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这是说辩证法具有批判的本性,即辩证法是以“批判”为其根本特性和存在方式,离开批判性就不存在辩证法;与此不同,所谓辩证法具有批判功能,则把辩证法的批判性“外在化”和“工具化”,即把批判性当成辩证法的一种功用、一种性能、一种价值,而不是把批判性视为辩证法的生命。因此,是把“批判性”理解为辩证法的“本性”,还是把“批判性”解释为辩证法的“功能”,这不仅关系到对辩证法理解的水平和程度,甚至关系到能否真正地理解什么是“辩证法”,以及能否真正地区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
哲学是人类关于自身存在的自我意识的理论表征。作为哲学世界观的辩证法理论,是对人类自身的悖论性存在的理论表征。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根源于人类的存在方式,即人类存在的矛盾性。
人类作为物质世界链条上的特定环节,是“自在的”或“自然的”存在,即同世界上其他存在物一样的自然而然的存在;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则是“自为的”或“自觉的”存在,即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所有存在物的“超越自然”的存在;因此,人类作为“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自然”存在与“自觉”存在的对立统一,是既“自在”又“自为”、既“自然”又“自觉”的存在,即作为物质世界中达到自我认识和自我改造的能动性主体而存在。
作为“自在的”或“自然的”存在,人类统一于物质世界,人类的根本属性是自然性,物质世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据;作为“自为的”或“自觉的”存在,人和人的世界又是人类自己创造的产物,人类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人类本身是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根据;因此,人类是自然性与社会性、受动性与能动性、适应性与创造性的对立统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1]而“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2]正是人类自身的物质生产活动,使人类从动物式的纯粹的“生命活动”,转化为人类所特有的“生活活动”,并使人类从动物式的纯粹的“生存世界”,转化为人类所特有的“生活世界”。人类使自己的“生命”存在成为“生存”与“生活”的矛盾性存在。人类使自己的“世界”成为“生存的世界”与“生活的世界”的矛盾性的存在。人的“生命”的“生存”与“生活”的矛盾,人的“世界”的“生存的世界”与“生活的世界”的矛盾,构成了人类存在的最根本性的“矛盾”。这种根本性的矛盾,决定了人类存在的矛盾性。
人类意识是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产物和结果,同时,人类意识的形成过程又是人类自觉到“我”与“世界”的“关系”的过程,是人类与世界之间构成愈来愈丰富的“矛盾”的过程,是人类使自己成为愈来愈丰富的“矛盾”性存在的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3]人类作为“我”而存在,人在自己的意识活动中,就不仅能够观念地反映客体,而且能够观念地创造客体,即在观念中创造出自己所要求的、现实中尚未存在的客体。这集中地表现了人类意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人又不仅观念地创造人所要求的客体,而且在自己的目的性要求的支配下,在自己的理想性图景的引导下,以实践活动的方式现实地改造客体,把客体变成人所希望和要求的客体。这就是人以自己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也就是人对世界的“批判”关系。
批判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方式。它包括观念形态的精神批判活动和物质形态的实践批判活动。在人类现实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而把世界变成人所要求的现实的实践批判活动,它既是精神批判活动的现实基础,又以精神批判活动为前提。在观念上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并在观念中构建人所要求的现实的精神批判活动,则构成实践活动中的理想性图景和目的性要求。
人类在自己的历史发展中,不仅现实地实现对世界的“批判”,而且不断地“反思”自己对世界的“批判”,由此便形成了一种“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辩证哲学”。这种“辩证哲学”,是对人的“批判”活动的“反思”,又是以“反思”的方式而实现的最具根本性的“批判”——对人类活动本身的“批判”。“批判”是这种“辩证哲学”的“本性”。(www.xing528.com)
与此相反,把“批判性”解释为辩证法的一种功能,则在于这种理解方式离开辩证法的人类性根基和反思性方式,而把“批判性”视为辩证法的一种“外在”的“工具”。
把“批判性”解释为辩证法的一种“功能”,这首先是一种“外在化”的理解,即把“批判性”理解为辩证法的一种外在的效用。按照这种理解,“批判性”并不是辩证法的根本特性和存在方式,因而也就可以离开“批判性”去理解和阐释辩证法。正是由于这种误解,人们往往不理解辩证法的“一分为二”,以为辩证法的“一分为二”是以“二分法”的“刻板公式”去看待一切事物。由此便引发出关于辩证法是不是“一分为三”或“一分为多”的争论。其实,辩证法的“一分为二”,是马克思所说的“在对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事物的否定的理解”,而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辩证法的“批判的”、“革命的”本性。辩证法的“批判本性”要求我们坚持“一分为二”,而坚持“一分为二”的前提则必须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如果离开在对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如果离开对辩证法的批判的、革命的“本性”的理解,我们为什么要坚持“一分为二”,我们所坚持的又是什么“一分为二”?
把“批判性”解释为辩证法的一种“功能”,就无法在“本性”上区分作为哲学世界观和理论思维方式的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形而上学的本质,并不在于它是否“承认”联系、变化和发展,而在于它对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关系理解中的“非批判性”。与辩证法把人对世界、思维对存在的关系理解为否定性的统一关系相反,形而上学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方式去看待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把人对世界的统一、思维对存在的统一,都理解和解释为无矛盾的、非发展的、肯定性的统一。这就是形而上学的非批判的“本性”。如果离开辩证法的“批判性”和形而上学的“非批判性”,我们如何在“本性”上区别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这就要求我们超越对辩证法的“批判功能”的理解,实现对辩证法的“批判本性”的理解。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同上书,67页。
[3]同上书,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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