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冲突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手机与网络作为两种主要新媒体,在传播影像时,行为主体的隐秘性与自由性很强,远离了现实社会各种制度与观念的约束,在此种情况下人的“本性”得以充分释放。为了某种目的,作为行为主体,在传播实践中可能会扮演不同的角色,表现出不同的道德观与价值观,伦理冲突不可避免。伦理冲突没有解决好,伦理问题势必产生,因此,深入剖析这种冲突以及影响冲突的因素,可以为人们正确的伦理抉择、健康的影像传播提供方法论的指导。为了更好地了解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冲突及其影响因素,笔者对广东省两所重点大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特点是经常使用手机与网络,素质较高。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50份,有效问卷400份。调查数据与分析将在文中依需而用。
一、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冲突的多维透视
纵观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传者角色与社会角色的冲突、影像新闻价值与人文关怀的冲突、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的冲突以及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着重分析其冲突的表现及其解决冲突的方法。
1.传者角色与社会角色冲突。角色(role)是对群体或社会中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在每一天的社会互动过程中,人们都扮演着许多不同的角色。每个人都可能具有两个或更多的角色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两种或更多的身份,当来自于这些角色与身份的要求出现对立时,置身于其中的个人就处于了一种角色冲突的状态。[1]在传统的大众传播中,一般来讲,传者与受者分工明确。新媒体兴起后,传者受者角色可以合二为一,即新媒体影像传播中,人人都是影像的创作者、传播者与接受者,这与传统媒体从业者角色有着明显的不同。按照职业化程度,传者可以分为职业传者、半职业传者与业余传者。无论哪种传者,只要进入影像传播情境角色,他就要承担与传者角色相应的职责与任务。对传者来说,发布信息、传播真相、监督社会与提供娱乐是其主要职责。同时,任何一个传者都离不开生活的社会环境。作为社会的人,每个传者都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承担着相应的职责与任务,遵循相应的社会规范,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传者所承担的角色与自身的社会角色有时难免不一致,于是二者冲突产生。
在灾难性事件报道中,传者常常遇到这种困境:是先拍照还是先救人。如果从履行传者职责来看,就会选择先拍照;如果从社会公德角度来看,就会选择先救人。在专业影像新闻传播实践中,传者往往站在自身职业角度来考虑问题,看重传播价值,忽视了社会道义。二者如何兼顾值得每个传者深思。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传者表现出的事实道德与社会要求的应有道德常常发生冲突。有些拍客,为了个人利益,通过传播一些低俗的影像,引起受众的点击,扩大流量,赚取利润。这些低俗的影像与社会道德要求格格不入,败坏了社会风气。
解决传者角色与社会角色冲突的关键在于寻找传者职责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平衡点与契合点。既不能偏重社会道德而忽视传者的职责,也不能只重视传者的职责而忽略了应有的社会道德。以“随手拍”为例,作为社会化的“随手拍”行为,无论是拍摄正面事件还是负面现象,都得把维护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因为,随手拍来的影像,一旦传播开来,就会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广东《新快报》连续报道区伯用手机拍下民警公车私用被恶骂、涉事警员当面道歉一事,作为传者,区伯用手机影像进行社会监督;同时,作为社会公民,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挺身而出,不怕得罪民警。在区伯身上,作为传者履行社会监督与作为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角色得以和谐统一。
