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媒介对女性的再现
2006年,中国的女学者陈阳出版了专著《协商:女性新闻的碎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媒体里的国家、市场和女性主义》。在“中国的媒介对女性的再现”一节中,陈阳指出,随着20世纪80年代传播研究的浮现和80年代中期女性研究的开展,1988年在上海出现了关于媒体中女性形象的最早的公开讨论。当时,《上海文论》、上海电视二台和上海妇女沙龙共同组织了“大众媒体中的妇女形象论坛”。[1]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大众传播中的女性形象问题,他们大多都发现当代中国媒体普遍存在着对女性再现的匮乏和错误。[2]
冯媛对八家全国性非妇女类报纸新闻版进行了内容分类,其中关于女性议题的新闻只占全体新闻的0.9%,全体新闻行动者中,只有16%是女性。[3]
关于歧视的话题已经屡见不鲜,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特殊职业的歧视等常常出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在这些谈资中,以女性为主体的话题往往占据很大的比例。在中国这样男尊女卑延续几千年的社会中,对女性的歧视似乎已经潜移默化。
女性,作为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几千年来一直承载着延续香火的历史使命。新社会、新时期的到来,女性逐步被赋予了更多新的使命。今天,当大众传播事业高度发达的时候,在“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口号中,女性报道也逐渐增多。但是,与旧社会赤裸裸的歧视相比,如今的新闻报道其实都是在以更为复杂和更为隐蔽的方式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歧视女性,随处都可以嗅到陈腐的价值观和性别歧视的气息。
以下将着重从女性报道中新闻歧视现象的表现特征、成因分析、措施和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希望可以触及新闻歧视现象最本质的部分,从而避免这种歧视的肆意传播,减小对女性身心的伤害。
(一)新闻歧视的表现特征
对于女性报道,新闻歧视的表现方式是多方面的。有图片、视频等视觉方式造成的歧视,也有语言文字运用不当而造成的书面歧视。经过综合考虑之后,笔者试图从意识形式的角度来划分歧视的类型,即新闻报道中的无意识歧视和有意识歧视。
1.无意识歧视
所谓无意识歧视,笔者认为就是并非本意的歧视。虽然本意并未歧视当事人,但其言行举止已经流露出了歧视,只是自己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歧视就属于无意识歧视。
在女性报道中,大多数的报道歧视都属于无意识歧视。之所以这样说,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等多重背景所决定的。在中国,女性早被烙上了特定印象,对女性的刻板印象早已存在。刻板印象,也称固定成见,最初由传播学家李普曼提出,即人们对某个社会群体形成的过于简单化的概括的相对固定的整体看法。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当提及女性形象,人们往往将其和传统的家庭形象联系在一起,常常强调女性传统的角色定型,忽视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说,对女性的刻板印象有: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男优女劣等。如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规范一女不事二夫、行不露足、笑不露齿;强令她们裹脚、当贞节妇……只要在报道中宣扬这些理念,或者以这些理念作为评判事物标准的报道,都应该属于对女性的无意识歧视。
在关于女性的新闻报道中,由于女性柔弱的特质,以软新闻出现的频率较多,“好儿媳”、“好婆婆”、“伟大母亲”、“贤内助”的题材比比皆是,她们被共同地冠上“贤妻良母”的标签。而对于女性自身的工作,要么认为和报道主题无关,只字不提;要么就是为了表现无私奉献的精神而突出如何牺牲自己的事业,一辈子为子女和丈夫操劳。
举例来说,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报道采用“今天的女童,明天的母亲”作为宣传口号,如:“培养一个女孩,关系到一个家庭,因为女孩是未来的母亲!”这其实是对女童自身权利的忽略。媒体的报道给受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的链接:因为是“明天的母亲”,所以今天应该去救助。作为女性,未来是否生育小孩,是否成为母亲,都是由其自身决定的。这样的因果关系无疑给女性角色贴上了标签,掩盖了本身就属于她们的权利。
2005年,全球媒体监测报告中显示:在新闻人物中,女性只占19%,男性占81%,其中,在报纸中女性新闻人物只占11%,在电视和广播中也只占20%和28%;在发言人、专家和评论者的比例上,女性都仅占10%左右,而作为家庭角色出现的女性是男性的3倍多。有5%的报道强化了性别不平等,而挑战性别不平等的报道只占1%,此外绝大多数报道则表面上居于中立,实际上有可能反映了对性别问题的漠视或不敏感。将近一半的男性新闻主题所报道的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上,而出现在新闻中的女性将近四分之三(72%)年龄不到50岁;但是,被描述为受害者的几率,女性却是男性的2倍。媒体更偏爱使用女性的形象,她们在照片中出现的几率(23%)大于男性(16%)。[4]
