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辩证法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去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这不仅要求我们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去理解辩证法,而且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区分开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和概念层次的自觉辩证法,以概念层次的自觉辩证法作为批判反思的对象,进而理解以实践观点去反思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对于这种要求的重大意义,列宁讲得极为简洁深刻:不理解黑格尔的《逻辑学》,就不懂得马克思的《资本论》。[1]
在通常的解释中,是把辩证法区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这里的客观辩证法,是指物质世界的或事物本身的辩证法;这里的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精神的或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对于这两种辩证法的关系,则解释为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我们承认思维是对存在的反映,由此也必然承认,思维的辩证运动是对存在的辩证运动的反映。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不是直观的反映论,而是能动的反映论。这种以实践论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因此,它不仅肯定思维内容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而且承认作为思维内容的人的目的性要求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这表明了现实的人的思维对存在的能动作用。由此,我在这里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
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是否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如果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就是一个由其内在矛盾引起的永恒的、无限的辩证发展过程,并不存在与之相对立的“形而上学”,那是在什么意义上把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称作客观辩证法?
人的思维是不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即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它是否与物质世界在本质上服从于同一的运动规律?如果对此给予肯定的回答,即承认思维自身就是“客观的”辩证运动过程,那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把思维辩证法称作“主观辩证法”,并认为它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只有通过思维的辩证运动即概念的辩证运动才能被人理解和表达,如果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主观的”,即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以“主观的”形式去反映世界的“客观内容”,又如何断定它所表达的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是“客观的”?
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在思想观念和直接现实性这两个层次上实现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那么,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属于客观辩证法,还是主观辩证法,抑或称之为主客观统一的辩证法?
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理论前提问题,是必须予以探讨和回答的。如果对这些前提性问题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谈,就无法真正地理解辩证法。在我看来,唯物主义地回答这些问题,引入“自在”和“自为”这两个概念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我们可以使用这两个概念首先区分开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
在“自在”的意义上,无论是外在于思维的物质世界还是作为物质高级运动形式的人类思维,无论是思维反映存在的人类认识活动还是主体改造客体的人类实践活动,它们都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因此,从自在性的角度来说,既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也不存在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区分。理解这个问题,对于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是至关重要的。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对这个问题不理解,因而也就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
相对于“自在”意义上的辩证法,在“自为”的意义上,辩证法指的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理论思维方式、一种发展学说、一种世界观理论。这种自为的辩证法是与作为理论思维方式、发展学说和世界观理论的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只有掌握这种自为的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方式、发展学说、世界观理论,才能够把物质世界、人类思维以及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理解与描述为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自为的辩证法是认识自在的辩证法的前提,不掌握自为的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就不能深刻地理解和表达自在的辩证法。只有区分开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并且从自为的辩证法的真实意义出发,我们才能理解,面对同样的、自在的世界的辩证运动,为什么会存在与辩证法的世界观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世界观。这个问题是值得深长思之的。
从自在的辩证法与自为的辩证法的“本原”关系上看,自为的辩证法根源于自在的辩证法,自为的辩证法是对自在的辩证法的反映。但是,从“逻辑先在”的角度看,人们又只有掌握自为的辩证法,才能把握自在的辩证法。这就是说,如果我们没有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辩证法的发展学说、辩证法的世界观,那么,虽然“世界”和“思维”是辩证运动的,我们却会“形而上学”地否定它们的辩证运动。
进一步看,如果我们承认不仅有辩证法的世界观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的对立,而且有辩证法的世界观由素朴的形态到自觉的形态再到合理的形态的历史发展过程,那么,我们就会承认,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并不是自发地反映自在的辩证法的产物,而是自觉地探索思维与存在如何统一的结果。这种自觉地批判反思的结晶,就是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
由于列宁集中地探索如何在发展观内部理解辩证法,如何在发展观内部区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因此,我在这里主要是依据列宁的辩证法思想,首先说明什么是自在的辩证法,并以此为基础来区分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素朴的辩证法与自觉的辩证法。
自在的辩证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辩证法是物质世界、人类思维以及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固有的。
辩证法是物质世界自身所固有的。对此,列宁反复强调,辩证法是“自在之物本身”的“自己运动”、“自生发展”[2]。 世界就是无限多样的物质形式以其无限多样的运动形式所构成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过程。因此,就物质世界自身说,并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又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思维——所固有的。列宁指出,“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3],“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等等”,“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4]。人类思维以概念、范畴的普遍性为中介而实现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因此“在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胚芽”[5]。从自在性上看,思维的辩证运动也是“客观的”,因而也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又是思维反映存在的认识运动所固有的。列宁曾这样提出问题:“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6]如果人的认识运动在其自在性上存在着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岂不是说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各不相同(互不相关)的规律吗?人的认识又如何表达存在的辩证运动呢?
