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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婉语研究:避讳目的与成果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避讳目的是大多数委婉语的主要目的。其结果是只要被认为会招来神灵惩罚的言行都成了禁忌,而替代禁忌语的委婉语就是出于避讳的目的。对于“国讳”,法律有明文的规定,违犯者要受到惩罚。“缺点与错误”、“家庭与婚配”、“品质与性情”等婉指对象一般不是禁忌对象,所以有关它们的委婉语不是出于避讳的目的。

委婉语研究:避讳目的与成果

避讳目的是大多数委婉语的主要目的。因为“语言禁忌是产生委婉语的最根本的原因”(张拱贵等,1996:35),大多数委婉语是出于对禁忌的替代。按照婉指对象,委婉语可以被分为“宗教与迷信”、“死亡与殡葬”、“疾病与伤残”、“分泌与排泄”、“性爱与生育”、“身体器官与生理变化”、“犯罪与惩罚”、“职业与境遇”、“战乱与灾祸”、“政治经济”、“缺点与错误”、“家庭与婚配”、“人际关系与称谓”、“品质与性情”等十几类。(Neaman et al,1983;刘纯豹等,1993;张拱贵等,1996)之所以有宗教和迷信,是因为人们对世界上的许多事物如风雨雷电、山崩地裂、星陨日食等还不了解,这些事物能给人类带来莫大的灾难和恐惧,而人们对它们却无能为力。于是,人们就根据自己的有限经验,主观地将它们想象成神灵。因此我们就有了“风神”、“雨神”、“雷神”、“山神”、“地神”(土地爷)、“水神”(龙王和水妖)、“星神”(星宿)、“日神”、“死神”(阎王和大小鬼魅),等等。不管好神还是坏神,我们都要敬畏,不能得罪:不能得罪好神,不然他会对我们的冒犯感到不快而对我们还以痛苦;人们回避坏神就像回避坏人一样,因为坏神和坏人一样,不管你得罪与否,都会带给别人痛苦和损害。所以,迷信和信教之人认为自己的吉凶祸福均为神灵所掌握。其结果是只要被认为会招来神灵惩罚的言行都成了禁忌,而替代禁忌语的委婉语就是出于避讳的目的。

从古至今,人们认为人的最大不幸就是死亡。因此死亡是人们最忌讳的字眼。和死亡相关的事物如“丧事”、“死者”、“殡葬”等也是禁忌对象。在科学不发达的年代,人们认为疾病和伤残是神秘力量对人的惩罚,是得罪神灵而招致的惩罚,或因招惹邪恶神灵而带来的灾祸。因此,“死亡”、“疾病”、“丧事”、“死者”、“殡葬”等成了不祥的事物而被禁忌。当然,现在对这些事物的委婉表达可能不完全出于避讳的目的,也可能是因为这些事物给人带来的是痛苦、损害而不是欢乐、利益。

“分泌与排泄”、“性爱与生育”、“身体器官与生理变化”三个方面也要禁忌。人和其他动物的排泄物因为脏臭而给人带来不愉快的心理反应,因而被禁忌。性爱是对性对象的爱,是人类最强烈、最美妙、最令人神魂颠倒的感情,作为性爱原动力性欲也是人类最强烈的欲望。(王海明,2001:194-195)正因为它是最强烈的欲望,人人都会对它有所欲求。但从伦理上说,如果这种欲求陷入一种无序追求,就会导致相互间的伤害,给人类自己带来极大的痛苦。从心理上说,当别人得到了性爱而自己没有得到,他自己就会因嫉妒而痛苦;或当言语刺激激起了自己的性欲望却得不到实现的时候,也会因自己的欲望得不到实现而痛苦。因此,一般而言,社会伦理道德都会将性、性爱列为禁忌的对象,以防止有背伦理道德的事情发生。久而久之,被社会伦理道德异化了的社会个体会以伦理道德的要求为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听”。因为生育、身体器官和性行为有密切的关系,也被列为禁忌对象。年老是一种忌讳,一是因为年老必然导致衰弱,而衰弱则导致无能,使自己的许多欲望不能实现,进而导致自卑感,引起诸多的痛苦和损害;二是因为年老的最后的结果是死亡,而死亡被认为是人类最大不幸和痛苦。(www.xing528.com)

“战乱与灾祸”、“政治与经济”、“人际关系与称谓”在人类历史的一定时期,都是禁忌的对象,其委婉语也是出于避讳的目的。战争带来的是大规模的破坏和死亡,使人们处于水深火热的极大痛苦之中,即使谈论这些事情也让听者感到恐惧和痛苦;加之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是解决政治矛盾的最高斗争形式,战争双方肯定对有关战争的言论进行控制,任何对其不利的言行都在禁止之列,违者会受到惩罚。因此,此话题成为禁忌也在情理之中。古人认为人的灵魂是附着在名字上的,即所谓名如其人:降灾祸于这个名字就能将灾祸引到该人身上。因此,一个人名字也就成了被保护的对象,不能随便地提及,更不能侮辱,此即为名字禁忌,即名讳。人际关系和称谓本不该是禁忌对象,但当人际关系和称谓被政治化的时候,就可能是禁忌对象和婉指对象了。如中国历史上的“公讳”和“家讳”(《礼记·曲礼》)就是这样的。“公讳”也称“国讳”,指不能直接称呼当朝的皇帝和被尊为“至圣”的孔子的名字,全国避之;“私讳”也称“家讳”,指不能直呼祖先和父亲的名字,全家避之。对于“国讳”,法律有明文的规定,违犯者要受到惩罚。如唐朝的法律明文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仗八十;口误及余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唐律义蔬·职制篇》)在明清两朝,触犯帝王名讳者甚至有杀身之祸和灭门之灾。由“国讳”推及“家讳”,普通百姓在遵守“国讳”的同时,也注重“家讳”。

“缺点与错误”、“家庭与婚配”、“品质与性情”等婉指对象一般不是禁忌对象,所以有关它们的委婉语不是出于避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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