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当代中国政党关系和谐发展路径的理性思考[13]
刘慧娟
政党关系是政党制度中一个最基本的关系,它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政党关系的和谐,作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基础性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党关系,保持政党关系的和谐,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14]本文试图就当代中国政党关系和谐的内涵、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路径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者。
一、当代中国政党关系和谐的内涵
中国政党关系和谐包括共产党内部和谐、民主党派内部和谐以及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两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即共产党内部运行、民主党派内部运行及其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相互关系的最优状态。这种最优状态既保证了团结与合作,又保持了监督与制约;既保证了稳定与秩序,又保持了差异与活力;既保证了效率与集中,又保持了协商与参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党关系的和谐是指各政党要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范畴,指不同事物的统一,不同事物或不同因素的结合。“和谐”的内在精神就是和而不同,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讲求“和谐”并不是要求“同”、“一致”,而恰是一种对于差异与矛盾的承认和认同。矛盾的对立与统一,是可以转换的。冲突只有运用“和谐”思维通过互相对话、谈判,互相谅解、理解来化解,非此即彼的对立斗争只能使冲突尖锐化,矛盾更难消融。
在我国政党关系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具有团结合作的共同政治基础,即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并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共同的政治目标。但同时,各政党在共同理想、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一致的基础上,也存在着性质、纲领、社会基础与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差异”。否认这种区别,或者使这种差异超出合理的范围,都会造成政党关系之间的不和谐,都会动摇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或者否定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因此,构建和谐的政党关系,不能忽视或否认这种矛盾,必须正视这种矛盾。
(二)政党关系的和谐是指四种关系的和谐。当代中国政党关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政治上的领导与接受领导的关系;政权中的执政与参政的关系;政党间的合作协商关系;政党间的互相监督关系。要实现政党关系和谐,就是要使这四种关系和谐。目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规模、实力、地位、作用等方面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对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实现政党关系和谐,不仅仅是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要实现执政与参政关系的和谐,政党间合作协商关系的和谐,以及政党间的互相监督。这就要求各民主党派也必须从各个方面不断发展自己,从理论、组织、政策和作用等方面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使民主党派的理念、政策与行为能与共产党互相匹配与互补,这样才能使各政党充分发挥各自的政治优势,达到政党政治功能的最优化与最合理化,共享政治发展的成果与利益,促进政党间共同、协调发展。
(三)政党关系的和谐是指各政党之间要既有合作又有竞争,而且要把握好合作与竞争的度。“和谐”含有合乎节度的意思,强调构成“和谐”的各种因素必须保持一定的度和量。因此政党关系的和谐,既不能过度强调合作,和为一体,又不能过度强调竞争,导致彼此分离。应该以不破坏共同的政治基础为底线,合作大于竞争与冲突,否则就会导致分裂;同时,政党合作以保留各自的特点与差异为边界,否则,就会走向融合,化为一体。另外在政党关系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政党关系也都存在和谐的程度与限度问题。因此,政党关系和谐要注意政治过程与具体的政治环节的和谐。
二、新时期影响中国政党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
目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坚持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明确了民主党派在我国国家政权中的参政党地位,提出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总原则,提出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作用的各项制度措施,使当代中国的政党关系和谐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我们也要看到,新时期,我国和谐政党关系建设也存在许多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影响中国政党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方式有待完善。多党合作中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不是组织领导,也不是行政领导,而是政治领导,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一显著特征不是依靠权力而是依靠权威来实现的,它实质上是一种“道德影响力”。只有当党为人民谋利益,并使人民切实享受到,从而认识到党是真正为自己谋利益的时候,人民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其成员)才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自觉地跟随党前进,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在这种关系中,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群众和其他追随者而言,处于领先、率先、先行的地位状态。但很多人仅仅把党的“领导”理解为这种既定的地位状态,把“领导”看成为一种强制性权力,这显然是不对的。