辩证法同样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所固有的。实践活动作为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世界对人的生成和人对世界的生成的对立统一,它就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实践”是不可设想的。
以上,我们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辩证法的自在性。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辩证法是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所固有的,在它们的自在性上并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为什么在人们关于世界的理论解释中,在人们反映世界的理论思维方式中,却始终存在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和斗争呢?为什么人们不能凭借自在性的辩证法,而只有掌握自为性的辩证法才能形成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呢?这应当是我们着力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辩证法作为思维和认识的固有本性,人们在表象意识和经验常识的水平上,就可以承认并且证明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和一切事物的外部变化。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人都是天生的辩证论者。问题在于:作为哲学世界观和理论思维方式的辩证法,并不仅仅是在表象意识和经验常识的水平上承认事物的联系和变化,而是要“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才提供理解“‘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旧东西的消灭和新东西的产生的钥匙”[7]。 因此列宁提出:“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8]对此,仅仅凭借辩证法的自在性而形成的自发形态的辩证法不仅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往往(必定)走向自己的反面即作为理论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
这是因为,思维虽然在本质上与存在服从于同一规律,但思维在其表现上有自己的特殊性。列宁引证黑格尔的话说:“造成困难的从来就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区分开来。”列宁旁批“对!”并深入地予以发挥:“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思想对运动的描述,总是粗陋化、僵化。”[9]
正是“思维”自身的矛盾,造成了思维与存在关系中的深刻矛盾:一方面,由于概念所具有的“隔离性”和“僵化性”,当人们用概念去把握事物时,不仅难以“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有它的否定的理解、它的必然灭亡的理解”[10],难以从“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去理解和表达事物的“自己运动”、“自生的发展”,反而往往把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对象化给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从而否认“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否认对象的“自己运动”、“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和“自生的发展”,把事物视为非此即彼的存在。这就是作为哲学世界观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另一方面,思维又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去克服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运用“经过琢磨的、整理过的、灵活的、能动的、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对立中统一的”[11] 概念去实现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存在的辩证运动的统一。这又是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相对立的辩证法的世界观。因此,列宁在“辩证法是什么?”的题目下作出这样的概括:“概念的相互依赖”、“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过渡”、“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每一个概念都处在和其余一切概念的一定关系中、一定联系中”。[12]
正是因为只有概念辩证法才能表达“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所以,没有概念辩证法,对象本质自身中的辩证法就只能是黑格尔所说的“有之非有”、“存在着的无”。就是说,虽然事物具有内在的矛盾性,虽然事物是在自己的矛盾运动中发展,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以概念的辩证法去理解和表达事物自身的辩证法,那么,“存在着的”事物的辩证法,对于认识事物的人来说却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把握不到的。有了这种反思,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列宁说“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13],为什么列宁甚至提出“聪明的唯心主义比愚蠢的唯物主义更接近于聪明的唯物主义”[14]。
这里所说的“聪明的唯心主义”,主要地是指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进行逻辑学反思的黑格尔概念辩证法。这里,对我们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也是困难的理论问题:为什么是唯心主义者的黑格尔而不是旧唯物论者达到了概念辩证法呢?列宁指出:“普遍运动和变化的思想(《逻辑学》,1813年)还未被应用于生命和社会以前,就被猜测到了。”[15]这种最先被猜测到的辩证法思想,就是黑格尔的逻辑学。(www.xing528.com)
