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 荣(1)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在分析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的基础上,论述了处理两者之间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既要包容差异、尊重多样,又要坚持主流、加强引导。
关键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宗教文化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科学命题。这是党基于新的时代条件和历史起点所做出的战略决策,是巩固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团结奋斗的根本保证。而宗教作为一个在中国1亿多信教群众中有着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必然会在社会意识领域中发挥其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那么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中,如何看待宗教,如何看待两者的关系,这就成为当前不得不深入思考的现实问题。
二、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
(一)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
宗教包括宗教信仰、教义、教律、组织、神语史说、情感体验、心理状态等综合性的复杂内容,即由宗教的观念或思想、宗教的感情或体验、宗教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宗教的组织和制度为基本要素构成的体系。而文化“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理念文化。宗教作为文化的一种形式,它具有上述文化的全部三种表现形态:宗教的寺院、器具可以说是物质文化,宗教的制度、仪规、节庆属于制度文化,宗教的信仰、伦理、禁忌等则属于理念文化。”(2)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根植于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反映着人类生存、认识和活动的某种式样;宗教这种文化现象又是特殊的文化现象,是以虚幻的方式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文化体系。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宗教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氏族宗教演变为民族宗教再到世界宗教,即从自然宗教发展到人为宗教。宗教的发展日趋成熟——宗教神学的教条化、宗教准则的经典化、宗教礼仪的固定化、宗教组织的制度化,因而宗教也是一种规范文化。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表现出一定的包容性。宗教本身是一种有关人与世界的观念或学说,它力图以神的观念来解释世界、解释人与社会、解释人与自然、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便是一种宗教哲学;宗教的教义、神谕、训诫又是一种强化形态的宗教道德,它提供了人们对宇宙、自然及人生意义的某种回答,对真、善、美与假、恶、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因而是一种价值判断与认知体系;在宗教制度里,从最初的宗教法律到后来颇具典章形式的宗教经典、宗教审判以及各种刑罚表明确实存在着一种宗教法律;宗教又有经济行为——各种寺产、庙产、寺院经济种类繁多,宗教组织体系的构建、宗教意识的传播、宗教设施建设、宗教事务活动等,都是建立在经济实力基础上的。而宗教意识、宗教组织、宗教礼仪、宗教政治和宗教文化等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也都要以宗教实体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宗教又是一种政治制度,这主要是通过宗教教团与国家的关系、与民族的关系、与阶级的关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出来的,现代的宗教性政党、政治组织等,显然也是一种宗教政治。宗教又包含着教育,宗教教育是宗教文化得以源远流长的基础。以宗教教义为核心,通过一定制度,以不同方式、不同层次对信教者进行系统的宗教教育,这是宗教特有的教育功能的主要内容。宗教还包含着医疗、慈善等事业。由此可见,“宗教实际囊括了一切文化形式”,(3)以至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不得不说,宗教就是一种文化,或者说宗教创造了它自己的文化形式,因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宗教文化。
(二)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其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层层递进、有机统一。而将宗教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的视野中予以关注和考量,并做出理论上的阐释和说明,这是时代和实践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文化、先进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可以包容宗教文化。国家宗教局原局长叶小文认为,正确研究宗教文化,关系到正确把握民族的“文化根子”,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包括正确对待宗教文化问题。(4)而就社会主义社会以及核心价值体系而言,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目前为止最先进的社会制度,是对以往一切社会形态的超越和根本性改变,具有宽容性、文明性、进步性,能够容纳不损害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任何思想。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灵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处于统领地位。对于宗教,尽管存在着世界观领域的根本对立,但马克思主义者从来不否认其在人类历史上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的全面而深刻的影响,而且马克思主义本身也包含了对宗教思想的批判性吸收。因为马克思主义从来就是在同各种思想观念的相互激荡和斗争中发展的。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社会思想观念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与宗教并不完全对立,二者在认识领域中存在着一定的共识。如在方法论的领域里,其一,宗教思想往往运用辩证法来解释世间的万事万物;其二,宗教也十分认从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等。同时,由于作为思想观念乃至社会文化形式的宗教,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许多有积极意义的教义教理已经沉淀并内化为民族身份意识、价值观念乃至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引领和整合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各种思想文化,才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注入新鲜血液,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中扩大社会认同、形成思想共识,从而团结不同信仰的信教群众共同进步。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最广泛的主体性要求。这种要求得到普遍性的认同,形成全社会最基本的共识,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共同利益之反映。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
而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与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要求的中国当代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倡导的和谐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不管是佛教的“人间净土”,道教的“天人合一”,还是伊斯兰教的“信仰与善行”一致,基督教的“平等、博爱和公正”理想,都是对于人类美好正义社会的一种追求、向往。这种追求、向往也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愿望,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协调一致的。二者的契合说明,宗教文化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另一个事实是,宗教所倡导的价值观对信教群众所产生的普遍约束作用在目前形势下仍是无可取代的。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在倡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前提下,要大力弘扬宗教文化的积极因素。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对宗教文化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灵魂,它强调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是中华民族富于进取的思想品格,是各族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强大精神力量。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中华民族自立自强的精神支持,成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
而宗教,无论是佛教、道教,还是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都有爱国主义传统。佛教提倡“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坚持“济世利人,护国爱民”;伊斯兰教认同“爱国是伊玛尼的一部分”;天主教强调“爱国爱教都是天主的诫命”;基督教提出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另一方面,宗教也并不是完全保守,而是十分讲究与时俱进,即顺应社会变革的要求,不断调适自身。从纵向看,宗教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变自己的形式,以适应不同社会制度的需要;从横向看,宗教在向异族、异地传播过程中,与当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调和、相容乃至改造自身,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宗教在各自所允许的限度内对某些含义模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教义、语义做出新的解释和补充,也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对某些教规礼仪和宗教组织机构、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使之更适应当时、当地政治斗争和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因而宗教呈现出绵延数世的生命力。(www.xing528.com)
