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胜(2)
摘 要:英国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代表人物G.A.科恩教授在批判罗尔斯分配正义观的基础之上,倡导一种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包括两大原则:“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两大原则内含四个方面的特点。这四个特点对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相对应的四个方面的启迪价值。
关键词:科恩分配正义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依照六项基本原则: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然而,在当下之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种问题和矛盾凸显,比如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城乡发展差距问题严重,区域发展严重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失衡。这些问题和矛盾必定影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著名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代表G.A.科恩教授倡导的分配正义观,对当下之中国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协调因素或问题有很大的启发性。
一、科恩分配正义观的内容和特点
在当代道德和政治哲学理论中,分配正义业已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比如约翰·罗尔斯、G.A.科恩、罗纳德·德沃金、阿玛蒂亚·森、T.M.斯堪伦、布莱恩·巴里、托马斯·拉切尔、理查德·阿内逊以及约翰·伦梅尔等哲学家们对平等做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各自的分配正义观念。在上述哲学家中,罗尔斯对于分配正义理论的贡献是功不可没的,他的《正义论》一书引领着当今政治哲学家们对于分配正义的思索。对罗尔斯来说,他的总体假设有利于基本善在所有人中平等分配,即使允许不平等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从照顾所有人的利益,特别是最不利者的利益的角度来说,也是一种广义上的平等主义原则。总括起来说,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表现出强烈的平等主义色彩,以至于有些评论家认为罗尔斯引领的左翼平等主义与社会平等主义之间的差异逐渐模糊化了,比如约翰·凯克斯就指出“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倾向于左翼,事实上它不容易与社会主义区分开来”。(3)
然而,在左翼政治哲学家、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主要奠基者和代表人物、牛津大学教授G.A.科恩看来,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平等理论并不彻底;他的平等理论仍然不能摆脱自然偶然性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不适当的影响;他的平等理论中还会出现平等与效率这两种价值相冲突。最主要的是,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该理论中的差别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不平等的正当性做辩护,这些与科恩所捍卫的社会主义平等观大相径庭。科恩的社会主义平等观起源于一种深层的规范信念,这种信念认为正义大致要求经济上的平等分配,同时科恩又指出,这种信念容易受到歪曲或者攻击。因此,在科恩看来,为这种信念辩护的最好方法,就是批判或者反驳那些歪曲或者攻击这种信念的分配正义观点的哲学家。在科恩的《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中,他完成了对以诺齐克为主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对社会主义平等攻击的反驳。在此之后,科恩又把批判的目标转移到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为不彻底的平等所作的正当性证明,并且,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社会主义平等的辩护。
(一)科恩分配正义观的内容:科恩在批判罗尔斯分配正义观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平等观,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原则:“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的原则”和“共享原则”。
1.“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它是一种科恩自己认为的正确的平等原则、正义认可的平等原则。这种原则被学界称为激进的平等原则,因为这种平等原则超越了近代以来两种主要的平等原则,第一种,可被称为“资产阶级的机会平等”原则。“资产阶级的机会平等原则”消除了由社会造成的地位对生活机会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正规和非正规的两种限制。第二种,可被称为“左翼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该原则超出了资产阶级的机会平等原则,因为这种平等原则对社会引起的不利条件进行了纠正。然而,这种平等原则对天赋的或天生的不利条件并没有纠正。科恩倡导的“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超越了以上两种原则,因为这种原则不但旨在纠正由社会引起的不利条件,而且纠正由自然天赋引起的不平等。这种平等原则“试图纠正所有非选择的不利条件,即当事人本身不能被合理地认为对其负责任的不利条件,无论它们是反映社会的不幸的不利条件还是反映自然不幸的条件。一旦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就只是爱好和选择的差异,而不是自然和社会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4)简言之,该原则以“个人选择和运气”为平等的标尺,凡是那些不是个人选择所能决定的因素,无论是社会偶然性因素或者自然偶然性因素,都是运气成分,都是非正义的。
