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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权益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稳定党的农村政策,依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权益

本报评论员

[2004年12月7日第1版]

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西县伪劣种子坑农大案终审判决,22户受害农民找回了公道。这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权益的决心和信心;展现了人民法官扎实实践“三个代表”,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优良风貌。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制造、销售伪劣种子害农不浅。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利用非法手段,不仅坑骗了老百姓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财,往往还耽误了农时,使他们一年的劳动付诸东流。民以食为天。本指望在春天播种下希望,万万没想到等来的却是颗粒无收。辛勤的汗水换来苦涩的泪水,全家的积蓄换来无助的叹息。对于那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兄弟来说,这是多么沉重的打击!

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当前必须重点解决的紧迫问题。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稳定党的农村政策,依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是落实党的政策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审判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www.xing528.com)

打击坑农害农犯罪行为,要切实加大力度,决不手软,决不让违法犯罪分子心存侥幸。为此,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依法及时审理一批大要案,给违法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要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及时处理案件,确保不误农时,最大限度减少农民损失;要认真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群众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制度,让他们打得起官司。

坑农害农现象,原因复杂,屡禁不止。这就要求,在打击的时候认真分析形势,把握特点和规律,积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从进口到出口都从严把关,规范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要帮助广大群众增进对法律、法规和商品知识的了解,增强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不贪图便宜,谨防上当受骗;要充分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一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努力营造诚信光荣、欺诈可耻的社会氛围。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家喻户晓的诗句,写出了农民劳作的艰辛,道出了农业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这句话,也在拷问着每个人的良知。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全社会都应该更加关心农民的生活,更加尊重农民的权益,让那些坑害农民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打击,让广大农民在流汗的时候不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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