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谐社会的法律标准与表现
社会应当达到什么样的状态才是和谐社会?不同的学科的学者有不同的回答。
在哲学(含法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立场上,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至少应当包括四个方面,即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及和谐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10]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11]还有学者认为,社会和谐包括:城乡和谐;区域和谐;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代际关系的和谐;社会价值观的和谐;要构建社会结构的和谐(即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重构国家、社会与个人三元结构);要使人与自然之间达到和谐(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对生态不掠夺,在发展与环境关系上,逐步从发展优先过渡为环境优先,尤其是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构建一个和谐的国际环境。[12]也有学者认为,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理念的和谐社会,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即第一,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第二,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第三,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应当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13]
(一)和谐社会的法律标准
1.法律关系和谐
我们认为从法治的立场出发,和谐社会应当是各种法律关系和谐发展的社会,包括公法关系和谐、私法关系和谐和公私法关系之间的和谐。就公法关系而言,要求国家权力的配置与运行必须和谐,即能够保持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适度界限,又能够保证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彼此配合与制约,同时国家权力的运行不会损害社会公众和单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就私法关系而言,要求各种私法关系的主体必须在法律规范指引下形成、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保证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就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而言,要求清晰界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界限,明确公权力只能在公共领域内行使,对于纯属私人领域的私事公权力不能介入其中,否则都应当认定为是对私权利的侵害。
2.法律运作过程和谐
法律的运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和谐社会首先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基本环节必须和谐;其次要求四个环节之间也必须和谐。就立法和谐而言,我国的立法体系是“一元、二级、多层次”[14]的立法体系,首先要求不同层级之间的立法必须和谐,不能规定相互矛盾、功能相互抵消;其次要求不同法律部门、同一法律部门内的不同法律法规的立法必须和谐,这样才能达到相互配套,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再次,每一个法律法规内部的立法必须和谐,确保法律法规的可规范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得到实现。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法律体系,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和谐的法治环境。就执法而言,我国存在着人民政府执法、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执法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等多种形式的执法活动,首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不同级的人民政府之间的执法必须和谐;其次要求不同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必须和谐;再次要求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必须和谐;最后要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执法必须和谐。这样才能形成和谐的执法合力,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或相互推诿执法权或相互争夺执法权的不和谐状况的出现。就司法而言,我国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两种情形,因此,和谐司法首先要求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与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之间要和谐;其次,要求审判机关内部的审判活动要和谐;再次,要求法律监督机关之间的监督活动要和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守法而言,就是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发生违法行为者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和谐社会表现形式
第一,依法建立的社会管理控制体系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社会具有强大的、有活力的管理中心——政府,在法治社会由于政府是根据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的基础上而建立的,具有合法性,确立了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威地位。政府管理社会过程中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果能够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拥护,政府就能够高效率地运行,保证社会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管理都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进行。
第二,符合法治精神的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念有凝聚力。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社会所倡导的主文化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能够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只有这样社会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才能被广大社会成员所遵循。在法治的前提下,社会精神、文化才能获得共融性和一致性,才能不断走向繁荣与发展。
第三,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能够依法得到表达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和谐社会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在物质上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部分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全生活,这样社会基础才可能稳固,社会的运行才能够达到有序状态。司马迁曾经说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5]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6]尽管社会是由不同阶层的人群组合而成的,但主要的利益群体一般都能够通过法治化的手段,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满足本阶层的需要,无须通过越轨才能满足。即使是个别人的利益在法治的框架内得不到满足,企图通过越轨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政府也能够将其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法律也能够有效地将越轨行为给予及时矫正,这样这个社会阶层结构便是合理的、稳定的,不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
第四,社会成员具有依法、有序流动的途径。一个社会尽管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等级序列,社会成员的地位有高低、生活区域有贫富、生活条件有优劣,但如果这种等级序列、地位高低和条件好坏不是凝固不化的,社会中不存在群体性排斥的制度,普通的社会成员也具有流动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个社会的结构就是有弹性和宽容的。这样的社会结构能够容纳不同的人群,能够满足他们为追求自身价值、自身利益、自身愿望而依法采取的一切行动,进而保证社会的活力、保证社会的和谐。
第五,和谐社会是安定和安全的社会。社会是人们安身立命之地,在安定的社会里安全地生活是社会成员的最低要求和企盼。只有在安定和安全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够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才能安居乐业。所以,在和谐的社会里,政府必须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给社会成员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并且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但社会又充满了竞争,社会成员能力、机会、社会资源的获得等诸多方面都有差别,这就决定了在竞争中会有人失败,会有人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给生活陷入窘迫状态的人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预防和化解社会潜在的人为的不安定因素。另外,人类社会在预防和化解人为灾害的同时,还必不可少地要面对自然界带来的危害,这些危害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应对,将会成为人类社会的灾难。因此,政府还必须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安全。
