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史是研究小说的历史,小说是小说史的唯一研究对象,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令人惊讶的是,自民国九年第一部中国小说史问世之后,至今所有的小说史中,没有一部能够清楚确切地界定出“小说”的定义。也就是说,在这九十多年的小说史写作中,所有的作者都是在不明确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开始写作的。这一现象,在所有的学科研究中,恐怕是独一无二的了。
也有不少小说史作者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不遗余力地在其著作中辨析“小说”概念,但辨析到最后,在罗列了所有古代各种各样的“小说”论述后,他们大多没有总结归纳出一个明晰的小说概念。
清代末年,中国的小说创作和研究就得风气之先,使得小说这一文体得到了世人公认;在其后的整个20世纪里,小说研究也成为显学,小说史写作也成绩斐然。但小说概念是小说研究的基石,小说概念不明确,整个小说研究就基础不稳,底气不足。
下文依次梳理有代表作的小说史著作中的小说概念,以明确这九十多年来的研究现状。
尽管鲁迅在1923年的《中国小说史略》中说“中国之小说自来无史”,意为他的《中国小说史略》是第一部中国小说史;但早在1920年,就有张静庐的《中国小说史大纲》问世了。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小说专史。
张静庐的《中国小说史大纲》共分十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小说名称之由来”,介绍了班固《汉书·艺文志》中所引的刘歆对“小说家者流”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小说之由来”,介绍了小说发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小说之定义 诗赋与小说”,从风雅颂的不同入手来区分文学,并得出小说的定义。但他的小说定义,并不符合定义的规则,也不会被一般人所认同。他说:
吾既分出文学门类,对于小说之定义,自须继续讨论。吾认小说为文学之主要部分,凡是社会的,真的,美的,无束缚的文学,皆可名为小说。所谓社会的,真的,美的,无束缚的,易言之,即有普遍性的,非虚伪的,不雕饰的,不受何种格调、声韵之束缚的;再反一面说,即非社会的,朝廷及贵族或特别社会的,及虚伪欺诈的,勉强雕饰的,有格调声韵的,皆非小说。对于前者,其性质类于《诗经》中国风、小雅,皆受格调声韵之支配,即不能认为小说。[63]
为什么说“社会的,真的,美的,无束缚的文学,皆可名之为小说”?难道不能说“社会的,真的,美的,无束缚的文学,皆可名之为诗歌”?这样的定义,根本没有指出小说的特有属性,不能算是定义。这个定义,只能是指出了真文学和假文学,或者是好文学和劣文学的区别。从逻辑上看,这一定义的定义项“社会的,真的,美的,无束缚的文学”,其外延大于小说的外延,因而它违反了“定义项的外延和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的定义规则,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而且定义项中“社会的,真的,美的,无束缚的”这些词,意思很模糊,使得这一定义也违反了“定义必须清楚确切”的规则。
张静庐也知道自己的小说定义太不严密,所以在后文中又说“文学毕竟是抽象之名词,小说究竟是具体之名词,在类析条分之时,终须承认小说与非小说,是立于对等地位,不能仅举小说,包含文学之全体”。此处的“抽象之名词”“具体之名词”,应该是相当于逻辑中的属概念和种概念,他指出了小说实际上只是文学的一个种概念,文学中除了小说,还有非小说。如果他没有意识到前面的定义过宽,他是没有必要进行这样的解释的。
尽管张静庐的小说定义很不准确,但他能在中国的第一部小说史中就给小说下定义,这一行为本身就很令人佩服了。
郭希汾即郭绍虞。谭正璧认为郭希汾的《中国小说史略》翻译自盐谷温的《中国文学概论讲话》之小说部分。其论述内容以时间为序,以作品为纲,所选的中国作品也很少,例如明清小说只介绍了明代四大奇书和《红楼梦》。郭注中没有出现小说的定义。
