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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成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早期的工人运动中,罢工是其主要的斗争手段。例如1877年美国的铁路工人罢工,州政府应企业的请求,派出国家力量打击工人罢工,而大企业则为警察和国民卫队购买武器装备。政府应当在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这场利益博弈中起到何种作用、充当何种角色,也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问题。透过美国工人的维权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政府不偏不倚的中立协调,依法处置更有利于冲突方以共赢方式解决问题。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成果

第四节 探索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

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重重,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美好愿景也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眼前,但如何搭建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桥梁,已经成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议题。我们认为,解决好农民工群体与政府的关系,农民工群体与资方的关系以及政府和资方的关系,并通过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完善,畅通农民工的意见表达渠道,使农民工的呼声获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意义重大。

一、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

如何构建农民工自己的意见表达渠道,有人主张应在现有的工会组织之外成立单独的农民工组织,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由于农民工群体的分散性、整体素质不高等原因而缺乏现实可操作性,而我国现有的工会组织虽然其功能和作用都有待进一步加强,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确实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并且,现在的工会组织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总工会统计的工会组织的会员人数有1.37亿人。因此,将农民工纳入现有的工会组织,并确实加强工会维护职工群众性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的基本职能,才是构建农民工意见表达渠道的理想选择。

我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2003年9月全国工会十四大确立了“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是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的重点”的精神。2006年1月1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全国将发展工会会员1000万人以上,其中将帮助600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这意味着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未将农民工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

农民工加入工会容易,但工会要有效运作、发挥功能,起到确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还需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现实的情况是,很多企业中的工会主席又由企业法人或其任命的人担任,工会协调能力弱化,形同虚设,一旦产生纠纷,工会站在企业的角度处理问题,怎么可能结出公正的果。此外,许多基层工会的组织人员都是兼职的,且人数不多,尽管工作勤勉,也难免顾此失彼。要真正实现工会的自治、自强,工会组织建设至关重要,工会领导、工会成员应当依据工会组织的内部组成规定构成,工会的活动经费应当得到适当的保证。由于现行的工会活动模式在人员和经费上受到用人单位的影响较大,要改变现状,国家可以考虑在工会组织发展的初期对于工会组织建设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工会人员的身份保障,保证他们不会因为正当维护职工利益而遭受扣薪甚至被辞退的损害。

(二)确实加强工会职能,使工会确实成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首选社会机构

现在的情况是,当工人权益受损时,工会的协调能力非常有限,虽然可以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咨询,但如果没有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工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这就需要立法机构、政府从立法、执法上予以支持,赋予工会更多的“硬”手段,当企业出现违法情形,面对的也不仅仅只是工会,还必须面对支撑工会的国家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但这种考虑只能解决目前企业违法较为普遍的问题,当企业并不存在违法情形,而工人提出要求加薪、缩短劳动时间等一些合理要求时,企业虽不愿接受,却也无法忽视工人的愿求,则双方的平等对话,必要时政府力量的居中协调就尤显重要。

二、平等对话,劳资双方共赢的必由之路

在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农民工或采取破坏生产工具的原始报复方式、或罢工、或以资方对话,直至为了讨要工钱以死相逼,甚至演化成为激烈的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并对劳资双方造成巨大伤害。在美国早期的工人运动中,罢工是其主要的斗争手段。例如1877年美国的铁路工人罢工,州政府应企业的请求,派出国家力量打击工人罢工,而大企业则为警察和国民卫队购买武器装备。作为工人权利诉求主要手段的罢工并未被企业主所接受和习惯,工人一旦罢工等同于自寻解雇,于是企业可以立即招收其他人员干活,罢工工人唯一的办法就是非法堵塞工厂,阻止其他人上班,形成企业主和罢工工人互不相让的对峙局面,并常常引发暴力冲突。1886年的芝加哥草集广场事件,[15]造成警察死亡7名、多人受伤,而在事件中被警察开枪打死打伤的工人至今仍未能有确切的统计数据,并使8名最活跃的无政府主义工人运动者受到起诉,其中4人被处以绞刑,1人在狱中自杀,另外3人在近6年后被州长赦免。尽管如此,对立的劳资双方都有人意识到激化矛盾并不是唯一的出路,人们必须有理智地处理所遇到的难题。当时的美国劳动者联合会主席贡佩斯(Gompers)清醒地认识到,那个扔到警察中的炸弹不仅炸死了警察,也炸死了工人们后来几年争取8小时工作时间的运动。1902年的宾夕法尼亚州煤矿工人大罢工,持续数月,形成僵局,最后,罗斯福总统派出一个调节委员会,作为中间者和双方展开谈判,5天以后,工人们开始上班,5个月后,所有工人的工资提高了一成,并缩短了劳动时间。这一结果虽然没有达到罢工开始时的要求,却成为一次和平而有成就的罢工。1909年,2万名制衣工人在制衣女工工会的旗帜下,发动罢工,并获得社会广泛的公众支持,他们请出了著名律师路易斯·布兰迪进行谈判,不仅为工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报酬条件,还开创了和平谈判的范例。

