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直销与非法传销:和谐社会法制保障研究

直销与非法传销:和谐社会法制保障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后,非法传销又蔓延至加拿大、日本、欧洲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二)国内关于直销和非法传销的界定在国内,对直销和非法传销最新的定义来自国务院颁发的两个条例。靠拉人头赚奖金是非法传销的基本特征。非法传销公司则依靠新人加入交纳的高额入会费和将产品以高价向下线人头层层转售获利。非法传销与直销最明显的区别是非法传销所销售东西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

直销与非法传销:和谐社会法制保障研究

第一节 直销和非法传销

一、直销和非法传销的概念

(一)国外关于直销和非法传销的定义

关于直销的定义,国际上公认的是由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在其“世界行为守则”中做出的,即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做出详细说明或示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的一些商人觉察到一件商品在从工厂到最终用户手里的过程中,商场、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环节,占去很大一块利润,他们因此考虑一种全新的销售模式,把商场等环节占有的那一块利润给销售人员,雇佣销售人员直接将产品卖给最终用户,为了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他们鼓励销售人员发展合作伙伴,即下线,并且根据他所发展的下线的销售成绩,他可以从公司提取一定的报酬这样下线越多,他的收入就越高,工作积极性就越高,这就是直销。

非法传销,又称“金字塔”式诈骗、“老鼠会”、“滚雪球销售”等,是20世纪60年代最先出现在美国的一种商业欺诈经营行为。1964年,美国人威廉·派屈克套用直销的计酬模式在加州创立“假日魔法公司”,实施商业欺诈,使得该公司的所谓“业绩”短期内迅速窜高。随后,非法传销又蔓延至加拿大、日本、欧洲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由于非法传销组织者是套用直销组织结构和计酬制度的某些特点,打着直销旗号进行商业欺诈活动,使得各国的直销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非法传销的困扰,并给许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定带来严重危害。

(二)国内关于直销和非法传销的界定

在国内,对直销和非法传销最新的定义来自国务院颁发的两个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中将直销明确定义为:“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中对非法传销的定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的一般区别[1](www.xing528.com)

(一)本质含义不同

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和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中对直销的两种表述的本质是一致的,即:直销的基本特征是在固定地点之外,通过人员面对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而非法传销公司则要求新加入者必须以缴纳一定数量的加入费用或认购相当数额的产品作为加入公司的基本条件,而已加入者则依靠“推荐”下线人头而获取高额奖金。靠拉人头赚奖金是非法传销的基本特征。

(二)交易的对象不同

真正的直销活动的交易对象是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而且购买者是最终消费者;非法传销的交易对象只是非法传销组织者进行商业欺诈活动的载体(有的甚至没有实际物品),且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购买者不是以满足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是为向下线人头转售产品以获取高额暴利。正当的直销公司在对新加入的直销员只是收取较低的入会费,且有的国家还规定新加入者在加入后一定期限内决定退出,可以退还入会费。而非法传销一般在加入时要收取很高的入会费,或高价购买一定量的商品且不能退还。

(三)营销管理不同

合法的直销公司以销售产品为基础,直销员根据销售额给予奖金;非法传销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销售人员奖励,而是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根据发展下线(人头)的多少计算提成。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业绩统一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四)公司的获利基础不同

合法的直销公司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为基础,并由此正当获利。对所购买的产品不满意的消费者可将产品退还、换购其他产品,或是获得退款,直销经营具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非法传销公司则依靠新人加入交纳的高额入会费和将产品以高价向下线人头层层转售获利。非法传销与直销最明显的区别是非法传销所销售东西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