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制定一批工作条例
为了克服“大跃进”以来各条工作战线上的混乱现象,建立正常的秩序和正确地执行政策,中共中央在总结经验和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自1961年6月至1962年,陆续制定和批准了一批工作条例和规定。除《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农村六十条》)外,主要还有:
1.《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即《商业四十条》)。
中共中央1961年6月19日作出。《规定》包括八个部分:(1)商业工作的方针。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2)坚持等价交换原则,推广农产品收购合同制度。(3)改进国营商业工作。(4)恢复供销合作社。(5)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活跃城乡物资交流。(7)恢复同农村商业有关的农产品加工作坊。(8)改善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中包括许多重要规定,如: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农村集市贸易是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的三条渠道;分期分批地适当提高若干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供应农业的工业品不准随便提级提价;建立健全物价委员会,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物资交流会、庙会、合作货栈等流通形式;工商之间、国营商业同供销合作社之间实行选购商品制度,等等。
2.《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三十五条》)。
中共中央1961年6月19日作出。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到1956年底,已经有90%以上的手工业者组织到生产合作社中,基本完成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8年到1960年,许多手工业合作社进一步合并,并且发展成为合作工厂。但是,手工业的合作化的步子走得快了一点,有些地方把几种不同的手工业组织在一个合作社中,减少了产品的品种和花色,并且降低了某些名牌产品的质量。到1958年合并转厂后,手工业者再不能像过去那样直接为消费者生产并且修理产品,产品的品种花色也进一步减少了。为改变这种状况,党中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手工业三十五条。它明确规定:从全国范围来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手工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原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已经转为国营工业和公社工业的,凡是不利于调动手工业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恢复和增加产品品种,不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不便利群众的,都必须坚决改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小组;城乡家庭手工业是整个手工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积极发展,它可以自产自销,可以由商业部门加工订货,家庭手工业的收入归己。手工业企业的规模不宜过大,大的应坚决分小,行业混杂的应坚决划开,经营方式应该多种多样,可以定点、流动,串街过巷,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组织企业归队,允许个体手工业者自己收徒弟。手工业企业的收益分配要照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实行“四包一奖”的办法(包品种、包产量、包质量、包利润,超额奖励)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加奖励和分成工资等工资形式。各种所有制的手工业的供产销,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保持和发扬传统名牌产品的特色、传统的优良的生产方法和传统产区的生产基地作用,不减少品种花样。对手工业产品必须实行“优质、优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坚持民主办社、民主办厂,勤俭办社、勤俭办厂的方针,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及定额管理制度等。
3.《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即《林业十八条》)。
中共中央1961年6月26日作出。它明确确定保障山林的所有权。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经划归国有的山林、集体所有的山林和社员个人所有的山林一律不动。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种谁有”的原则,林木的产品和收人也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乱伐破坏山林,如有乱砍伐者,无论是集体或个人,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彻底、全部退赔;分配林木收益时,必须实行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同时也不得无偿调用大队、生产队的劳动力进行造林,没有付工资的必须补发工资;因地制宜地实行封山育林,认真执行“护林有功者奖,破坏山林者罚”的政策;伐木时,必须按照林木生长的规律,搞好筑路、修河等基本建设,注意点多面广,布局合理,采伐和更新并举;造林是百年大计,国家应拨出一定的资金补助或者长期无息贷款;纠正瞎指挥,促进林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按照林区、山区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地安排生产,实行林粮间作和林、农、牧、副综合经营的传统经验,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4.《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十四条意见(草案)》(即《科研十四条》)。(www.xing528.com)
1961年由聂荣臻主持,国家科委党组和中国科学院党组进行典型调查,在广泛征求科学家和干部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同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它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针对“大跃进”中曾经发生过的错误,规定了各项正确的政策和措施。它规定,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是:提供科学成果,培养科研人才;调整研究机构,实行“五定”,即定研究方向、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使研究工作相对稳定;正确贯彻执行科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敢想敢说敢于的革命精神与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相结合,坚决保证科研工作时间,平均一周不得少于5/6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它提出了要纠正在政治运动中和学术批判中“左”的错误,重申了党的一贯政策,提出要团结一切爱国的知识分子,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走又红又专的道路。还提出改善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要求科学研究机构的党组,要团结和依靠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尊重他们的专长,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要求各级党的干部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学习业务,加强调查研究。
5.《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
1961年9月中共中央庐山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它是由邓小平主持,李富春、薄一波具体组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全面地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以来,党在领导工业企业方面的经验教训,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国营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些指导原则。规定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增加社会产品,扩大社会主义积累;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建立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生产行政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各级的责任制度,克服和防止工作上的无人负责和生产上、技术上的瞎指挥现象;必须发扬民主,认真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调每个企业都要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勤俭节约,讲究经济效果,在正常情况下,不容许亏本赔钱的现象发生;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搞平均主义;《条例》还规定每个企业在行政上只能由一个主管机关管理,不能多头领导等等。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
1961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试行。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后高等教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方针、任务和政策。指出高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并对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条例(草案)》还规定,高等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生产劳动、科学研究、社会活动的时间应安排得当,以利教学;正确执行党对知识分子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知识分子,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科研工作必须正确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高等院校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校务委员会和各级行政组织的作用;做好总务工作,保证教学和生活的物质条件;改进党的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加强思想工作。
7.《关于当前文学艺术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即《文艺八条》)。
1962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批转试行。早在1961年6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检查、总结了几年来文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后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起草了《关于当前文学艺术工作的意见(草案)》,于1961年8月1日印发各地征求意见。经过讨论修改,成为由文化部党组和全国文联党组共同提出的《文艺八条》。《文艺八条》回顾了建国以来的文艺工作,指出:文学艺术工作12年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近年来,文学艺术工作中也发生了不少缺点和错误。某些文化艺术领导部门、文艺工作单位和领导文艺工作的党员干部,没有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一些文学创作和艺术活动进行了简单粗暴的批评、限制和不适当的干涉,妨害了生动活泼的艺术创造和学术上的自由探讨;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忽视同党外作家艺术家的团结合作,在党内外的思想斗争中,以及在学术批判运动中,发生过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影响了一部分人的积极性,使党的文艺工作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文艺八条”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提高创作质量,即提高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批判地继承民族文化遗产和吸收外国文化;正确地开展文艺批评;保证创作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培养优秀人才,奖励优秀创作;加强文艺界的团结;改进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这~批条例、规定的制定,是党恢复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思想路线的产物,也是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有益总结,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政治关系的调整,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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