第六,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能够依法得到有效、及时化解。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再和谐的社会,也不可能没有纠纷。只要社会生活存在,社会活动就不可终结,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就不可避免,社会纠纷就必然要发生。在社会生活中,人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焦点,没有人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没有意义;人如果没有权利就沦为普通的牲畜;如果没有义务,则别人的权利就不能实现。反之,如果别人不承担义务,则自己的权利也不可能实现。但就普通人而言,人们希望自己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这就必然会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冲突,产生纠纷,产生不和谐。其实,社会存在纠纷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对纠纷的无视与冷漠。无数惨痛的经验教训都在反复证明这样的事实,即普通的民事纠纷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最终酿成严重的刑事案件;一些自发的、偶发的、零散的、轻微的、个体的纠纷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时,最终可能演变成自觉的、常发性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事件,其后果是轻则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受到严重损害,重则可能导致政权的更迭、国家动荡。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多元的价值、重新调整的利益、新旧观念之间都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纠纷,这就决定了在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纠纷具有多发、频发的可能性。和谐的社会并不是要人为地阻止纠纷的发生,而是能够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纠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地解决纠纷是从法律角度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纠纷的过程。社会要有效地解决纠纷,首先需要建立以司法解决纠纷为主体的多元化化解纠纷的机制。政府必须健全矛盾疏导的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健全正常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其次,应该依法强化司法的权威。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权威性不够,司法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主导地位尚未真正确立,极大地延缓了对纠纷的有效解决,主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的意识、习惯和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再次,要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有力的和最后的一道防线,因而,只有司法公正,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威胁社会和谐的负面影响才能有效地消除。第四,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社会主体,依法维护一切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司法效力与效率的实现。
二、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本功能[17]
从根本上说,“法是使矛盾获得协调、使对立得以统一、使对抗变为互促、使相反得以相成的有效手段。”“法总是使对立方面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统一的有效手段。”[18]因此,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一)法治能够保证社会事业的发展,为人们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和不足,有的地方只注重经济的增长,不重视社会事业建设。特别是现阶段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收入分配差距很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城乡差别依然很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落后,灾害事故频发,受灾人数不断增多。如果社会事业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直接会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的直接前进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社会事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更高水平的经济发展来促进社会和谐,又以社会的更加和谐来保证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法治能够建立有效可靠和权威性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为人们提供公平正义
公平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迈进。
(三)法治能够保证和谐文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为人们提供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和谐文化作为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和谐文化,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着力建设和谐文化,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www.xing528.com)
(四)法治能够完善社会管理,为人们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管理完善、安定有序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必须看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加快推进和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管理的主体、对象、观念、目的、内容、手段、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完善社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通过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五)法治能够增强社会创造活力,为人们提供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各展其长,全社会的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增强社会创造活力作为重要着力点,大力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始终充满蓬勃的创造活力。
【注释】
[1]参阅王岗峰等编著:《走向和谐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吴俊杰、张红等编著:《中国构建和谐社会问题报告》,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6页。
[3]《论语·子路》。
[4]《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54页。
[5]李龙、蔡守秋主编:《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6]张月之主编:《和谐社会论》,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7]对于和谐社会的理解,学术界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第二种观点认为,“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这种观点是从社会学的视角提出来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一种有层次的和谐,其核心层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即人与人的和睦相处。其保证层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第四种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同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情保持着一种协调的状态,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狭义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层面本身的协调,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一个相对单项的问题。我们现在所谈论的和谐社会是狭义上的和谐社会。实际上,广义上的和谐社会几乎就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全部内容。
[8]李步云:《“和谐社会”论纲》,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9]李龙、蔡守秋主编:《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页。
[10]邓伟杰著:《和谐社会笔记》,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9-10页。
[11]庞元正著:《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编:《论和谐社会》,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9-26页。
[12]徐显明:《和谐社会与法治》,载中国人大网。
[13]陆士桢、李秀峰主编:《构建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4]“一元”是指根据宪法规定,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我国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指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是由各自不同的若干层次或类别。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17]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具体功能是: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主权在民;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崇尚法律精神,统合民众理念;构建诚信体系,维护经济秩序;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参见孙谦:《法治与和谐社会》,载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编:《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10页。)
[18]孙国华:《简论法的和谐价值》,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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