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尽管不是中国的第一部小说史,但无疑是影响最大的一部,后世小说史的写作无不在它的笼罩之下。但这部影响深远的小说史竟然也没有给小说下一个确切的定义。
在《中国小说史略》中,鲁迅开篇就说“小说之名,昔者见于庄周之云‘饰小说以干县令’”,与张静庐相比,他把“小说”一词出现的时间,从汉代提前到了周末,也就是从刘歆提前到了庄周。但他马上就说,“然案其实际,乃谓琐屑之言,非道术所在,与后来所谓小说者固不同”——既然是“固不同”,那他为什么要引用这句话呢?后世小说史作者们也纷纷引用庄子的这句话,当然在引用之后,也马上说此处之“小说”与我们小说史的论述对象是不相干的。张静庐在《中国小说史大纲》中也引用了庄子的话,但他没有引用这句“饰小说以干县令”,引用的是他觉得可能与小说定义有些关系的“大言炎炎,小言詹詹”[64]。
在引用了庄子的论述之后,鲁迅接着就引用了桓谭的“小说家合丛残小语”等论述,说它“始与后之小说近似”。在后文的论述中,鲁迅先是把《汉书·艺文志》所录的十五家“小说家”一一抄录,甚至连注释都不放过;之后又抄录了《隋书·经籍志》、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和《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相关论述,当然在抄录这些论述时也进行了一些简单的论述。在《中国小说史略》第一篇《史家对于小说之著录及论述》的最后,作者又简单介绍了平话、演义等白话小说在书目中的著录情况。
鲁迅读过很多西方文学理论典籍,他也认真地读过严复翻译的《穆勒名学》,有相当的逻辑修养,他还是著名的小说创作家,对古今中外的小说作品也非常了解。因而如果鲁迅给小说下定义,他应该不会像张静庐那样违反下定义的基本规则。但《中国小说史略》中没有小说的定义,不知是鲁迅无意遗漏还是有意不为?如果是无意,那么就是他的不负责任了:写一部小说史,竟然不明确小说的概念,也就是不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这显然不是科学的研究方法。如果是有意,那么是他感觉到中国小说的概念是不可定义、不可把握的吗?
范烟桥的《中国小说史》出版于1927年。这本著作的篇幅和论述的范围都远大于张静庐的《中国小说史大纲》和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但它对小说的定义依然没有界定。作为一个小说史家,范烟桥知道小说定义的界定对于小说史写作的重要性,所以他在其著作的第一章第一节专门讨论小说的定义。不过他虽有强烈讨论小说定义的主观动机,但同时又觉得没法对小说的定义进行界定。所以其著作的第一句话就是:
何谓小说之一问题,为研究小说者所亟求解答,而一时无相当之肯定断论。[65]
之后他引用了《汉书·艺文志》中的“小说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但他点明这仅仅是小说的“来源”,并不是小说的定义。
范烟桥接着指出,在“西方文明浸淫中土”之后,小说就“非复旧时之面目”了,从而“别有一种界说”,这种界说就是小说的新定义。这个新定义是:
小说者,文学之倾于美的方面之一种也。[66]
这当然不是小说的定义,因为它根本没有说出小说的特有属性,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
在本节的最后,范烟桥还进一步引用了恽铁樵的论述:
小说之体,记社会间一人一事之微者也。小说之用,有惩有劝,视政治教化,具体而微,而为之补助者也。[67]
这一论述作为定义也不正确:为什么小说只能“记社会间一人一事之微者”?那些“记社会间多人多事之大者”就不是小说了吗?至于“有惩有劝,视政治教化,具体而微,而为之补助者也”只是小说的作用,但这些作用并不是小说的特有属性。
当时有一些学者认识到了小说定义的混乱、小说定义的中外有别。例如胡寄尘(即胡怀琛)在范烟桥《中国小说史》序中说:“在中国的文学中,小说两字没有确切的界说”,之后认为古代胡应麟、纪晓岚的“界说太宽”,而近人“对于小说的界说又太严了”。他以《三国》《水浒》为例,认为中国的小说和西洋的小说不能相提并论。他的论述是:
况且《三国》《水浒》和《红楼》《儒林》也非同体。因为《三国》《水浒》是当时说书人的话本,好像是演剧人用的剧本一般。剧本固然是文学,然他也是离不了演剧人而独立的。话本当然也是文学,然他是离不了说书人而独立的。所以他名为“演义”,演字等于演说之演,义字等于讲义之义,可知是重在说而不重在写了。直到《红楼》以后,才由演义变而为描写,这是一个极重要的关键。若说到演义,在西洋是没有相当的体裁和他比较。就这一点,已可得见中西小说不能相提并论了。[68]