2.影像新闻价值与人文关怀冲突。一般来说,新闻价值愈高传播价值愈大。在新媒体影像新闻传播中,作为传者,要有真实、客观、公正的传播理念。第一时间把新闻事件传递给受众,以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在随手拍活动中,拍摄后就用手机上传到微博,这种即拍即传的传播方式,近似于手机现场直播,这种现场直播的优势是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英国伦敦地铁爆炸事件发生时,有拍客用手机拍下爆炸现场,照片传到网上后,第二天成为世界主要媒体的头版照片。汶川大地震发生两分钟后,优酷网就收到了网民上传来的短短51秒的视频《实拍朝阳门地震现场》;旋即土豆网上出现了《成都地震》的视频。“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事故中的第一条求救信息是由微博客以图文形式发出。在突发事件的影像传播中,虽然拍客的第一手影像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往往容易引发新闻价值与人文关怀的冲突。灾难事件由于其突发性与重要性,因此新闻价值大。在拍摄中,为了强调灾难之严重,传者通常选取遇难者的遗体、伤者的惨状、幸存者的哀痛场景来拍摄,例如印尼海啸后横七竖八的尸体、地铁爆炸后的残肢、空难后遇难者家属撕心裂肺的哭叫等等,这样的影像新闻报道,虽然视觉冲击力强,但是缺乏对人生命的尊重、对伤者的鼓励以及对家属的抚慰。
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无论是对被摄人物还是对受众,传者要体现人文关怀的思想,不能因为事件影响大而忽视对被摄人物生命的尊重以及对受众心灵的爱护。卡扎菲被打死,其血腥尸照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上不断扩散,在微博上展开了讨论。反对媒体传播卡扎菲血腥尸照的意见有两种:一种认为传播太血腥的照片,会使受众生理或心理受到伤害;另一种认为这是对人的生命的严重亵渎。赞成传播卡扎菲血腥尸照的意见有三种:一是真实诉求;二是正义诉求;三是媒体自我免责的理由。其实,对卡扎菲尸照的处理要从伦理角度来考虑,应该采取既能告知事实又能让受众接受的处理方式。[2]在许多DV作品中,往往选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作为拍摄对象,这并不是从关爱人、体恤弱者的角度拍摄,而在于满足人们猎奇的心理。
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当新闻价值与人文关怀发生冲突时,传播者应该在兼顾人文关怀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挖掘新闻价值;要在新闻价值与人文关怀之间寻找平衡点。如此报道才有生命力,才能为大众所接受。在追求新闻价值、履行专业职责的同时,不应忽视对拍摄人物与受众的人文关怀。
3.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冲突。网络与手机媒体的诞生,打破了传统媒体一统天下的局面,为人们的自由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公民表达权在这两种新媒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网络的匿名特点使得现实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力大大降低,传播者自由地发表言论,自由地传播影像。由此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信息铺天盖地,良莠不齐,人们在信息的海洋里自由地畅游,“网上冲浪”一词形象表达了这一特点。“互联网以其多点状分布带来的高度表达自由在很大程度上瓦解了权威和经典,而式样更多样的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新媒体更是提高了使用者的自由度。”[3]现实社会伦理与法规的约束难以适应自由开放的网络,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变得日益自由散漫。
手机拍摄功能与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为影像的自由传播创造了绝好的条件。想拍就拍,想传就发;“随手拍”不断拓展到各个领域。随手拍实现了人们自由传播影像的愿望,正如广东《新快报》提出的“人人做记者,拍摄身边事”。视频网站土豆网提出“人人都是生活的导演”。拍客只要觉得有料可爆,即刻就能“发布新闻”。从随手拍传播现状来看,其中不乏暴力与低俗的内容,不断挑战社会伦理底线。近年来,晒自拍照或视频在网上掀起一股股浪潮。年轻人利用网络展示自己的美好形象未尝不可。但是有些女性网民,为了博得更多网民的注意,衣着裸露。更有甚者,裸体出现在网民面前。2010年网络“门事件”中,有10起是属于自我传播,如广院“献身门”,这些自我传播的目的常与炒作、揭露、报复等有关。自我传播中当事人均为女性且传播的主要形式是图片,其比例超过了80%。[4]新媒体的诞生,改变了人们的传播观念。作为社会公民,不能忽视社会的容忍度,不能突破社会伦理底线,更不能利用新媒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自由传播影像的同时,要有社会伦理与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处理好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
