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
经济系统内不同经济单元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相互影响。在没有市场交换的情况下,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行为(或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影响了其他生产单位(或消费者)的生产过程(或生活标准),将经济学中这种影响称为外部性。外部性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类,并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可见,其根源在于社会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举动与行为后果存在不一致性。萨缪尔森(1992)指出:“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效益时,外部经济效果便产生了;也就是说,成本或收益附加于他人身上,而产生这种影响的人并没有因此而付出代价或报酬;更为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一种生产消费行为,具有明确的外部性。矿山企业或采矿个人对某种矿产的开采,其收益受其开采行为所控制,同时也受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因素所控制。然而,工业化进程展开以来,在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矿产资源开发现实中,矿区的环境成本以及资源利用后的环境影响成本较长时期内都被忽略,环境成本脱离了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机制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并非有效。矿产品的冶炼和化工过程对环境会造成巨大污染。矿产品在消费中也存在明显的外部性,现代社会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水泥、钢铁和乙烯产品等,这些都会对人类社会和大自然造成不利影响。(www.xing528.com)
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一些国家和地区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单靠市场手段已经呈现了低效率,市场均衡并没有使全社会的总收益最大化。为合理优化配置资源,保证整个社会的总收益最大化,必须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合理的经济分析和制度安排,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体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或社会成本转为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将是矿产资源保持节约与清洁利用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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