这就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非常富有启发意义的问题:为什么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不是首先从社会领域或生命自然领域中总结出来,而是首先在思维逻辑领域中被猜测到了?为什么是研究概念逻辑运动的黑格尔首先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理解为并描述为一个过程呢? 恩格斯说,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论是以最宏伟的形式总结了全部哲学发展,是2500年来的哲学发展所达到的成果,黑格尔的每个范畴都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阶段[16];列宁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史的概括,黑格尔在哲学史中着重地探索辩证的东西,黑格尔是把他的概念、范畴的自身发展和全部哲学史联系起来了。[17] 这就十分清楚地告诉人们,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在哲学发展史上第一个创立博大精深的概念辩证法理论,就在于这个理论本身是总结哲学发展史(乃至全部人类认识史)的成果,是从哲学发展史(乃至全部人类认识史)的总结中产生出来的。
无论是反观人类的认识史,还是反省个体的认识过程,我们都不难发现,从运动的经验事实上肯定运动和变化,这是古代朴素辩证法已经达到的认识,也是每个人未经反思就可以达到的认识;这样的辩证法之所以会“陷入”形而上学,主要是由于它无法解决以概念的运动描述事物运动的本质问题。同样,所谓的形而上学也不是否认感官所反映的运动,而是否认思维用矛盾的观点来反映事物的本质。而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其根本的标志,就是用概念的逻辑去理解、把握、描述、表达事物运动的本质和规律。这一点,感性经验是无力解决的,各门实证科学也是无法直接达到的。只有在哲学的历史发展中,通过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不断深化的认识,才能够达到对概念辩证本性的认识,从而运用概念的辩证法去表现事物运动的本质和规律。正是由于黑格尔深入地考察了人类认识史,系统地总结了哲学发展史,努力地探索了思维与存在对立统一的发展规律,才能够以概念辩证法的形式首先提出“普遍运动和变化的思想”。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把“辩证哲学”简洁地概括为“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18]。
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直接产生于对人类认识史的总结,对于辩证法理论的正确性,也不能满足于实例的证明,而必须用整个的认识史和科学史来检验。
列举客观事物辩证运动的实例,可以证明存在着客观的辩证运动,但是,这种证明具有极大的局限性。首先,它无法证明辩证运动的普遍性,因为实例的总和并不是规律;其次,它无法证明思维的辩证运动,因为要证明思维的辩证运动就必须揭露概念的辩证本性;最后,更重要的是,实例无法证明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同一的辩证发展规律,因为这个规律就是思维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就体现在人类认识史之中。只有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造的全部科学,才能揭示出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规律,所以,对辩证法理论的正确性,只能是用整个的认识史和科学史来检验。正是基于对辩证法的上述理解,列宁强调地告诉人们:“要继承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事业,就应当辩证地探讨人类思想、科学和技术的历史”,“从逻辑的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发展和运用的观点出发的思想史——这才是需要的东西”。[19]我们应当从黑格尔所创建的概念辩证法的基础上,特别是从马克思所创建的实践辩证法的基础上去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1] 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1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 《列宁全集》第55卷,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 同上书,75页。
[4] 同上书,307页。
[5] 同上书,308页。
[6] 《列宁全集》第55卷,2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7] 同上书,306页。
[8] 同上书,213页。
[9] 《列宁全集》第55卷,2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版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1] 《列宁全集》第55卷,1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2] 参见 《列宁全集》第55卷,1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3] 同上书,308、290页。
[14] 同上书,235页。
[15] 同上书,118页。
[16] 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2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7] 同上书,289、209、97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 《列宁全集》第55卷,122、1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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