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伦理的价值体系中,原则是核心部分,基本范畴则是这一核心部分的第一层外壳,这层外壳本质上是从核心部分生长出来的。公共管理中究竟包含着哪些主要的伦理范畴呢?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的伦理立场和公共伦理原则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应该在公共管理追求效率的宗旨中引入社会公平的原则,并以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公共管理是否有效的首要标准。[11]斯蒂芬·克·贝利认为,一些优秀的行政官员最主要的素质,就是能较为妥善地处理那些自相矛盾的道德准则。他认为,公共管理有三个最为主要的伦理因素:乐观主义,即果断地处理道德上有分歧问题的能力;勇气,即在某种情况下作出决断、采取行动的能力;博爱,即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中坚持原则的能力。[12]
我国著名行政学家王沪宁从生态学的角度对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因素进行了分析[13]:第一,社会至上。行政系统的活动主要在于满足社会圈的需要,实现来自社会圈的需求。这种性质决定了要实现行政系统与社会圈之间的动态平衡,必须坚持社会至上的原则。第二,勇于负责。勇于负责是实现行政系统与社会圈之间动态平衡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动态平衡有赖于行政系统处理社会圈需求的能力。行政主体对各种需求采取什么态度,是搪塞责任、互相推诿,还是积极处理、勇于负责,这直接关系到行政系统处理社会圈提出的需求的速度和能力。第三,公正感。公正感决定了行政主体对待行政系统和社会圈的态度。行政与社会圈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关系,不是一种主观关系。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依照客观关系来协调行政关系,要求行政主体有高度公正感,而不依主观意志为转移来确定行政系统与社会圈之间的关系。(www.xing528.com)
从以上的观点中不难发现,公共管理伦理观不能脱离一定社会的伦理观,必然是一定社会的伦理观,或者说是社会道德通过对管理主体施加影响从而形成一种普遍的公共伦理准则。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社会道德都将成为公共管理道德的现实基础。而社会道德不是无源之水,它的根源就在现实的“物质生活关系”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同时被人们普遍认同并遵守的基本规范都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公共管理伦理的范畴,如公正、平等。这些观念既是社会道德中的基本价值,也构成了公共管理伦理的主要内容,甚至有不少学者把那些来源于个体道德的良心、义务、荣誉也归为公共管理伦理中的范畴,因而提出,管理主体的道德是公共管理的伦理基础。但是公共管理行为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运用,体现并代表的应该是公众的利益。尽管那些个体的道德价值可以成为公共管理伦理的丰富资源,但作为一种范畴,它应该而且必须具备公共管理职业的特性,应当是公共伦理的目标或原则对公共管理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对公共管理主体来说应该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由此,从“为人民服务”的公共伦理原则出发,结合公共管理的职业特性,我们确定公共伦理的范畴为公正、民主、责任和平等。公正基于公共管理者在分配公共利益时应有的立场,民主是由公共管理权力委托关系决定的其主体和客体之间应有的管理方式,责任是基于权力产生的义务,平等是公共管理中主体和客体间的一种应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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