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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需公正实现共同发展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持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公共伦理要求管理主体必须以公正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公正”的基础是平等,实质是恰当、正当。公正作为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解决人们之间矛盾纠纷的最高层次的社会准则。

2.2.1 公正

1.公正的一般意义

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4]。公正对于社会制度是如此之重要,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思想家们对公正的解释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公正”不是先哲们的核心概念,然而,在儒家的“仁”、“义”当中却可以看到“公正”的影子。在孔子那里,公正就是“仁义”、“爱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孔子要求处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要公正,管理者要求被管理者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管理公共事务最重要的就是正义,只要人主持正义,谁还能不服从呢?对孟子而言,公正是“民心所向”;对荀子而言,公正就是“明分止纷”。[15]

在西方思想家的视野中,“公正”历来处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中心位置。古希腊时代的思想家就把公正与智慧、勇敢、节制并列为“四主德”,柏拉图的《理想国》是围绕着正义而展开的。他认为“公正”是其他美德实现的最高境界。他指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16]。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17]。“公正”的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与此类似,西塞罗也把“公正”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18]。这一经典定义一直是西方哲学的主流。尔后,无论是康德对意志自由(绝对命令)原则的论证,还是当代罗尔斯对“作为公平之正义”原则的设计、诺齐克“正义即权利”的论述,以及麦金太尔“正义即美德”的理论,都高扬着一个简单而深奥的理念:公正就是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

马克思对前人所说的“公正”予以批判地继承,提出了自己的公正观。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公正是在具体的人性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尤其是“物质生活关系”中,并且是历史的发展着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9]。但这是否是说公正无标准呢?评判一个社会的活动是否是公正的,必须从现实的“物质生活关系”出发,以对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适应性作为评判的现实标尺。虽然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正只是资产阶级的公正,它无法掩盖资产阶级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本质,但在特定的社会阶段是合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观从本质上要求超越资本主义公正观,确立与我国当前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公正观,即一方面,继承资产阶级公正观形式公正的内容,另一方面,扩大公正的对象到全体人民,即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形式公正的实质内容,从而真正实现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2.公共管理中的公正及实践

公共管理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权威配置,对公共管理主体的组织或个人来说,公正是最为重要的伦理范畴,不公正的管理主体是不具有公信力的,只有做到公正,才有可能获得公众的信赖和支持,也才有可能实现管理的目标。(www.xing528.com)

公共管理最根本的任务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而是社会财富的调整与分配,所以,公共管理不是一个形成蛋糕的过程,而是一个分配蛋糕的过程,人与人之间因为能力、条件、环境、地位、身份不同,必然造成利益分配中的矛盾。社会管理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能够避免或调解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冲突,避免冲突造成社会生产活动效益的相互抵消和损耗。为了保持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公共伦理要求管理主体必须以公正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如果不以公正的方式调整社会财富,那么社会不同力量就会发生倾斜,这样不仅不能缩小社会利益集团的差距,有效地缓和社会矛盾,而且还将扩大差距,激化矛盾,甚至会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只有公正,方能维持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也只有公正,才能实现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公正不仅是一种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还要成为公共管理者的美德。将公正精神贯穿于公共管理之中,不仅是民主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还必将对整个社会产生良性效应。

在我国,“公正”是一个社会高度认同的观念,也是我们执行政策、建立制度、制定法律法规所必须依据的基本理论,同时它还是管理行为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这个制度的核心意义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是付出与收入的平衡。法律还针对因历史不公而留下的旧制度和旧观念作了特别的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在当前我国的公共管理领域,社会关注的焦点仍然是社会“公正”的问题,如“三农”问题、户籍问题、城乡差别问题、腐败问题、教育问题、医疗改革问题、住房问题、执法公正问题、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问题等。“公正”的基础是平等,实质是恰当、正当。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因此社会关系的基础和观念不可能一步到位地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但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以政府公共管理为主导的公共管理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尤其重要。

第一,公共管理“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证。公正作为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解决人们之间矛盾纠纷的最高层次的社会准则。但是,公正不是自发产生的,不是上帝在造物之初埋在人类心灵中的种子,而是人类基于自然属性又超越于自然属性的理性思维的结果,是人类智慧的道德选择。甚至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正是对人类利己主义自然倾向的限制。因此,社会公正的实践,需要借助权威力量来裁判,并靠国家力量来实现。公共管理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具有权威性,因此,政府管理可以通过行政力量维护公正,而实行公正管理的政府也就有了正当性。近年来,我们党明确提出了创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这一目标的提出,表明了我们党把公正作为执政的一大原则,因为没有政府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的存在。

第二,公共管理能够通过公共管理组织机构和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来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公共管理组织拥有的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质,这决定了公共管理组织在社会形象上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集团的局部利益的组织。公共管理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协调社会利益群体间的不平衡。由于在自由竞争过程中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公正,因而贫富差距问题,弱势群体问题,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要化解这些矛盾,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借助公共管理组织的公共行政,采取补偿性措施,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以更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第三,公共管理组织的公正管理是社会公正的道德示范。公共管理机构职责所具有的特殊社会地位,使其具有较高的势能,公共管理组织的形象通过管理行为彰示社会,起到了道德示范作用。公共管理组织的道德影响是巨大的,一个部门的某一政策的不公正,会影响一片政策相关人;一个公务员处理事务不公正,人们会批评和指责一个部门、一级政府。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共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是否能得到公民的认同与服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道德形象,取决于公众对管理组织行为公正性的认可,而不是取决于其拥有的权力。因此,公共管理组织良好的道德形象,才是其真正的权威力量所在;公正地行使权力,才是产生权威的基本源泉。如果一个公共管理组织被怀疑不公正地行使了权力,或者不公正地行使权力的行为被昭然于公众,那么,公共管理组织的公信力就会下降,公共管理的能力和效果也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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