2.“共享原则”。科恩提出,“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虽然能够尽可能实现平等,但是结果仍可能出现不平等,只有用“共享原则”才能实现真正的相对平等。“共享原则”中的“共享”是指“共同互惠”。“共享原则”在科恩看来,“是一种反市场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为你提供服务不是因为这样做我能得到最为回报的什么,而是因为你需要我或你想要我的服务,而你给我提供服务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5)在科恩那里,“共享原则”基于一个人对自己同胞的奉献,不是索取。这种“共享原则”更多的是基于道德方面的考虑,因而,科恩在“共享原则”背后倡导一种平等的道德风尚。
(二)科恩分配正义观的特点。科恩倡导的分配正义观在学界也被称为“激进的社会主义平等观”,这种平等观具有四个方面主要特征:
1.彻底地解决社会和自然两种偶然性因素对人们的不利影响。相对上文提到的两种平等原则而言,科恩倡导的“激进的社会主义平等观”不但旨在消除社会偶然性因素(比如制度、家庭和出身等)对人们的不利影响,而且也力求消去自然偶然性因素(自然天赋和运气等)对人们的不利影响。
2.更加注重个人的选择,很好地弥补了罗尔斯分配正义观对内在的个人选择关注的缺失。罗尔斯认为,当一个正义的基本结构的规则,特别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被社会的公民充分遵守时,这个社会就是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分配正义才会出现。罗尔斯否认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影响分配正义的个人正义和非正义。分配正义不涉及基本结构内的个人选择。然而,科恩强调分配正义原则不仅应该运用于基本结构,还应该被运用到基本结构内的个人选择。因为正是基本结构和这种结构内的选择二者共同反映着利益的不平等。假如分配正义原则是关注利益的不平等的话,就不得不同时关注结构和结构内的选择。除此之外,科恩强调,分配正义是一种“个人利益与负担分配中的正义”,这种分配正义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个人,而不是群体。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科恩更强调的是个人选择,“个人的即政治的”。因此,综上所言,科恩认为差别原则应该应用到基本结构和这种结构内的个人选择。
3.弥补罗尔斯分配正义观所不具备的一种外部“平等的道德风尚”。科恩强调说:分配正义“需要一种支持日常选择的风尚,这是一种超越遵守正义规则的风尚”。(6)为什么所需要的“道德风尚”必须能够指引规则内部的“选择”呢?科恩是这样解释的:仅仅具有分配正义原则,以及正义原则运用的对象——社会基本结构,仍然不能达到一种合理的分配正义效果。因为,在正义原则和社会基本结构内的个人的主观和生活选择仍然能够影响甚至决定分配正义的效果。因而,科恩提出,要想达到一种合理的分配正义效果,必须具有一种运用于分配正义以及社会基本结构外的平等道德风尚,这种道德风尚能够影响基本结构内的个人选择。(www.xing528.com)
4.较好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在发展效率的同时真正做到兼顾公平。罗尔斯力图运用差别原则达到一种“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最佳组合,但是,在科恩看来,当罗尔斯追求“效率”时,就严重侵害了“公平”。相反,科恩倡导“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在他看来,这两种原则不仅能够保证发展中的“效率”,而且能够做到“公平”,更重要的是在坚持“效率”的基础之上保持“公平”。
二、科恩分配正义观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科恩关于分配正义观的阐述对于我国当前的分配正义问题的解决有很好的启迪作用,也必定有助于我国构建一种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体的作用可以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建设制度正义时,充分考虑到社会偶然性因素以及自然偶然性因素对人们的不利影响。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言,公平正义乃是和谐社会的内在本质之一,因而,在建设各种涉及人们的机会选择的制度时,一定要做到保证尽可能的公平和正义。如何做到保证制度的公平和正义呢?科恩倡导的分配正义观给我们一些启示:尽量纠正由社会偶然性因素和自然偶然性因素引起的各种不利影响。然而,在我国当下,影响公平和正义的最主要因素是社会偶然性因素,这种因素引起的各种非正义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难题,比如各种“官二代”、“富二代”以及“星二代”的显现,当代社会不是“拼能力”而是“拼爹”的时代;另外,中国社会的各种阶层固化问题,比如国家某些权力部门、垄断行业、国企和央企选拔年轻人是以内部子弟为主,各种选拔和提拔变成内部子弟招工和提升。因此,我们要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偶然性因素对人们的不利影响,并尽力兼顾自然偶然性因素对人们的不适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制度正义环境。
