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2003年8月28日第1版]
在全国人民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之际,历时整整一年、前后四次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一样,行政许可法也属于行政法家族中的成员。与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不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而行政许可法规范对象的重点又是行政机关,是对行政许可的权力行为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许可”或“不许”。因此,行政许可法对保障执政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为民理念。行政许可法确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了这样的行政原则,不该许可的就不需要许可,需要许可的就加以管理,这样就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尽职而不越权,尽责而不滥权;有了这样的行政原则,那些该许可的不许可、不该许可的许可了,具备条件没有好处就不许可,不具备条件给了好处也许可的问题就可以避免,这样就能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不正之风。(https://www.xing528.com)
行政许可法也体现了便民理念。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设定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人大,部委规章没有设定权,地方政府规章也只有部分设定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得谋取物质利益,这就改变了层层机构都在设定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的状况,环节多、手续繁、时限长的“马拉松审批”有望一去不复返了,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也把行政许可真正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行政许可法还体现了利民理念。行政许可机关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就不用一而再、再而三地跑腿了;行政许可机关应主动公告并举行听证,或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这就揭开了行政许可的操作暗箱,因公开而促成了公平、公正;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赔偿,“说话算数”的信赖保护原则在这里得到了贯彻,权力的行使从此不再具有随意性。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关键是依法行政。宪法规定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依法行政就要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相信行政许可法的为民、便民、利民理念不只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制定上,更会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实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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