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治本性、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国坚持不懈地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在全社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廉洁的良好风尚。加强廉政教育体系建设,形成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认真分析研究廉政教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于加强和改进廉政教育工作,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极为重要的。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廉政教育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途径、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扩大载体,廉政教育体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廉政教育制度不完善,廉政教育流于形式
廉政教育必须作为长期健身和提高免疫力的措施,常抓不懈。这项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此,多年来甘肃省也做了大量工作。例如,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召开先进事迹报告会、拍摄影视作品等形式,宣传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和他们的事迹。通过编写典型案例教材、拍摄警示教育片、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举办警示教育展览以及涉案人员现身说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引以为戒,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作用,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同时,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对此认识不足,没有把廉政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有的甚至认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是走过场、搞形式,没有多大实质性意义;认为廉政教育是应付上级,用不着长期开展,宣传教育是务虚工作,作用不大,可有可无。在宣传教育工作上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满足于一般化。具体表现在:一是还没有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支持的廉政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二是没有以制度的形式确定廉政教育的硬性考核目标。三是没有把惩治腐败制度和廉政教育考核联系在一起。
(二)廉政教育缺乏针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教育
廉政教育要突出针对性,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党员干部,实施分类教育,解决要求的统一性与个体的差异性之间的矛盾。尤其是要针对“一把手”现象,展开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从窑街煤电集团原董事长李人志的堕落、肃北县原县长曼曼的失足,到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张国华的腐败之路,无不说明对“一把手”反腐教育的重要性。但是,我们的反腐教育“对上对下两个样”。对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教育还多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开展专门针对各部门“一把手”的廉政教育培训,没有指定长期的“一把手”教育培训规划,把廉洁教育作为“一把手”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重要培训内容。二是近年来“一把手”落马现象很普遍,但是在不少地方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组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把廉洁从政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程。三是没有设立专门的培训考核制度,在领导干部初任职务时对其进行提前教育。并将此项考试成绩作为重要的任职条件,做到防范在先。
(三)廉政教育缺乏长期性,大中小学中廉洁教育尚未开展
教育反腐很重要,但这是长期的工作,需要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抓起。因为,在青少年时期,人的廉洁观念就已经初步形成,不能“等”到工作后,才对国家机关以及相关单位人员开展廉洁教育工作,往往是为时已晚。目前,在小学、中学和大学缺乏专门开设的廉洁教育课程,编写的相关教材,以及专门配备的师资力量。廉洁思想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所以廉洁教育的开展如果只是在“官员”、“干部”中进行,显然是不够的。谈到“教育”无疑就会让人想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古语。同样,对个人而言,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教育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见效的,不仅需要长效的机制,也需要长效的教育。
(四)廉政教育缺乏广泛性,全社会没有形成廉政氛围
廉政教育,应该以全民廉洁为基本内容和目标。所谓的全民是指廉政法治教育的对象是社会每一个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反腐倡廉的教育对象应该囊括每一个公民、所有的公私营机构及单位。我们缺乏的就是全民廉洁教育。由于信仰的缺失和廉政环境不佳,给腐败带来了可乘之机。以往的廉政教育是以政府公务人员为主,但是,想从根本上遏制贪腐行为的发生,仅靠针对政府公务人员进行廉政法治教育是不够的,因为行贿的主体很多来自于私营机构或普通公民,只有面向社会每一个存在的个体或单位进行廉政法治教育,营造一个廉洁的社会环境,贪腐行为才能从根源上得到遏制。全民反贪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只有让每一个公众明了,反贪不仅是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更是在保护自己的安全,如果每一个人都怀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腐败就不会远离我们。
2013年4月1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剑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都是派生腐败的主要原因。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从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项具体表现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精神懈怠;贪图名利,弄虚作假,不务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负责任;铺张浪费,奢靡享乐,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上述表现虽然不及贪腐严重,但同样分离了党群关系,而且成为产生腐败等问题的温床。这四风,无一不符合现有的官场哲学。殊不知,文山会海实际上是消极落实上级日益繁多的文件、指示精神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超规格接待实质上是借机与上级拉关系、套近乎、建人脉;推诿扯皮是职能交叉严重的部门之间有利益抢着揽、有责任争着推的一种本能;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图虚名、务虚功则是急于表现的官员最快捷地展示自我的方式;安于现状、贪图安逸是绝大多数晋升无门的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最基本的心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崇尚奢靡不仅为一些官员所向往,也是取悦上级必不可少的手段。而这所有一切的恶果,甚至不用官员负责,最终是由老百姓来买单。当前通过积极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根治作风流弊对于营造廉政的环境,促推惩治腐败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亦有着积极意义。
(执笔人:钟慧)
【注释】
[1]卢红:《反贪办案数量实现“四连升”的背后》,《检察日报》2013年1月19日,第6版。(www.xing528.com)
[2]燕继荣:《中国腐败治理的制度选择》,《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3期,第1页。
[3]王明高:《十八大后亟待制定〈反腐败法〉》,《人民论坛》2012年第34期,第24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专家建议稿)》由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童英贵和北京理工大学著名学者胡星斗教授共同起草,该法律建议稿于2007年10月18日定稿问世以来,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为了适应中国特色,该建议稿在2009年初由胡星斗教授主持的修改过程中,曾根据学界同仁的意见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专家建议稿)》,该建议稿设计了完整、系统的反腐败法律框架,共分八章三百一十二条。
[5]北顾:《德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学习时报》2013年8月5日,第2版。
[6]黄震、陆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败功能》,《学习时报》2013年6月3日,第5版。
[7]邹涛、颜竟:《构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9页。
[8]张晶、梁云宝:《论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汉江论坛》2012年第8期,第134页。
[9]黄海、李文璞:《行贿犯罪发展趋势、成因及对策研究》,《人民检察》2011年第14期,第20页。
[10]赵福恩:《遏制腐败必须提高“腐败成本”》,《理论学刊》2006年第4期,第81页。
[11]李秋高:《〈监督法〉之反思与完善》,《求索》2012年第8期,第245页。
[12]姜明安、马怀德:《制度反腐与法治反腐来源》,《法治政府论坛》2012年12月28日。
[13]燕继荣:《中国腐败治理的制度选择》,《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3期,第1页。
[14]姜明安、马怀德:《制度反腐与法治反腐来源》,《法治政府论坛》2012年12月28日。
[15]燕继荣:《中国腐败治理的制度选择》,《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3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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