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也有人探讨“约法三章”
1938年11月,毛泽东与江青在延安结婚。据传,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毛、江结婚,提出“约法三章”(以下简称“约法三章”)。
到底有无“约法三章”?这一问题曾经引起争论:《党史博览》2001年第4期发表阎长贵先生的文章《历史事实必须澄清——毛泽东和江青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对于“约法三章”表示否定。我则在2001年第12期《党史博览》杂志上发表了《也谈“约法三章”》,提出不同看法,表示目前对“约法三章”既不能轻易否定,也无法完全肯定。阎长贵先生在《同舟共进》2008年第8期上再度发表《毛泽东江青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一文,又一次对“约法三章”表示否定。他的观点又引起争议。在《同舟共进》2008年第12期上,发表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金春明的《一点补充和思考》、文史学者郭汾阳的《也谈“约法三章”及其他》,都表示对“约法三章”不能轻易否定。
关于“约法三章”,我想改换一个视角,即从台湾方面的资料来探讨这一问题。我多次前往台湾,台湾方面拥有不少重要的历史资料。例如,关于蒋介石、蒋经国父子在日月潭涵碧楼接见“两岸秘史”曹聚仁的史料,就是我在涵碧楼纪念馆的《风云际会涵碧楼——两岸关系滥觞地》中发现的,回沪后把我的见闻发表于上海《文汇报》,引起海峡两岸学者的关注。同样,台湾方面也曾有许多著作涉及“约法三章”。尤其是身份特殊的崔万秋先生和陈绥民先生,曾经对江青、对“约法三章”有过深入的探讨。
“约法三章”流传甚广,却因没有原始文件为据,那“三章”的内容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版本”。
版本之一,是大陆很多书刊流传的:
一、不准参政;
二、不准出头露面;
三、要好好照顾毛泽东同志的生活。
版本之二,是台湾李凤敏著《中共首要事略汇编》中的《江青事略》以及玄默《江青论》所载:(www.xing528.com)
(一)江青不得利用她和毛泽东的关系作为政治资本;
(二)她只能成为毛泽东的事务助手,不得干预政策及政治路线的决定;
(三)她不得担任党内机关的重要职务。
版本之三,是台北金兰文化出版社1974年出版的老龙著《江青外传》:
(一)只此一次,不准再娶;
(二)毛与贺子珍的婚约一天没有解除,只能称“江青同志”,不能称“毛泽东夫人”;
(三)除照顾毛的私人生活外,不得过问党的内外一切人事和事务。
随着江青出任“中央文革小组”第一副组长,在中国政治舞台崛起,“约法三章”也就引起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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