(二)建设好制度正义的同时关注个人的正义。在中国,正义和公正也遇到许多问题。我们知道制度公正和正义规则在当今世界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对于正处在现代社会之急剧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来说,这种制度公正和公共正义规则资源尤其显得急缺和重要。但是,仅仅具有制度的公正和制度的正义对于解决当前的中国正义问题还远远不够。在当前的中国,我们制定了太多的制度和规矩,但是,正义问题仍然解决不了。因为中国人现在的病不在于没有规矩,而在于不守规矩,不怕规矩。我们不怕规则,不怕制度,我们怕的是“潜规则”,人情因素、权势因素、金钱因素,是最大的“潜规则”,我们怕的是制度背后的这些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在古代的中国没有被解决。个人的选择因素可以左右制度,可以改变制度,甚至可以为一部分人制定特殊的制度。比如一些人在公平制度的空间内,能从中暗箱操作、批条子、打招呼,甚至从量身定制的游戏规则中得利。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一则来自新华网2010年6月17日的报道:6月13日,江西武宁县籍数名大学毕业生反映该县近期考录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一个“硬性”条件就是限招正科级以上干部家属,其他人都被排除在外。这种“限招”规则或者制度明确地为一些有权势者铺路,而把普通的老百姓排斥在公平竞争之外。这种制度或规则在中国还被堂而皇之称为“符合程序”。我们知道“符合程序”有两种语境,一种是名正言顺的公开程序,一种则是暗度陈仓的制度潜规则,更不用说,某些官员制定对某些人有利的“符合程序”的制度。总而言之,我们不但要制定“符合程序”的制度和规则,我们也要考察这些制度内的个人的行为。
(三)建设好正义的强制性环境的同时,积极构造正义的软环境,开发利用道德、舆论、风俗习惯对正义环境的良性作用。我们知道,在西方国家,尤其在美国,法治健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其实,在制度之外,美国等西方国家有一种特殊的精神支柱,那就是宗教精神,尤其是基督教精神。基督教精神强调奉献,耶稣作为神化身为人来到人间,最大的使命是牺牲自己,心甘情愿被犹太人钉在十字架上。除此之外,爱人如己(博爱),怜恤孤儿寡母(建立孤儿院、救济院),平等(在主面前互相是兄弟姐妹),自由(不再被罪束缚)以及爱你的仇敌等等这些基督精神对美国公民的内心世界形成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促使他们遵守制度之外的一些道德准则。但是,在中国,情况就大不相同。在中国,没有一种特定的信仰或者宗教观念能够约束中国人,中国人骨子里更具有一种“此世”、“现实”的观念,更追求一种实用的精神。除此之外,在中国,“法家”的法治观念一直没有深入民心,而以“仁”、“人际关系”、“宗法制度”为主的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得到很好地执行。这样一种儒家思想也可以对民众形成一种内在的约束。但是,在现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一方面,我们没有把西方的法治精神很好地吸纳过来,另一方面,我们也没有把自己的良好传统——儒家思想的精华继承下来。现在的中国缺乏一种内在的精神约束,应该提倡一种科恩式的“平等的道德风尚”。我们不但需要外在的制度、规则,而且也需要这种“平等的道德风尚”的软环境。只有这种“平等的道德风尚”才能对公民内心形成约束,才能打破各种“潜规则”,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和正义。
(四)在发展经济,提高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全力优先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无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还是科恩倡导的分配正义观,两者都强调在发展经济效率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公平。所谓公平主要针对贫富差距加大而言。相对而言,科恩分配正义观更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它不但旨在纠正由社会性偶然因素引起的不平等的差距,而且也纠正由自然天赋不同引起的不平等的差距。科恩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中国解决当下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有很好的启示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逐渐拉大,历经了一个平均分配——拉开分配差距——差距较小——分配差距过大的过程。如何在保持经济高效发展的同时,解决我国居民之间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也成为我们当下亟待思考和回答的问题。科恩倡导的“社会主义平等原则”以及“共享原则”,给我们解决保证效率的同时尽力兼顾公平问题,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注释】
(1)本文是陕西省社科界2012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科恩与罗尔斯两种分配正义观及其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的研究”(2012C044)的阶段性成果。
(2)作者简介:张全胜,男,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讲师,哲学博士,从事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
(3)[美]约翰·凯克斯著,应奇译:《反对自由主义》,江苏人民出版2003年版,第16—17页。
(4)[美]G.A.科恩著,段忠桥译,《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5)[美]G.A.科恩著,段忠桥译,《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3页。
(6)[美]G.A.柯亨著,霍政欣译,《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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