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时代特征,正确认识和处理同与异关系
陈晓莉 闫团结(1)
摘 要:“同”“异”关系既是一个哲学问题、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实践问题。在一个观念、价值和利益多元化的时代,正确认识和处理同与异的关系,关乎国家的社会治理思路乃至执政党的执政思路。因此,我们应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背景下,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在制度和机制创新中认识和处理同与异的关系、丰富和发展求同存异原则。
2011年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一文的观点无疑是符合历史潮流和社会发展趋势的,赢得了广泛的认同和赞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在快速、高度地分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追求、行为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可以说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多”和多样,“异”和差异,正可谓异样纷呈。但与此同时我们国家另外的一个基本事实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没有改变,依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可见,我们国家所处的历史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同与异交织并存、同与异互动前行的大场域。因此,抓住时代特征,正确认识和处理同与异的关系,科学制定执政党工作方针政策,对于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顺利完成社会转型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从实践理性出发,通过考察同与异关系的政治实践意蕴和观察国内政治实践中成功处理同与异关系的经典范例,为社会变革时代如何认识和处理同与异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维度。
一、同与异的辩证关系
“同”“异”关系既是一个哲学问题、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从哲学层面来看,无论“同”还是“异”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反映了矛盾的客观性。但“同”与“异”又具有不同的属性和指向。一方面,“同”“异”关系可以用来表征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同”指的是事物内部因素或事物之间的同一性,“异”指的是事物内部因素或事物之间的对立性、斗争性;另一方面,从形而上学的角度看,“同”和“异”表征为矛盾存在状态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其基本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同”表明事物的同质性,但“异”则既可以表征同质事物之间的差异,也可表征不同事物之间的异质性。“同”与“异”的哲学意蕴正是我们思考、认识、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和方法论。
从社会政治实践来看,“同”指的是人们在观念、利益,行为等方面的一致性。“同”具有广泛性、互利性、互让性和包容性等特点。因此,共识、互信、互让、双赢、共赢、平衡、均势、协议、默契、互利互惠,互谅互容、目标一致、方向相同、和平共处等等都可称其为同。“异”则代表差异,不同、甚至对立。其既可以是包括观念、行为和利益诸方面的差异,也可以是不同于主流思维和行为的异思异见异行。
首先,同中有异,“同”不能脱离“异”而存在,没有“异”就没有“同”,“同”是包含“异”的“同”;“异”也不能脱离“同”而存在,“异”总是和“同”相连接,为“同”所制约。“同”来源于纷繁复杂的“异”中,在“异”的基础上求同,在差异中凝练目标、汇聚共识。没有异为基础的同是抽象的,脱离实际的,空洞的,难以为人们所信服和接受的。因此,不能在同的基础上封杀异,也不能在同的前提下压制异。
其次,“异”不都是负面对立。“异”具有两重性。要区分同质性事物之间的差别与异质性事物之间对立的界限。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要鉴别“异”的正当与不正当,合理与不合理。“异”不完全都是消极错误或不正当,那种“不同即敌对”的思维模式,就是把“异”理解为添乱、找麻烦、唱对台戏,必欲除之而后快,其本质上是狭隘虚弱的表现,无助于政治共识的形成和社会和谐的构建。既然“异”可以区分为正确的和错误的,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我们就不能对“异”一概否定,应肯定、照顾、包容差异性利益,要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和正当权利。比如同性恋婚姻问题、版权保护问题、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等。
第三,“同”不是空洞无物的说教,“同”具有实践性和现实性。实践性是达致“同”的途径,也就是目标和现实之间的中介,我们倡导的“同”不是用嘴喊出来的,而是用实际行动做出来的。比如说,构建共同核心价值理念是一种“同”,其目的是让异见者对自身的观念、行为进行反省,认识到原有的心理、行为和观念的欠缺和不足,自觉地选择、认同新的价值观念,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但如果核心价值理念缺乏行动主体的实践,也就是核心价值的大力倡导者不是这些价值的真诚信奉者和坚定的践行者。无论这些文化道德与价值信仰多么美好,都只是向善的愿望或只能停留在抽象的理想化的宏大无边的概念层面。“同”的现实性是指这个“同”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也就是说“同”必须产生在正当性合理性基础上。不能简单地用行政命令、长官意志、“红头文件”和抽象的大道理作为“同”来压制群众的各种合理诉求,这样求得一致性效果的做法是不持久更是靠不住的。应该由民主法治的政府精英以尊重草根阶层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并在双方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过程中寻求双方的共识。“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只有当政治上积极行动的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2)
