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舆论监督
媒体排在第一位的功能就是监视环境、守望社会。监视环境、守望社会当中很重要的,就是及时揭露那些危害社会机体健康的现象,从而使整个社会得以在克服这些不健康因素的基础上更好地运行和发展。媒体对危害社会机体健康现象的及时、不断的揭露,就是我们这一节要讨论的舆论监督。在我们国家,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了解和评论,是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更是实现民主权利的有效手段”[36]。同时也应该是“监控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电子眼’,捍卫公共利益的‘守望者’,预警社会腐败现象的‘警报器’”[37]。
但是,毋庸讳言,我们的媒体在担当“电子眼”“守望者”“警报器”时还很不尽责,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2004年8月陕西省委宣传部就舆论监督选取机关、新闻单位、高校社科院所等13个点,发放120份问卷调查,回收107份。接受调查者在肯定近年来舆论监督取得的进步的同时,65.42%的人认为当前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够”,99.6%的人要求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其中45.9%的人认为“急需改进”,53.7%的人认为需要“逐步改进”。[38]这说明,以正面宣传为主绝不意味着报纸版面只应该粉饰太平。其实,正常的人对现状总是有不满的地方。不满现状体现了人类谋求进步的愿望和权利,一味粉饰现状肯定引起人们厌倦和不满。
一、舆论监督主体之辨
涉及舆论监督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是谁,即是谁在实施舆论监督行为。搞清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涉及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依据、针对对象和合理的实现形式等问题。
据傅昌波博士收集到的资料,目前关于舆论监督主体大体上有五种说法,即新闻媒体主体说、人民群众主体说、党和政府主体说、广泛主体说和双重主体说。[39]前三种说法好理解,分别认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应该是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党和政府。第四种即广泛主体说认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因此很难说清楚谁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第五种即双重主体说认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从本质意义上是人民群众,从法律意义上是新闻媒体。
在评析上述五种观点得失后,童兵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复合主体说。他认为,公众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第一主体,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是进行监督的第二主体。在具体运作中,两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新闻舆论监督的复合主体。[40]
笔者认为,在以上观点中,复合主体说最全面和完整地描述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问题。因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理依据只能是“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等公民的参政权利”[41];在于现代民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只有人民的上述权利才使舆论监督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人民不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直接主体,人民的舆论监督权只能通过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传播活动来实现。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只有怎样才能够被视为人民的舆论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才能够“分享”舆论监督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就是:(1)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必须“表达社会舆论”。[42](2)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必须遵循应有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因为只有遵循应有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我们才能相信他(它)们是真正基于公共利益。
二、当前舆论监督之困
近几年来,屡屡传出记者因采写舆论监督报道受到暴力阻挠,甚至被某些公权力部门以莫须有的罪名“调查”、限制人身自由,凸显了当前舆论监督之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借“监督”而牟私,也暴露出许多的乱象。当前我国舆论监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立法的严重滞后。对“舆论监督权”缺乏直接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职责和功能,舆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制裁妨碍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等等,都没有哪一部法律作出具体规定。[43]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一些被曝光的单位和个人以记者(或媒体)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媒体和记者告上了法庭,名誉权、隐私权成了一些受访者拒绝采访、逃避舆论监督的挡箭牌,也成了他们对媒体和记者“反咬一口”(恶意诉讼)的锐利武器。记者的一篇批评报道采访完成之后,往往在刊载之前,被批评的对象会动员所有社会关系,到媒体的各个岗位游说、施压,甚至贿赂,直至将报道扼杀在摇篮之中。这种现象,本身就是对记者采访权的变相阻挠、侵犯。[44]