手机拍摄的简便性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为人们自由传播提供了物质条件。但是,自由传播应该伴随着责任,没有责任的自由是不长久的。“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康德提出道德的第一个命题)。不能承担责任的自由往往给社会给他人带来损害。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更新,手机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方便联系,手机传播影像的功能也得以充分展示。在自由传播影像的同时,传者不能丢掉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4.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从广义上讲,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5]知情权在于公开信息,隐私权在于保护信息。在我国法规中,知情权与隐私权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独立地位,因此,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二者的冲突难以避免;处理好影像传播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是每个拍客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随手拍过程中,拍客不能以牺牲隐私权换得知情权的满足,要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平衡。虽然随手拍能够及时提供事件真相,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在一些随手拍过程中有时会把握不好,使得个人隐私泄露,造成侵犯个人隐私权。例如在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活动中,明显存在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以致出现了《长沙:随手拍惹怒行乞者,网络拍客遭拳袭》的视频新闻。[6]一旦乞讨儿童及其父母的照片上传到网上,就会被网友“人肉搜索”,乞讨儿童与其父母之隐私,一览无余。在“随手拍解救高校单身联盟”活动中,有些拍客通过偷拍方式获得影像,然后擅自在网上发布照片或视频给当事人征友,从而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与隐私权。在随手拍过程中,既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又要防范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就要讲究拍摄技巧,选好拍摄角度,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是想通过拍摄不文明行为作个善意的提醒,那么就不要正面拍摄当事人面貌,宜采用侧面或斜侧面角度来拍摄,尽量淡化人物正面形象,强化不文明行为过程。对于随手拍摄社会不良现象,景别的选择也有讲究,宜用大景别,少用或不用特写与近景。对于抢拍来的负面新闻,如果当事人形象清晰可见,那么在后期制作中要对当事人脸部进行虚化。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也保护了拍摄者利益。对公众人物而言,由于其社会影响与地位决定了他(她)的部分隐私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传播公众人物的隐私是否是知情权的体现,关键看它是否符合以下两个原则性的前提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应该被视为体现了知情权,而非侵犯了隐私:第一,公共利益相关性原则;第二,公众兴趣合情合理性原则。[7]
二、影响影像传播伦理冲突的五个因素
“每一种技术都既是包袱又是恩赐,不是非此即彼的结果,而是利弊同在的产物。”[8]确实如此,任何新技术的产生,都是一把“双刃剑”,既能给人类带来福音,也能给人类带来祸害。关键是看人怎么去使用,目的如何。在新媒体影像传播过程中,出现诸多伦理冲突,造成这些冲突的因素有哪些?为此,笔者从经济、技术、传者、心理与社会五个方面加以剖析。