总的来说,在传统女性形象的刻板印象下,女性在报道中的出现身份、出现频度、出现角度都不及男性,而且都是被限制在一定刻板框架内的。(1)出现身份。男性往往以成功者、领导者、权威者的身份出现在报道中,而且以硬新闻居多。女性往往以弱势群体、家庭主妇形象出现在报道中,而且以软新闻居多。(2)出现频度。男性在报道中的出现频度远高于女性。女性多以配角和边缘人物的形象出现。就从中央媒体的主要新闻报道来看,报道男性的硬新闻几乎占到了全部。(3)出现角度。大体分为两种:好的角度是贤妻良母,不好的角度就是美丽花瓶、红颜祸水等。
2.有意识歧视
所谓有意识歧视,笔者认为就是明知道某种报道角度是对女性的歧视,但是为了迎合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来提升收视率和点击率,甚至是为了宣泄个人的情绪而依然报道,无所顾忌。这样造成的歧视属于有意识歧视。
长久以来,两性的地位处于“男人看,女人被看”的状态。过分强调女性的性别,以便吸引眼球。新闻媒体的商业化运作和对利润的追求都会使媒体迷失自我,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兴盛,对点击率的热衷追求已经达到了极致,这样极易把女性商品化。女性群体在主流媒体中发出的声音较弱,媒体报道的暴力事件中的女性受害者往往成为猎奇的对象和载体,媒体甚至采用编造虚构的手法报道残害妇女和抛弃妇女的题材。
在暴力事件的报道中,女性是一个“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受害者。对于受辱和施暴过程,媒体完全可以只用寥寥数笔点到为止。可是,为了满足一些受众猎奇的心理,对过程描述得过于细致。至于如何防范类似事件发生却只字未提,也缺乏适当的点评。这种报道无疑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例如,在互联网上,有这样一篇报道——《女大学生卖淫遭强奸嫌犯称她的放纵给我勇气》,其中对于女大学生如何遭到施暴以及施暴的过程做了细致的文字描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报道结尾,记者和编辑未就此事做任何点评,也没有给出及时的忠告。
在商业化的报道中,大众媒介强调的是女性的观赏价值。当女性不被看做与男性平等的,包含智力、勇气等品质的完整个体,仅仅成为被看的对象时,其观赏性的高低就决定了这个女性的价值。媒介报道或广告常在无意中强调女性的被观赏性。例如,新闻《藤原纪香“奶”谁能比》以17267的点击数高居网络新闻TOP 1 00排行榜的前列。其实,这则新闻的真实情况是日本某文胸公司对演艺界胸部线条最美的女明星作了一份调查,女星藤原纪香名列第一。但是,该篇报道夸大用词,扭曲事实,刻意强调女性的外在特征,对女性报道对象使用粗俗的“歧视性语言”,体现了对女性的极度不尊重。
魏永征曾说:“以陈旧腐朽观念评说、嘲讽属于社会中相对弱势群体的特定人,如妇女等”,“他们虽然在某方面居于相对弱势,但在人格上、在自身的价值和尊严上同别人是完全平等的。有的人出于腐朽旧观念,把弱势群体看得低人一等,对特定人予以藐视性、嘲讽性的评说,势必损害他的人格尊严。”[5]这些有意无意显露出对女性歧视的报道,已经将女性群体推入了艰难的生存舆论之中。如果说那些痛苦的经历是对女性的一次伤害,那么,这些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新闻报道就是对女性心灵的二次伤害。这已经不仅仅是新闻歧视的问题,更是对新闻伦理的挑战。
(二)新闻歧视与新闻伦理
新闻歧视是新闻从业人员新闻伦理缺失的重要表现之一。
新闻伦理是一名新闻从业者从事新闻工作首先应该具备的素质,并且用它来指导自己的新闻从业生涯。然而,面对种种利益诱惑,我们的记者一次次地在诱惑面前被俘虏,不仅仅沦丧了新闻的伦理,也沦丧了做人的伦理。如今,我们随手点看网页,大字标题里充满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字眼,如同一把铁钩牢牢地将你钩入下一层页面,以换取高点击率,而把对他人,尤其是对女性的伤害抛之脑后。
其实,导致女性报道新闻歧视的原因很多,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社会层面。
自从人类告别母系氏族社会,男性逐渐占据了领导地位。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后,崇尚男权,轻视甚至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全民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在文化、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只有符合这种价值观,才是合理的、正常的,一旦与此背离,就被视为异端。因为这是一种传统的认知框架,所以,显现出来的是现实社会的集体无意识。换而言之,就是习以为常。当一些报道涉及对女性的歧视时,从编者到受众,甚至是当事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歧视,反而心甘情愿地予以接受。当今,虽然不断呼吁“男女平等”,可是,社会往往忽视女性的发展和贡献,依旧按照原有的眼光看待女性的贡献,甚至将其“私有化”,似乎只有在家中、在厨房才能将女性的价值完全体现,这使得女性在同一岗位上不能享受同等的待遇。女性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其次,媒体层面。