正因为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现在舆论监督存在“四难”:一是采访难,二是取材难,三是获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难,四是解决问题难。[45]2007年11月3日,有记者在安徽省六安市采访,因涉及对当地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批评,市委宣传部一名领导横加阻拦,甚至辱骂、威胁记者。对此,新华社发表的一篇时评严正指出:“阻挠舆论监督是蔑视人民知情权。”[46]周泽认为,“舆论监督正遭遇一些腐恶势力制度化的抵制和反击”[47]。
第二,舆论监督依赖于行政权力。上面我们分析过,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权力,从法理上说,应该是来自“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等公民的参政权利”,出于人民主权原则的人民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而不该是来自行政权。但是,当前在我国,一方面,只要批评对象到了一定的行政级别,新闻媒体如要对其“曝光”都是要经过有关党政领导批准的;另一方面,党政部门也经常指示媒体对执行某项决策或部署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公开批评,而且,要对执行某项决策或部署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曝光”也经常会出现在党政领导的讲话或部门文件当中。这一切,都说明“新闻媒介实质上扮演的是党和政府的一个特殊的检察部门,媒介权力是党政权力的延伸”[48]。
舆论监督依赖于行政权力,造成两个后果。一个是媒体很难主动开展舆论监督,发挥“监视环境、守望社会”的功能。没有党政领导的指令就无法对真正拥有一定权力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任何监督,媒体纵使掌握有再多铁板钉钉的事实,又怎么能去揭露渎职、腐败或官员的其他不当行为呢?所以,我们的媒体就只能打“死老虎”,“揭露”那些已被党政机关处分甚至是被法院判定有罪者。打“死老虎”其实不能算真正的舆论监督,由于“蛀虫”早已被纪检检察部门挖出来了,媒体也谈不上真正“监视环境”。马克思早就说过:“只允许根据官方文件或者已经作出的法庭判决来进行揭露。如果是这样,那何必要报刊放马后炮,在已经宣判之后来揭露呢?”[49]
另一个后果是,当媒体对较基层的权力进行监督时,又拥有了其原本不该有的巨大杀伤力。由于媒体和行政权力的过于紧密的关系,人们都会把媒体的观点解读成代表了上级行政权力的意志,于是行政力和舆论力发挥叠加效应,确是有雷霆万钧之势,使得被批评人很难作出正常的反应或必要的自我辩解。哪怕他有错,这种“曝光”带给他的冲击往往是大大超过他的过错性质所应承受的。所以,一些媒体领导经常告诫年轻记者:下笔要慎重,你的一篇小稿甚至是稿件里的几句话,都会给一个人、一个单位造成几年甚至几十年难以弥补的影响。媒体批评具有如此可怕的威力,对于正常开展舆论监督绝非好事。“由于杀伤力过大,往往限制了舆论监督机制的正常发挥,使实际操作舆论监督的人变得谨小慎微,就像原子弹一样,过于强大的杀伤力反而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它解决现实冲突的能力。”[50]
第三,媒体自身商业利益的侵蚀,使有劣迹的订报大户、广告大户得以躲避舆论监督。“以内陆中小城市广告资源为例,大多集中在通信企业、各大房地产公司、电力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各大超市、各大医院、各大银行等。因为是广告大户,与报社来往频繁、关系密切,很多时候,涉及这些单位的负面报道,媒体都会网开一面,不予刊发。而恰恰因为这些单位与市民生活关系密切,往往容易让市民产生不满情绪而投诉,这让媒体有时显得十分尴尬。”[51]
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无良记者和违法企业主、渎职官员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形。2008年9月20日,山西省洪洞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煤矿未向上级报告,反而为闻风而来的“记者”们发放“封口费”,多则上万元,少则几千元。煤矿方面称,领取“封口费”的记者有四五十人,而《西部时报》一位拒领的记者说,据他目测有上百人。而且“封口费”的发放持续数日。后来的调查证实,有不少假记者混迹其中。[52]2002年6月,山西省繁峙矿难发生后,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其中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鄯宝红、安小虎分别收受现金2万元、金元宝1个,王东平、谭旭各收受金元宝1个。[53]
第四,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越位”现象。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越位”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搞“媒体审判”;二是侵犯公民、团体和法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媒体审判”是指媒体通过煽情式报道,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从而给法官产生强大心理压力,并影响判决结果。近年来颇为典型的是蒋艳萍案。2001年2月14日,湖南一报发表《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一文,急得蒋艳萍的辩护律师要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一是该文称蒋艳萍“贪污数额1000万余元”。事实是,本律师依法收到的《起诉书》中指控蒋艳萍涉嫌贪污罪的数额为70多万元。二是该文称蒋艳萍“财色双送”。事实上,《起诉书》中并无蒋艳萍涉嫌行贿罪的任何指控。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蒋艳萍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对蒋艳萍作出有罪判决。该文有关蒋艳萍是贪污1000万余元的“女贪官”的结论是不合法的。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而且有碍司法公正。但“律师声明”几乎没有媒体愿意刊发,而且随着开庭日期的临近,某些媒体对蒋艳萍的“审判”达到极致:有的称蒋为“犯罪人员”;有的“指控”蒋用肉弹轰炸40多个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有的称蒋为“三湘头号巨贪”;有的竟以“枪毙还少了”为标题……开庭那天记者在一家打字店就听到店老板这样议论:媒体都判了,法院还审什么?[54]
