可以决定每户的税额。[41]小农劳动在劳动者与国家之间以相对稳定的分成租率做了明确的分割。
第三,激发劳动者的潜能,使之尽力农业生产。一夫百亩的制度之下,只要农民开垦了百亩之田,其田税负担就是合理的。如果农民开垦了百亩以上的土地,他还会得到更多的收入,制度具有以授促垦的功能,这与秦汉政府一直推行的劝农政策是一脉相承的。一夫百亩的规定,最大化地激发了劳动者的潜能,使潜在的耕地资源与劳动力之间达到最优配置,有利于农业的发展。[42]至于受田者是否能得到百亩之田、田地质量的好坏、田宅继承等问题与秦汉授田制的关系不大[43]。
劳动力在秦和西汉早期是一种价值很大的稀缺资源,资源的稀缺性引起各利益主体对劳动力的争夺,造成国家控制下的农业劳动力的流失。[44]汉初授田制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税率明确且较轻的田税征收规定,有效减少了劳动力的流失,促使小农劳动专注于农业,固着于土地,便于赋税的征收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西汉的授田制是一种基于户籍登记的农业劳动力编制和田税计量制度,其存在时间与户籍登记和田税征收相始终。
【注释】
[1]典型者如杨振红认为:田宅的名有以户为单位,数量按照户主的爵位身份确定;国家对不够田宅标准的人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给授,对依律多占田宅的人则予以收回;以爵位名田宅制度是“限”与“授”并举,“限”的意义可能大于“授”。见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2]经济学(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认为一切制度都是为了规范人们对稀缺资源的利用,有效减少交易费用而设立的,资源(土地、劳动力等等)没有稀缺性,就不会产生交易费用,也就没有为之设置财产(产权)制度加以规范的必要。总体来看,与生产有关的资源都具有稀缺性,但时代不同,资源稀缺的种类和程度不同。
[3]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www.xing528.com)
[4]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5]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2年版。
[6]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7]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8]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9]《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报告》,《文物》,1974年第6期。
[10]简号为:24.1B、27.3、27.4、29.1、29.2、54.19、55.20、55.25、95.20、103.24、133.20、161.1、176.27、194.20、203.3、203.4、203.7、203.12、203.13、203.16、203.19、203.23、203.27、203.32、230.9、231.25、254.11、274.28、286.5、317.2、443.39,以上据《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E.P.T11:11、E.P.T25:17、E.P.T:40:17、E.P.T40:23、E.P.T40:27、E.P.T40:136、E.P.T40:215、E.P.T43:196、E.P.T43:220、E.P.T43:271、E.P.T43:335、E.P.T44:39、E.P.T44:1、E.P.T48:30、E.P.T59:97、E.P.T59:622、E.P.T59:675、E.P.T59:780、E.P.T65:119、E.P.T65:121、E.P.T65:145、E.P.T65:288、E.P.T65:290、E.P.T65:383、E.P.T65:384、E.P.T65:401、E.P.T65:411、E.P.T65:413、E.P.T65:454、E.P.T65:455、E.P.T65:478、E.P.T65:495、E.P.T65:498、E.P.T65:874、E.P.T65:222,以上据《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1]《汉书·高帝纪》载刘邦夫妇与一双子女;《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一家只有夫妇二人。
[12]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13]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4]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15]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16]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17]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2期。
[18]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2期。
[19]关于汉代粮食亩产,看法较多,如宁可《汉代农业生产漫谈》(《光明日报》1979午10月4日),《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2期)估计为正年景一般田地每市亩平均约产粟140市斤(产麦约150市斤);张泽咸、郭松义《略论我国封建时代的粮食亩产》(《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认为战国秦汉时期一般亩产在100市斤上下;胡戟《从耕二余说起》(《中国农史》1983年第4期)估计为每市亩约产粟117市斤(麦125市斤);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魏晋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认为亩产在70斤上下。宁可先生论述翔实,结论较为公允,本文采之。
[20]这一结论是在劳动生产力不变,投入单位耕地的劳动量不变的情况下得出的,若是出现了更先进的生产工具,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力,如机械化等,则另当别论。若减少单位耕地投入的劳动量,采取更加粗放的耕作方式,或者采取西欧中世纪的三圃轮耕方式,也可以扩大耕种面积,但粮食的剩余率不会有提高(见前宁可文),而且,战国秦汉以降,农业生产的发展趋势是由粗放趋于精耕细作,人作为经济的理性动物,是不会轻易放弃现有的耕作习惯,采取更加粗放的耕作方式,以开垦更多的土地,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并不会增加粮食产出总量。
[21]对汉初人口有多种估计,葛剑雄做了详细辨析,作出了秦朝人口3000万,汉初人口1500万的判断,本文从其观点。详细辨析见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22]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23]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2年版。
[24]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5]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2年版。
[26]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2年版。
[27]见《汉书》卷4《文帝纪》:文帝二年、十二年、十三年、后元二年诏;卷5《景帝纪》:后元三年诏。
[28]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1965年版。
[29]见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页的推算。
[30]《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14.33A:“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守受薄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以东至西河郡十一,农都尉官二,调物钱谷漕转櫂为民困乏,愿调有余给不□。”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337页;《后汉书》卷76《循吏传·孟尝》:合浦郡“不产谷实,而海出珠宝,与交趾比境,常通商贩,贸籴粮食”。中华书局版,第2473页。
[31]王先谦《汉书补注》宋祁曰:“‘可垦’下越本无‘不可垦’三字,淳化本无‘不垦’二字,邵本无‘可’字。王鸣盛曰:此误衍‘不可垦’三字,南监无。”如此,则“可垦不可垦”释为“可垦不垦”即没有开垦的可耕地为是。
[32]元始二年密度数据见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7页。
[33]战国秦汉时期土地买卖的史料有:《韩非子·外诸说左上》:“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赵括“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汉书·食货志》载晁错语:百姓“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第一条史料,交易对象为“宅圃”,与土地无关,第二条史料交易对象为“田宅”,恐怕宅的成分多于田的成分,而且,是否成交还不得而知;第三条史料的交易对象与第二条史料相同,多半指“宅”;《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纯为过秦之词,难以全信。至于《汉书·萧何传》载萧何买田自污,更难以说明土地交易的频繁。文献中见到的土地交易记载全都在疑似之间,说不存在频繁的土地交易似不为过。
[34]见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1期。李恒全:《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汉代限田制说》,《史学月刊》2007年第9期。
[35]《通典·食货一》:“簿书既广,必籍众功,籍众功则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则人无可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政于众多之胥,欲计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亦不可得而详矣。”制度成本之大于此可见一斑。
[3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3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39]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40]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有详细论述,可参阅。
[41]《后汉书》卷76《秦彭传》载秦彭“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
[42]杜佑说商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是确当之语。见《通典》卷一《食货》,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页。
[43]赵佑《温故录》:“后世井法既坏,万无可复,限民名田之议,亦有不能行,民生田宅,一切皆民自营之,上之人听其自勤自惰,自贫自富,自买自卖于其间,而惟证科之是计,安问所谓制民之产?”见《诸子集成》第一册(清)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7页。
[44]秦代主要体现在秦与三晋国家的人口争夺,汉初则有汉王朝与诸侯王国之间的人力争夺,国家与豪强之间对劳动力的争夺,工商业对劳动力的分割等。不论哪一种争夺,都会减少国家控制下农业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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