二、中国共产党处理同与异关系经验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实践中有许多求大同而存大异的成功范例,体现了共产党领导人的胸怀、胆略和智慧。比如:
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的政治智慧、理论勇气和远见卓识就在于“求一国之大同,存两制之大异”。通过良性互动寻找出一个海峡两岸乃至国际社会都能接受的方案。可见,妥协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所谓“双赢”“多赢”就是在异中求同的典范。
公有制与多种经济形式的关系。面对经济发展方式多样化,利益获取方式多样化的态势,如何在多样性中抽象出一致性,多元利益中抽象出基本利益、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用制度变革把具有正当性的“异”合法化定型化是执政党必须面对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不仅没有削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且通过利益机制的调整,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才形成今天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是求同存异,放手让一切个人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走制度化的道路,增强体制对正当“异”的容纳能力和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把握同与异关系的成功经验。
引入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温岭民主恳谈模式广为人知,用对话、谈判和协商的办法化解利益矛盾,泽国镇镇政府采纳民主恳谈的方式让所有拆迁户来讨论拆迁方案,协商讨论达成共识。上海地方政府通过老百姓的讨论和协商形成一个民意对付反对者,比如靠集体的民主压力和说服工作迫使“钉子户”放弃主张,向大多数人意见靠拢。(3)民主协商机制可以把人们从街上闹事引导到会议桌前议事,给他们提供一个机会来申述他们的理由,宣泄释放被积压的情绪,即在日常的协商民主机制中消化异见,解决异议,就不会发生一个偶发事件可以迅速转化为突发性社会事件的现象。
三、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把握和处理同与异的关系
在一个观念、价值和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如何处理同与异的关系,以什么样的方式处理求同存异的关系?就不再是个简单的工作策略或工作方式方法问题,而关乎国家的社会治理思路乃至执政党的执政思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背景下,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在制度和机制创新中求同存异。
(一)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求同存异原则(www.xing528.com)
“求同存异”是我党统战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实践中,人们对“求同存异”的理解和运用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求同”就是寻找共同思想、共同要求、共同利益;“存异”就是保留不同观点、不同主张、不同利益。传统的“求同存异”虽然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其偏向于求同前提下的扩同缩异、长同消异、以同压异、以同代异。随着时代的变化,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构成要素等诸多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发生了新变化,因此,对求同存异原则应当赋予新的内涵和意义,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求同存异原则,以适应新时期统战工作的需要。求同存异的“存”更多的应该是表达“异”尊重“异”,“异”既然有正确错误之分,就不能简单地、不作区分地将“异”搁置保留起来,悬置封存起来,不压制也不保护实际就是否定。新的历史时期,“求同存异”原则的主流应朝着以异求同,求同扩异,以异推同,尊异待同,在异同互动的格局中化异趋同、化异为同的方向发展演进。
(二)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解决同与异的纷争
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义是由民做主,但民主政治须以法治为基础,需要一系列复杂系统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则来引领、规制和保障。民主政治离开了法制的引领和约束是极其危险的,其必将因缺乏整合、规制、权威而走向无序甚至混乱。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同与异的关系有时候表现得非常复杂,人们对所谓的“同”的认同与否,特别是对所谓的“异”的认识、评判、态度和处置方式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甚至引发激烈的对抗。那么对同与异的认识、评判和处理有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呢?用什么解决同与异的纷争才是可行的呢?我们认为有,就是宪法和法律。克林顿在《希望与历史之间》一书中写道:“美国人不是通过种族、宗教或任何其他显著的特性联结在一起的,而是通过共同忠诚《独立宣言》、《宪法》和《权利法案》,通过共同接受公民身份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性而联结在一起的。”(4)通过法律,能够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国家的基础一步一步由血缘、族类向法律过渡,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向。