当然,反对“媒体审判”,并不是说司法活动应该完全游离于舆论监督之外。笔者同意要对“媒体审判”这个概念作一个比较科学的认定,以免把它和对司法活动的必要的舆论监督混为一谈。这里涉及人民言论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司法独立的复杂关系,在很多时候是需要很审慎地把握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曾对“媒体审判”作过一个界定。她认为,“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诉讼过程中,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报道和评论。这一概念包括如下要素:一是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如果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判决已经作出,进而诉讼(审判)已经结束,则不存在媒体审判问题。二是媒体主观上有过错,即试图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这种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三是媒体审判的载体主要是报道和评论。进而,读者来信、调查报告、照片、漫画及电视影像——即媒体所有的传播方式都有可能表现上述主观过错。[55]
舆论监督的另一种“越位”,就是对公民、团体和法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犯。新闻侵权官司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很多就是由批评稿而起。其中有一些是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备而导致的恶意诉讼,当然,也有大量确实是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据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170件媒体侵权官司所作的统计表明,媒体的败诉率竟高达80%。[56]
三、让媒体做好社会的“看门狗”
那面对存在着的这么多问题,我们又该如何破解,从而让媒体真正做好社会的“看门狗”,为人民守护好公平和正义?
第一,加强有关立法,保护媒体正常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利,发挥媒体应有的“监视环境、守望社会”的功能。而保护媒体正常开展舆论监督,就要对媒体舆论监督的责任、权利,以及它权利的边界、需要承担的义务,从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保护媒体依法监督的积极性并保障人民群众的言论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只有有法可依,才能约束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越位”行为,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在现代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是正常生活的前提。舆论监督对国家和社会的健康运行如此重要,而在舆论监督实施过程中又充满了各种权利应有的边界和各种利益应有的平衡,法律规定缺失所造成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在全国“两会”上,早有众多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全国性的《舆论监督法》(如在2004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长春医学专修学院院长王维忠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整形外科主任汪春兰等代表分别领衔,共有1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呼吁尽快制定《新闻监督法》)。笔者认为,这项立法真的应该摆上议事日程了。
第二,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真实反映人民呼声。在我国,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也不可能游离于党和人民整体事业之外。同时也正如上述,舆论监督的法理基础在于人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报纸的监督只有在能够成为人民权利的具体体现时,才能具备其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这些都要求报纸在实施舆论监督时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舆论监督时的职业道德,主要就是要出于公心,监督为民,绝不允许搞“有偿新闻”(得到好处后蓄意歪曲事实,把违法乱纪者反而树成改革先锋、时代英雄。曾经轰动全国的北京市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中,科技日报社记者孙树兴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蔡原江均因此而锒铛入狱)或“受贿无闻”,以及为了个人私利而不计社会效果,甚至利用舆论监督挟私报复。从专业精神上讲,就是要客观公正,追求真实。记者应该懂得自己如何才能成为事实的忠实记录者。这是他跨进这个行业就必须接受的专业训练。
