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帕森斯现代化理论
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是西方现代化理论的杰出代表,其结构功能理论和社会系统理论于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在美国社会学界独占鳌头。
1.帕森斯现代化理论的主要观点
(1)认为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社会总体适应能力提高的过程。因为社会结构的存在方式是为了满足社会系统的功能,那么,当一个社会结构不能满足社会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人格系统、行为有机体系统)的功能时,社会结构的变迁就势在必行,决定社会结构的四个子系统就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使社会结构向着满足社会系统功能需要的方向运动。帕森斯把这种社会结构的变迁称为是适应性增长、分化、容纳和价值概括化。适应性增长是整个社会的适应能力不断增强,集中反映在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分化是社会从单一结构转化为多元结构,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功能需求;容纳是指为使结构的分化不导致系统的分裂,系统整合要求在不断提升;价值概括化是由于分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抽象的共有价值代替了各种特殊规范,这种抽象的价值取向为各种特殊规范提供合法性。
(2)认为现代化理论是综合的理论系统。帕森斯力图克服先前现代化理论的片面思想,建立了较全面、较综合的理论体系。帕森斯认为,行为应该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单位行动应该包括以下要素:一是有目的、有能力的行动者;二是行动过程所指向的未来目的;三是行动者追求目的时可供选择的手段;
四是行动者在实现目的过程中受到的情境制约;五是行动者受到的规范和价值观的影响。并认为,社会行动系统就是由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单位行动互动而成。进而,帕森斯又提出行动系统的四大要素———社会系统、人格系统、文化系统和行为有机体系统。社会系统是存在于一定情境(包括物质与环境)中的行动者互动的复数形式,文化系统是价值观、信仰、规范及其他观念的总和,人格系统是人的动机、需要和态度等心理构成因素,行为有机体系统是人的有机体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帕氏认为,这些子系统相互牵制,并制约人类的行动。
在每个子系统内部,社会规范、文化价值、心理活动和生理需要分别引导和控制人们的活动,从而形成一个平衡、协调的行动者的互动体系。
(3)认为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造成发展中国家没能现代化。发展中国家所处的阶段是现代化国家的早期阶段,是社会结构尚未达到一定分化程度的阶段,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制度是发展中国家未来的社会制度。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文化传播而获得这种制度,并最终实现现代化。所以,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必定是西方化。
(4)认为文化系统是社会结构变迁的最高控制系统。在四大子系统中,文化系统颇受帕氏的重视。他认为文化系统是社会结构变迁的最高控制系统,位于整个行动系统控制程序的最高地位。帕氏的行动系统控制能级按文化系统、社会系统、人格系统、行为有机体系统的顺序依次递减。他认为文化系统从人类对终极实在的思考中获得信息量,终极实在是一系列最基本的生存意义问题。文化首先与终极实在发生联系,并得到最大信息流量和最强的控制力,但由于其活动能量最小,最不易变动,因而文化系统既是变迁中的带动因素,又是变迁中的滞阻因素。受有机物质环境影响的行动有机体系统,虽然活动能量最大,但由于其信息流量最小,其活动最终受文化系统的规范和引导。因此,文化系统在行动系统中起着规定和先导的作用。
2.帕森斯现代化理论的主要特点
首先,帕森斯现代化理论是典型的和谐论。强调社会发展的稳定和秩序条件,由于可以自由选择的行动者总是倾向于永恒的自我拆解,所以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合作和团结为基础,这是社会成员各就其位,发挥自身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的前提。结构的分化必须以整合为保障才能进入新的状态。
帕氏理论正是这一理论观点的突出表现。
其次,帕森斯现代化理论没有超越系统内部。尽管帕氏理论的视角比先前现代化理论有所拓展,但帕氏理论始终没有超越系统内部的界限,帕氏坚信,西方社会之所以能够现代化,是由于西方社会长期历史发展而成的优越文化和制度,它们有利于现代经济的发展,而落后国家没有现代化,正是由于缺乏西方社会的有利因素。
第三,帕森斯现代化理论是文化的控制论。在帕氏的行动系统中,文化系统始终处于最高控制地位。在帕氏看来,作为文化系统内容的价值、规范、观点等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社会结构是社会存在的外在方式,文化内容是社会存在的内在方式,两者不可随意共存,必须在一定的适应条件下才能彼此协调。
其次文化系统的价值、信仰等内容可以化作一种精神的力量,成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另外,文化系统的价值在社会制度化结构的形成中具有规定和导向的作用。这三个要点是帕森斯强调文化控制力的依据。
第四,帕森斯现代化理论是社会的趋同论。在帕氏看来,任何社会都要经过一系列有序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其发展方向和发展路线都是一样的,这一路线就是作为事实发生的西方社会的发展路线,所不同的只有速度之快慢,并无方向之差别。
第五,帕森斯现代化理论是功能的强制论。帕氏虽然考虑了现代化的广泛影响因素,但只是从这些因素的相互牵制来考察的,并没有真正触及决定现代化的根源问题。当真正探究到现代化的根本性和决定性因素时,帕氏把视角转向了结构功能条件,得出了只有更好地满足功能的结构要求,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帕森斯最终走向了功能强制论。
二、农业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1.农业现代化的内涵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基于“任何社会相对于过去的社会而言是现代社会”的认识,导致了人们对现代化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归纳起来,形成了五大主要研究方向:一是以亨廷顿为代表的政治学方向;二是以罗斯托为代表的经济学方向;三是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社会学方向;四是以英克尔斯为代表的人文学方向;五是以布莱克为代表(体制比较研究)制度学方向。(www.xing528.com)
农业现代化以现代化理论为基础,结合农业的特点提出,基本上也是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来定义。西奥多·W·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长,有赖于农业的迅速稳定增长,而传统农业不具备迅速稳定增长的能力,出路在于把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即实现农业现代化。传统农业是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根据舒尔茨的理解,其应被看作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舒尔茨,1987)。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的,人们对现代农业特征的认识因时而变,与现代化概念一样,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既有传统性的合理继承与发展,又具有现代先进性和合理性的特质。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关于农业现代化概念,学术界曾提出了各种表述和设想,较为典型的有:
(1)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农业现代化被概括为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和化学化。
(2)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范畴,它的特定涵义就是从古代、近代农业转化为机械化、科学化、社会化的现代化农业的历史过程(李周等,1990)。
(3)所谓农业现代化,就是要把农业建立在现代科学的基础上,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来装备农业,用经济管理科学来管理农业,把传统农业变为具有当代世界水平的现代农业,即生产技术科学化、生产工具机械化、生产组织社会化、管理上的多功能系列化(《中国农业经济学》编写组,1984)。
(4)农业现代化是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管理农业,要求具有高度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章宗礼,1980)。
(5)从系统论的角度把农业生产看成是由农业经济系统、农业生态系统和农业技术系统组合成的综合系统,正是这三个系统之间的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农业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才得以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质就是这三个系统的最优化(李果仁,1992)。
(6)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科技、管理、信息等因素在内的复杂系统工程,要实现这一系统工程,不仅要实现生产手段的现代化,还要实现技术(含生态技术)措施的科学化、产品的商品化、社会的信息化,要由单纯从外部向农业投入新的工业物质,转为以发挥农业生态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为主,采取一整套综合配套的现代措施,充分发挥农业现代化的整体功能(李果仁,1992)。