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在这个历史过程中,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日趋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社会思想空前活跃,人们的价值观也因此显现出多样化态势。宗教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紧跟时代变化,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有先进性的导向,又有广泛性的要求。它明确了当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优秀革命道德与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
我国五大宗教的教义、教理中都有明确的“抑恶扬善”的伦理思想,这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共性。同时也应看到,宗教伦理与世俗伦理相比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宗教伦理的神圣性——宗教通过对社会世俗伦理的“神圣化”,为世俗伦理提供了一个终极保障,至上权威,使世俗道德变得“神圣”起来,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信教群众对现存道德关系、道德规范、道德准则的认可与遵守。宗教伦理与世俗伦理也存在一定的共性——在伦理目的、伦理判断、伦理规范、伦理功能和伦理价值等方面,宗教伦理和世俗伦理有着互为相通的共性关系。因此,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基础,而宗教伦理对于信教群众明确荣辱意识具有深远的影响。
总之,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属于思想文化领域的问题,必须尊重意识形态建设一般规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在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与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发挥宗教文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中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作为思想观念形态的宗教,尽管可以将其列入思想文化领域,但它是一种多元化、多维度,与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要素交织和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现象的存在。宗教的消极方面会对社会主义文化主导地位的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形成广泛的社会认同等产生巨大社会阻力甚至破坏作用。因此必须解决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促使宗教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发挥自身在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历史进程中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处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宗教之间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由于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的紧迫性,处理两者之间关系必须要本着积极而又稳妥的方针,尊重意识形态建设规律,并在这一处理过程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性与包容性、先进性与广泛性的要求。
(一)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宗教的引领作用。这一主导地位既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所决定,也是为其作为思想意识的科学性与价值性所决定。在当前我国思想文化领域内各种社会意识和社会思潮空前活跃的时代背景下,正确处理多元与主流的关系对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创新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和整合社会思潮的形式和方法,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对社会主义建设积极作用的一面,从而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就是说,既要包容差异、尊重多样,又要坚持主流、加强引导。一方面,要对当前宗教及宗教问题客观分析、全面认识和正确评价,要彻底摒弃简单化对待宗教的思维,要积极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宗教,发挥宗教在思想文化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包容性和主导性;另一方面,由于宗教自身的局限性和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宗教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并非都是正面的积极的,其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对于宗教势力力图超越私人信仰领域,染指社会公共领域,进而争夺意识形态主导权的企图要给予高度重视。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但这决不等于将宗教信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放在同等的地位。要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在尊重群众信仰自由,促进和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宗教加强管理和引导。思想文化建设有着其自身的规律,处理宗教问题要坚持党的宗教政策,要更多地从宣传引导入手,更多地采取教育、说服的手段,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
同时也应当看到,宗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既存在合力,又存在张力。宗教具有强大的影响社会的生命力,宗教的社会文化心理机制促使了宗教的扩张,一种强烈传播其信仰的企图成为宗教的明显特质。要坚决抵制借宗教信仰自由动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体地位的企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的可能和实现除了有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性之外,还有赖于它的意识形态主流的政治地位,有赖于我国正确的宗教政策。要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和途径在全社会树立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过程之中,使其延伸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于宗教,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导作用和凝聚功能,促使宗教界“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的解释”。(5)
(二)着眼国际环境,进行宗教工作机制的创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是指导社会发展,改革创新的理论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宗教界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宗教工作也相应地要创新和发展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当代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程度空前深化,社会发展速度加快,这就要求思考宗教问题不能闭门造车,而是要放到国际大环境中去思考,要始终与世界局势、时代潮流相结合,着眼于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才能不断通过对国际形势的观察、历史的比较、未来的把握中,持续推进党的宗教理论的创新。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境外敌对势力也加紧了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活动。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作为渗透的工具,打着宗教旗号进行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二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这两种情况有时也相互交叉。新时期宗教工作的着力点,一是要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信念,增强识别正常宗教往来与披着宗教外衣搞渗透活动的能力,培养树立和抵御防范宗教渗透的思想意识,提高辨别宗教渗透与宗教交流、传播的能力;二是要用加强和谐文化建设的办法把广大信教群众的理想信念坚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理想上,保护和发扬宗教文化中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文化,大力倡导一切有利于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引导和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主旋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之路上勇往直前,并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一全社会成员应当共同遵循的道德规范,渗透到宗教工作中来,使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把“八荣八耻”转化为自觉行动,把“八荣八耻”的具体内容融会到讲经、讲道、宣教的内容和宗教场所及教职人员的行为规约中,并与争创“模范(文明)宗教场所、模范宗教教职人员”等活动结合起来,开展多种形式的、符合各宗教特点的道德评价活动,形成宗教界人人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良好局面。
(该文发表于《陕西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注释】
(1)作者简介:庾荣,女,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研究。
(2)姚南强:《宗教社会学》,东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3)王冬丽:《宗教民族主义刍议》,《湖南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4)叶小文:《略谈宗教文化研究》,《中国宗教》,2003年第12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