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欧洲诸民族使自身组成为国家,而教会和政府独特地适合于他们特定的精神和物质需要,并且在欧洲有着某种共享的宗教和文化特征的一般情境下,欧洲文明进入了一个根本上的历史发展新阶段。欧洲诸民族构成为不同的民族国家,为完全自治的、进步的和自行调节的文化组织体系创造了条件。一旦不同国家的不同“观念”显现在欧洲不同民族的意识中,调控便会按照一种调节关系自动建立起来,这种关系一方面存在于国家之内的人民、教会和国家之间,另一方面存在于由此构成的不同国家之间。几近三个世纪,该体系没有完全创建出来,并且,在它完成之前,必须经受来自陈旧的、中世纪的、普遍主义的社会组织概念的世俗对应力量的攻击,抵制查理五世、菲利普二世、路易十四、雅各宾派和拿破仑这样的政治领袖们寻求欧洲甚至世界霸权的努力。但是,这些寻求政治霸权的努力都因为寓多于一原则的运作而归于失败。兰克将此原则当作欧洲民族国家体系的独特的社会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在呈现的作为国家差异之必然结果的权力均衡原则中,找到了公开的表述。
就好像一个国家在它的“观念”中发现了用以调节人民、教会和政府之间的内在关系的机制,欧洲“观念”也充当了一种支配性机制,用来调节脱胎于中世纪混乱和异质世界的不同“国家”之间的外部关系。兰克与众多只看到法国大革命的罪恶的好古保守派不同,他认为从大革命产生了诸多好处。例如,国家进入了自觉性的最后阶段便是大革命的结果,列强在借助所有别国维护自身之中找到了共同的目的,而欧洲文明最终开始了它的太平盛世,在其中,“和平的进步”能够无限地继续,没有对于来自底层的革命或对于导致亡国的外来战争的现实恐惧。这样,兰克在他的论文《论列强》的导论中写道:“如果法国大革命前数百年的主要事件是在捍卫欧洲独立之中列强的兴起,那么,自此以后的时期最主要的事件是国民性得以恢复、复兴和全新的发展”(第215页)。他曾说,他自己的时代“获得了巨大的解放,这并不完全是在分裂的意义上,而是在一种创造性的、统一的意义上。光说它促使列强建立起来还不够,它也更新了所有政府的基本原则,即宗教和法律的原则;并且为每一个体国家的原则赋予了新的生命”(第216页)。
对兰克而言,看上去,在一个自我调节的力量关系构成的更大共同体中,联为一体的自我调节的民族国家具有的构架表现出一种历史的终结,人们到那个时代为止所认识的历史的终结。简言之,对他来说,历史在现在终结了;随着19世纪中叶欧洲框架的确立,所有未来发展的基本形式已经确定。该体系表现出几近完美的均衡;有时也会要求进行调整,就像牛顿的体系也需要带着神性的钟表匠偶尔介入加以调整,这些调整将以偶尔的市民骚乱或国家之间的有限战争的形式出现。(www.xing528.com)
很明显,兰克有关欧洲历史发展的概念能够和他总体的世界观赋予的假设分离开,并且根据它自身的价值判定为建构欧洲历史研究的一种解释或一种规划。另外,通过运用他本身有关材料批判和客观确定事实的方法,别的史学家可能就历史领域的组成成分和它们之间可能的关系模式对兰克提出质疑。兰克本人对其著作的批评家宽宏大量,他们将他的注意力不仅引向兰克在描述特定时期、政府、个人、观念等等时没有注意到的“事实”;而且引向整体的事实类型,如经济事实,这些是兰克的体系原本不考虑的。但重要的是,必须承认在他的历史解释体系中有一个要素,它不只是充当一种纯粹的材料:这就是他的“国家观念”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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