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观的主观与绝对的主观、绝对的客观
有人问我道:“论各种方法的次序,而列‘观察的方法’于第一,用作其他各种方法之根据,这分明就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了。”这话真是误会。所谓“主观”与“客观”,我以为可分三种:第一是“绝对的主观”者,武断冥想,不顾事实,我今不为,自问亦不犯此毛病。第二是“绝对的客观”者,此种惟因为毫无见解而不著作者近之。但要知“异说纷纭”,必欲“人云亦云”,岂不自相矛盾?而且社会上亦不贵此种行尸走肉式的人,以其毫无成绩可以贡献,反不如“绝对的主观”者之有益于人世。至于著书,发表意见,而又自以为是“绝对的客观”者,这只是“挂羊头卖狗肉”,究竟瞒不过人,至多也只可名之为“主观的客观”者。第三是“客观的主观”者,既反对绝对的主观者,亦不以绝对的客观者为然。我今自期,惟此而已。此其一。一般不实地研究者,动辄指责采用方法去研究学术者为“先有意见而后研究”,亦不免认因为果,知后而不知前。要知在采用某种方法者,虽似不甚烦劳,而发明某种方法者,实曾经过许多试验。某方法之成立,既是“客观的”,则采用某方法来研究者,也就非完全“主观的”了。例如首造文字者,必亲身观察天地人物,此大半为“科学的”;而后人之根据其文字著作者,便不一定要再去亲身观察,此似“非科学”,而实也还是有点科学的(就大体上言)。又如杜林等妄骂马克思的辩证法,把现实的发展勉强装到黑格尔所玄想的三题中去,而不用任何其他证据。也经恩格斯答复过:马氏是先长期去审慎研究资本主义之真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发展过程和它的历史倾向,根据大批事实的材料(这种总表现就是《资本论》),作了一个总观察,而后由这个总观察的结果,得到一个普遍的一般的辩证法公式。我今的观察方法,实是因为浏览过许多书籍,搜集过许多材料,加以归纳比较,实地试验,而后坚信的。即此种观察方法,是正式成立于搜集等方法之后的。直到现在,因为有了结果,才又把这结果为中心,而用作其他各部分的根据。此其二。所以这“观察的方法”列于第一,是表示最为重要,是研究思想者所当了解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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