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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宗教复兴带来的问题与反思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与此同时,民间宗教的兴盛也引发了认识层面,宗教层面,社会层面和政府管理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面临解决的重要课题,而现有的对于民间宗教的界定与政策却极大地制约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完全不承认民间宗教的合法地位,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政策,最终的结果就会变成放任自流或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由基层政府自行处理,这都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民间宗教复兴带来的问题与反思

民间宗教复兴所引发的问题与反思

马 静(1)

提 要: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宗教在一个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中迅速复兴,与五大宗教一样,民间宗教信仰满足了一部分公民的精神需要,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和谐宗教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民间宗教的兴盛也引发了认识层面,宗教层面,社会层面和政府管理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面临解决的重要课题,而现有的对于民间宗教的界定与政策却极大地制约了这些问题的解决。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决策者,都应当充分认识到民间宗教的独特性、复杂性与长期性,从问题出发,积极探寻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民间宗教界定宗教问题社会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理念的进步和宗教政策的调整,各地民间宗教在一个比较宽松的政治环境下不断恢复,组织及其信徒迅速发展壮大,大量的村庙重修、重建,地方宗教仪式传统大规模地在这些庙宇中复苏和重塑,广大乡村乃至许多城镇都出现了民间宗教复兴的态势。随着民间宗教组织从地下走向公开,重新活跃于乡村社会,如何应对与其相伴随的各种显性和潜在问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面临解决的重要课题。这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问题,本文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间宗教界定混乱对政策制定的影响

无论是进行民间宗教方面的学术研究,或是对民间宗教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民间宗教的界定无疑是最首要的条件,但是民间宗教的概念、内涵至今在学术上和政治上都还是一个十分含糊的问题。民间宗教指代的实际内容往往差别很大,而且与新兴宗教、民俗宗教、普化宗教、民间信仰、民间教派、迷信活动、宗教风俗、文化遗产等概念在对象上有着太多的重叠,难以将其彻底区分开来。界定上的模糊最终导致学者们对民间宗教的特点、功能等问题也同样不可能形成一个较为广泛被认可的答案。

目前在多数领域被采纳的关于民间宗教的界定,明显受到了历史根源的和外来文化的双重影响。历史上民间宗教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异端、宗教的外道,往往表现出与国家统治秩序离异、抗争的状态,这就导致了民间宗教长期受到压制和不被承认。近年来这种观念在西方理论的影响下日渐松动,其中有两种观念对中国学术界关于民间宗教的认识影响比较大,一是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的“大传统与小传统”;(2)二是杨庆的“弥漫性宗教”。(3)我们发现,在西方学术的影响下,学者研究视野中民间宗教的指代范畴变得越来越宽泛了,但官方对民间宗教的定义却停滞不前。

研究者自身的立场的差异,决定了作为分析工具的民间宗教将会以不同的方式被解释,那么研究者就会选择不同的界定方式。短期来看,给出一个适用于一切民间宗教现象的“民间宗教”定义仍十分困难,不过对近年来关于民间宗教的研究成果作简单梳理后,大体上便呈现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不承认民间的信仰、仪式是宗教。虽然目前我国的民间宗教以越来越广泛的方式融入民众生活中,但仍经常被视为一种“愚昧”的文化现象,更没有将其纳入相应的管理体制当中。这些观点传统地认为中国的宗教特指五大正统宗教,并担心将二者混同,会导致有人打着宗教旗号,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散布封建迷信学说,骗取民众钱财,扰乱社会,危害国家。另一种认为民间的信仰、仪式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民间宗教”。虽然他们在何谓民间宗教上有一定分歧,但普遍反对把这些内容简单视为不成体系的“迷信”或“原始巫术”的残余,认为民间宗教与五大宗教具有相同的本质和不同的表现形态,甚至致力于为民间宗教争取到像五大合法性宗教那样的生存地位和发展空间。

