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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媒体发展路径研究:记者采访权的重要性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较而言,信息搜集说较为客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魏永征认为:“在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中,采访权即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交锋的三种观点是将采访权各自认定为公权力、私权利和社会权利。私权利说此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权利而非权力,例如,魏永征认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乃权利之权,而非权力之权。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干预的权利。”

区域性媒体发展路径研究:记者采访权的重要性

略论记者的采访权

于 蕾

记者每天都在进行采访活动,由采访活动引发的各种利益博弈从未间断,但至今中外法律条文中也极少见对采访权的明确界定。采访权是在媒体的组织化和记者的职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它一直以事实权利的状态存在,但这并没有阻碍采访权的行使(在整体上而非个案),相反,采访权的内涵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把握采访权的事实性权利这一特性,是研究采访权必须考虑的。

一、采访权的含义、特征和性质

1.采访权的含义

关于采访权的含义,目前比较主流的三种观点有:信息搜集说、自主调查研究说、知情权与表达自由说。相比较而言,信息搜集说较为客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魏永征认为:“在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中,采访权即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1]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采访权是指记者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而在工作中享有的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

2.采访权的特征

据此界定,可以把握采访权的以下几个特征。

(1)采访权的主体是记者

有不同观点认为采访权不是专属于记者的权利,并提出一般采访权和新闻采访权的区别,认为一般采访权的主体是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自然人,新闻采访权的主体才是记者。其实,从采访权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采访权这一概念的发展是与记者这一群体的职业化进程密不可分的,它本身就属于新闻领域这个特殊的语言环境。一般采访权只不过是公民知情权的另一种表述而已。将采访的权利赋予记者,不仅仅是对现有权利归属状况的肯定,也不仅是因为记者具有更高的获取信息的专业技能,而是在制度设计上,将权利主体特定化为一个职业群体,才能对其进行更好的规范,从而不但在法律而且在道德上对其提出特殊的要求。

(2)采访活动的目的是传播信息(新闻报道)

与报道权、编辑权等其他新闻权利相比,采访权是基础性的权利。没有记者的采访活动,就无法获得足够的新闻信息,后面的一切工作也就无从做起了。

(3)采访活动的内容是搜集新闻信息

这就指出采访的对象不是一切信息,而是具有新闻性的事件和人物。这也暗示了记者的采访权不是放之四海的,必然存在着一些领域,如个人隐私等不是采访权应该介入的领域。

3.采访权的性质

关于采访权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交锋的三种观点是将采访权各自认定为公权力、私权利和社会权利。

(1)公权力说

有人认为“记者与法官警察一样,他们的采访权不是私权利而是‘公众权力’”[2],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媒体看做是党或国家的宣传机构,因此记者的采访活动也就带有执行行政工作的色彩。

(2)私权利说

此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权利而非权力,例如,魏永征认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乃权利(right)之权,而非权力(power)之权。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干预的权利。”[3]

(3)社会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如戴丽所言,新闻采访权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个体权利,更不是权力与权利兼备,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

公权力说无法回避的两个问题是:第一,媒体不是国家机关。公权力的享有者必须是由公民选举或其他形式确定的国家机关,而现代私有制体系下的媒体只是普通的经营组织体,即使在我国公有制体系下的媒体,也是事业组织、企业经营;第二,媒体享有的新闻权利,包括记者的采访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地位平等,记者无法强制他人接受采访,他人也无法要求记者对他进行采访。显而易见,没有强制力为依托的请求权绝非权力。

社会权利说的提法比较独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看到采访权一个很独特的特点,即记者在行使采访权时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记者是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而进行采访活动的,由公民的知情权推导出记者采访权的合理性。虽未经法律授权,但也认为采访权是一种经公民事实性授权的权利。据此,采访权与一般私权利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它的权利内容是社会利益,而非权利享有者——记者个人利益。但在传统的权利—权力两分体系中,并没有社会权利的空间,社会权利作为新提出的一种权利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都很模糊。因此直接将采访权纳入社会权利,似乎于采访权性质的清晰化没有建设。而且,在现有体系中,采访权与私权利的本质是一样的。私权利的本质是平等性、可协商性,在这点上采访权与普通私权利一致,只是在权利内容上它具有更强的社会性,但这也并不妨碍我们以私权的本质来规范采访权。故笔者认为,采访权是一种私权利而非公权力,至于社会权利的提法,还有待于考察社会权利自身的构建情况。

