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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根源探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通过调查发现,青少年犯的不良行为多始于初中,特别是初二阶段。目前青少年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有专家分析指出,青少年团伙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而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年来呈迅猛上升趋势,社会转型所造成的种种“混乱”、失序是其根本原因。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根源探究

第二节 不和谐的社会发展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低龄化情况突出,失学、辍学学生占相当比例

据有关数据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在1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中,初中失学、辍学学生占了相当比例,有的甚至连小学都未读完。上海市公安局对黄浦等9个看守所213名青少年在押人员抽样问卷调查后发现,有89.7%的人为辍学生,其中49.2%的人属主动辍学,23.6%的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被迫休学。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通过调查发现,青少年犯的不良行为多始于初中,特别是初二阶段。[3]这些失学、辍学的青少年人年龄小,未受正规的教育而过早进入社会,没有一技之长,很难找到一份理想的职业,从而成为社会闲散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用“嘀嗒作响的定时炸弹”来形容他们,原因就是这些流落街头的孩子既是犯罪侵害的对象,本身也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不良文化是重大犯罪诱因

不良文化对青少年影响巨大,特别是互联网在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诸要素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上升。美国学者班杜拉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活动获得的。获得犯罪行为的外部条件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亚文化群的影响,大众传播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犯罪行为由于得到外部强化而得以保持;犯罪行为由于模仿、不利处境的逼迫、诱因的作用、命令与强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发。

当下,各种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青少年人思想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流入文化市场中,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青少年人正处在求知和学习的阶段,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的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已有网民9400万,其中18-24岁的网民占35.3%,18岁以下的网民占16.4%。[4]由此可见,青少年是我国网民的主力军,占全部网民的51.7%。由于目前互联网的管理远远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渲染暴力的网络游戏、色情淫秽物等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对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好奇心重、模仿性强、是非辨别能力差的青少年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是诱使青少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侵财类型犯罪所占比例较大

从犯罪类型上看,侵财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抢劫、抢夺、涉毒作案人数增势明显。一些犯罪学家提出,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犯罪的增长将首先发生在与社会发展水平关系最为密切的财产犯罪领域。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4年,公安机关抓获的侵财类刑事案件青少年人作案人数占青少年人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比例均在85%以上,1998年甚至逼近90%。[5]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案件中的抢劫案一直增长较快,其中青少年人案件中,抢劫案是增加最快的犯罪类型,今后此类犯罪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类型上引人注目的另一个发展趋势,是青少年涉毒案件的逐年增加。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统计,青少年占全部吸毒人数的85%,同时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主要消费者就是青少年。与此同时,青少年涉毒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四)作案形式“帮会化”趋向明显

从犯罪性质上看,凶残化、恶性化程度加剧,作案形式“帮会化”趋向明显。青少年罪犯的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特点。凶残化是指青少年在作案中不计后果,手段越来越残忍。目前青少年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有专家分析指出,青少年团伙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青少年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这些犯罪组织之所以积极拉拢吸收青少年,主要是因为青少年人往往更加无所顾忌,敢打敢拼,而且他们出面从事某些犯罪活动,即使被抓住也不负刑事责任或能减轻处罚。另外,青少年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在犯罪中往往组成团伙以聚力壮胆。分析这几年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可以看出,这些团伙的组织水平和犯罪水平都已发展到一个相当的高度。他们有名称、有标志、有帮规、有等级,而且动辄几十人、上百人乃至几百人,规模不断扩大。他们在犯罪时分工明确,策划周全。

(五)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

从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青少年人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在服刑时由于约束力强,管教得紧,不得不老老实实。一旦离开羁押地,帮教工作跟不上,再加上社会、家庭嫌弃,自我矫正不坚决,犯罪分子以其前科劣迹作要挟或受各种欲望诱惑管不住自己等,都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不和谐的社会发展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

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着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正如美国学者路易丝·谢利所说的:“在同社会发展进程相联系的各种不同的可变因素与犯罪现象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6]社会失范所导致的社会化困境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失范或曰社会失范是指旧的社会规范被破坏或被普遍否定,逐渐失去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新的社会规范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不具有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约束力,使得社会成员处于混乱的、相互冲突的社会规范中,并缺乏明确一致的社会规范约束的一种社会状态。[7]我国正处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时期,社会急剧变化,旧的秩序、规则被打破,而新的秩序尚未确立或者未完全确立,又或者虽然建立但不具备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能力,因而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一系列的“真空”状态。在这样的“真空”地带,法律道德都失去了它们应有的约束力,大量的违法犯罪现象随之产生。而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年来呈迅猛上升趋势,社会转型所造成的种种“混乱”、失序是其根本原因。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在其著名的“差异交往理论”中明确指出:“犯罪行为如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学来的,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存在着一种犯罪的‘定义’。由于与犯罪模式的联系,通过各种过程(社会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容易犯罪。”而且还明确指出“犯罪行为的习得主要发生在具有亲密的个人关系的群体中”。“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犯罪者是因为他所接触的赞同违法的界定超过了他所接触的不赞同违法的界定”。[8]根据差别交往理论,青少年犯罪是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与犯罪行为模式相联系,习得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观念、价值准则、行为的缘故。具体而言,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因素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起着决定性的影响。(www.xing528.com)

(一)经济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经济社会生活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新问题和旧矛盾不断积聚交织,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口。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三农问题”,等等,不仅给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改善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困难,而且给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有些问题甚至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