第三,把握舆论监督权和公民人格权的平衡。妥善处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和公民人格权的平衡,对舆论监督健康有序地开展极其重要。不仅社会在立法和司法当中要处理好这对矛盾,报社和记者自身也要清醒、自觉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记者必须知法、懂法、守法,要遵守社会的良知。如在报道有轻微犯罪而未经判决的未成年人时要重视保护其隐私,绝不允许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践踏公民的尊严。报社要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尽力把握两权的平衡。现在报社法律事务工作呈现“两多两少”的特点。即绝大多数都聘请了法律顾问,而拥有专职法律工作者甚至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的很少;绝大多数都关注出现侵权官司以后的应诉,而扎扎实实开展预防侵权工作的很少。这样的状态,是很不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的。笔者认为,一个报社除了聘请法律顾问以外,至少要拥有自己的专职法律工作者,有条件的完全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什么?就是既要预防新闻侵权,也不放弃舆论监督的职责。因为只有自己知法懂法,才敢理直气壮地从事舆论监督。专职法律工作者或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除了组织应诉之外,还要经常性地在全体采编人员当中开展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分析新闻诉讼新特点时时给予必要的提醒。同时对于一些存在法律诉讼风险的题材,在选题、采写、审核整个过程都要介入,对报道的法律风险进行专业的评估,指导记者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并保留必要的证据以应对日后可能的诉讼。
第四,报道必须陈述事实,评论必须诉诸理性。舆论监督当然是主持正义的崇高工作。有的记者认为完成这样的崇高工作就要用充满激情的语言,在文稿里表现出义愤填膺的态度。于是,动不动就会用上“恶棍”“万恶不赦”之类的过激语言。殊不知,这样的语言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新闻侵权的风险,也严重地削弱了揭露丑恶过程中的战斗性。因为新闻舆论监督不是写大批判文章,它的战斗性只能建立在对事实的准确揭露上。舆论监督可以是新闻报道,也可以是新闻评论。新闻报道的力量只完全在于陈述事实,让受众自己在事实面前作出价值判断。记者根本无须“跳”上前台说话,因为事实和评论分开是现代新闻事业的基本要求。事实呈现得越清晰、越无可置疑,新闻报道才越具有战斗的力量。而用新闻评论的形式进行舆论监督,则依靠的是对新闻事实意义冷静的理性的剖析,那种“大批判”式的语言也完全于事无补。
无论是报道还是评论,都尽可能要遵守平衡的原则。常见的如在司法案件报道中,只报道控方的陈述却不报道辩方的陈述,就是一种不平衡,必定会损伤报道的真实性和公信力。社会上在对一个事件出现不同的评论时,报纸必须给不同的观点提供表达的机会。比如,刘涌案二审被改判死缓,舆论的抨击确实给司法形成巨大的压力,被很多学者批评为是“媒体审判”的一个典型。魏永征指出:“在互联网上出现某些要求处死刘涌,并且发展为责难辩护律师和专家的情绪化喧嚷之后,要求理性讨论的言论始终没有中断过。舆论并非‘一边倒’。事后检索,我们看到除了《希望舆论监督不要变成多数人暴政》以外,还有《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我看刘涌案:民主的胜利抑或法治的耻辱》《我还是反对煽情——谈对刘涌案的深入思考》等,这些文章反映了中国民众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所达到的新水平。可惜的是,主流传媒并未予以转载。也可以设想,如果这些意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那么对再审判决的反弹也会趋于淡化。”[57]
近年来的新闻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南方都市报》对“孙志刚”案的揭露,是如此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但作者运用的语言可以说平实到了极致。再举个例子,获第十八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的《贫困县刮起奢侈风——濮阳干部建豪宅机关盖大楼》,作者李钧德不仅力求做到“事实准确和文字准确”,还“数次请被批评方出来讲话,更体现出作者本人客观公允的态度,也更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58]
【注释】
[1]赵晴、何如旦:《重大主题报道——党报正面宣传的重中之重》,《新闻战线》2005年第2期。
[2]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3]高培峻:《试析党报的重大主题报道策略》,见中国传媒大学编辑出版研究中心编:《人民共和国党报论坛2005年卷》,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9-422页。
[4]喻国明:《目标设定的兼容与资源配置的优化——试论舆论引导的选择性操作》,《青年记者》1997年第6期。
[5]孙旭培:《当代中国新闻改革》,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页。
[6]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7]吴飞主编:《传媒影响力》,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8]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辞典》,河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页。
[9]张落雁、卢科霞:《和谐理念的媒体实践样本:“宁波外来务工者节”媒体行动研讨会纪要》,《新闻实践》2009年第1期。
[10]巴尔扎克语。转引自李良荣:《关于典型和典型报道》,人民网传媒频道,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00/67945/67946/4587836.html。
[11]朱光潜:《谈美书简》,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136页。
[12]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辞典》,河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
[13]汪植培:《也谈典型和典型报道》,见《中国新闻年鉴》(199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页。
[14]张威:《典型报道:中国当代新闻业的独特景观》,中华传媒学术网,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4121。(https://www.xing528.com)
[15]陈力丹:《淡化“典型报道”观念》,中华传媒学术网,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4513。