1.经济因素:利益驱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引发伦理冲突的首要因素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无论是职业拍客还是业余拍客,绝大部分拍客参加随手拍活动是为了个人利益,例如广州日报《街头快拍》栏目规定,照片一经采用即付80元~120元的稿酬;深圳交警受理彩信举报交通违法,单个奖励幅度为100元至5000元,举报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奖2万元;等等。由于有些拍客片面追逐经济利益,在随手拍过程中,专注于满足公众知情权而忽视了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甚至为了达到所拍影像被采用之目的,运用偷拍手段,有意泄露个人隐私。有些拍客在突发性灾难事件传播中,往往从传者自身利益出发,从扩大媒体的影响力与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出发,通过影像传播灾难血腥的一面,而忽视了对受灾难民的人文关怀。随手拍的简便性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极大地提升了人们创作影像与传播影像的自由性。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现实中的人成了虚拟的符号,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而无需承担相应角色的义务。在网络环境中,人的自律性减弱,责任感淡化,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与法规无法约束新媒体环境下人的行为。因此,为了提高点击量与流量,获得更多的广告额回报,传播者利用新媒体平台肆意传播低俗的影像、失真的影像、煽情的影像、歧视的影像、偷拍的影像,导致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各种伦理冲突不断,伦理问题日益增多,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一条《艳照嫩模哭诉陈冠希夺初夜,惊爆情欲视频待曝光》的视频,在搜狐视频频道当天推出,就获得了近一千万的点击量。
我国的网站大致分为三类:门户网站、新闻网站与非新闻网站。各网站为了吸引网民的眼球,往往通过有趣内容与视觉冲击力强的影像来追求更高的点击量,以赢得更多的流量,从而换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受利益的驱动,有些手机与网站运营商对网络传播的暴力、淫色等低俗影像视而不见,不予管理。网站的主管、主编与编辑对网民上传的影像作品不分优劣,一视同仁,使得庸俗的影像大有市场。2009年底以来,国务院新闻办等九部委联合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2010年11月,专项行动共排查网站178.5万个,关闭涉黄网站6万多个。[9]
2.技术因素:把关难度大。传播学“把关人”理论告诉我们,一切信息的采集、制作过程中,传者都起着“把关”、“过滤”的作用。[10]对于网络与手机等新媒体来说,其把关的特点与传统媒体不同,难度要比传统媒体大得多,这与新媒体技术密切相关。
其一,网络的开放性,导致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在网络上传者与受众角色常常可以互换,来自四面八方的内容汇集成信息海洋。海量的信息,无法让检查机构一一把关。而传统媒体由于受时间版面与空间版面的限制,传播的内容有限;加上传者与受众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具体的组织机构通过多个环节来检查核实传播内容,因此,把关性较强。
其二,网络的虚拟性,导致无法检查传播内容与传者身份的真实性。网络传播的内容都是由0与1组成的数据包在传者与受众之间传递,检查机构不可能把网民上传或下载的数据包一一打开,检查其中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加上网络上传者与受众都是匿名出现,无法核实网民的真实身份。也不知道其身在何处发布信息。在这虚拟的世界里,人的自律性显得较差,导致网上内容良莠不齐。而传统媒体传者与受众的身份都是真实的,传播的内容也是可控的。
其三,网络的去中心化,导致权威性的消解。由于网络上没有可控的中心,也没有权威的机构与组织,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是自由的。因此,网上的信息可信度不高,各种言论观点在这里交汇碰撞,成为信息与言论的集市。而传统媒体有正式组织机构,有专门的管理与控制中心,所传播的信息有权威性,真实性强。
其四,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导致监管的速度跟不上。虽然现在很多国家也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监督网络,但是往往是事后监督。不管什么事情,只要上网发布,即刻就可传遍世界。等监管机构反应过来时,造成的影响已成既定事实,无法消除。而传统媒体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虽然传播速度整体上不及网络,但是它既有事前的层层把关,也有事后的检查评议。
可见,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技术导致其把关难度大。对于为公开传播而随手拍来的影像,其把关过程涉及两个环节:一是拍客个人把关,二是传媒组织把关。为了尽量避免新媒体影像传播产生伦理冲突,最大限度地降低随手拍产生的社会伦理问题,新媒体机构的把关尤为重要,因为,这是影像公开传播之前的最后一道程序,它决定着随手拍来的影像能否与公众见面,以及在社会上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11]因此,新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要加强影像传播内容的把关,不能因为新媒体把关难而弃之。
