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制定
中共八届九中全会之后,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毛泽东亲自组织和领导几个调查组,到浙江、湖南、广东等省农村进行调查。1961 年2月下旬,毛泽东领导的各调查组汇集于广州,同部分负责同志一起,在毛泽东主持下,着手起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3月lO日至13日,毛泽东又在广州召集了中南、西南、华东3个大区的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党委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即“南三区会议”),讨论和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3月13日,毛泽东写信给刘少奇、周恩来等(他们在北京主持北三区,即西北、华北、东北会议),指出:“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生产队(过去是小队)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是两个极端重大的问题”,要求讨论并切实调查一下。随后,南北两会议合并,于3月15日至23日在广州召开了中央工作会议,继续进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制订工作。
《条例(草案)》是在总结农村人民公社过去3年多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对于纠正社、队规模偏大,公社对下级管得太多太死,民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都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3 月22日,党中央发出《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给全党同志的信》,要求各地对条例进行认真讨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几年来人民公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4月25日,毛泽东写信给邓小平,要他代中央起草一个通知,建议5月下旬在北京召开中央工作会议。信中说:“到会各同志,应利用目前这一段时间,对农村中的若干关键问题(食堂问题、粮食问题、供给制问题、自留山问题、山林分级管理问题,耕牛、农具大队有好还是队有好问题,一、二类县、社、队全面整风和坚决退赔问题,反对恩赐观点、坚决走群众路线问题,向群众请教、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问题,恢复手工业问题,恢复供销合作社问题)进行重点调查,下10天至15天苦功夫,向群众寻求真理,以便5月会议能比较彻底地完成上述任务。”由邓小平起草的这个中央通知,立即下发到各中央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4、5月问,党中央的许多领导人都先后深入到县、社、队进行重点调查,了解《条例(草案)》试行情况。刘少奇到湖南,周恩来到河北,朱德到四川、河南、陕西,邓小平、彭真到北京顺义、怀柔县,就食堂问题、供给制、手工业和集市贸易等问题,同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进行座谈,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将调查的情况及时通报给毛泽东。5月10日,邓小平、彭真向毛泽东、党中央写信,指出贯彻执行《条例(草案)》的结果,是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已有很大提高。为了进一步全面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条例(草案)》中,“对于供给制,粮食征购和余粮分配,三包一奖,评工记分,食堂,所有制等问题的措施,还需要加以改进,有些政策要加以端正”。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根据几个月来广大农村讨论的意见和试点的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取消了有关公共食堂和供给制的规定,扩大了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等,解决了人民公社内部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的一个大问题。从而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会后,6月15日,中央将《条例(修正草案)》发到全国农村讨论,并确定在各地农村人民公社普遍试行。
在普遍实践和更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后,毛泽东于9月29日,给中央政治局常委及有关同志写了一封信,提议将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我们过了6年之久的糊涂日子(1956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第七年应该清醒过来了吧。”明确表示要对于从普遍发展高级社以来,特别是公社化以来,基本核算单位规模过大并由此而产生的生产权和分配权不统一的问题加以解决。(www.xing528.com)
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示》决定全国的绝大多数农村人民公社,应把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普遍改为以生产队(即原小队,相当于初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至少30年不变。这样,便将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一起来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指示》具体规定:生产队的规模一般以二三十户为宜。生产大队,一般仍以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规模组成;原来生产队使用的土地、耕畜和农具,一般不再变动,所有权原则上可以归生产队;生产队土地上的小片林木或者零星林木,原则上应归生产队所有,原来属于生产大队所有的大片集中的林木,可根据情况,仍归大队所有;水利设施,仍按原来的使用范围分别进行使用和管理,一般不再变动;在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生产队和生产大队过去的一切债务,都要结算清楚,不能任意宣布废除。
1962年8月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根据全国各地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和试点的情况,对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经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发各地继续试行。
《条例修正草案》,保留了原草案关于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基本规定,继续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同时,也对原草案作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是:(1)改变了原来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规定,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2)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后,长期不变。(3)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4)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厉行精简,尽可能地减少脱离生产和半脱离生产的干部,尽可能地减少对干部的补贴工分。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一般分别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入的3%一5%和2%一3%。(5)公社、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6)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一7%,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7)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直至中央监察机关处理。(8)人民公社的体制和各级规模,工作条例中的各项重大规定,经过群众讨论,确定以后,长期不变。(9)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的数量,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下来。(10)国家应该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逐步地规定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越来越多的工业品来交换农产品,向国家交售农产品较多的地方,应该得到更多的照顾。
由于中共中央在困难面前,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改正错误,制定有效措施,改正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以来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上的错误,使我国农业在1962年底出现了好转,这一年粮食总产量达到3200亿斤,比上年增产250亿斤,结束了连续3年农业产量下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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