媒体为了赚取收视率而迎合一些受众低俗的品位,往往有意识地用女性来吸引受众眼球;也有媒体从业人员为了宣泄自己心中的愤怒,把怒气撒在女性的头上;同时,正因为媒体的从业人员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人,新闻报道中会无意识地以社会普遍的价值观来指导新闻角度和立场,陈鲁豫对璩美凤的采访就体现了媒体的无意识歧视。
璩美风事件曾经一度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陈鲁豫也专门采访过璩美凤。在这个访谈中,鲁豫一直在强调,她会从善意的角度有分寸地采访,也希望大家能够以善良的眼光看待璩美凤,相信她是一个单纯的女孩子,大家应该留给她一条生路。但事实上,鲁豫提的一些问题却近乎残忍,尤其是当璩美风一再表示让过去的事过去时。如:鲁豫替璩美风担心那些流传于社会的无数偷拍光盘。这无疑是在隐讳地提醒璩美凤:只要光盘流传于世上一天,你就一天不能安心。当璩美凤,一个曾经受过心灵创伤的女人,想把过去当成一种经历,打算从创痛中重新站立起来时,这样的提醒只能让她再次进入梦魇,再次撕裂她的伤口。一次采访,可以从多种角度多元化地提问,对于璩美凤这样饱受身心伤害的特殊人物,鲁豫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不合适的。又如:
陈:还会有人再爱你吗?还会再有爱情吗?
璩:可能要问别人吧。
陈:非常非常难吧,你甚至已经不抱幻想了吧?
对于以后是否会有人再爱璩美凤,以及难不难似乎鲁豫心里已经有数,她用了一种半肯定的口气,只是想让璩美凤再亲口承认一下而已,这种闭合式的问题不适合在这种情景下问,容易让人产生一种主持人凌驾于被访者之上的感觉,显出采访人的残忍和歧视。犀利的问题不一定非要残忍,毕竟节目是做给普通人看的,观众期待的是心灵的对话,而不是仅仅充当“看客”。
再次,女性自身层面。
除了上述两个层面以外,女性对自身的认识也是导致被歧视的因素之一。“女子无才便是德”、“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相夫教子”等观念成为很多传统女性的自律规范。她们恪守本分,不敢越“雷池”半步。她们把自己的幸福定位在了家庭、丈夫和孩子身上,她们自愿为这些而放弃自己的事业和理想。对于那些将自身作为卖点炒作的女星,已经无视歧视的存在,只管一时的浮华与快乐。以上这些自己都不高看自己,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女性,怎么能渴求他人的尊重?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一些无意识的歧视被人们忽略,只有极具伤害性的性别歧视才会得到广泛的关注,媒体才能因此而开始自我反思。
其实,新闻伦理并不是无规可循。《联合国国际新闻规约》、《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标准中对新闻伦理赋予了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内涵。(www.xing528.com)
首先,职业理念。作为新闻工作者,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为什么”、“为谁”从事新闻工作。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中提出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理念:“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谋求个人便利以及争取违反大众福利的私利,不论所持何种理由,均与这种职业行为不相符合。”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则要求新闻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女性占人民中的半数,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在做女性报道的时候,首先也要明确“为什么要做这篇新闻?”、“我们在为谁而做这篇新闻?”、“这篇新闻是否伤害了女性?”只有从明确理念做起,才能积极防止歧视现象的出现。
其次,职业态度。新闻工作必须严肃、严谨、认真、踏实。《国际新闻道德信条》指出:“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是绝对正确的。他们应当尽可能查证所有的消息内容,不应任意曲解事实,也不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并且强调:“任意中伤、诬蔑和缺乏根据的指控,都是严重的职业罪恶。”“对公众忠实,是优良新闻事业的基础。任何消息发表以后,如果发现严重错误,应立刻自动更正。”新闻工作人员在传播中承担着传递信息、引导舆论的作用。在对女性的报道中,记者必须持客观、真实的态度去反映女性的生活状态。
再次,职业纪律。在世界各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取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
最后,职业责任。尽一切努力,确保新闻的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就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责任。歧视女性的报道,就是一种不真实、带有偏见的不公正报道。
就笔者来看,新闻伦理是一种道德伦理在新闻领域的体现,它首先是一种人道主义。作为新闻工作者,我们应该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1.新闻机构的反思