一是贫富收入差距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参考世界银行的调整数,用五等分法测算出平均贫富差距,从1978年的2.7倍扩大到2004年的7.2倍。二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不计社会保障与福利补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扩大到2004年的3.21倍。贫富差距的拉大,刺激了一部分人的“不公平感”和“相对被剥夺感”,成为犯罪增长的重要原因。按照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相对剥夺论”解释,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会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9]由于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一方面,导致人们更加关注物质利益的获得,盲目追求高消费,对物质的需求欲望不断膨胀,致使“拜金主义”盛行。另一方面,许多青少年被灌输了许多不良观念,攀比心理相当严重,形成了扭曲的道德和价值观念,埋下了违法犯罪的隐患。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相关统计数据所显示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已占青少年人犯罪总数的85%以上。

二是农村青年受教育程度偏低。农村地区贫穷导致真正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难以实现,出现大量辍学青少年,辍学流失生成为青少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中小学生辍学流向社会后,处于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三不管真空状态,浪迹街头或在网吧、录像室等娱乐场所打发日子,因此接触社会阴暗面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机会增多,客观上为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提供了更大可能性。共青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青少年为1445人,占61.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

三是进城务工青年社会边缘化严重。为解决生计问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谋生,其主体是35岁以下的青壮年,而其中18周岁以下者达1982万人。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比较严重。其中正值义务教育年龄段的青少年中,有9.3%的人处于失辍学状态。默顿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发觉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是相对的,因为人们不是同一个绝对的或永恒的标准相比,而是同一变量相比,有时,即使某一群体本身的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如果改善的程度低于其他参照群体的改善程度,相对剥夺感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会影响个人或群体的态度和行为,比如压抑、自卑、奋发图强,还可能造成集体的暴动。由于城乡二元差别体制的存在,进城青少年在就业机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实现和保障,被社会严重边缘化,出现大量“问题青年”,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

(二)家庭及教育原因

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和教育方式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青少年从出生到成长,离不开家庭的抚育,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家庭教导孩子学习是非观、社会控制能力、遵守社会规范等。如果一个家庭没有办法给孩子提供这些功能,孩子就容易出现攻击、反社会、暴力等偏差行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同。学校教育有明确的目的,可行的教学计划和教育措施,同时还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而家庭教育则是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进行的。家长可以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对子女进行教育,但多数情况下是在无意识中进行的,常常是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状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缺乏父爱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的第一诱因。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家庭。另外,教育观念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也将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孩子的违法犯罪埋下隐患。一些家长存在“树大自然直”、读书多不如赚钱多等观念,对孩子不闻不问;一些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动则打骂、训斥,使孩子形成孤僻、自卑、冷漠的性格和逆反心理;有的父母对子女严格要求过少,娇生惯养、过度溺爱、纵容庇护其不良行为,养成孩子好逸恶劳、自私任性、骄纵霸道等性格。同时,父母的暴力行为成为孩子的攻击性示范,儿童具有强烈的模仿他人行为的倾向,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是年幼的孩子最早模仿的主要对象,而且父母在孩子心目中越是重要,权威性越强,孩子模仿得越起劲。孩子长期受到父母打骂,就会模仿父母的惩罚性行为,学会粗暴、打斗、残酷,并照父母的这种示范来攻击别人。可见,家庭暴力是青少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催化剂。

(三)社会文化原因

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思想诱因。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美国学者班杜拉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场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因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的事务人际关系。”[10]如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社会上不良分子的教唆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一些违法犯罪团伙千方百计诱骗、教唆和威胁青少年犯罪,把青少年“拖下水”;社会治安不好,造成青少年缺乏社会安全感,据某市青少年研究所的调查表明,有59.6%的中学生认为社会不安全,他们渴望找到保护伞,这恰好被社会上一些居心不良的坏人所利用。

(四)学校教育原因

学校教育缺位,没有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青少年时期个体虽然在身体和生理机能方面已得到充分发展,并在心理和生理上产生了和成年人相同的欲求和冲动,但从正常的社会化过程看,却还是处于初级社会化阶段,以认知成分、行为成分、情感成分为核心的人格体系尚未最终定型,社会文化观念、情操与个人的需要和能力尚未合二为一。青春期是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时期,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处于急剧变化的阶段。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青少年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感情用事,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产生了一些自我满足的需要。这些正常的需要,一旦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就容易陷入危机,可能演化成犯罪。因此,需要进行及时、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作为教育的主体,学校教育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际情况却是,传统教育体制的弊端导致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严重缺位。学校教育的不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智轻德的教育思想导致忽略对“问题学生”的教育

由于应试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学校片面追求高升学率,把成绩看作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重智育轻德育,德育工作形式化,实效性差,思想政治工作乏力。学校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并没有将自己和学生放在引导和主体的地位,使学校道德和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上存在着某些缺陷,带来了与教育目的相背离的教育效果。部分学校为省事,对于成绩差、品德差的“双差生”不是有针对性地教育、管理,而是置之不理,人为地、不负责任地把“双差生”推向社会,成为闲散青少年,从而造成他们被社会上坏人引诱利用。[11]

2.法制教育、心理教育严重滞后,没有起到“预防针”作用

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从教育部到各高校都缺乏应有的认识,仅开设一个学期36课时,而且是在大一学期开设。教师队伍缺乏专业性,大多由政工干部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兼任,教材赶不上形势的发展,经费缺乏无法带领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来增加法律知识,等等,使得法律基础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学生不能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行为习惯,在这种情况下是很容易促使学会僧走上犯罪道路的。此外,高校心理环境相对落后,不良心理无法及时矫正。据前两年对全国17.6万大学生抽样调查,发现心理疾病患者高达20.23%。[12]而高校缺乏对学生的心理异常加以正确引导,客观上放任了情绪丰富化、强烈化、心境化的大学生价值观的混乱,引发认知不协调,心理异常程度越来越严重,导致出现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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