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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腐败问题研究及建设成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腐败案件发案率仍然呈上升趋势。因此,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腐败现象蔓延仍然是中国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主要形势。

甘肃省腐败问题研究及建设成果

一、当前社会腐败的严峻形势及其特点

(一)腐败现象仍然呈上升趋势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之中,从战略高度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腐败案件发案率仍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79—1982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98225件,1983—1987年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增至387352件。1979—1997年的18年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平均每年以22%的速度增长。[1]具体看,198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7000件,大案要案89件(涉及金额一万元以上),1981年达到了31000件,1982年为32602件,1985年为28000件,1986年为49577件,1989年为58926件,1992年为36700件,1996年为145497件,1997年为48066件。[2]1998年以后,腐败蔓延的势头虽然得到了遏制,案件数量下降比较明显,但是发案率仍然处于较高水平。200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达45113件,大案要案18086件,其中,100万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另据相关资料显示,1992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0年共立案1634925件,结案155040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55481人。2010—2011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277480件,2012年立案155144件。

近年来,腐败案件数量仍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立案的腐败案件都在13万件左右,每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都在14万人左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5000多人。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16082人,其中,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一把手”3362人,占同期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的38.4%。与此同时,一些基层管理部门和基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逐渐增多,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增多。据相关资料显示,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基层站所违纪工作人员38464人。据《人民日报》2007年10月5日报道,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6‰,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司法机关直接作刑事处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0.17‰。中央纪委研究室公布的数据也显示,从2007年11月到2011年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57.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0.9万人,其中省部级干部60多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21900多人。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至十七大期间,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2011年,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8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77人。[3]上述数据充分表明,腐败现象仍然呈现上升的态势。因此,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腐败现象蔓延仍然是中国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主要形势。

(二)腐败渗透领域逐渐扩大、类型不断增多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深刻转型时期,各项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还不完善,腐败现象的类型增多、领域逐渐扩大的趋势依然比较明显。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类型不断增多,领域逐渐扩大,几乎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腐败现象主要集中在物资计划部门,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以部门的名义倒卖国家计划统配物资。1985年我国实行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以后,生产资料和金融信贷外汇等领域的腐败现象蔓延,少数党员干部参与套购国家紧缺物资,非法倒买倒卖和经商办企业。1992年我国进入全面改革阶段以后,伴随着生产要素市场,国企改制,金融体制、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腐败现象由国有企业和生产要素领域向司法、执法领域渗透。导致权钱交易、权力资本化等腐败现象滋生。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虽然改革初期的一些腐败类型在逐渐减少,但行业领域内的腐败现象依然比较多发,金融和土地批租等生产要素领域腐败现象增多。整体上看,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腐败现象大多集中在流通领域;进入90年代以后,金融、土地批租、工程建设以及司法部门的腐败现象比较集中。2000年以后,尽管一些与我国早期经济体制转轨有着密切联系的腐败现象的类型在逐渐消失,但新的腐败现象的类型也在不断出现,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组织人事、政府采购、教育医疗、资源开采等领域的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领域。

据有关研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腐败现象已从单纯的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从直接管钱物的部门向负责审批钱物的管理部门蔓延,从行政管理部门向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蔓延,从职能部门向非职能部门以及社会服务机构蔓延,如党政事业单位学术研究部门、统战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殡葬等领域。据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涂谦对72个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前,我国腐败现象已渗透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司法、国企、军队及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其中政府部门发案率较高,有19人,占26.4%;党委部门13人,占18.1%;人大与国企各9人,各占12.5%;政协与司法同为8人,各占11.1%;高校及科研机构2人,占2.8%;纪委发案率最低,仅有1人,占1.4%。腐败范围广,几乎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甚至以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腐败的类型和手段看,现阶段我国的腐败现象已经从对生活资料的侵占和资金的积累向私人资本的积累演变,由用权力来攫取钱财向用钱财来操纵权力、获得权力演变。据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鞍钢先生的研究,我国社会存在着四种类型的腐败,即: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和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一些腐败分子直接收受投资股份,以获取投资收益;有的腐败分子疯狂攫取非法所得,然后通过“洗钱”等手段将巨额非法所得用到经商办企业或有利可图的资本投资中去,以获取更加丰厚的利润回报。2004年,中共中央纪委研究室委托地方纪委和有关统计部门,在北京、黑龙江、河北、江苏、江西、湖北、广西、广东、四川、新疆等10个省、区、市开展党风廉政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建设工程领域,公安、检察院、法院、医疗,教育和组织人事领域,是民众心目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五大领域。其中38.54%的受访者认为建设工程领域这一问题“比较严重”,38.53%的受访者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问题“比较严重”,认为医疗领域问题“比较严重”的受访者比例达29.24%,认为教育和组织人事领域问题“比较严重”的也分别达到26.13%和21.20%。[4]