3.传者因素:影像素养不高。影像素养是指影像创作、解读、批评与使用的一种能力。在DV与手机影像作品的创作中,由于绝大多数影像创作者没有受过专业的影像教育与培训,且多数是即兴拍摄。因此,在选题时,他们专注于社会边缘群体与弱势群体,在作品中多用客观纪实手法,没有社会责任感,扭曲人性,异化这类群体,以此博得网友的关注。尤其是那些以追求真相与满足受众知情权为借口而专门偷拍别人隐私的影像创作者,不顾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约束,通过偷拍满足自己的窥视欲。在影像新闻制作中,有些拍客新闻素养不高,喜欢摆拍造假,违背新闻规律。
对影像接受者来说,在虚拟的网络社会里,由于现实社会中的风俗习惯、道德法律难以发挥作用,人格结构中的“本我”有时不受“超我”控制,因此,对网络中存在的暴力视频、淫色影像、煽情影像、偷拍影像等颇感兴趣,影像接受者抗诱惑的能力不强。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虽然可以通过他律来规范拍摄者行为,但是笔者认为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的自律更为重要。因为,日常生活中社会道德与行业道德时时伴随着传播者,成为其自我约束的准则。一旦新媒体影像传播者将影像传播道德规范内化于心并自觉遵守,那么他(她)在新媒体影像传播过程中就会对社会与公众负责,不会触及伦理道德的底线——法律法规。
总之,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为了减少影像传播伦理冲突,作为影像创作者应该能正确地选题,掌握拍摄的基本方法与技巧,熟悉影像创作的法律法规。作为传播者,应该掌握传播原则,能鉴别哪些影像能公开传播,哪些影像不宜公开;能预测公开传播后带来的效果。作为接受者,应该具有解读与批判影像的能力,自觉抵制并拒绝传播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像。总体来说,无论是拍客还网民,影像素养均有待提高。
4.心理因素:满足表现欲与窥视欲。从心理学角度考察,人的心理失控也是导致影像传播伦理冲突的因素之一。网络和手机媒体上出现泄露隐私、宣扬暴力、传播淫色等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伦理问题,从人的心理角度来分析,有其内在的深刻原因。人本主义心理学之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从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新媒体影像传播的自由性与平等性,极大地满足人们的表现欲望,为人们展示影像创作与传播才能提供了绝好的平台,是赢得别人尊重与实现自我价值的新场所。但是,有些拍客爱好偷拍别人隐私,把偷拍的影像上传到网络以表现自己的偷拍能力,从而获得更多网络粉丝的“肯定”。更有年轻女性,通过网络平台主动展示自己的裸照,以引起更多网民的关注。凡此种种方式极大地满足了他们的表现欲,伤害的却是受众与社会。
从沸洛伊德分析人的个性来看,他把人的个性分为本我、自我与超我的结构模式。本我是个性中最原始的部分,只根据“快乐原则”行动,不知“对”与“错”。自我是本我的一部分,通过它与现实沟通联系起来。本我完全是主观的,而自我有客观的一面。现实原则指导着自我。超我是一种道德指导,它观察且命令自我,通过自我来控制本我。超我极力争取完善,很少满足于低标准。[12]从本我角度来看,人天生就有偷看别人的欲望,通过窥视来获得心理快感。只是由于现实社会道德的约束,这种窥视欲常常被超我压抑起来。在网络世界里,由于其虚拟性与匿名性特点,社会道德的约束力弱,完全靠人的自律来控制行为。如果本我得以强势表现,不受超我控制;人的窥视欲就会强烈表现出来,如此一来,网络上的隐私图片、淫色影像大有市场。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就得到了证明。
问题:是什么原因促使您点开不健康的图片与视频?(可多选)
A.满足窥私欲 B.感官刺激
C.兴趣爱好 D.放松与减压
E.其它
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人选择“满足窥私欲”,42%的人选择“感官刺激”,15%的人选择“放松与减压”,5.5%的人选择“兴趣爱好”,10%的人选择“其它”。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好奇心是人的一种原始本能,通过窥视满足好奇心理,可以愉悦身心。因此,在网络上,窥视的网民大有人在。(www.xing528.com)
从传播路径来分析,低俗的影像颇有市场,与选择的或然率有关。威尔伯·施拉姆提出个人选择传播路径的或然率公式如下:[13]
由于影像传播比文字传播直观、形象,不需要经过抽象思维的转化,其智力门槛最低,易于受众理解,观看时费力程度最小,因此,被选择点击观看的概率大。同时,低俗的影像能满足受众的好奇心,感官刺激性强,易于产生心理快感。在没有现实法规与道德的约束下,自律性不强的受众在虚拟的网络里观看暴力、淫色的影像有其必然性。问卷调查结果验证了这一观点。
问题:在网络上看到有暴力、色情等低俗图片或视频,您会主动点开吗?