二、采访权的法律限制

1.侵犯采访权的几种类型

采访权作为一种事实性权利,在民主社会中不断获得了公众的认同,但由于记者职业的特殊性,再加上对采访权的保护一直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现实中侵犯记者采访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1)采访被拒绝

记者无权强制他人配合自己的采访,但基于公众知情权的要求,一部分社会主体被要求负有信息公开义务,主要包括政府机关、政府官员、涉及公共利益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一方,必须就其工作范围接受记者的采访而不能拒绝。例如,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政府信息相关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政府部门直接或变相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问题远远没有解决。2006年,解放军日报政法部记者马聘还就政府信息不公开将上海规划局告上法庭。

(2)采访中被告知错误信息

记者负有对搜集的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但在采访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时,被采访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其告知的信息有误,责任不能由记者来承担。因此,如果记者直接转述了搜集的错误的信息,这不但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记者采访权的侵犯。

(3)采访受到干扰或威胁

采访中不断有人给记者施加压力和影响。这样的干扰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新闻事件中的当事人及其亲友对记者进行恐吓威逼,干扰采访;二是某些政府领导利用权力阻止采访,封杀记者或对记者实施打击报复。

(4)侵犯记者的人身权和采访权(www.xing528.com)

记者的人身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这一职业已被列入十大危险行业,排名第三,仅次于矿工和警察。记者在采访中被殴打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有愈演愈烈之势。在采访中,记者受到威胁或遭到阻挠,采访器材被毁损、抢夺,这直接影响了采访活动的进行,是侵犯采访权中比较典型的一种类型。

(5)采访被驱逐或封杀

被采访人因为某些原因取消某些媒体对其的采访权,禁止媒体采访。比较典型的事例是,2004年中国足协发表声明,广州《足球》报的报道“严重失实”,为此,中国足协决定,取消广州《足球》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

2.采访权的法律限制

如文章开头所言,目前中外法律尚未对采访权做规定的很多,采访权以一种习惯性权利状态存在。但这并不是说,法律对采访权就没有限制和保护。事实上,在民主社会,采访权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自明的权利,它已经成为民主制度的一部分而被承认。因此,各国在宪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可以看做是对采访权的上位规定。其他涉及采访权的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之中,通常也不是直接针对采访权的规定。下面,以我国为例分析采访权的法律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采访权的权源,对采访权没有明文规定。在我国,采访权没有被作为一项具体权利反映在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它的权源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与采访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①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倾听、窃照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记者为搜集信息,有时候要使用秘密拍摄或录音,但如果使用专用间谍器材设备,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②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制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关于新闻保密问题明确规定,在采访时绝不能涉足国家秘密的禁区

③人身权法。人身权法对采访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隐私权肖像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中外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要求所有新闻从业人员:“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露他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

④涉及未成年人等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⑤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法律法规。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这表明,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记者不能现场采访;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未经法院许可,也不能进行采访,擅自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更不能进行隐形采访。

⑥规范犯罪现场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现场,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此外,在宗教和少数民族问题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有一些禁止公开报道的规定。

一般媒体拥有采访权,网络媒体没有采访权。根据2000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网站没有发布新闻的权利,只有转载权,更谈不上采访权了。

三、采访权的保护及如何避免侵权

1.采访权的保护

采访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制度保护和记者的自我保护。要保障采访权的实现,仅仅依靠法律对采访权的设定是远远不够的。配套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对保护采访权有更重要的意义。

(1)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及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这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它在实践中能得到多大程度的贯彻实施还有待考察。

(2)救济途径的完善

目前,记者的采访权如果受到侵犯,既没有请求行政干预强令公开的制度,也没有请求法院判令公开的法律程序,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寻求政治或其他途径进行协调解决。记者在采访中遭到人身侵害,也只能以本人名义提起侵权之诉或请求追究加害人的其他责任,但采访权本身并没有获得救济。因此,应当考虑赋予记者或者媒体某种诉权,使其能够通过法律等正当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排除非法妨碍。

记者自我维护采访权主要是从操作层面来讲的。一个好的记者要懂得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的采访对象时采取不同的采访方式,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技巧获取新闻信息。

2.避免侵权

这是采访权的实现的另一个方面,一方面法律要明确采访权不得随意进入的领域,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要靠记者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

四、总结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要有效利用其他法律中对采访权的规定来保护自己,保障采访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遵守采访权的规范和新闻工作的职业规范与道德,正确行使采访权,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注释】

[1]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2]赵文胜:《记者采访权的界定与限制》,《传媒观察》2003年第4期。

[3]刘斌:《权力还是权利——采访权初论》,《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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