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理解,在民主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就把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等同于组织上的、行政上的领导,不知道也不善于将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寓于协商、沟通之中,而是采用类似于行政管理中的指挥、强迫乃至命令的方式处理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影响了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日常工作和内部事务,导致其政党意识薄弱,政党功能难以发挥,最终影响到和谐政党关系的建立与发展。
(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深度和广度有限。这几年,民主党派成员对参政议政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整体进行参政议政;要求在更广泛的内容、更深层次上参与决策;要求更多地参与决策前的协商,有更多的参政议政渠道。但在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民主党派自身参政议政动力不强、能力不够。目前各民主党派成员队伍中,改革开放以后加入民主党派组织的新一代成员已经成为主体。从总体上看,新一代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思想状况主流健康向上,能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有强烈的民主意识、政党意识和参政意识,但他们缺乏老一代所具有的与中国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切身经历,其中一些人由于成长经历所限,存在着对多党合作在思想和理论上准备不足的问题,不能很好地为党派参政议政尽职出力。而且民主党派成员大多数是知识分子,对社会政治的关注不够,社会活动能力较差,缺乏全面系统地看问题的能力,因而对一些重大的宏观问题难以提出建设性的、全局性的、专业化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机制不健全。参政议政的组织网络机制、工作运行机制、领导负责机制、考核激励机制等等,都不够健全,没有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方面、上下结合、左右联系的体系。根据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时,也缺少有力的调查研究机制和组织制度,不少调研是走过场,流于形式,甚至结论产生在调研之前,调研走“捷径”,所反映的问题是从政府中来又回到政府中去。由于参政议政工作没有规范化、制度化作为基础保证,从而造成被动甚至于应付,民主党派的人才智力无法转化为参政议政的整体优势。
(三)民主党派在与执政党的协商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民主党派和执政党协商合作力量对比悬殊,特别是参政党数量不足,政党资源遭遇枯竭危机。民主党派成员老化、发展缓慢,与中共发展不相匹配,目前,中共党员是8000多万,八个民主党派成员加起来仅八十几万。这种数量和力量上的不匹配势必动摇这种政党制度的基础。
根据一项对在校大学生和社会人员的调查,对“您是否了解民主党派”这一问题,有32人回答“否”,占43.2%;对“您与民主党派有过接触吗”这一问题,71人回答“否”,占95.8%;对“您认为民主党派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大吗”这一问题,2人回答“大”,占2.7%,5人回答“比较大”,占6.8%,37人回答“不清楚”,占50%,30人回答“不大”,占40.5%;对“您知道中国有哪几个民主党派吗”这一问题,能完整回答出8个的只有1人,占1.3%;对“您知道民主党派有哪些职能吗”这一问题,能回答完整的只有2人,占2.7%。可见,参政党建设的社会基础还有待执政党进一步夯实。(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各民主党派发展趋同,党派的界别特色逐渐模糊。不仅八大民主党派之间,发展定位存在重叠,而且,中共与民主党派在发展成员上也趋于一致,甚至加入民主党派后条件允许可加入共产党,中共在发展党员敞开接纳的大门时还向民主党派开启一扇邀请的窗,民主党派的进步性和广泛性很可能就淹没在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
当前,执政党以强大的优势占有着绝对的制度资源,导致制度资源配置失衡,突出表现为中共对党外干部的政治安排和使用不足,或是能力差,难以胜任;或是正职少、副职虚化。而民主党派现实上的弱势不改变,将会逐渐丧失协商合作的资本。如果民主党派的能力、素质、水平不行,合作双方力量悬殊,多党合作的优良传统将难以发扬,也不可能实现政党关系的和谐。
(四)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和谐不仅需要包容合作,也需要互相监督。只有互相监督,才能促进各政党之间达到更高层次的和谐。我国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关系,是通过提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实行的有组织的党派性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虽然与其他社会监督同属非权力监督的范畴,但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政党行为,由于其特有的广泛性和高层次性,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能够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所起不到的独特作用。因此,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防腐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在现实政党关系结构中,民主党派相对于强大的执政党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无论对国家政治权力的参与、对社会的影响还是自身的规模和组织程度,与执政党比起来,都有着巨大的差距。民主党派作为一支制衡权力的力量,现实中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价值,在国家制度层面上赋予民主党派的监督功能很难体现。在这样的政党关系结构之下,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非常疲软,监督制约机制严重缺位,从而使得参政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都存在不少问题。
三、促进中国政党关系和谐发展的路径选择
为了解决当代中国政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和谐的政党关系,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执政党内和谐,发挥执政党的主导作用,提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能力与成效。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和谐对政党关系和谐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起着榜样和关键作用,而党的执政能力是和谐政党关系的决定因素。