上述认识上的分歧,实际上反映了民间宗教的政治性和文化性的差异,前者关注政治性,担心民间宗教无建制、无组织、非理性等特点会危害意识形态和社会管理;后者却是从文化的视角出发,适应民间宗教纷繁复杂的发展状况,以寻找更为切合的研究途径。虽然这两种观点都是基于民间宗教自身某些特点产生的,但当我们充分考察民间宗教的发展现状后,不得不承认民间宗教的政治性在当代社会已经大大削弱了。与历史上的民间宗教相比,当代民间宗教所处的社会环境、信众的思想层次、宣传的宗教理念以及宗教实践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没有像传统民间宗教那样与国家权威形成对立,大多拥护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通过发挥其道德约束、社会教化、人文关怀等积极因素,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虽然民间宗教发生了上述变化,但“旧有的观点仍然影响着许多人,我们对待民间宗教的态度没有明确加以调整,这使得民间宗教仍然处在灰色地带和自发状态,处于社会管理体制之外,这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4)当更多的宗教表现形式出现时,政府目前关于宗教的定义就显得过时了,将不利于政府顺应时代变迁而逐步调整政策措施,这种制度层面的僵化实际上是加大了宗教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完全不承认民间宗教的合法地位,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政策,最终的结果就会变成放任自流或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由基层政府自行处理,这都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可见,恰当的界定是政策的基础,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有必要对多样化民间宗教进行深入调研、重新定义,然后才能对民间宗教进行分类管制,而不是否定或一刀切。对那些通过调研结果表明确属良性的传统习俗,应该给予制度保障,给予其合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空间。而对那些迷信色彩特别浓厚,给人们和社会带来危害的仪式或组织,则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二、民间宗教兴盛对官方宗教的影响

我国的宗教政策提倡不同宗教之间互相尊重,共同谋求和谐之道,民间宗教与官方宗教之间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保持彼此间的良性互动。历史上的民间宗教与官方宗教之间是一种既区别,又相似,既对立,又补充的关系。民间宗教在神灵信仰、仪式、教义、组织等方面虽不如官方宗教完整,所信奉的神癨,也是由民间信仰、道教佛教中的神灵杂糅而成的。但是佛教、道教也从民间宗教中吸收借鉴了许多内容。同时也受到了民间宗教功利原则的影响,把民间流行的神癨编入自己的神灵谱系,使中国宗教在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过程中整体上呈现出多神性、功利性、世俗性等特点。宗教的功利性,也引发了宗教的世俗化,主要体现在其接引方式的简便化,及其宗教仪式的趋利性。

随着民间宗教的复兴,越来越多的民众不是在正规的宗教庙宇,而是在村头巷尾的小庙中过着独特的“宗教生活”,他们中也有人认为自己所信仰的是佛教、道教,但实际上往往是佛、道不分,所供奉的也并非佛、道神明,而是一些民俗神、地方神,这种信仰状态占据了中国信仰群体的绝大部分。与此同时,官方宗教的政治身份被淡化,政治优势与特权丧失,活动范围也逐渐缩小,这与民间宗教的兴盛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官方宗教为因应社会大众,获得更多的信众支持,正在逐渐地民间化、生活化,他们与民间宗教间的界限正在消失。当二者之间地位上的鸿沟逐渐消失时,却在争夺宗教资源这一问题上体现出一种紧张的竞争关系。

以佛、道寺庙为例,为了满足民众对民间信仰的需求,正统宗教也积极地投合民间宗教要求,在庄严的宗教场所供奉起了在民众中更有市场的民俗神、地方神,并大量开展求签、问卜、降灵、扶鸾、牵亡、许愿、牺供等迷信活动,导致官方正统宗教迅速地世俗化。在利益的驱使下,宗教景区大量销售迷信用品、迷信书刊,一些迎合游客的负面文化产品得到了深入的“开发”,其中以“烧香”和“开光”最为普遍。各地佛教景点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诱导游客烧香的问题,这是对“烧香”所代表的宗教意义的严重曲解。“开光”也往往被渲染成具有神奇的护佑功能,标有“已开光”字样的各种旅游产品充斥佛教景点内外。这些仪式大大加深了民众对宗教的依赖,扩大了宗教的影响,增加了寺庙的经济来源,但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宗教的神圣性。

