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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规则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了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上述规则来追究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这应当可以视为对劳动者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规则研究

《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履行的各种抗辩权、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合同的保全等。

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明显少于《合同法》,究其原因在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一般合同的履行相比,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性。由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受到来自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因此,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并非由当事人自治。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仅规定了全面履行这一条原则,但事实上,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至少还应当包括亲自履行、协助履行等。尤其是协助履行原则,应当既包含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又包含用人单位的照顾义务,许多在劳动合同中未能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都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来加以推定,如前文所述,即使劳动合同中不涉及保密条款,劳动者基于协助履行原则推导出的忠实义务,仍应当保守用人单位之商业秘密。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主要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三、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www.xing528.com)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规则。但正如本书在上编中关于三角劳动关系的阐述,在劳动合同中,既有可能出现向第三人履行,也有可能出现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况,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劳务派遣。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务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劳动者,但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被派遣劳动者要依照派遣机构的指示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自己的劳动,从而完成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这属于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此外,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尽管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合同的第三人,但也应当按照与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约定,承担一部分雇主职责,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这属于典型的由第三人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了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上述规则来追究违约责任。比如,被派遣劳动者若未能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约定的劳动或提供的劳动不符合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向劳务派遣机构承担责任;实际用工单位未能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派遣机构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责任。

四、《合同法》上的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运用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这三类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都有其特殊性。

《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劳动合同一般都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即劳动者先按照合同约定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提供约定的劳动,用人单位再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通常没有适用的余地。即使劳动合同对于履行顺序没有特别约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开始起算,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定是从劳动者报到并提供劳动开始,其后,用人单位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合同法》上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与在其他合同中的适用没有明显不同。正如上文所言,劳动合同一般都是劳动者先按照合同约定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提供约定的劳动,用人单位再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如果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或提供的劳动不符合约定的,用人单位有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资。此外,从逻辑上来看,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先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其后,劳动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尽到劳动安全保护的义务,则劳动者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这应当可以视为对劳动者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有无适用的余地,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最主要的义务是支付工资,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上月支付了工资,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就会继续履行合同,提供劳动;而一旦用人单位经营情况恶化无力支付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无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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