法律是一种理性的产物,是利益博弈与妥协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在众“异”之中所求之“同”。可见,其既是在理性处理同与异问题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同时又构成解决同与异问题的准则。因此,根据宪法和法律判断“同”与“异”的正当性,确定“同”与“异”的法律地位,为“同”与“异”提供制度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判断“异”的正当性有两个标准,一个是规范正当性,一个是价值正当性。规范正当性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评判“异”是否合法。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和相对于社会生活的滞后性,判断“异”的正当、合理性还必须依据价值正当性的标准,即以社会理想和目标及价值追求为依据,比如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或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让作为“同”的价值理念进入制度和法律之中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比如为了避免核心价值这个“同”成为空洞无物的说教,将其渗透在宪法、法律和章程之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由软变硬、由虚变实。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的行为受到制约。这样“同”就有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据不完全统计,新加坡现行的法律、法规达400多种,大到政府体制、政府权力的运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经济生活的管理,小到旅店管理、停车规则、公共卫生等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立法之多、法律调整范围之广,在世界都是罕见的。以至像口香糖不得在新加坡生产和销售也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三)在日常政治实践中学习和训练求同存异
日常政治实践中的求同存异是教育民众和训练官员的最好教材和方式。比如,村委会选举经过几届的演练实践,选民的选举经验不断丰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政治技术不断完善,对选举和选举结果的认同感越来越强。调研中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感慨道:“现在农民的法律意识真是越来越强,他们对一些政策和法律的条文可以倒背如流,甚至比我们都熟悉。他们随时都会用法律对照你的工作,指出你的问题。农民都学会用法来说话办事了,错综复杂的矛盾也变得好解决了。所以选举工作比起以前要顺当多了,好做多了。”目前,全国各地“市长热线”、“居民说事”、“社区对话”、“民心论坛”、“人大代表接待日”、“政协委员进社区”等生动活泼的民主实践日益增多,在民主讨论中体认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使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交流由以往的单向性转变为双向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在同群众交流互动中形成社会共识”,在各抒己见中搭建对话交流的平台,在不同观点的表达中寻求认识的最大公约数。
(四)在有序政治参与中实现求同存异
在政治参与中可以充分了解和感受求同存异的过程。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决议的形成过程实际就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因此,在相关制度设置上,应更多地增加公众参与的环节,如以选举、听证、表达、监督、举报等方式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向公众提供表达的渠道和机会。让公众从政治表达、政治参与、政治决策形成的整个过程中体验、感受、认同“同”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较之于强加于他人的“同”更具说服力和认同感。当然,不是政治参与越多,政治就会越好,关键在“有序”,也就是公民政治参与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民主权利,确保在参与和社会稳定之间达到动态平衡。新时期,探寻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机制才是实现求同存异的必然选择。
近期发生的轰动全国的汕尾“乌坎事件”就很能说明问题。“乌坎事件”的背后实质是利益表达机制和博弈机制的缺失,以致“异军突起”。但在“善后”问题的处理中,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重新选出了村委会。2012年3月3日,乌坎村村民一人一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11名成员。秘密写票箱、选委会委员不参选村委会、剩余空白选票当场烧毁、公开开箱验票统计唱票,用细致入微的民主程序保障选举的公平公开公正。其实选举同样是一个在异中求同的过程,村民们亲历民主,真实地参与、感受、体验民主政治的过程,充分了解并参与了这个“同”的创造过程,难道他们还有理由不认同或拒绝这个结果吗?
(本文发表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注释】
(1)作者简介:陈晓莉,女,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教授,陕西省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硕士生导师,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闫团结,男,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副主任,陕西省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从事中共党史和统一战线理论研究。
(2)[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3)何包钢:《协商民主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有效方法》,《学习时报》2009年9月7日。
(4)[美]比尔·克林顿:《希望与历史之间》,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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