三、民间宗教活动对社会治理的影响(www.xing528.com)

首先,民间宗教活动造成社会思想上的混乱。民间宗教信仰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民间宗教的兴盛同时也弥补和丰富了农村的文化娱乐活动,发挥着传统社会“神道设教”的教化功能。但是,由于民间宗教信仰的功利性很强,加之信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极易导致农村封建迷信活动的泛滥,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对社会的稳定与思想的统一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截然区分迷信与民间宗教的界限,随着民间宗教的升温并拥有了越来越多的信众,便有人乘机打起宗教旗号,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替人测字、算命,散布封建迷信学说,骗取民众钱财,扰乱社会治安。符咒、巫术、卜筮、占星、命相、扶乩和种种奇门遁甲之术等祭祀礼仪也随之不断升温,这些内容强化了民众对科学的抵触心理,导致乡村社会封建迷信的流行。

其次,某些民间宗教活动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民间宗教的多神信仰,使它能够兼容各种异端邪说,因而极易在宗教自由的幌子下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造成宗教狂热,从而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有可能发展为邪教组织。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其中以法轮功影响最大,遍布全国城乡。虽然历史上的某些民间宗教曾被统治者列为“邪教”,但现实中的民间宗教却与邪教有着本质的不同,民间宗教与官方宗教一样发挥着社会整合、心理调适、伦理教化和社会交往的积极功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而邪教在形式上虽然具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实质上往往利用各种手段危害群众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图谋颠覆政权。

再次,民间宗教活动会引起或激化一些社会矛盾。有的地方为了新建、扩建庙宇,非法占用农村土地,浪费土地资源,浪费社会财力,搞摊派加重农民负担,这些行为都会进一步激化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而且借民间宗教的名义进行的大型活动,有些甚至是典型的迷信活动,这类活动特别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民间宗教弥散的特点使它可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组织形式上的松散无序,无疑会使这类矛盾解决起来相当困难,增加政府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及难度。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这一认识对于民间宗教同样适用。在解决民间宗教问题时也要注重发挥积极因素,减少消极影响。对民间宗教所引发的这类社会问题,管理得当,注意尊重和保护民众的健康信仰和文化权益,社会就会和谐稳定。多年来的事实证明,对于我国社会广泛存在的民间信仰,简单地视之为封建迷信予以打击取缔的做法行不通。同样,对民间信仰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者党政参与、运用行政力量来促进其发展,也是有害的。

四、民间宗教组织对政府基层管理的影响

受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和行政权力的干预,中国乡村社会的自治功能一度被中断,如今,这一传统又随着民间宗教的复兴,重新成为乡村自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庙一类的民间宗教组织,不仅成为农民开展社会活动的中心,同时有效推动了农村社区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成为乡村的公共生活空间和维系乡村秩序的纽带。但另一方面,民间宗教组织的发展又会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在某些地区,随着信徒逐渐增多,民间宗教管理者在乡村的威望也逐步树立起来,他们在乡村的组织和动员能力进一步加强。有些地方农村民间宗教组织逐渐取代原村委会的某些社会职能,客观上强化了乡村原有的自治传统,使乡村两级管理体制受到进一步削弱。

