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角”雇佣关系的界定
(一)“三角”雇佣关系的概念和成因
1.两个实例
实例1:A食品厂(以下简称“A厂”)将工人B派往C超市,负责将A厂所生产的食品摆上C超市的货架,并在C超市内推销A厂的食品,工人B在C超市的管理下工作,但每月从A厂那里领取固定的底薪,并根据销售额提成。
实例2:D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将工人B提供给A厂,A厂又将工人B派往C超市,负责将A厂所生产的食品摆上C超市的货架,并在C超市内推销A厂的食品,工人B在C超市的管理下工作,但每月从D公司那里领取固定的薪水,但也有可能根据销售额从A公司那里提成。(www.xing528.com)
2.从上述实例推导出“三角”雇佣关系的概念
传统雇佣一般只涉及两方主体:雇主和雇员。但现在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一些更为复杂的雇佣形式,涉及第三方乃至更多方,比如:实例1中的工人B,在工作的过程中既服从于A厂又服从于C超市;实例2中的工人B,在工作的过程中先是服从于D公司而被派往A厂,而后又服从于A厂被派往C超市,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时候又很可能被要求穿上由C超市提供的统一的服装,并且要服从C超市的规则,而其报酬既来源于D公司所支付的固定的薪水,又来源于A厂根据销售额所支付的提成。
“三角”雇佣关系的概念,源于国际劳工大会在第九十一届会议上所作出的报告《雇佣关系的范围》,指的是某类特殊的雇佣关系:在这类雇佣关系当中,雇员需要面对两方甚至两方以上在不同方面行使雇主权力(权利)的主体。[1]显然,所谓“三角”雇佣关系,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种事实上的概括性的描述,即:当某企业(供给方)的雇主为第三方(使用方企业)提供劳动或服务,因此该企业的雇员亦同时为此第三方的利益而工作时,“三角”雇佣关系即因此产生……[2]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合同可能带来一些技术上的困难,因为牵涉的雇员可能会发现他们正在同时与两个(或更多)的对话者打交道。而这两者又都具有传统意义上‘雇主’的若干功能。本报告中的“三角”雇佣关系一词即用来描述此类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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