[16]吴长伟:《典型报道的改进与创新》,《中国记者》2005年第7期。
[17]崔士鑫:《心怀激情写“激情”——采访报道牛玉儒先进事迹的几点感受》,《新闻实践》2005年第1期。
[18]黄玲:《刻板印象对典型报道的消极影响》,《青年记者》2008年第29期。
[19]歌德:《关于艺术的格言和感想》,转引自朱光潜:《谈美书简》,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141—142页。
[20]张培:《“感动中国”:淡化了的典型报道》,《青年记者》2007年第1期。
[21]陈健民:《新闻导向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22]转引自陈刚:《范式转换与民主协商:争议性公共议题的媒介表达与社会参与》,中华传媒学术网,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6521。
[23]《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7页。
[24]张冬素:《直面社会热点善于引导舆论——以浙江日报“关注学生睡眠”连续报道为例》,《新闻实践》2008年第11期。
[25]张冬素:《直面社会热点善于引导舆论——以浙江日报“关注学生睡眠”连续报道为例》,《新闻实践》2008年第11期。
[26]李苏鸣:《关于“突发事件概念”的语义学思考》,全球防务网,http://www.defence.org.cn/article-13-39768.html。
[27]徐光春:《新闻与哲学》,转引自田中初:《新闻实践与政治控制——以当代中国灾难新闻为视阈》,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28]新华社:《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媒体不得擅自发布规定》,2007年6月24日电稿。
[29]董天策:《发展民主政治与深化新闻改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12期。
[30]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31]李亚彪:《政府部门对突发事件报道应采取公开透明主动态度》,《新京报》2008年5月12日。
[32]钟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观念误区——从“史上最短新闻发布会”说开去》,《新闻记者》2009年第8期。
[33]余清楚:《不公开就会“不买账”》,《人民日报》2009年3月27日。
[34]贾永:《“做深”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三条途径》,《军事记者》2006年第9期。
[35]陈力丹:《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新闻与写作》2008年第7期。
[36]冯浩、米尔孜古丽·胡达拜尔迪:《舆论监督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3期。
[37]董天策:《知情权与表达权对舆论监督的意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8期。
[38]任贤良:《舆论监督的现状、问题与解决方法思考》,《中国记者》2005年第7期。
[39]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解析》,《新闻爱好者》2008年第8期。
[40]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解析》,《新闻爱好者》2008年第8期。
[41]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解析》,《新闻爱好者》2008年第8期。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91页。
[43]孙旭培:《当代中国新闻改革》,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44]徐青松:《记者人身权屡遭侵害舆论监督呼唤立法》,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3-10/27/content__1144105.htm。
[45]徐光春:《关于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光明日报》2000年1月4日。
[46]新华时评:《阻挠舆论监督是蔑视人民知情权》,2007年11月3日。
[47]周泽:《论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的主体》,《新闻记者》2009年第3期。
[48]汪凯:《转型中国:媒体、民意与公共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75页。
[50]吴飞主编:《传媒影响力》,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51]曹学祥:《党报舆论监督的困惑与创新》,《城市党报研究》2008年第5期。
[52]张平、李剑平:《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中国青年报》2008年10月27日。
[53]王洪伟:《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采访过程中受贿内幕》,《东方早报》2003年10月8日。
[54]吴湘韩:《司法:如何面对媒体审判》,《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6日。
[55]徐迅:《质疑生效判决不等于“媒体审判”》,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www.law-star.com/cac/25000066.htm。
[56]《新闻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年9月4日。
[57]魏永征:《媒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以刘涌案为例》,(香港)《中国传媒报告》(China Media Reports)2004年第5期,见中国法律资源网,http://www.lawbase.com.cn/law__learning/lawbase__@82.htm。
[58]翁小绵:《揭露权力异化维护群众利益的力作——读枙贫困县刮起奢侈风——河南濮阳干部建豪宅机关盖大楼枛》,《中国记者》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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