(三)腐败大案、要案上升,呈群体化集团化态势

近年来,我国腐败大案、要案上升,且呈群体化集团化态势,违法金额达千万元和上亿元的重大经济案件逐年增加。据《财经》杂志(2010年第22期)提供的数据显示,1987—2010年,在120名被查处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当中,受贿额最高的近2亿元人民币,单笔受贿金额高达1.6亿元人民币。其中,2009年查明涉案的3l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犯罪涉案金额累计高达34.046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高达l.0982亿元;涉及贪污、受贿的30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9名国有企业人员,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5]与此同时,在我国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涉嫌腐败的党员干部的职级层次不断上升,从一般干部腐败向中、高级领导干部演变,特别是地(厅)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腐败案件明显上升。据统计,1986—1992年,全国纪检机关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腐败874690人,其中,省部级领导110人,地厅级领导1430人,县处级干部16108人;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腐败案件731000件,其中,省部级领导78人,地厅级领导1673人,县处级干部20295人;1997年9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机关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腐败案件861917件,其中,省部级领导98人,地厅级领导2422人,县处级干部28996人;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检机关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腐败677924人,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18人。[6]另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间,全国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腐败被查处,年均7人。十六大以来被查处的72名省部级党员干部腐败案中,正部级领导干部17人,占23.6%,副部级51人,占70.8%,中将级别2人,少将级别1人。北京市2007―2011年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达165人,千万元以上的达26人,移送司法机关的省部级干部和中管企业主要负责人9人。如,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李培英,贪污公款8250万元,索要、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元。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34万多件,处分14万多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4亿多元。其中,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8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77人,其中包括一些省部级领导干部,如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等。在慕绥新、马向东等违纪违法案件涉案的23名主要领导干部中,有17人是党政“一把手”,占涉案人员的74%。河北省李真案牵涉到县局以上领导干部67名,其中40名为“一把手”。[7]

与此同时,腐败大案、要案的群体化趋势明显,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突出,有的腐败大案、要案涉及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有的一个领导班子中多人被查处。如,在安徽省古井集团高管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原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效金,集团副总裁、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运杰,古井贡酒股份公司总经理甘绍玉等10名企业高管人员涉案。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腐败大案牵涉人员达160余人,“慕马腐败大案”涉案人员达142人,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的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55人被立案调查。广东茂名重大系列腐败案涉及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波及党政部门105个,市辖6个县(区)的主要领导全部涉案。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集团性。

(四)腐败涉案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

近年来,我国的腐败涉案人员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副教授研究认为,目前社会上有两个危险趋势将直接影响反腐倡廉工作的社会基础:一是腐败意识的泛化趋势,二是腐败意识呈现低龄化趋势。据广州市廉政工作会议通报显示,2007年、2008年两年中,广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198件、227人,其中,31岁至45岁年龄段的占55.95%,计127人。201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该院近两年来已审结的“80后”为犯罪主体的案件分析发现,“80后”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共计74件,占公职犯罪案件的2.5%,其中挪用公款犯罪37件、贪污犯罪15件、受贿犯罪15件、渎职犯罪7件。从犯罪分子的文化水平看,硕士研究生2人,大学本科34人,大专14人,高中11人,中专13人。犯罪数额总计人民币2000万余元,个案犯罪数额从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8]以上数据表明,当前腐败涉案人员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且呈现出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如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年仅32岁的副局长肖明辉,腐败金额达1611万元。另据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结果表明,近年来腐败案件的主要特点为犯罪人员年龄小、学历高、胆子大。犯罪人员的年龄大多分布在30岁到50岁之间,还有部分不满30岁,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的80%。[9]我国南方某市纪委书记曾向社会透露这样一组数字:在该市2008年违纪违法的222位各级别领导干部中,31岁至45岁的领导干部竟然占了48.2%。此外,我国某省的一个调查资料表明,该省2000年上半年受到查处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共有143人,其中30岁到40岁之间的占了70%以上。[10](www.xing528.com)

(五)腐败形式日趋多样化

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广泛普及和应用,我国的腐败现象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呈上升趋势,跨地区跨国境及涉外腐败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腐败行为,使其腐败行为由隐蔽化向半公开化、公开化演变。为了掩盖其腐败行为,部分腐败分子通过精心设计、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腐败行为,有的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实施违法乱纪行为,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高度的隐蔽性。如,国家商务部条法司原巡视员郭京毅,单独或伙同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多名司局级干部以及一些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各自在外资审批、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权力,通过正常工作协调机制相互串通勾结谋取私利。

目前,我国的腐败现象已经从单一型向复合型演变,不少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追求金钱和物质,而与追求权力、美色等结合在一起,权钱、权权、权色等复合型腐败数量近年来大幅度上升。同时,近年来我国腐败还出现了期权化、潜规则化、国际化等新的形式。一些腐败分子通过权力期权化,不但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而且为“权力资源”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此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领域的腐败行为呈现出虚拟化等特点,腐败的形式与过程更加隐蔽。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打击和惩处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各项措施逐步完善,但在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重要时期,反腐败斗争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反腐体制机制的任务艰巨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明显。但我国还处在腐败易发、多发、高发的特殊时期,反腐败斗争仍然面临着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特别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2.惩防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现实并存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基本形成了惩防一体化的反腐倡廉体系,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基本形成了从源头上解决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的制度环境。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结构及其组织形式的急剧变化,社会经济活动的领域不断拓展,腐败现象及其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处于易发多发期。

3.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变化,行业性腐败、部门性腐败等现象突出

近年来,腐败渗透和发生的领域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腐败案件逐渐增多,传统的反腐败方式和手段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一些违纪违法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有效防控制度与技术手段建设滞后。

4.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存在着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期望值不断上升。反腐败斗争仍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仍然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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