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2009年4月3日第1、2版]
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已经20年了。20年的实践充分表明,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优良制度,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彰显法治和保障民生的良善法律,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伟大里程碑。
行政诉讼法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时代转型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是改革开放在立法领域的突出体现,富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这部法律是在党中央的直接关心和领导下制定的。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要制定行政诉讼法。这个任务是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步骤提出来的。党带领人民制定行政诉讼法,这既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时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行政诉讼法凝聚了党和人民推进改革开放,推进“官”民平等,推进民主法制的宝贵共识,已经产生了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行政诉讼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推进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实现依法行政,除了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以外,强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行政争议,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功能,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也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保障。
行政诉讼法是缓和“官”民矛盾的“减压器”。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在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活动,舒缓了“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减轻了因“官”民矛盾引发的紧张和压力。实践证明,行政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使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对立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保障全社会在安定团结中推进改革和发展。(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法也是处理“官”民矛盾的“平衡器”。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还包括社会发展、文化发展、政治发展,当然也包括法治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群众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既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又充分反映了行政诉讼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立法意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侵害,这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民生要求。行政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紧密相连。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衡量保障民生的力度、程度和广度。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行政诉讼法既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要注重保护私人权利,也要注意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法强调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官”民矛盾,努力促进“官”民良性互动,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
行政诉讼法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助推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行政审判工作的作用更加明显。特别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方面,行政诉讼法承担的调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功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行政诉讼大多涉及国家大政方针,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与行政机关承担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紧密相连。行政诉讼还涉及五十余个行政管理领域,这些领域涉及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涉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可以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作出积极的贡献。
行政诉讼法是促进“官”民和谐的“融合器”。中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职权,如何处理好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一个守法、公正、高效的行政机关,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弥合社会裂痕、改善干群关系具有根本意义。行政诉讼是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途径,也是优化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机制。行政诉讼法通过确立协调“官”民矛盾、公私纠纷的法律机制,通过正确调整改革中的利益格局,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矛盾,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官”民对立,促进“官”民和谐,从而使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理性的法律程序当中。
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执行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光荣、艰巨和繁重的行政审判工作任务。20年来,行政审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发展成为建设和捍卫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虽然起步比较晚,但起点比较高、发展比较快。我们用短短20年的时间,就走完了有些国家上百年的路程。当前,金融危机还在蔓延,经济增速持续下滑,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会转化成行政争议,各种矛盾纠纷会在行政审判领域反映出来。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务必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务必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务必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务必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务必坚持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不断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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