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以人为本,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胡锦涛同志用“三个为民”概括“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就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习近平同志近年来反复强调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可以说是对“三个为民”思想的继承和丰富。从中可见,以人为本思想既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中合理因素的继承,也是对“人民主权”这一近现代文明发展重要成果的吸纳,更是我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道路最新成果的理论结晶。
以人为本,要求我们的一切工作,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为本,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2]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思想。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年10月,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报告中庄严承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都与媒体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落实上述“四权”,前提是信息透明。知情了,才有可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形成并表达自己的见解和利益诉求,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维护其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www.xing528.com)
这里讲的知情权,又称知晓权、获知权,是指公民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包括社会知情权、政治知情权和自身知情权。[13]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一方面要求政府公开公共信息,以信息公开为常规,以不公开为例外。如果政府不公开,媒体也就无从传播。另一方面要求媒体刊发“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也就是要及时、充分、准确、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这就要求我们在信息的充分传播当中引导社会舆论,而不能再依靠“不闻”“旧闻”来引导舆论。除了确属涉及国家机密或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其他一切消息都要允许客观报道。我们不能通过封锁消息来回避矛盾(事实上在现代信息社会这也是做不到了),而只能通过研究“怎么报”来有效引导舆论,争取舆论朝对我最有利的方向形成和发展。在这里,要求政府有更加高超的处理和媒体以及公众舆论之间关系的能力。
参与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通过媒体讨论国家政务就是公民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
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14]在现代社会,媒体无疑是公民实现表达权的最重要的公共平台。在经过30多年社会转型后的今天,保障公民参与权、表达权的极端重要性,还在于我们所处的是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只有让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充分表达,才能协调利益、弥合矛盾、化解冲突,才可能出现真正的社会稳定(或者说是建立在理性秩序上的稳定)与和谐。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就要求我们学会在开放的、多元的舆论环境中进行舆论引导,把舆论引导与反映人民心声、通达社情民意有机地结合起来,完美地统一起来。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立法、决策的监督,如申请违宪审查、违法审查等;其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其三,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和腐败行为的监督,如申诉、控告、举报、检举等。[15]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是现代民主政治“主权在民”原则的必然要求。而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的监督,很重要的渠道就是通过媒体来进行。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重要的实现形式。理解这一切,就要在舆论工作中纠正两个极其错误的认识:一是把舆论监督当成负面新闻来理解和控制;二是把舆论监督当成行政权力的一种延伸,而不是公民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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