胡寄尘的这段话,虽然说于八十多年前,但直至今天仍然很值得深思,因为至今都没有一个公认的小说概念,至今仍有很多可以称为小说的优秀文学作品,因为不符合西方小说的概念,或者被置于小说史之外,或者我们对它们评价不高。
1935年谭正璧出版了《中国小说发达史》,其绪论中有以下论述:(https://www.xing528.com)
小说的领域,有古今中外的不同;如果不替它确定一个相当的界限,那么所谓小说史便无从叙起。至于“什么是小说?”“小说的实质和形式怎样?”……种种问题,那不妨让做“小说概论”的专门家去解释,本书却无暇及此。[69]
虽然作者知道如果不给小说“确定一个相当的界限,那么所谓小说史便无从谈起”,但他依然说小说概念应该让“小说概论”的专门家去解释,他的著作“无暇及此”。其中原因,当然不是他“无暇”,而是因为小说定义的难以确定。
不过谭正璧虽然没给小说下定义,但他还是梳理了一下“小说”一词的历史,从庄子的“饰小说以干县令”一直到各正史艺文志、四库全书,甚至涉及“殷芸小说”、唐人的“市人小说”,最后也介绍了明代长篇小说不被一般的目录家所著录,仅出现于《续文献通考》和《百川书志》等少数目录书中。梳理完“小说”历史之后,谭正璧又总结说:
总之,中国此前对于“小说”这一个观念,几于人各不同,所以它的界限也模糊不清。如绳以现代所谓小说,那么几乎无一与之适合。[70]
郭箴一的《中国小说史》出版于1939年,其第一章“绪论”部分的第三节“中国小说之演变”,大多是抄了谭正璧的《中国小说发达史》“绪论”中的相关内容。
在1949年之后,北大中文系分别在1960年和1978年出版了《中国小说史稿》和《中国小说史》。但这两部小说史都没界定小说的概念。
1991年,徐君慧的《中国小说史》在第一章第一篇一开始就说:
小说,按《辞海》的解释是:“文学的一大类别,叙事性的文学体裁之一。以人物形象的塑造为中心,通过完整的故事情节和具体环境的描写,广泛地、多方面地反映社会生活。……它可以运用各种描写、叙述方式和各种表现手法(如叙述事件的前因后果,描绘自然景物,社会环境,生活场景,以及人物外貌、心理、言谈、举动和各种纠葛、关系等等)来生动地表现以人物活动为中心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中国古代神话传说,街谈巷语,志怪志人之作,以及传奇、讲史,都是小说发展的先河。后来有话本小说,章回小说等等。”
引用《辞海》的定义,当然是最省事的办法。但《辞海》作为大型工具书,每十年修订一次;徐君慧的著作出版于1991年,但笔者查1989年版《辞海》中的“小说”词条,与徐君慧的引文却有较大不同。而且这个《辞海》中的小说定义并不正确。按照这一定义,《史记》中的人物传记、《孔雀东南飞》这样的长篇叙事诗、关汉卿等人的元杂剧等,都可以算是小说。
1992年李悔吾在《中国小说史漫稿》第一章开篇就论述了小说的概念:
小说,作为较严格的文体概念,是明清以后才形成的。小说文体的基本要素有四:一是相对完整的故事情节,二是有性格比较鲜明的人物形象,三是以代言体为主,四是有合理的虚构。只有具备这些要素,才能与叙事文学中的各种文体区别开来。中国古代小说,经过漫长的道路,直到唐代才发展成真正的具备了以上要素的小说文体。[71]
李悔吾此处明确提出了小说文体的四个要素,其中完整的故事情节、性格鲜明的人物形象、合理的虚构都容易理解,但“以代言体为主”不知具体所指。不过既然只是以代言体“为主”,那么代言体就不是必要条件。对于其他三个条件,《战国策》中的很多篇章、《史记》中的很多人物传记也符合,为什么李悔吾还说“直到唐代才发展成真正的具备了以上要素的小说文体”呢?看来他的这些小说要素也只是小说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因而他的小说概念是不够准确的。
1995年杨义在《中国古典小说史论》中分别辨析了“小”和“说”两个字的含义。他认为“小”在文化品位上是指“小道”,在文体形式上是“残丛小语”;“说”则有故事性、通俗性、娱乐性的特征[72]。但他也没有为小说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1996年张国风在《中国古代小说史话》中首先概述了古代小说概念的变化情况,最后指出“白话小说和文言小说各有自己的历史发展过程,但作为小说,它们在文学本质上又是一致的”;“经过域外境内小说的双向推动,终于形成了现代的小说观念”[73],但这个“一致”的“文学本质”是什么,“现代的小说观念”又是什么,作者都没有说明。