一百多年来血和泪的历史告诉我们,冲突和对抗往往对于解决问题于事无补,相反会给冲突方造成更大的损害,相反,平等对话,共赢思维(特别是强势一方)能够将问题的解决引向有利。政府应当在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这场利益博弈中起到何种作用、充当何种角色,也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问题。透过美国工人的维权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政府不偏不倚的中立协调,依法处置更有利于冲突方以共赢方式解决问题。

三、政治力量对农民工呼声的回应

1924年的美国大选,全美劳动者联合会号召工人既不要把选票投给共和党的候选人,也不要给民主党候选人,而是投给第三党进步党的候选人,一个对工人和农民比较友好的参议员,结果进步党在大选中得到17%的选票,令政治家刮目相看。工人们通过手中的选票,迫使政治家不敢轻视工人的利益和呼声,并通过了一系列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案,例如在纽约州参议员罗伯特·瓦格纳的领导下,国会在1936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即《瓦格纳法》,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对《瓦格纳法》进行了修正,1959年《兰德伦·格列芬法》又再次进行了修正。

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政治协商制度,选民直接选举也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农民工的呼声如何获得社会的呼应,其利益诉求又以何种途径实现呢?政治家决策时何以考虑农民工利益?现阶段,可以考虑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实效列入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考核要素中,虽不说保障有效一定能让官员晋升,但保障不力的官员一定不能晋升,这样,农民工手中就握有了能够影响国家政治活动的“选票”,人与生俱来的趋利避害思想(政治家、官员亦不能例外)决定了各级官员的活动必然会考虑农民工利益。

2003年底,深圳市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多,涉及员工10多万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各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渐严重,并影响到社会安定。这一问题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项政策措施的紧急出台,遏制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并在建设领域清理、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取得了较大进展,据建设系统统计,全国通过整顿,已偿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331亿元,占各地上报拖欠总额的98.4I%。其中,偿还2003年拖欠款99.7%。[16]虽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还处于不断摸索之中,但是建设领域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努力,离不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政策和文件的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出台,反映出农民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呼声得到了政治力量的回应,并最终促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向前推进。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强大、农民工群体利益诉求获得社会呼应,劳资双方的和平对话(必要时政府的中立协调),是攻克农民工权益保障障碍的重要途径。(www.xing528.com)

【注释】

[1]扪心自问,商场里和公交汽车上,当你的身旁出现了衣衫不整,甚至手中还拿有你或许曾见过,但从未碰过的劳动工具,你是否仍能泰然处之?有没有想过离他们远一点?这种群体性心理正是市民不正常心态的表现。

[2]http://www.chinagateway.com.cn.

[3]http://news.sina.com.cn/c/2005年01月08日11344758836s.shtml.

[4]蒋先福,彭中礼:《农民工权利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以珠三角地区为例》,载《湖南公安专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

[5]张彦宁:《2006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报告》,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

[6]陈民等:《农民工维权百问》,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7]周智、魏秀珍:《还农民工国民待遇以构建和谐社会》,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8]林光彬:《社会等级制度与“三农”问题》,载《读书》2002年第2期。

[9]朱礼好:《谁帮农民工跨越素质门槛》,载《中国县域经济报》2003年第4期。

[10]“坚持城乡统筹,促进郊区农民转移就业”,http://www.lm.gov.cn.

[11]2008年施行的《劳动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在: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将受罚等。

[12]何晓红:《论农民工市民化与构建和谐社会》,载《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9月第5期。

[13]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对此作出了回应,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诉讼费10元。

[14]2008年《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1886年5月3日,警察向麦考米克机器公司的罢工工人开枪,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无政府主义者号召第二天在草集广场集会抗议。5月4日的集会一开始是和平的,由于下雨,当180多名警察来到的事后,广场上只剩下了200多人。但不知是什麽人向警察扔了一颗炸弹,于是警察立即向工人开枪。

[16]http://www.gov.cn/ztzl/nmg/content_4064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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