首先,要改进和提高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水平。这种领导要以宪法为准绳,要注意尊重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能靠强制性的权力,而要依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依靠党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将之寓于同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之中,通过协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照顾同盟者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融入民主党派的指导思想和自觉的行动之中。同时,要加强对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地位和作用的宣传,使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从民主政治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高度去认识参政党的地位和作用,虚心听取民主党派的批评意见,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干部履行职责,放手工作。
其次,要落实和拓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途径,加大参政的广度、深度。通过加大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的力度,完善举荐、选拔制度,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民主筛选、择优选拔,并保证党外干部有职、有责、有权,能切实发挥作用;还要逐步扩大参政的范围和深度,实现参政党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广泛深入的参与,使优秀的人才在参政实践中脱颖而出。
(二)积极构建参政党内和谐,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参政水平。没有参政党内的和谐,政党关系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和谐。参政党只有具备较强的参政能力,才能真正成为与执政党并肩战斗的富有水平的合作者。
首先要加强参政党理论建设,深化对参政规律的认识。理论思维的成熟是一个政党政治上成熟的首要标志。在我国多党合作的条件下,我们看到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党建理论,而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的理论建设至今尚未成型,仍处于探讨阶段。因此,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对参政党参政议政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总结并提升到科学理论的高度,发展和完善参政党理论,促进参政理论创新,构建全方位、科学、系统的参政理论体系,培育民主党派成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加强参政党组织建设,提高社会影响力。组织建设关系到民主党派的政治面貌、社会形象和参政党作用的发挥,是坚持多党合作建立和谐政党关系的重要组织保证。在政党资源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各民主党派不应拘泥于多年来框定的联系范围,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同时,应适当发展其他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比如致公党在保持侨界人士较多的特色下,可以把“海归”人士作为发展的重点,民建可以适当加大在新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最后,参政党要加强参政能力建设。所谓参政能力,包含着民主党派两大基本职能的充分发挥,参政议政以及政治协商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监督执政党不可缺少的载体和根本途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主党派与中共进行政治协商的过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政议政的过程,就是对执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过程。因此,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一定要将之与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即民主监督要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为基本载体和重要支撑;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则要以强化对中共的民主监督为重要任务和主要目标指向。只有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这两大基本职能,特别是民主监督的职能,才能构建真正和谐的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一种政党制度是否成熟,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看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水平如何。和谐的政党关系需要有效的制度予以保证,因此不断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促进我国政党关系和谐的重要内容。
在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中,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的欠缺,就是因为缺乏专门法的支持与保障。在我国的监督法体系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4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1997年5月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大的民主监督已经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都没有赋予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利。对参政党进行政治领导的执政党,没有制定针对参政党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监督条例》。为此,应在现有政策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政党在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的角色与功能;将民主党派的权利、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方法、程序等用适当的政策、制度甚至法律确定下来,从而合理规范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政治协商、合作共事、民主监督的制度、体制、方式和程序。通过建立、健全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实施细则,在具体明确的制度和程序指导下,提高多党合作的运作水平和效果,使政党关系的发展进入法制化、程序化轨道,减少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干扰与影响。
(作者系西安财经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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