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中的宗教影响力
冯 笑
一、宗教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社会控制就是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控制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控制一般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两种。习俗、道德、宗教都属于观念性的社会控制,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不同程度的压抑和约束作用,是非强制性社会控制的一种。在与主体意识形态不冲突的社会中,宗教会更加有效地发挥自己的社会控制功能。宗教对社会的控制与其他形式的控制相互交织、相互渗透。
毛泽东对传统社会中民众所受的社会控制力量作了精辟的论述:“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即:(一)由一国、一省、一县以至一乡的国家系统(政权);(二)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族权);(三)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大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之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20]
在这几种权力系统中,政权是核心因素,族权、神权和夫权是以政权为轴心来运行的。因此,可以说神权是政权的组成部分,是为政权服务的。宗教把社会制度神圣化,使人们更容易接受世俗秩序。宗教还可以通过把社会目标神圣化,来稳定社会。它把社会的一切都神圣化,使人们相信社会现存的一切都是神的旨意,使人乐于服从并为之奋斗。
以占卜、禁忌和神判为表现形式的巫术,在中国某些乡村社会中仍有着重要影响。在某些民族的某些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巫术发挥了一定作用,特别是对宗教禁忌来说。“宗教禁忌虽然不是道德,但它所具有的‘准法律’的强制作用,它对任何威胁文化模式之言行的否定作用,能够有力地维护社会的道德法则及习惯化的行为方式”。[21]
在全民信仰宗教的民族中,他的文化、社会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都受到了宗教的深刻影响。在虔诚的信仰者中,宗教信仰已经内化到他们的心灵,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都受到了宗教的影响。宗教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异化表现形式,有些人的生活习惯明显是宗教社会化的结果。长期的宗教熏陶与宗教教育,使他们逐渐形成了某种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成为一种社会力量。
二、乡村宗教精英影响国家权力的运行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多次政治运动中,受“极左”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和影响。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间,宗教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各种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被取消,宗教活动场所被关闭,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禁止,宗教界人士遭到打击迫害,有些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这些都给当今宗教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与此相应,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把在乡村中的行政权逐渐回收,并不断加大对乡村社会资源的利用,但地方政府一些干部的腐败和不作为,使得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有所削弱。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的农村人涌向城市,然而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把一些进入城市的农村人推到了城市的边缘。现实境遇的强烈反差和心理上的巨大挫折,使得某些人往往把理想和厚望寄托在宗教上,以寻求一种精神上的解脱。这样,宗教信仰就占领了一些人的思想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天主教徒400万,基督教徒1000万,伊斯兰教徒1800万,藏传佛教徒750万,南传佛教徒200万,道教有宫观600座,住庙道士、道姑有6000人,再加上其他宗教共计1亿人左右。[22]在这众多的信教人员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是我国信教群众的主体。而且教职人员也占有相当数量,在中国约30万宗教教职人员中,有佛教出家僧尼约20万人,道教乾道和坤道2万余人,伊斯兰教伊玛目和阿訇4万余人,天主教教职人员4000人,基督教教牧传道人员近2万余人。[23]
这样,在一些农村地区,就形成了以宗教精英为代表的地方精英支配着当地的乡村社会。在中国许多农村地区,宗教精英大多出自大家族,几代以来都是当地的头面人物。而且,他们所处的大家族长期拥有较强的资本符号,在当地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在农村,宗教精英往往还是其他许多非宗教组织的领袖,有的人与地方政府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他们有着相对较强的组织能力、交往能力和较高的文化水平,能够实现各种资本的相互转化。他们在当地社会中的整合能力,不完全来自他们在教会中的地位,而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其他因素。宗教精英既是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中介,又是宗教组织和宗教信众的、宗教文化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中介。这样,形成了当代农村社会宗教精英中介作用下国家与社会的一种互动方式。在当前某些乡村中,宗教精英对地方社会的影响、控制有某种程度的增强。“国家权力一方面要通过村干部,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宗教精英的合作才能较为有效地传达下去。”“宗教社区中人们的思想观念,权力结构以及人际关系,既有助于形成一个较为独立的道德社区,也加强着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24]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村,宗教势力的膨胀,宗教精英在一些恰当的境况下,可能就会产生出破坏组织社会化,干扰乡村正常政务的倾向。在一些宗教信仰气氛比较浓厚的乡村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上层宗教人士具有很高的威望和号召力,对当地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这些地区,乡村基层组织有时也利用宗教来开展工作。