新闻媒体是一个从事新闻报道的机构,除了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的同时,还必须要考虑自身的商业价值,以及协调和上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当商业利益、上级的内部高压和新闻报道出现冲突时,新闻机构必须反思,并对事件作出适宜的反应。
举例说明:2000年3月29日《中国妇女报》报道了“刘艳华案”。如果从商业利益考虑,一个女孩被骗从事卖淫,父亲求助救女儿的案例是很有卖点的;如果从上级内部高压考虑,此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涉及了不少官员嫖娼的黑幕,上级不让报。但是,《中国妇女报》最终克服高压,还是将此案刊发了出来。同时,它没有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没有从商业利益出发报道,也没有将受害女性写得楚楚可怜,博人同情,而是选择了积极正面的表述方式,呼吁人们更多地去关注女性的命运。
2.社会性别的视角
我们应该以一种平衡的视角审视女性,关注女性的生存状况,多从正面宣传女性对于改革开放和国家进步所作出的巨大贡献。用新闻伦理去约束各种不良的动机,只有这样,才能为女性创造一个自由、公平的舆论环境。
当然,对于女性歧视的法律缺失也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毕竟媒体的新闻伦理只是一种行业自律,不起任何强制作用。如果想要更切实地保护女性的权益,就应该有法可依。诚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已经有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是纵观法律条文,大部分都是强调不能歧视女性,不能用侮辱和诽谤性词语之类含糊的定语。至于什么情况算歧视?什么程度算歧视?一旦歧视了如何处理?……这些并没有明确的限定。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缺失,而正是这种缺失为歧视打开了方便之门。难道说只有因歧视发展到侵犯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足以用刑法量刑的时候,才有资格处理吗?或许,我们应该防患于未然,将歧视的危害消灭在萌芽之时。
(三)措施和对策
在解决的措施和对策方面,除了社会不断关注和改善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有效的妇女权益保护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救助身心受困的妇女、促使中国妇女自主意识的觉醒等社会层面的对策外,本文着重探讨作为媒体方如何避免新闻歧视现象的再发生。
1.拓展女性报道的深度和广度
新闻从业者要从思想上正确树立“女性本位观”。受众中有一半是女性,这在客观上要求新闻报道必须注重女性读者的愿望和需求。
(1)报道选题上应该以正面报道为主,贴近女性实际,真实地反映女性生活。凡是与女性有关的工作、政策和法规,都应该根据分量有选择性地及时在节目中予以报道。对于“巾帼英雄”、“铿锵玫瑰”等要给予大幅版面和时间,并且要深挖素材,不仅仅从家庭等传统角度入手报道,更要挖掘新鲜的角度予以报道,这样有助于进行舆论引导,突出女性顶起改革开放“半边天”的功绩。
(2)积极邀请女性受众参与到新闻报道中来。让女性从被动的接受者变成积极的参与者,让她们建言献策,促进女性报道的公正与合理。只有知道所需,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3)在语言方面,要避免带有歧视性色彩的词语和限定词。对于暴力等报道,要注意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并且要在报道中及时添加编者按和主持人点评,从而正确地引导舆论。必要时应该请律师就女性读者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法律剖析,教会女性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2.增加决策层中的女性比例
1995年8月,中国政府公布了1995年至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宣称:“到本世纪末,我国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妇女的整体素质有明显的提高,在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使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并将妇女参政列为妇女发展具体目标的第一条:“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积极实现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都有女性,政府部门负责人中女性比例有较大提高。——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应多选配一些女性。”[6]
目前,从事媒体工作的男性远多于女性,而处于决策层位置的女性领导者更是凤毛麟角。媒体应不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中女性的比例,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委以重任,以此壮大女性从业人员队伍,使其在解决新闻女性歧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3.培养从业者的性别认知
