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萍莉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进行了深入阐述,提出了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要求,并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党首次提出统一战线的五大关系问题,其中民族关系是统一战线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许多地区政局动荡不安,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这些地区长期存在的民族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和解决,从而造成国内冲突不断甚至解体事件。一些大国也借机插手这些民族矛盾突出国家的内政,使得民族斗争逐渐升级,范围不断扩大,酿成区域战争局面。这些情况表明国际民族矛盾形势严峻,民族问题已成为世界性的热点问题。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处在这种国际背景下,难以避免地也会受到冲击,因此国内民族问题始终是一件关系我们整个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大事。邓小平非常重视民族问题,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与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民族问题方面出现的新情况相结合,创立了邓小平民族问题理论,为我党做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走向民族共同繁荣指明了方向。
一、坚持真正的民族平等原则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石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民族都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人类走向文明作出了贡献。每个民族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文化差异表现出各自的特点,他们只有发展先后之分,绝无优劣、贵贱之别。虽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提出民族不论大小都相互平等的原则,但事实上对民族问题认识却呈现出多面性。新中国以前,我国境内各民族是不平等的。代表剥削阶级利益的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不可能给被压迫民族广大人民以平等地位,同样也不会与被压迫民族中的剥削阶级分享平等权利。偶尔统治者也会给被压迫民族的地方首领以一定的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权利,但这只是统治民族在对其他民族进行统治时所采取的一种妥协策略,这种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制度的存在造成各民族之间不平等的现象。在我国历史上,由于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而且政治、经济、文化较其他少数民族发达,民族压迫制度主要是通过汉族反动统治者欺压少数民族而体现的,继而产生出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腐朽思想观念,成为阻碍民族关系的一个顽症。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在中国的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是很深的。”[1]新中国建立的新型社会制度,改变了我国各民族不平等和少数民族无权的状况,为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地位提供了最可靠的保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族平等是构成我国民族理论基石,也是制定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在继承这一原则基础上,邓小平同志强调“真正的民族平等”[2]、“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3],要求不能把平等置留在法律的条文中,而是做到考虑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时,切实保证在中国境内没有民族歧视,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真正平等的权力,不能像一些国家那样,法律上宣布民族平等,实践上也取得一些成绩,但却在民族划分上把国内民族分为主体民族和非主体民族,处于主体民族地区的民族均建立了自治共和国,而非主体民族却没有这种权力,客观上造成不同民族之间心理上的差异和不平衡,这种政策与民族平等原则不相符,使民族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了社会安定。
“真正的民族平等”应该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给起始条件较差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各方面实行倾斜政策,给予他们各种优惠和照顾,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各民族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之列。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4]另外,在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时,建立符合民族地区实情的养老、失业、保障、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二、坚持民族发展理论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核心
邓小平同志曾说,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是靠自己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从根本上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以国家发展作为前提,但是民族地区不发展,会阻碍整个国家的发展。因此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整个国家发展过程中的要求,同时可以使各民族在共同发展中逐渐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达到克服民族矛盾的目的。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同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体现。(www.xing528.com)
在贯彻各民族共同发展思想时,要承认民族差别,照顾民族特点,一切从少数民族实际出发,防止把汉族地区实行的政策简单地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共中央西南局工作时就指出:“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在汉族地区制定的各方面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外一套政策。”[5]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强调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条件、民族特点、经济结构、思想觉悟和生活状况,制定有关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顺利发展。
在民族发展的基本内容中,经济发展是最主要内容,是决定民族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6]由于历史、自然、基础条件等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汉族地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民族地区发展以大力支持,出现了包钢、青铜峡水电站等一大批重点项目及大中型企业。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当作大事来抓,真心诚意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到邓小平去世时,1998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铁路营业里程达73万公里,是1952年的4.6倍;公路通车里程达37.41万公里,是1952年14.4倍。“八五”期间政府每年建立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发展乡镇企业,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横向比较,民族地区由于基础差、起步迟,同基础较好的汉族地区仍然存在很大差距。1997年统计,占全国总面积58.9%的八个民族省区,只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9.95%,这八个省区人均GDP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余七个省区只占全国人均的36.02%至77.44%。这种经济发展差距若长期得不到改变,会造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对党和国家不满,产生民族矛盾,同时也会被境外敌对分子乘机利用,制造各种分裂、破坏活动,从而影响我们民主团结,国家安定。因此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坚持把国家帮助和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全面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如在发展民族经贸时,加强对少数民族农、牧、土特产品收购,同时供应其生产、生活必需品,对边远地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等方面予以照顾,对其交通条件进行改进,同时调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区域自身发展潜力,利用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优势,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开展多种经营,尽快缩小民族经济差距。如今,一批由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的重大项目已在民族地区陆续建成,如三峡工程、西电东输、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等,给少数民族地区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三、培育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马克思主义提出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方式有自决权、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基本原理结合中国民族特点,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重要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出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1954年9月,民族区域自治又正式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曾给予充分的肯定。他说,我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越,不能放弃。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法律和制度的重要任务。1984年诞生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进一步走向法律规范和调整民族关系的新阶段。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或旗),1256个民族乡,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各民族的平等关系,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和地位,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加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这一切与世界上一些国家民族分裂、纷争乃至武装冲突情况形成了鲜明对照,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正确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
要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原则,关键是要培育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着千丝万缕的天然关系,他们了解本民族的特点及本民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有发展民族地区事业的强烈愿望,在处理民族问题中的作用是汉族干部不可替代的。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毛泽东、周恩来多次指出,要实行民族自治,就必须培养民族干部,否则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也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防巩固等多角度来论述培养民族干部的重要性。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法》中许多条文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作出了规定,使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与此同时,党中央在实践中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这项工作,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数量和政治、业务质量上明显提高。据统计,1997年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已达280万人,占全部干部总数的6.9%,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少数民族占21%;在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少数民族占9.6%;在国务院领导成员中,有一人为少数民族;在国务院各部委中,有两位部长是少数民族,全国党政群处级以上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3.3万人,占同类干部总数的7.48%。2005年发布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统计:截至2003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总数达到290多万人。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2005年以来,相继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座谈会,对做好新时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和要求,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加强挂职锻炼工作,推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迈上新台阶。目前,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99.4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7.4%。其中,全国机关少数民族干部66.9万人,占全国机关干部总人数的9.7%。在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更大一些。结构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202.6万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9.5%,有了较大增长。从事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的数量也有所增长,文化素质有了较大提高。经抽样调查显示,第一学历为本科的占62.3%,相当多的少数民族干部还进行了在职进修,11.5%的人进修后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表现出较高的学历层次。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少数民族省部级干部有255人,占全国省部级干部总数的10.3%;地厅级0.4万人,占8.7%;县处级4.8万人,占7.7%;乡科级32.2万人,占10.2%;科级以下29.5万人,占9.6%。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和人大领导班子全部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和民族聚居地区、散杂居地区也都注意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这些少数民族干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的保障,是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骨干力量,为我国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作者系西安财经学院思政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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