A.每次都打开 B.经常点开观看
C.偶尔点开观看 D.从不点开
结果显示:每次都打开的占1%,经常点开观看的占6.5%,偶尔点开观看的占72.5%,从不点开的占20%。也就是说在网上看到有暴力、色情等低俗图片或视频点开观看的人数占了80%。可见,网络上低俗影像有较大的受众面,与满足人的窥视欲有密切联系。
5.社会因素: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规范与法规缺位。在网络社会中,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往往因为现实社会中发生某事件而聚集在一起,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的个性消失了,从而形成一个心理群体。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心理群体的特点作了深入的研究。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只要他们组成一个群体,他们就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的感情、思想和行动颇为不同。心理群体是一个由异质成分组成的暂时现象。[14]在网络艳照门事件中,一个个独立分散的网民一下子聚集起来,群体攻击谩骂艳照的主人,即使平时在现实社会中颇有绅士风度的人,在网络上完全改观,脏话不断。虽然现实社会中有许多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法律法规来约束人的行为,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现实的约束力大大降低,而网络社会中相应的影像传播伦理规范与法律还不完善,甚至缺位。这就使得网民无规可遵,无法可守,因此,网络中影像伦理问题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这一观点也得到了验证。
问题:网络上用暴力、色情等低俗图片或视频吸引眼球,您对此持什么态度?
A.能接受,可以了解不同方面的东西。
B.不能接受,违背社会道德,甚至违法。
C.无所谓,只要自己不去浏览就好。
D.不浏览并上报网络警察。
调查显示,能接受的占35%;不能接受的占27%;无所谓的占37.5%;不浏览的占0.5%。由此可见,持“能接受和无所谓”的态度共占了72.5%,也就是说默认网络上存在低俗影像的占了大多数。
问题:您在网络上上传或转发过不健康的图片或视频吗?
A.经常 B.偶尔 C.从不
调查显示,只有1.5%的人经常上传和转发不健康的图片或视频,12%只是偶尔。可见,大部分网民不是低俗影像的传播者,传播源集中在少数人之中,多数人是看客。
目前,在我国有关网络传播条例与规定的主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保护法》。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行为主体的表现极为复杂。由于现实道德规范在新媒体环境下的约束性不强,新媒体影像传播的道德规范与法规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规范的构建迫在眉睫。
由上分析可知,经济利益的驱动、新媒体把关难度大、主体影像素养不高、人的心理失控以及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规范的缺位等是造成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冲突的主要因素。要控制伦理冲突,势必从这五个方面着手。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如不解决好伦理冲突,就会产生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进而对个人成长与社会发展产生危害。因此,控制冲突、化解冲突、避免冲突势在必行。
本篇论文为本人主持的2011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批准号:GD11CXW03)与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批准号:11WYXM007)阶段性成果。发表于《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2年第8期。
【注释】
[1][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98页。
[2]王辰瑶:《对卡扎菲血腥尸照微博讨论的再讨论》,南方传播研究,第33辑,南方日报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3]熊澄宇:《对新媒体未来的思考》,现代传播,2011年第12期。
[4]张名章、冉华:《2010年中国网络“门事件”的传播特征分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年第2期。
[5]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3版,第160页。
[6]网络拍客,长沙:《随手拍惹怒行乞者,网络拍客遭拳袭》,http://w w w .tudou.com /program s/view /r9E6Cm 4M 4p8/。
[7]陈华明:《当代中国大众传媒的隐私话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230~232页。
[8]〔美〕尼尔·波斯曼:《技术垄断》,何道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2页。
[9]华春雨、黄小希:《打击黄色网站,各界反响强烈》,中国青年报,2011年4月4日。
[10]张国良:《传播学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页。
[11]周建青、黄雅堃:《随手拍伦理问题探析》,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年第7期。
[12]〔美〕Robert D.N ye:《三种心理学》,石林、袁坤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3~21页。
[13]〔美〕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106页。
[14]〔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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