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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展现红都裁判原则的光辉成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红都”裁判原则还包括“教育感化改造的政策方针”,这也是今天营造和谐社会的一块基石。“红都”裁判原则构成了人民司法事业的脊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继承和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沿着“红都”裁判原则所确立的正确道路,人民司法事业必定会迎来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

全面展现红都裁判原则的光辉成果

本报评论员

[2006年8月27日第1版]

瑞金,红色政权之都。这里,是红色政权诞生地,也是人民司法事业的发祥地。本报启动“长征路上看法院”采访活动后,记者第一站就拜访了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并在发回的报道中记录了旧址上的一幅标语:“贯彻公正廉明准确的裁判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改造的政策方针”。

这是“红都”人民司法之魂!

“公正廉明准确”的裁判原则,体现了当年人民司法先辈对法治精神的准确领悟,对当时社情民意的深刻把握,服务大局的高度自觉,司法为民的博大情怀。这一裁判原则现在读来仍然倍感亲切、发人深省。

现实是历史的延续,人民司法事业是一种传承。人民的政权从本质上决定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性质,人民司法事业的性质也从本质上决定了裁判原则的基本内涵。从“红都”司法裁判原则,到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必须遵守的“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十六字训条,从进入新世纪确立的“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以至现在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本质上都是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深刻把握人民司法事业这些原则方针产生发展的脉络,有利于我们明晰“为谁司法,如何司法”这一根本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潮中始终正确把握人民司法工作方向,确保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制定适合国情、社情、民情的司法为民好制度。(www.xing528.com)

“红都”裁判原则永放光辉。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人民司法机关秉承公正廉明准确的裁判原则,依法处理了很多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发展的今天,司法工作继承和弘扬“红都”裁判原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更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红都”裁判原则还包括“教育感化改造的政策方针”,这也是今天营造和谐社会的一块基石。人民司法工作就是秉承这种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方针,将诸如伪满洲国皇帝溥仪以及各类违法犯罪人员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新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继承和弘扬“红都”裁判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方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红都”裁判原则构成了人民司法事业的脊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继承和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沿着“红都”裁判原则所确立的正确道路,人民司法事业必定会迎来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

“红都”裁判原则永放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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