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彝器中锡臣仆的纪录颇多,人民亦用以锡予。
“锡汝邦辞(司)四伯,人鬲(即《书经》‘民献有十夫’的民献)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辞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盂鼎》)
“锡汝史(使)小臣霝龠鼓钟,锡汝井(邢)(古长字读为长幼之长)人耤(耤字详拙著《甲骨文字研究》),锡汝井人奔于。”(《克鼎》)
“王曰令奋,乃克至,余其舍(施舍)汝臣十家。”(《令鼎》)
“作册令尊宜于王姜,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令簋》)
“侯锡者臣二百家剂。”(《井侯尊》)
“余锡汝厘都,其县三百,余命汝辞辝(余)厘邑,造国徒四千为汝敌寮。……余锡汝车马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汝以戒戎作。”(《齐侯镈》)
“叔又成荣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邶(?)之民人都鄙。”(《子仲姜镈》)
“锡臣三品,州人人庸人。”(《周公簋》)
“伯氏曰:‘不,汝小子,汝肇敏于戎工,锡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簋》)
“阳亥曰遣叔休于小臣贝三朋,臣三家。”(《阳亥彝》)
“大师锡白克仆卅夫。”(《克尊》)
由以上十一器可知所谓“庶人”或“民人”与臣仆器物了无分别。“庶人”就是奴隶。奴隶之赐予以家数计,可知奴隶是家传世袭。《诗经》上所说的“君子万年,景命有仆;其仆维何,厘尔士女;厘尔士女,从以孙子”,可知所谓“仆”字正是奴隶的本字,用不着古经学家破字去解释了。
奴隶之来,如《周公簋》、《克鼎》之类都很详明地表示着是来自俘虏。奴有奴籍,《克鼎》的“锡汝邢长人籍”所道的便是这个事实。从此可知《左传》上有一项故事也正是当时的实在情形。
初,斐豹隶也,著于丹书。乐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尔)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乃出豹而闭之,督戎从之,逾隐而待之。督戎逾入,豹自后击而杀之。(襄公二十三年)(www.xing528.com)
这儿的“丹书”就是奴籍,所谓“焚丹书”自然就是解脱奴籍。这是我们研究历史的人所最当注意的事。
奴隶可以赏赐,其意如后人之食禄。
“令汝官辞成周。贮廿家。(意即食俸二十家。)”(《颂鼎》)
“命师酉辞乃祖啇官,邑人、虎臣、西门夷、夷、舂夷、畁身夷。”(《师酉簋》)
奴隶可以买卖。
“买《赎》丝五夫,用百寽(锊)。……受丝五夫,曰陪,曰恒,曰耦,曰,曰眚。”(《鼎》)
“王命君夫曰‘(赎)求乃友。’”(《君夫敦》)
奴隶可以抵债。
“昔馑岁。匡暨厥臣廿夫寇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乃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匡乃稽首于,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疐,曰朏,曰奠,曰:‘用丝四夫稽首。’……东宫乃曰:‘赏(偿)禾十秭,遗十秭,为廿秭。如来岁弗赏,则付秭。’乃或即用田二,又臣〔一夫〕,凡用即田七田,人五夫,觅匡卅秭。”(《鼎》)
铭文有缺蚀不明之处,其意似因匡人寇禾十秭,控匡季于东宫,求匡季赔偿。匡季先以五田不足,又益以二田;先以四夫不足,又益以一臣,凡赔偿于之田七田,奴隶共五人,以此,减少罚额三十秭。
臣与众稍有区别,与《盂鼎》同,众当即《盂鼎》之庶人。庶人较臣犹贱,此由《盂鼎》之臣称伯,人称夫,即可证明。
由上可知周代的奴隶,正是一种主要的财产!〔补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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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注1〕 奴隶可以屠杀一事,彝铭中无纪录,是一遗憾。盖杀戮奴隶乃寻常事,无记入重器之价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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