作为媒体的从业人员,要区分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生理性别是从出生那一刻就被确定下来的,除非是通过医学手段改变,否则这种性别烙印是无法抹去的。而社会性别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被重新赋予的性别,它是长久以来社会成员形成的一致的认同,这种认同有的和生理性别吻合,有些不吻合,成为束缚行为的枷锁。比如,人们认为有的行业不适合女性或者男性工作,不适合的性别就会被视为异类。正确区分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有助于从业者不受传统价值观的束缚,从而公正和客观地报道新闻。
4.行业自律和有效监管
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等组织应该积极地倡导,从更广泛的范围建立起政府、非政府、民间等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为大众监督媒体提供畅通的渠道,加强传媒研究,进行有效监测。可喜的是,首都女记协一直对传媒环境进行“妇女媒介检测”。同时,媒体与媒体同行之间,媒体与受众之间也应该就女性报道议题多交流沟通,接受大众意见,发现女性报道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女性报道工作中出现的有意或者无意的“失误”。
5.规范我国媒体领域的新闻伦理
人有了道德和良知,便形成了社会伦理,社会变得自律起来。新闻有了道德和良知,便形成了新闻伦理,新闻事业变得自律起来。道德和良知是人性本善在新闻事业中的一种体现,是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一条准绳,它将社会伦理和新闻伦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新闻从业者首先是人,然后才是职业赋予的记者角色,一个没有良知的人,就缺乏感受这个世界美好事物的能力,变得功利而冷酷。笔者认为,真正的记者可以感受到弱者的无助、强者的辛酸,而道德是感知这些的最基本的标尺。
面对女性报道的新闻歧视现象愈演愈烈,关于规范我国媒体领域的新闻伦理的讨论也迫在眉睫。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用中国人自身的道德观念予以约束,另一方面,要积极地借鉴国外媒体处理歧视性新闻的经验。
(1)国内的道德规范。要从思想根本上消除“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歧视余念。要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女人也顶半边天”、“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平等思想,从根本上认识到女性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浪潮中所发挥的突出作用,肯定女性在社会上“半边天”的地位。完全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宗旨和核心,不因为一时的商业利益而拿女性形象开玩笑,制造一些以“媚、透、露”为噱头的标题或者内容,并意识到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自毁媒体品牌形象,降低自身的公信力。
(2)借鉴国外的良策。新闻歧视现象不仅在我国出现,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现象。比如:美国妇女政策研究所2000年11月发表的一份报告表明,美国妇女与男子同工不同酬,干同一份工作,妇女所挣的工资比男子平均少26%。美国新闻工作者编纂了《带侵犯性的词汇》的词典,规范了记者在进行女性报道时的用词限度,绝不允许使用造成性别歧视的词汇,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不管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女性报道中的歧视问题都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有效地防止报道歧视成为新闻从业者不可忽视的严重课题。
首先,有意识歧视和无意识歧视。对于有意识歧视,要求新闻从业者从自身出发,改变对女性的偏见认识,从心里肯定女性的社会贡献,尊重女性。对于无意识歧视,要求媒体尽可能多元化地报道女性形象,平衡两性的话语权,创造公共论坛,鼓励女性参与其中,积极引导舆论导向,推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性别认知。
其次,新闻伦理的自律。以《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关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为标准衡量记者的性别认知,平衡记者的报道视角,使新闻伦理成为从业者自觉的从业规范。
最后,有效的法律法规出台。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界定对女性的歧视问题,从而在法律的层面上有效约束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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