这在信仰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的民族和地区中表现的比较明显。在处理一些比较棘手和特殊的问题时,体制内的一些精英不是以村干部的身份来处理问题,而是借助其他神职人员的影响力来做工作。笔者于2007年去宁夏泾源县进行民族学的田野调查时,该县的宗教局长也谈到了许多类似的问题。如乡村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有些人不理解,基层干部就通过有名望的阿訇来做工作。阿訇出面宣讲教义,认为这不违背宗教经典和教义的精神,而是一个穆斯林所具备的优良品质。这样一来,工作开展的就比较顺利一些。这种现象和处事方式,说明国家权力的有效实施和贯彻,需要体制内精英和宗教精英的合作。在当代乡村社会中,宗教精英们适应现代生活和思想发展的需要,努力地响应政府所提出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号召,对宗教教义和经典的某些部分作出了时代性的解释,使人们的宗教生活与现代生活适应起来,呈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度。宗教精英利用宗教活动向信众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一些特别时刻,还参与基层政权的运作,这就有助于国家权力的执行,也加强了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
三、乡村社会中宗教的负面影响
在乡村社会中,宗教除了具有控制作用和宗教精英的中介地位的积极作用外,还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宗教对信仰者进行价值及行为规范的整合,宗教通过对某些社会目标和社会规范的神圣化促使信众遵守国家法规,来发挥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控制功能的同时,又显现出一定的负功能。“宗教在使社会规范和价值神圣化的同时,可能使那种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产生,并随条件变化而使其适应性的行为规范具有永恒的意义,这可能妨碍社会在功能上更好地适应变化。”[25]如果个别别有用心的宗教人士利用宗教的控制功能,使宗教处于反社会的立场,并把一些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目标和行为神圣化,就会使信众作出一些反社会的行动,从而对现实社会起到瓦解和破坏的作用。这种事件在历史上屡次发生。在现实社会中,世俗社会生活的变化速度要远快于宗教生活。而且,世俗生活的许多要求和做法与宗教生活是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就会抵触世俗生活的变化。宗教对教徒所进行的价值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和在一定范围内和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价值整合有着矛盾和冲突。“宗教一旦形成,总要包含某些传统的材料,因为在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内传统都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26]因此,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战略中,我们要注意乡村社会中的一些非经济因素,解决好乡村社会中的一些非体制化问题。这样才更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者系西安财经学院思政部讲师)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2页。
[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2页。
[5]《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www.xing528.com)
[6]《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7]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中共陕西省委统战部2011年统战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宗教因素对民族关系的影响问题研究”(STZ[2011]26)成果之一。
[8]彭时代:《宗教信仰与民族信仰的政治价值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9]孙尚扬:《宗教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10]李菊霞:《大众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融合的方式》,《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11]张友谊:《全球化视野下的文化冲突与融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2]邹丽娟:《论民族文化的多元融合——以白族文化为例》,云南师范大学2002届硕士学位论文。
[13]柳建文:《文化的融合、冲突与抗拒:转型时期多民族社区内的族际互动——一项基于新疆伊宁市的实证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年9月。
[14]李晓霞:《试论族际通婚圈的构成》,《广西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15]赵伟:《文化认同是民族融合的先决条件》,《广西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16]方远平:《多元文化空间冲突与融合的理论分析与区域实证研究——以汉文化与云南沿边民族区域文化为例》,云南师范大学.2001届硕士学位论文。
[17]方远平,陈忠暖:《少数民族区域文化与汉文化空间整合的总体特征解析——以云南沿边少数民族区域为例》,《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1年3月。
[18]段炳昌:《简论民族审美文化交流融合的一般性原理》,《思想战线》2002年第1期。
[19]李秋洪:《认同与融合:民族社会的发展——对一个多民族山乡的文化人类学考察》,《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20]《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21]金泽:《宗教禁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22]贺克敏:《中国的宗教和宗教政策》,《中外交流》1999年第3期。
[23]叶本乾:《村庄精英:村庄权力结构的中介地位》,《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1期。
[24]吴飞:《中国农村社会的宗教精英——华北某县农村天主教活动考察》,《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25]〔美〕托马斯·奥戴,胡荣、乐爱国译:《宗教社会学》,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4页。
[26]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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