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究竟是什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可以概括出5个主要的基本命题;探析这5个命题及其相互关系,可以构成我们在当代反思辩证法理论的切入点。
命题1: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1];
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2];
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3];
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4];
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5]。
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这5个基本命题,主要是基于对辩证法的通常解释。这就是:通常是把命题1(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作为关于辩证法的标准定义,并把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当作命题1的某种强调和补充,因而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命题去定义辩证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日益受到我国哲学界的普遍关注,但却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关于辩证法的理论性质的争论;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是理论界长期以来经常引证的关于辩证法的重要论断,但并没有在“本质”的意义上去阐释辩证法的批判性,而只是把“批判性”解释为辩证法的一种“功能”;至于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不仅在阐释辩证法的“本质”的层面上极少涉及,甚至在探讨辩证法的具体问题上也较少有人问津。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长期以来关于辩证法的定义,或关于辩证法本质的概括与解释,基本上是以命题1取代了其他命题,即仅仅是把辩证法定义和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简洁地说,就是把辩证法解释为关于“普遍规律”的科学。在我看来,关于辩证法的这种通常理解和解释,造成了以下几方面不容回避和亟待反思的理论后果:
其一,离开辩证法经典命题的相互理解而孤立地把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理论内容归结为命题1,不仅造成对辩证法本身的片面性理解,而且也造成对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即造成对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的庸俗化理解。
其二,由于孤立地把命题1归结为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即孤立地把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作为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因此也就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把辩证法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就不仅割裂了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而且往往由此把辩证法当成列宁所批评的“实例的总和”。这正如人们所熟知的,无论是在通行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中,还是在许多关于辩证法的哲学论著中,人们往往是以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各种“实例”来解释辩证法的普遍性。(www.xing528.com)
其三,由于把批判性仅仅归结为辩证法的理论功能,而不是把批判性理解为辩证法的本质,因而总是离开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以致怀疑或否定用“矛盾”、“对立统一”和“一分为二”去解释辩证法的本质,这不仅扭曲了辩证法作为哲学理论的反思的特性,而且往往由此把辩证法当作某些知识性的现成结论,甚至把批判性的辩证法变成非批判性的形而上学。
其四,离开辩证法理论的认识论内容和认识史基础去解释辩证法,往往把辩证法解释成一种可以脱离开思想内容的所谓的“方法”,这不仅使辩证法失去了它的深邃的理论内容和深厚的历史感,而且往往造成把辩证法当成到处套用的简单公式,甚至是恩格斯所批评的“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
其五,由于仅仅把辩证法归结为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因此人们往往仅仅从哲学与科学的二元关系去理解辩证法,把推进辩证法理论归结为从科学成果中提炼某些具有“最大普适性”的范畴,或者是以某些新的科学实例去论证已有的结论,这就阻碍了人们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更为深切的思索去发展辩证法理论,特别是阻碍了人们从社会生活和人类把握世界多种方式的历史发展中去发展辩证法理论。
上述分析表明,通行的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尚未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相互关系的重要思想出发,全面地、深入地理解和阐释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因此,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首先需要全面地和深入地探析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所蕴含的深邃思想,并在这些经典命题的相互规定中重新理解辩证法。下面,我们从反思辩证法的经典命题即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辩证法的主要论断出发,主要探讨下述三个问题:其一,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这是最为根本的首要问题;其二,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问题;其三,辩证法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的关系,这是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论争的核心问题为背景来反思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
[1]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列宁选集》第2卷,3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列宁全集》第55卷,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版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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