民间宗教在社会治理上体现了国家管理与社会自治冲突的一面,国家在这个方面处于两难境地。任由民间宗教组织游离于政府管理体制之外,不利于社会和谐,专门管理就意味着承认并夸大其合理性,没有相关的立法,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而民间宗教组织的游离状态却决定了它一经建立,就可能卷入社会事务,造成宗教网络与行政网络的交叉。为了达到服务信众的目的,管理者会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宗教体系,为自己创造一种身份认同,并在地方社会中营造出一个自治的空间。在农村社会,这种自治空间成为另外一个可供人们选择的集体,这是一个与国家基层组织相分离的但又相互补充的领域。以西安市长安区为例,民间庙宇的管理方式一般包括家族式管理、庙宇管委会管理、老人管理、承包人管理、协会管理、联络员或庙头管理等模式,其中大部分属于自我管理模式,只有少数的承包人是由村委会委托,也有一些管委会是由基层政府负责人牵头的,这实际上就在该区形成为数很多、形态各异、大小不等的基层自治组织,而政府只能控制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在政府眼里,民间宗教是一种竞争性的权威资源,必须加以监视。因此政府对于组织化的民间宗教疑虑重重,思考如何才能克服民间宗教组织的影响,将其行政管理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往往对一些未能纳入基层管理体系的组织加以取缔,但是成效不佳,究其原因,一是由于难以把握尺度,一是由于无法可依。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用强硬的方式加以打压,唯恐伤害信众,拉大他们与政府的感情距离,或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迫使他们像历史上的民间宗教一样进入秘密或半秘密状态。但是说服教育一类的温和手段又很难解决问题。以拆除民间乱建的寺庙殿观一事为例,笔者在西安市长安区调查发现,宗教部门对非法民间宗教活动进行干预的行动方案,往往会因为民间宗教自组织的群体抵抗而收效甚微。国家在对社会推进其意志的过程中,权威的力量在遭遇地方力量时被消解了。再者,民间宗教没有合法的身份,实际管理中也没有政策、法规依据,政府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即不能保障民间宗教组织的权益,也不能使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仅就建庙一事来看,虽然国家宗教制度规定不能随便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但很多信徒并没有把乱建观殿、私设聚会点看作是一种违法行为。遇到政府的干预时,他们又会打着诸如民俗、慈善社会福利等旗号规避责任,以各种各样的非宗教名义来修建实际的宗教活动场所。

可见,以何种方式何种程度介入民间宗教事务中,既满足民间宗教的文化需求,又满足政府的社会管理需求,仍然是政府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更为合理的政策起点也许是尊重和把握宗教自身发展规律,承认民间宗教的不可消亡性,那种不予承认,回避问题的态度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对于农村民间宗教信仰,如果疏于管理,将不利于构建和谐农村社会,也可能产生许多负面的社会影响。承认民间宗教的实在性是我们制定相应政策和立法的基础,但是以往那种仅靠行政干预解决宗教问题的方式也有明显缺陷。牟钟鉴说:“信仰的力量需要信仰的力量加以平衡,政治力量的过分介入,往往发生负面效应而不解决问题。”(5)以此看来,如果能从文化层面或者从宗教关系入手,依靠文化或宗教的力量来解决民间宗教问题,应该是另外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

【注释】

(1)作者简介:马静,女,西安财经学院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研室讲师,历史学院博士,从事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研究。

(2)大传统与小传统是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在1956年出版的《农民社会与文化》中提出的一种复杂社会中文化传统的二元架构理论。大传统(great tradi-tion)指的是以都市为中心,社会中少数上层人士、知识分子所代表的文化,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指生长在村落共同体中多数农民所代表的地方乡土生活文化。

(3)参见杨庆(C.K.Yang)《中国社会中的宗教》第十二章,范丽珠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杨庆区分了两种宗教类型: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和分散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制度性宗教有自己的神学、仪式和组织体系,独立于其他世俗社会组织之外,自成一种社会制度,有其基本的观念和结构。分散性宗教拥有神学理论、崇拜对象及信仰者,于是能十分紧密地渗透进一种或多种的世俗制度中,从而成为世俗制度的观念、仪式和结构的一部分。

(4)牟钟鉴:《对中国民间宗教要有一个新的认识》,《中国民族报》2008年11月11日。

(5)牟钟鉴:《宗教文化生态的中国模式》,《中国民族报》20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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