(7)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交织过程,农业现代化则是这一过程在社会科技不断进步下的延伸和扩展,随着这种延伸和扩展的渗透,众多元素涉入其间,从而形成以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为主轴,凝聚现代科技文明于一体,囊括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纵横交错的网络系统(王宏广,1991)。
(8)农业现代化从粗放低效封闭的自给型传统农业转变为使用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的现代农业。现代化只是农业进步过程的体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最主要内容。其意义在于,宏观上,农业现代化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减少农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使一个国家的农产品供给能力与水平尽快适应人民对食品与纤维等的不断增长的需求以及工业化迅速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奠定基础;微观上,农业现代化将能够使作为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通过经营现代商品农业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来赚取利润,增加收入。但由于农业是自我支撑力量最为弱势的产业,因此,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实践之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主要包括:实施有利的土地政策,扶持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农业信贷服务,创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教育、科研与技术推广,利用财政、金融手段支持农业现代化等。其目的是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与粮食安全,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和保证农民收益提高农业生产率和提高农业竞争力,以及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国情的差异,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及力度则有所不同。
(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主要行为方式
首先,多采用立法形式推行政策。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实施的许多政策,多是以法令的形式出现的。农业立法程序,使得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某些行为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并受到国会的必要监督,保证了政府对于农业现代化的支持或干预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美国政府在农业方面的立法涉及农业现代化的各个方面,包括农产品价格支持与土地调整、农业合作社、农业劳动、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农作物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种子和渔业等。为了适应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需要,更有效地推动农业现代化,确保农业的竞争能力和出口能力,法国政府不仅通过实施《农业基本法》与《农业指导法》来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土地集中,而且在1995年还专门颁布了《农业现代化法》,特别强调对青年农业经营者的扶持,鼓励发展以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农业经营组织,减轻农民负担。根据这个法令,通过改革提前退休制度、降低土地转让注册登记费和农业所得税、减免土地税等项措施,为青年农民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资金,并使他们更容易获得经营现代农业所需要的土地。
其次,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干预农业现代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现代化的经营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和农户,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力量主要是市场机制。一般来讲,发达国家政府对于企业和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很少强行干预,而是通常利用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经济手段来引导或影响企业和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这些经济手段中要包括价格支持与补贴、税收减免、低息或无息贷款等。在这些经济手段中,有的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间接影响企业和农户的收益或成本,如:价格支持与补贴、出口补贴、利息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有的则是直接影响企业和农户的收益或成本,如休耕补贴、退贴、购置装备与修建设施补贴等。此外,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采用的经济手段,让包括对公共物品的资助,例如:提供农业科研、教育与技术推广所需经费和对于水利、电力、通讯和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的资助等。
第三,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农业现代化。政府对于经济的行政干预,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力,通过自上而下颁布的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和进行行政性审批等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干预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执行政府下达的命令或计划,必须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对于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发达国家政府是很少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的。它们的原则是,市场调节第一位,行政干预只能出现在市场调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使用的行政干预手段,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如“绿色证书”、“职业证书”)、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卫生和安全标准、价格管制、许可证、配额或限额等。而行政干预的内容,主要有价格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与限制垄断、职业资格管理、农产品标准化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督、动植物检疫、动植物病虫害监控、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
(2)政府行为力度的把握
将不同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加以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对农业的保护或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方面,还是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动和规模经营的产权等制度安排、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方面,以及对本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的控制方面,干预力度较大的是欧洲发达国家和日本,较小的是美国。
总体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日本和欧盟国家政府干预的力度一般都大于美国,主要原因在于国情的不同。和美国相比,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的农业资源均相对短缺,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前主要农产品不能自给;它们比美国更为迫切地需要依靠农业现代化来提高本国农产品的自给率,以及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而美国农业在大部分年份里面临的是农产品过剩。因此,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要靠较强力度的政府干预来推进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规模经营,来维护本国农民经营现代农业的积极性,进而达到保证本国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以及稳定农民收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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