1999年,王恒展在《中国小说发展史概论》第一章第一节中用了20多页的篇幅论述了“中国小说概念的由来和发展”,最后总结出一个较为标准的小说定义:
小说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为中心,通过相对完整的故事情节和具体环境的描写,广泛地、多方面地反映社会生活的叙事性文学体裁之一。[74]
这一明确的小说概念的提出,在中国的小说通史专著中还是第一次。这也是当今最为通行的小说概念。它虽然舍弃了“虚构”这一敏感字眼儿,其内核仍然是西方的。按照这一定义,《史记》《汉书》中的人物传记都是小说,而《世说新语》中的小品文没有完整的故事情节,也没有具体的环境描写,它不能是小说。但作者在后文的具体论述中,并不把《史记》当作小说,却把《世说新语》当作成功的小说。
2007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了李剑国主编的四卷本《中国小说通史》。其中第一卷是先唐卷,此卷第一章第一节的节目是“早期小说观与小说概念的科学界定”。此卷由李剑国亲自执笔写成。早在1998年,李剑国就在《文学遗产》上发表了长文《文言小说的理论研究与基础研究》,文中提出要在叙事性、虚构性、形象性、体制四个原则下界定文言小说。但这四个原则在文章中没有得到充分说明,时隔九年之后,他在《中国小说通史》中对它们进行了详细论证,但他的这些论述并不周密。
在论述叙事原则时,作者说“缺乏叙事性就不是小说”,并说《汉志》十五家小说“多为言论和一般记事,并没有故事性”,它们就不是小说。但《世说新语》中有很多段落是记言之文,这些段落就不是小说了吗?而且在作者看来,叙事也可以不是讲故事,例如那些“地理博物体志怪小说”,它们所记的“常为异域神境、奇禽怪兽,并无故事”,按理说它们就不是小说了,但作者又说它们“也是一种叙事,即记叙方物”。这样前后不一的论述,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在论述虚构原则时,作者说“小说的生命是虚构”,但“虚构并不是说一切都是假的”,那么到底什么是虚构呢?作者并没有确切说明。
在论述形象原则时,作者一方面说“形象性是文学的基本特性,小说作为一种文学性文体不能没有形象性”,但另一方面又说“对于许多‘粗陈梗概’的志人志怪来说,不能苛求文学描写”,这也是标准不一的。
在论述体制原则时,作者认为小说在文体上应是书面体制,那些口头流传的未形成书面文字的故事不是小说;小说应是独立的文体,那些夹杂在史书子书中的叙事段落不能是小说;小说的文本或者是丛集体制或者是单篇体制,那些明显采用史书体制的《吴越春秋》等就不是小说。这三个体制也是可以商榷的。例如元杂剧、明清传奇、明清弹词是书面的故事,也是独立的文体,也是单篇体制,完全符合李剑国的体制要求,也符合叙事原则、虚构原则、形象原则,那么它们都是小说吗?为什么那些夹杂在史书子书中的叙事段落不能是小说?当先秦史书子书产生之时,并没有散文小说这些文体概念,那么为什么史书子书中可以有散文,就不能有小说呢?至于采用史书体制的作品就不能是小说,这更是主观限制了小说这一文体的多样性和自由性,这样的观点是不可能被普遍接受的。
同样在2007年,刘勇强的个人专著《中国古代小说史叙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刘勇强在“绪论”中这样说:“从根本上说,小说文体研究的目的是要回答小说是什么,或什么是小说。但这却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之后他引用了佛斯特在《小说面面观》中的一个小说定义:
小说是用一定篇幅的散文写成的一部虚构作品。
刘勇强说尽管佛斯特认为这个定义对于解释小说而言已经足够了,但并不符合中国实际。例如“用散文写成”,但中国古代小说中有很多韵文;另外“一定篇幅”也很含糊,佛斯特说不应少于五万字,但中国古代的很多小说是不到五万字的;至于“虚构作品”,中国古代很多小说没有虚构或者很少虚构。所以按照佛斯特的定义,很多中国古代的小说就不是小说了;相反,中国古代的史传作品倒是符合这个定义,但我们又不把它们当作小说。[75]
尽管刘勇强在后文中从小说的创作与接受、小说史、文化、文学理论四个层面来论述中国古代小说的文体特点,但他最终也没有给小说下一个确切的定义。这当然是一个审慎而无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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