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2003年11月27日第1版]
“枫桥经验”是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40年来,这一经验经过不断探索和发展,其内涵日益升华,现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光辉典范。
“枫桥经验”是对社会治安历史经验的总结。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中央先后两次作了批转。几十年来,全国性的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的热潮一直长盛不衰。
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的过程中,紧紧扣住“依靠人民群众,就地化解矛盾”这一“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发展创新上下功夫,不断丰富深化这一经验的精神内涵,探索出了一套“注重司法调解,精心审判,提高服判息诉率;注重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合力,减少纠纷成讼率;注重法律服务,提前防范和化解矛盾,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纠纷发生率”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走出了法院自己的新路子,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www.xing528.com)
在新的历史时期,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使这一经验历久弥新,是各级党政部门认真思考的课题,也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学习推广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关键是要解决好学什么、怎么学的问题。“枫桥经验”有其产生的特定时代背景,有其特定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也随之不断发展丰富,不断适应变化着的社会情况,这也正是“枫桥经验”保持强大生命力的原因所在。学习借鉴这一经验,盲目地生搬硬套是没有出路的,更达不到“为我所用”之目的。
各级人民法院学习推广“枫桥经验”,要结合司法为民思想,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项具体措施上下功夫。“枫桥经验”从精神内涵上与司法为民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就是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紧紧扣住“就地化解矛盾”这一关键,做到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诿,按照“宣传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思路,立足审判,延伸服务职能,在“预防”上下功夫。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准确地把握民间纠纷发生演变发展的客观规律,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纠纷激化,及时化解纠纷的法律、政策等等,都要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只有这样,学习借鉴“枫桥经验”才能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加强法律宣传,以案释法,促使更多的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其工作不断改进,及时妥善地化解新时期各类人民内部矛盾。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负起高度的政治责任,深刻认识弘扬“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努力探索发展“枫桥经验”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顺利实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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